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春雷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2013年第11期
张春雷(连云港市人民)
摘要 侦诉一体化机制是自侦和公诉工作改革中的一个新尝试。自2002 年,最高人民明确提出要深化公诉工作改革,建立和规范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强化侦查监督的工作机制以后,各地检察机关根据上级机关确定的改革方向进行了一些探索,主要是在检察机关内部进行了公诉引导侦查的改革,侦诉一体化正是在这一改革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需要说明的是,因侦查机关的范围较广,包括机关、机关、海关、监狱等其他负有侦查职能的部门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本文所称的侦诉一体化中的侦查部门仅指检察机关内部的反贪、反渎等自侦部门。
关键词 侦诉 一体化 犯罪 侦查
1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引入侦诉一体化机制的法律依据
侦诉一体化,一般指公诉部门通过参与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对自侦部门侦查方向、收集证据等方面进行提出建议,并对侦查活动是否违法进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实行侦诉协作配合,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最高人民2004 年6月24 日颁布的《关于人民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作了相关规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实行行侦、捕、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对重大复杂案件可以通知公诉部门派员提前介入侦查。
2005 年6 月,最高人民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中指出,应当建立检察机关内部诉侦协作机制,坚决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这是“侦诉一体化机制”第一次在最高司法机关的文件中明确提出。
2 从自侦案件侦诉关系现状看侦诉一体化的必要性
在检察机关内部,自侦案件的立案和侦查由自侦部门行使,起诉的职能由公诉部门行使,职能上的分工不同从理论上讲有利于两个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但也可能导致侦办职务犯罪案件不能形成合力、不利于提高自侦案件质量等问题。当前,自侦案件的侦诉关系主要存在着两个问题:
2.1 内部监督制约关系不明。《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诉部门可以对侦查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强调最多、监督最多的是对外部监督,即对机关、海关、机关、监狱等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监督,但是对内部监督则流于形式。按照法律规定的应有之义,公诉对侦查的监督也应当包括对自侦案件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自侦案件的诉讼监督是公诉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即审查起诉环节监督。当前公诉部门对自侦部门的诉讼活动监督不力,主要体现在:公诉部门容易忽略对自侦部门诉讼活动的监督,即使有监督,也多流于形式;检察机关内部未建立内部监督的体系,公诉部门和侦查部门之间缺乏交流。此外,侦查对公诉也缺乏制约,一旦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后,公诉部门对案件的处理如不即时通报侦查部门,容易导致信息反馈渠道不畅通,案件办理缺乏必要制约。
2.2 侦诉之间的角色定位不明确,缺乏制度保障。《人民刑事诉讼规则》仅规定了公诉部门和自侦部门的权限,二者属职能平行的关系,分别履行各自职能。根据法理分析,公诉部门和侦查部门应当是职能不同但地位平等的两个部门,但在现行检察下,也正因为职
能和分工的不同,产生了地位和行政级别的不同,形成了“大侦查、小公诉”的格局,在诉求一致的情况下,两部门可以相互协作、相互监督,一旦产生涉及到本部门的根本利益冲突,便可能引双方地位不对等的争执。因此,讨诉部门与自侦部门的一体化协作,必须明确一个前提,即两部门都是在检察长统一领导下的部门,地位上应当是平行的,不应存在强势部门与弱势部门之别。
综上,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都有必要整合公诉部门和自侦部门的关系,建立侦诉一体化机制。
3 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公诉部门与自侦部门关系之改革完善
3.1 建立完善提前介入机制加强公诉部门与自侦部门之间协作、制约的关系。自侦部门在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如在侦查阶段让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到侦查活动中来,公诉人对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情况予以指导,以及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多个方面,从有利于提起公诉支持公诉的角度提供帮助,公诉人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就参与到侦查活动中来,还可以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从建立完善公诉引导侦查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来说,侦查权与公诉权在最终的诉讼目的上具有同一性,都是为了打击犯罪,使犯罪人受到法律的追究。因此,自侦与公诉部门必须在侦查过程中加强合作,确保证据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公诉引导侦查对公诉部门和自侦部门共同目标的完成具有重要指向作用。
3.2 建立自侦与公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相互间的信息沟通。自侦部门在侦查过程中,邀请公诉部门参加局务会议,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邀请自侦部门参加处务会议。自侦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在事实、证据难以取舍或法律适用拿捏不准、存在争议时,可以邀请公诉部门参加局务会议,听取公诉部门对案件侦办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要在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上与自侦部门意见不一致,可以邀请自侦部门参加处务会议,充分听取自侦部门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及时修正意见。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双方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的经验与不足,点评相互间在办案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好的意见或建议,进行换位思考活动,加强相互间沟通,统一认识。
3.3 建立完善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的配合机制,完善证据,确保案件质量。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的关系,无论是互相配合,还是相互制约,其目的都是为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所以自侦与公诉部门应该协作起来,打击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确保法律监督权的正确实施。要对该类案件证据情况严格审查把关。公诉部门充分发挥内部监督制约作用,认真全面审查证据,主动、及时地与自侦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自侦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责任意识,既要为本条线负责,使自己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成为经得住历史考验的铁案,同时又要为公诉部门负责,为公诉部门指控犯罪提供强有力的证据。
3.4 提高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互相监督的意识。建立、完善互相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正确实施。第一,实行一案一评查制度,在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之间针对彼此办理的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互相考评,公诉部门对自侦部门查办该类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进行评查,自侦部门对公诉部门审查起诉的该类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过程评查,通过该制度在检察机关内部积极营造既善于监督别人又敢于接受别人监督的良好氛围。第二,自侦部门建立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质量跟踪机制,该类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后,自侦部门派专人跟踪了解该案件在公诉环节的办理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审查起诉进行全程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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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春雷(1984-),男,江苏赣榆人,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院司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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