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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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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做好XX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防止伤亡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国铝业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XX企业所属各单位。

第二条 被雇用的临时工或从中介机构雇用的临时工,上岗前应进行健康体检,不具备健康条件禁止雇用。

第三条 临时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级、厂(部、室)级、车间(科室)级、班组(岗位)级四级安全教育,四级安全教育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第四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相同工种按规定发给临时工相同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作业的临时工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临时工对告知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应具备掌握基本知识的水平。

第七条 临时工必须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 用人单位负责对临时用工安全告知、操作规程培训等义务。

第九条 用人单位需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临时工岗位进行安全检查,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条 严禁使用未满18周岁和50岁以上的临时工。 第十一条 新招临时工必须进行就业前体检,没有职业病及职业禁忌症者方可录用。

第十二条 临时工发生工伤,依据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按程序报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健康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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