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致:周XX先生
XX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受于某之委托,就您擅自改动客厅阳台管道导致给水管渗水、漏水事宜致函给您:
委托人住XX广场B幢7-7,是您家楼下的住户。2014年2月19日13点左右,委托人发现客厅阳台靠主卧墙壁的吊顶处大量渗水,导致阳台吊顶的木架和石膏板损坏。委托人的妹妹立即通知物管人员到场,且委托人的父亲将吊顶渗水最严重处锯开排泄积水,以避免积水蔓延至更广的区域。经过现场排查,发现导致本次渗水的原因是您乱改客厅阳台水管,将阳台改建为洗衣台,洗衣台的给水管渗漏而无任何防水措施。查明原因后,物管关闭了您家给水总阀。
2014年2月19日至2014年2月24日期间,委托人多次通过电话联系您,希望通过当面协商尽快解决此事,而您以不在家等理由避而不见,或谎称处理此事,但对渗水、漏水处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2月25日下午14点13分,委托人再次拨通了您的电话,想面谈解决此事,您回应说只要不漏就行,但对委托人家里因渗水所受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晚上十点,委托人前往您家(A幢8-7)希望通过租户找到您,但租户闭门不见。
由于您故意推卸责任,使得此事至今仍未妥善解决。
根据《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以及《侵权责任法》第2条
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根据前述两条法律的规定,业主在行使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您将客厅阳台改建为洗衣台属于行使建筑物专有部分权利的表现,但在行使权利时造成委托人阳台吊顶渗水、漏水,进而导致阳台吊顶的木架和石膏板受损,无疑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委托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鉴于以上事实及法律,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请您自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3日内,当面与委托人商议解决方案。否则,委托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追究您的侵权责任,并就委托人可能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追偿(包括但不限于误工费、律师费、交通费等)。
专此函告,望您慎思而行。
XX律师事务所
律 师:杨XX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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