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协议(三方)
本实习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系于 年 月 日由下列三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签订:
甲 方 :
地 址 :
邮编:
电话:
乙方(院校):
院 长:
地 址:
邮编: 电话:
丙方姓名 :
文化程度 :
传真:
性 别 :
出生日期 :
居民身份证号码:
学 号 :
家庭住址 :
邮编: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 市相关规定(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甲、乙、丙三方就甲方接受 公司(以下简称“委托单位”)的委托,为丙方提供实习机会一事,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三方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以下甲、乙、丙三方称为“三方”,甲方及委托单位合称“工作单位”)
第一条 丙方实习期为 天,自 年 月 日(以下简称“起始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丙方应于起始日前在甲方指定的医院进行常规体检,并至少于起始日前10日内向甲方提交体检结果证明,甲方认为丙方身体状况不宜从事实习工作,有权自主决定不接受丙方至委托单位实习。
第三条 三方同意,甲方安排丙方的实习岗位在委托单位 部门,实习内容为从事 工作。
第四条 实习期间,委托单位如欲调换丙方之实习岗位或改变其实习内容,委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甲方将代表委托单位书面通知乙方及丙方,三方将就本协议项下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的内容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五条 丙方将每日工作 小时(不含丙方往返工作单位之时间,用餐时间及其他休息时间),每周工作 小时。具体工作时间为周 至周 早上 时至下午 时,包括由 时至 时之午餐时间。
第六条 实习期间,甲方将于每月 日(以下简称“支付日”)向丙方支付实习津贴人民币 元/日(税前),甲方将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该实习津贴包括午餐补助人民币 元、交通补贴人民币 元。如支付日适逢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则上述款项将于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支付。
第七条 实习期间,由甲方负责为丙方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如丙方因从事实习活动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伤残,甲方协助丙方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乙方、丙方及其家属应给予必要之协助。
第 甲方承诺,实习期间为丙方提供实习所必须之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满足丙方在实习期间为从事委托单位所指派的工作任务之需求。
第九条 实习期间,丙方不得从事任何与实习岗位和实习内容无关的活动,未经工作单位书面同意,丙方不得以工作单位之名义对外从事业务活动。
第十条 实习期间,甲方依据工作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见附件)对丙方实施劳动管理。丙方应遵守上述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单位的管理。如丙方违反工作单位的劳动纪律或相关规章制度、或有其他不良行为,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第十一条 实习期间,甲乙双方可就丙方的实习情况进行不定期交流。如丙方表现不佳,乙方有义务敦促丙方于7日内改进。如丙方表现仍不符合工作单位的工作需求,甲方有权随时停止丙方的实习。
第十二条 乙方及丙方理解并同意,甲方可视委托单位的工作需求,自主决定解除本协议,惟甲方将书面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及丙方。
第十三条 丙方欲解除本协议,必须通过乙方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是丙方必须按照委托单位之规章制度,办理工作交接,并返还工作财物。
第十四条 实习期间,在任何一个连续的30个日历日内,如丙方无正当理由旷工3日,视为丙方自动解除本协议。甲方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期限届满,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甲方或丙方因不可抗力及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履行本协议时,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第十七条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时,工作单位无须向乙方及丙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第十 实习期间,丙方擅自离职不归还其所占用委托单位财物的,应由乙方协助委
托单位向丙方追还,如丙方未能归还,则甲方有权代委托单位依照中国法律之规定追究丙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实习期间,因丙方过错,或其违反委托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给委托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丙方应赔偿委托单位之损失。
第二十条 丙方在委托单位实习期间以及实习结束后的任何时间内,对于在实习中接触或了解到有关委托单位的信息及资料,均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须承担法律责任及赔偿委托单位的损失,惟进入公知领域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三方可协商变更相应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的变更或任何补充惟经三方签署书面协议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管辖,并应按中国法律解释。丙方理解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其与工作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
第二十三条 三方一致同意,如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任何争议,三方均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争议发生后7日之内如以协商方式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依据中国法律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以中文制成正本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有任何条款与新颁布、实施的“中国法律”规定相悖者,应按新颁布和实施之“中国法律”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将取代委托单位与丙方先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所达成的任何协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经三方于首页载明之日期签署,并经甲方及乙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
授权代表姓名: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日期:
乙方: 学校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日期:
丙方: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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