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食物中毒,是指在学校管理的食堂、小吃店、食堂内部超市向师生、职工、家属供应的食物所引起的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
第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等级区分如下:
1. 一般事故:中毒人数3人以上至3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2. 较大事故:中毒人数31人以上至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3. 重大事故: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究、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的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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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校医办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第二责任人;后勤部主管领导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第三责任人;食堂管理处主任是本部门(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具体责任人、负有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的直接责任。
第六条 学校内的食堂、食堂管理的小吃店、食堂内部超市向师生、职工、家属供应的食物引起的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职责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应当追究学校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第三责任人及饮食服务中心主任的责任。
第 学校食品安全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明确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学校每学期开学前和每季度要召开一次食品卫生安全专题会议,每月检查一次学校食堂、小吃店、超市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达不到卫生基本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2.学校食堂应坚持“服务至上,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3.学校食堂、小吃店、超市必须符合食品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取得卫生许可证,严禁出售“三无”食品和过期食品。
4.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要求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和卫生法律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发现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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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校医办负责院内食堂及超市的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安全指导和检查,必须每周对学校食堂、小吃店、超市及饮用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6. 学校食堂物资实行准入制度,定点采购,并建立采购索证及验收制度。
7. 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学校必须向学生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和必要的洗手设施。
8. 开展健康教育,普及饮食卫生安全知识,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
9. 加强食堂及饮用水源的安全保卫工作,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严防投毒事故的发生。
10. 认真落实市和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整改意见。
11.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应当迅速向当地及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开展救助工作。
第九条 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组织开展救助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事故扩大;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迅速向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配合、协助及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不得阻挠、干扰事故调查。
第十条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处理由学校相关部门配合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等组织进行。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工作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提出包括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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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的责任追究意见。接受报告的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在1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发生死亡1人以上学校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第三责任人、食堂管理处主任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学校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对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第三责任人和食堂管理处主任,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 有下列行为或事实之一的,对学校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第三责任人和食堂管理处主任给予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处分。
(1)学校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
(2)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隐瞒情况不报或谎报的,或授意他人隐瞒或谎报,阻挠、干扰事故调查的。
(3)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未采取积极措施救治的。
3.有下列行为或事实之一的,对学校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第三责任人和食堂管理处主任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学校发生一般食物中毒事故的。
(2)学校食堂、小吃店、超市一年内受到卫生行政部门2次以上处罚的。
(3)学校食堂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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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下列行为或事实之一的,对食堂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撤消食堂负责人职务,相关工作人员取消上岗资格。
(1)学生食堂食品生产加工、消毒、贮藏、冷藏等环节不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要求的。
(2)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上岗的。
(3)学校食堂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加工用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
(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
(5)采购、过期变质、劣质食品或有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品。
(6)向学生出售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品的。
(7)食堂及食品贮藏存在安全隐患的。
20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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