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对象:农民,村⼲部,乡领导;
调查⽬的:通过对⽬前农村情况调研和了解,希望能够引起重视,增强农村法制教育,使依法治国真正的深⼊⼈⼼。 调查⽅法:⾯谈,实际⾛访 调查地点:中和镇,中和街道
调查时间:20**年12⽉28⽇—20**年1⽉13⽇
从党的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1999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中华⼈民共和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宪法第五条,从此,我国真正意义上实施了依法治国,时⾄今⽇,依法治国已经实⾏了⼗多年了。⽽起作⽤也巨⼤,影响也极具深远。以此同时,民主意思不断增强,⼈民更会运⽤法律⼿段来维护⾃⼰的合法权益。
但是,这些只是从全国的平均⽔平来看的,我们当然知道,现在的中国城市⽣活法制融⼊的很深,市民们读懂的运⽤法律。可是如果从基层来看,特别是从乡镇、农村、农民,来看的话,结果⼜会怎样了呢?秀⼭县也是⼀直都是紧紧围绕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深⼊实施依法治国的治国⽅略。 ⼀、调查内容
(—)法律意思有所增强,开始信仰法律
从我了解到的情况来看,现在很多⼈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们都在有形、⽆形之中有了⼀种意识,就是遇到纠纷、权利受到侵害时,会多考虑集中解决⽅法,⽽很多时候会想到运⽤打官司的⽅式来解决。⾃秀⼭县的⼀位姓王得建筑⼯,他是农民⼯,年龄也⽐较⼤,50⼤⼏了,家⾥负担也⽐较重,还有个上⼤学的孩⼦要他供着,对于那种农民家庭,供⼀⼤学⽣是⽐较困难的,就靠这么⼀点⼯资,根据他说,也幸好现在建筑⼯资提⾼了些,因此还算不是很穷。到年末了,其⼯资还有被拖⽋的,为了拿回拖⽋⼯资,他们已经不像以前建筑⼯⼈那样,把建筑⼯地上的东西全部拿⾛,也不是像以前那样带了⼀⼤堆的⼈去跟⽼板闹事了,索回⼯资。⽽是,先跟建筑⽼板商议,交涉。之后见未果,就去找县政府,请求政府出⾯⼲涉要回了拖⽋⼯资。当时,他们还有⼀种想法就是如果实在不⾏就是会去法院对建筑⽼板提起民事诉讼。基于这种认识我相信,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相信法律是解决争议,维护权利的重要⽅式,便开始信仰法律了。对这点我感到很欣慰,因为我们国家封建时间太长,受历史影响,⼈治⾊彩太浓了,能够树⽴法治意识已经很不错,即使不是很深。 (⼆)对法律知晓不够,认识不⾜
我就是来⾃农村的,所以对于农村⽣活还是有较深的了解。相对来讲是⽐较深⼊的,每次,我回家的时候,跟家乡那边的村民聊天中发现,他们基本是不知道什么多少法律,只是通过电视、别⼈讲的知道点法律能够维护⾃⼰的合法权益,当权益被侵犯时能够即使得到救济。就这样开始对法律有种崇拜感、⾼深感。是些很深奥的东西。⼀般村民是了解不到,知晓不多,当得知我的专业就是法学时候,再他们看来,那是个很好的专业,很有前途的。可他们并不清楚,法律其实就是调整社会普遍⽣活中所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就是与他们⽣活有关,也是从他们的⽣活中抽象出来的⽤于指导以后的社会⽣活。⽽且,他们有很多⼈对法律的看法也很偏激,认为法律只是给有钱、有权势的⼈准备的,总结起来就是为有地位的⼈准备的,⼀般的农民根本就得不到什么好处,只要有钱,也只要给钱,就会有相对轻的结果,就能赢得官司,平头⽼百姓因为既没钱也没有地位,所以总是吃的哑巴亏,这种看法对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的⽬标是中曲解,对法律认识不到位,这样对法制建设产⽣影响,偏离正常法治轨道,对我国深⼊实施依法治国产⽣不良影响。 (三)运⽤法律解决纠纷较少
