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提起诉讼的案件。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都是法庭审理的重要内容。法庭审理的过程,是合议庭听取各⽅⾯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调查和辩论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如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公诉⼈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被害⼈就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陈述,同时,公诉⼈、被害⼈、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辩护⼈、诉讼代理⼈可以向被告⼈发问;证⼈提供证⾔,鉴定⼈提供鉴定结论后,公诉⼈、当事⼈和辩护⼈、诉讼代理⼈就可以对证⼈、鉴定⼈提出问题,对证⾔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书,公诉⼈、当事⼈、辩护⼈、诉讼代理⼈都可发表意见;对在法庭上出⽰的物证,当事⼈要进⾏辨认,并发表辨认意见等,在这当中都有可能展开辩论。从⼀定意义上讲,辩论是调查的⼀种⽅式,不能把它们截然分开,否则,很容易使法庭辩论流于形式。因此,法庭辩论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当事⼈、辩护⼈、诉讼代理⼈围绕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被告⼈是否实施了犯罪⾏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各⾃的意见,相互进⾏辩论,在法庭调查和各⽅充分发表⾃⼰对整个犯罪事实、情节、每个证据的证明⼒等的意见的基础上,对双⽅争论的焦点问题,作进⼀步的辩论。
公诉⼈、当事⼈和辩护⼈、诉讼代理⼈要求发表辩论意见时,应提出申请,征得审判长同意后,⽅可发⾔。在庭审中,双⽅展开辩论的机会是均等的。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审判长应征求各⽅是否还有新意见,在各⽅表⽰没有新的意见后,审判长应宣布辩论终结。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如果在辩论中发现证据有疑问,合议庭可宣布休庭,决定延期审理,进⾏调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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