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爱go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破产法概述、破产原因

破产法概述、破产原因

来源:爱go旅游网


专题七

第—节

破产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清算制度的特征

1.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不能对债权人履行全部清偿义务,故须以破产方法解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有序清偿以及企业标准退出市场的问题。

2.就债务的清偿而言,破产清算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属于债权的集体清偿程序。

3.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等法律关系的全面清算,破产宣告后,破产人为企业法人的,清算完成后将终结其民事主体资格。

二、破产法框架下公司治理结构

当企业无力还债时,应当认为股东已经丧失对企业的权益,企业的债权人应该成为新的企业操纵人。三、破产法框架

第二节 破产原因

一、破产原因概述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1〕资产缺少以清偿全部债务; 〔2〕明显缺少清偿能力。

(提示)我国破产法对于破产原因采纳“外+内〞立法模式,对外要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对内要求资产缺少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少清偿能力,满足之一即可。 二、具体情形认定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以下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2.资产缺少以清偿全部债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汇报、资产评估汇报等显示其全部资产缺少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缺少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3.明显缺少清偿能力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少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峻缺少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治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回忆与总结)破产原因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at.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