基层⼈民,特别是⼴⼤农民虽然对法律有了⼀些了解,也知晓了⼀些法律知识,也稍微增强了法治意识。但是,真正会运⽤法律途径来解决的纠纷、维护⾃⼰的被侵之权的⼈很少,假期我去⼈民医院看望我⼀个以交通事故⽽造成右腿⾻折的舅舅,在那⾻科住院部,从其他病⼈中了解到,他们很多⼈是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折。且有些家属也遇到这种情况,当我得知他们很多⼈为了要求⾏为⼈⽀付医疗费,很多要么就是通过联合亲戚朋友,强制威胁⾏为⼈赔偿,妖媚就是与⾏为⼈私下协商,或者有些怕事的根本就是⾃⼰全部⽀付所有费⽤。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禁⽌私下解决,即私了。私了,地区解决起来更迅速,但是,这样的话容易引起打击报复,相互之间,由于威胁或者忍⽓吞声都容易引起⼀⽅的⼼⾥不平衡,容易引发之后⼀系列的不良潜在的影响,⽽且,私了,赔偿的数额很多要么具有敲诈性,要么就是让受害⼈受损。尽管如此,他们还是不愿意让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涉。 (四)农民提起的诉讼少
我去秀⼭县⼈民法院了解到,现在法院受理的案件虽然在增多,特别是,民事案件增多,这说明⼈民越来越接受司法解决争议,⼈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增强。后来我才发现那些提起诉讼的原告很少有农民的,听法院内部⼈说就民事案件,农民提起诉讼⽐例不⾜民事诉讼的10%,基本都是些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些收⼊相对较⾼的县城居民。这也说明了,农民中的法治建设还有很长⼀段路要⾛。
(五)弄明对运⽤法律解决争议⼼存恐惧
经过多年的法治建设,⼴⼤农民虽然意识到了,可以运⽤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但是,在他们⼼中⼈仍就认为法律并不是煮好的途径,因为在他们看来,打官司容易引起对⽅的打击报复。因为在我们农民⼼中,⼀向喜欢得到⼼理上的平衡,也不管其他后果,所以特别是在对⽅或者对⽅的亲戚朋友,有些权势,会利⽤聚集众⼈暴⼒威胁,那势必对今后的⽣活引起不良影响。特别是现在咱门中国的党、政⼲部,由于其受严格监督,极易滥⽤⾃⼰⼿中的权⼒。以权谋私,到处鱼⾁农民。同时还有个问题就是,当⼴⼤农民与政府有关部门闹⽭盾,那么,农民处于弱势地位,⽽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定的地⽅⽴法权,加上执法者的⾝份,那就是很强势了。可以通过给农民办理各种事情通过拖延,敲诈勒索等各种⽅式来对其进⾏打击报复,因为就与农民关系密切的还是政府,从出⽣到死亡都是离不开的,也正是在此,即使当时通过法律维护了权利,但是在以后就不好办了。会惹上更多必要的⿇烦。 ⼆、调查结果
(⼀)司法成本⾼,效率低
在我国,特别是⼴⼤农村地区,很少由农民会运⽤法律来维权,原因可能是是因为他们不懂法,害怕法,也可能是害怕缠上国家机关,但最主要的是费⽤问题,因为不懂法,所以如果真的要进⾏司法救济那么久的请懂法的律师,那么就得花费很多,⽽请律师,我们都知道,费⽤是⽐较⾼的。好像最少也是总费⽤的百分之⼗以上。同时由于我国法律不是很完善,很多案
件还多是谁告谁举证,因此花费的时间、精⼒很多,加之法律知识缺乏。同时,在农民看来就那些诉讼费⽤也是很⾼的,诉讼费⽤可能由于我国⼈⼝多,问题也多,⽽国家给予的经费有限,因此不能完全满⾜办案需要,可能多诉讼费⽤⾼有些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司法⼯作⼈员在我国⽐较少,⼀个县就⼀个法院,⼀个律师事务所,少量的⼈在农村地区做法律服务者。据估计也就差不多⼗万农民就两法律服务者,五到七个司法⼯作⼈员。⽽且,因为案件多,各种旧案,新案都拖沓,堆积,办案效率地下,⼀般的民事案件⾄少需六个⽉,更甚⾄⼀年多之后才有结果也很正常。假期我去看我舅,因为交通事故,造成右腿⾻折,因治疗花费⼤,家⾥条件不好,很多亲戚朋友凑齐钱进⾏治疗,当对肇事者要求赔偿时,肇事者只赔偿⼩额之后就没有⽀付。为此,就请律师打官司,但是,由于⾃⼰费⽤没有,⼜不好想⼤伙借时,律师便提议有律师提前按照⼀定⽐例⽀付⼀定资⾦给我舅先⾏治疗,⽽由律师进⾏诉讼,⽽对于胜诉⽽得到的赔偿就归律师所有。从上述可知,如果真的要运⽤法律来解决的话,那么就得拖延很久,对治疗就⾮常的不利。因为不能及时得到赔偿。有点远⽔解不了进⽕。 (⼆)观念上不愿打官司
在农村⽣活久了就会发现,现在的农村受传统的思想影响⼤,很多⼈都是排斥国家机关⼲预他们的⽣活,特别是司法机关⼲预他们的纠纷。我在叔叔上班的⼀名叫⾦达威饲料公司的⼯⼈中了解到,其实他们基本都是从农村来的,当问到他们对打官司的看法时,普遍的反应是他们都是害怕,在他们⼀向看来,打官司都是些不安分的⼈,感觉都是坏⼈似的,好像都不是什么好⼈,都是有错的。⽽且他们也根本就不想跟国家机关接触,有种对国家机关的恐惧感,⽽且农民还会感到他们在司法中地位卑微,认为即使有理由也很难站的住脚,也容易受其借⽤种种理由敲诈。 (三)司法⼯作⼈员及相关法律服务⼈员素质不⾼
由于我国实⾏法治不久,很多司法⼈员专业素质不过关,很多都是中专⽣、⾼中⽣、或者⼀些⼲部只是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很多都没有接受正规的⼤学法学专业知识教育,因此他们中很多⼈,素质低,办理案件是容易出现错案,同时很多司法⼯作⼈员,职业道德素质也⽐较差,道德素质也⽐较差,没有站在公正的第三者的位置公正的依法审查,合理解决纠纷,相反很多⼈还利⽤职权,假公济私,以权谋私,把这种机会当作是发财机会,到处收受钱财。把法律要求的公正抛于脑后,给农民以很不良的影响。
(四)法律意识不深,对法律知之甚少
在农村那块,法制宣传不够,农民们对法律知道的很少,也很模糊,只知道些⼤概,⽽且很多也都市从别⼈那听来的,很多都是不准确的,没有深刻的法治教育,因此也没有形成很深刻的法治意识,很多农民遇到正义,⾸先想到的并不是⽤法律来解决,⽽是⽤⽐较惯常的⼿段,闹或者威胁,只有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会想法设法去运⽤司法解决。这就⾜以说明农民不了解法,也没有形成很深的法律意识。 (五)中国法治建设⼤背景
在我国,法制建设是在政府的推动下进⾏的,因此存在着集中明显特征,即是政府推进型、政治体制改⾰滞后型、法制观念缺失型。因此在政府推进型法治中,政府权⼒很少受限,这种情况在农村⽐较典型,很多的法治宣传都是由政府推进,⽽且很多的法治执⾏⽆形之中也让基层政府插⼿了;再者在政治体制改⾰中,权⼒制约问题还不完善,这更是阻碍了法制建设,⽽在农村,这种状态体现在政府与其他权⼒机关的权属不明确,职权错位;就法制观念来说,我国距西⽅发达国家⼤概相差300年,⽽就硬件来说,和西⽅国家没有多⼤差异,科技的差别也很⼩,制度差别也不⼤。就⽐如“法律⾄上”的观点现在才提出,⽽⼈家⼏百年前就提出来了,这就是差距。再与我国农民的法治意识中,更是有距离。 (六)经济基础
在我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所以我们的法律本质的认识也是以马克思主义为⽴场,采取阶级意志划分的。⽽根据马克思的相关理论的理解。阶级是有掌握⼀点⽣活资料和⽣产资料的⼈组成的⼀个社会阶层,就为统治阶级,相反,则为被统治阶级。⽽在现实的中国,真正掌握⼤多数财富的那些认为⼈数不多的党,⼲部,以及相当多的富有阶层。⽽⼴⼤农民,收⼊少,⾃然也就谈不上统治阶级。这虽然是有些⼈的想法,但是呢,这对农民来说,就他们的切⾝体验来说,是很贴切的。即使这样,把党和⼈民,⼲部和⼈民割裂了开。因此,在经济基础都不牢靠的农民,很少有能有农民会真正运⽤法律,树⽴法制观念。
三、调查体会
为了真正贯彻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略,深化法制建设,特别是加快基层,⽽关键⼜是农民那块。因为我国农民⼈数众多,我国整体提⾼法治⽔平是⼀个挑战。为此:
⾸先,我们得想⽅设法,通过各种渠道,提⾼他们的收⼊,增强农民阶层的经济基础,是他们可以有更多可以⾃由⽀配的财产,以便于他们负担各种司法费⽤,以及相关因为运⽤法律⽽产⽣的各项⽀付。
然后就是加强对从事司法⼯作以及与司法⼯作有关的服务⼈员的素质教育,是他们的服务⽔准更上⼀个台阶,更好的服务,具体说来,可以是,加强对司法服务⼈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严格专业法律服务⼈员的准⼊和考核,招收⼤量受过⼤学专业法学教育的⼤学⽣⼊司法服务系统,充实整个队伍,注⼊新的⾎液;同时还得加强对司法⼯作⼈员思想、道德教育,提⾼他们思想、道德⽔平,使他们真正树⽴公正司法,为⼈民司法,⽽不是以权谋私。
还有,对司法机关进⾏改⾰和监督,加强管理,加⼤简易程序,降低司法成本。加快对旧案、积案的处理,在保证公正的基础上尽快结案,及时解决争议。
再有,我们应该加⼤法治宣传,加强法治教育,发挥各种媒体宣传作⽤,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络等向⼴⼤农民宣传,同时也引导农民去学习法律,增强法治观念,增强运⽤法律维护⾃⼰权利的意识,同时,也去积极监督其他主体守法。如,对政府,对党员,对⼲部进⾏监督。
最后,⼴⼤⼲部,党和领导⼈,⾃⼰要积极主动守法,维护法律权威,同时司法部门应对违法法律的⾏为⼈依法处理惩罚,为全社会建设法治社会树⽴榜样,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更是要树⽴典型。为全社会建设法治创造良好环境。 我相信,我县农民法治问题,在各⽅共同努⼒下,会取得长⾜进步的。 篇⼆:法学专业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XX司法所的⼯作⼈员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 xx年x⽉x⽇⾄xx年x⽉xx⽇,我在XX司法所进⾏了实习。通过实习,我在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年法学专科学习的知识⽔平。
通过实习了解了基层司法所的性质和任务:基层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在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是承担乡
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政⼯作的职能部门,在县区司法局和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进⾏⼯作。基层司法所担负着落实依法治国⽅针的⼤量基础性⼯作,通过综合运⽤⼈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执法监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段;发挥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市场经济发展、促进依法治理的重要作⽤。基层司法所的具体任务是:(1)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作和⾏政执法检查、监督⼯作;(2)指导管理⼈民调解⼯作,参与重⼤疑难民间纠纷调解⼯作;(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作;(4)代表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5)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作;(6)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员和解除劳教⼈民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作;(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8)完成上级司法⾏政机关和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有关⼯作。
实习期间,由于实习的司法所⼈员配置少,加上司法所⼯作涉及⾯⼴、⼯作难度⼤、⼯作对象的不确定和⼯作对象情绪的不稳定。我的实习⼯作可谓⾯⾯具到,完全融⼊司法所和所⾥⼯作⼈员⼀同按他们之前拟定的⼯作计划做好⽇常司法⼯作。其中主要包括了:普法宣传、指导管理基层⼈民调解⼯作、法律咨询、安置帮教、参与⼈民调解⼯作等⽅⾯的内容。 ⼀、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作
基层司法所担负着落实依法治国⽅针的⼤量基础性⼯作,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是司法所最基本的⼯作。法治含两个⽅⾯的基本原则,⼀是制定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是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只通过普法教育让公民了解我国现⾏的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公民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在实习期间,从⼯作中接触到案例了解到基层⼈民法律知识的严重匮乏和法律意识的⽋缺,深感普法宣传的重要性、紧迫性。在实习期间就普法宣传开展了如:准备法制讲座的资料、制做各种宣传道具、出法制墙报等实际性的法制宣传⼯作。⾯对基层农村堪忧的法律现状,我实习所做的⼯作显的如此杯⽔车薪。我们不得不考虑这么⼀个问题:农民的法律意识应该怎么样去培养?经济发展了,法律意识才能上去吗?我们要不要针对农民进⾏⼀场思维传播,⽤我们⾃⼰的声⾳去传播法律,这样做作⽤能有多⼤我在思考着。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作是⼀项长期⼯作需要司法⼯作者的不断努⼒。 ⼆、指导管理基层⼈民调解⼯作
基层纠纷调解组织⼀般有三级,即:镇调解中⼼、管区调解站和村调解委员会。镇的司法调解中⼼是⼀个多层次,有多个部门(如派出所、计划⽣育服务站、⼯商⾏政管理所、民政办、信访办等)参加的综合体,司法所在其中起主导作⽤。对村调解委员会进⾏调整、充实,提⾼调解委员会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调解质量等都由司法所指导。实习期间参加组织村调委会成员学习《⼈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规定》和⼈民调解卷宗的归档;对司法所⼈民调解卷宗进⾏归档的实际操作。从⼈民调解卷宗归档⼯作中了解到基层纠纷的⼀些特点:⼀是主体的多元化;⼆是纠纷类型的多样化;三是纠纷多因⼩事引起。为以后的⼯作积累了⼀定的知识储备。 三、法律咨询
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是怀法所的⼀项重要⼯作,但在法律咨询这⽅⾯的⼯作在实习中遇得⽐较。只遇到⼀起有关房屋买卖合同的咨询,这或许和基层公民的法律意识的⽋缺有很⼤的关系。不能因为公民法律意识的⽋缺⽽对基层法律咨询⼯作的放松乃⾄懈怠,相反更因得到加强。在基层没有法律服务所建制的情况下,司法所更应探索如何为群众进⾏法律服务,帮他们排忧解难。只有在通过公民的切⾝体验⽤法律维⾃⼰的权益后,才能更加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使其知法、守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四、安置帮教
安置帮教⼯作,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量对国家规定期间内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员进⾏的⼀种⾮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有两⽅⾯的含义:⼀是对刑释解教⼈员进⾏帮教;⼆是对刑期释解教⼈员予以就业前过渡性安置⼯作。
实习期间在安置帮教⽅⾯主要做了⼏点⼯作:⼀是为全镇的刑释⼈员建⽴帮教档案;⼆是检查落实帮教⼯作;三是对外出打⼯刑释⼈员进⾏电话考查帮教。
刑释⼈员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对⽣活他们显得⽐常⼈更艰⾟。在与他们的接触中发现他们谁都不愿被排斥在社会之外,他们的内⼼其实很脆弱。他们需要更多的关爱,社会的宽容是他们的渴望;社会的公平是他们迫切的期待。安置帮教⼯作正是通过⾃⾝的努⼒,帮助刑释⼈员减少他们回归社会障碍。让他们改过⾃新、重新做⼈,减少犯罪机率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他们为⾃⼰曾经的过错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他们赎清了他们曾经所犯的罪⾏。在法律⾯前他们和我们⼀样平等,我们有何理由排斥他们?
五、参与⼈民调解⼯作
⼈民调解,是指⼈民群众运⽤⾃⼰的⼒量⾃我教育、⾃我管理、⾃我服务的⼀种⾃治活动。它是在⼈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双⽅当事⼈进⾏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种群众⾃治活动。“指导管理⼈民调解⼯作,参与重⼤疑难民间纠纷调解⼯作”是司法所的重要⼯作之⼀。司法所在基层⼈民调解中起主导作⽤主要体现在:依法解决⼲群⽭盾和各种热点、难点问题,调处民间纠纷;指导村级调委会的⼯作;解决跨地区、跨⾏业的⽭盾纠纷;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法制宣传教育;解决⽭盾纠纷,设⽴协调⽅案,调防结合,落实协调措施;承办上级交办的疑难问题,确保把问题解决在本乡镇内。
为了把⽭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为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司法所每个⽉都会在全镇实施定期的⽭盾排、调解⼯作。在实习期间有幸参加了司法所每⽉⼀次的定期⽭盾排查、调解⼯作。在对全镇进⾏的⽭盾排查中还参与了⼈民调解⼯作,在⼯作中发现基层⽭盾纠纷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财产债务、相邻关系等⽅⾯。其主在成因在于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往往在了解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后⽭盾纠纷就会得到解决。为此我在想:农村要怎么样的法律?我们送法下乡,送什么法?送《刑法》、《经济法》?送最需要的法——与⼈民群众⾃⾝⽣产、⽣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通过实习还撑握了⼀定的⼈民调解⼯作的⽅法与技巧。⾸先,法律知识要系统撑握,知识⾯要⼴才能应对各种复杂⽭盾纠纷;其次,在调解⼯作中要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法”;再有,就是纠纷发⽣的时间、地点、⼈物、情节以及原因是民间纠纷的五⼤要素。及时了解和掌握这五⼤要素是做好各类民间纠纷调解⼯作的基础和前提。也可以说,掌握好这五⼤要素是调解好民间纠纷的最基本、最关键的技巧。
⼈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司法制度,同是也是社会安定和谐的“第⼀道防线”。基层⼈民调解的缺失将直接导致当事⼈之间⽭盾的升级,最终⽭盾演变成犯罪。不但当事⼈将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还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谐。发展好基层⼈民调解制度,对于摆脱司法的繁琐、节省司法成本具有积极的意义。在发展好基层⼈民调解制度的过程中能使群众逐步抛
弃“法”即“刑”的观念,接受法律,形成法律意识。
通过为期五周的实习了解了司法所的基本⼯作况。通过实践对法学这门学科有了更进⼀步的认识:法学做为⼀门⼈⽂科学相对于⾃然科学更多了主观性、社会性。因此在实际的⼯作中不得不考虑⼈的意识对⼯作的影响,解决问题时不能单从枯燥⽆味的法律条⽂⼊⼿,需要在⾃⼰充分撑握的前提下将法律条⽂结合法学原理,针对当事⼈的情况将其通俗化、⼈性化。在实际的⼯作中检验了⾃⼰所学的知识,⽤⾃⼰撑握的知识解决⼯作中的实际困难积累了⼯作的经验为以后的⼯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也让我发现了⾃⼰的⼀些不⾜之处。在司法所实习中由于⼯作对象的不不特定性,所要涉及的法律法规多⽽杂。这就要求拥有渊博的法律知识,对各种法律法规做到烂熟于胸。在学习法律法规时单从⽂字上往往很难准确把握并记忆。⽽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有利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印象的加深。在今后的⼯作学习中应注意改进⽅法。另外,在实际的⼯作中,⼀件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往往是多⽅⾯的。如何对其进⾏系统的梳理、合理的引⽤。对于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是必不可少的。对法律法规进⾏系统的梳理、合理的引⽤涉及到法律体系、法律渊源等法理问题,在今后的⼯作学习中应对此⽅⾯的知识、能⼒做相应的加强。
毕业实习的结束意味着从此⾛上实际的⼯作⽣活,我的所学究竟能在其中起多⼤的作⽤?检验才刚开始。有了这次实习经验相信经后的⼯作⽣活⾛得会更从容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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