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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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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一、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与特征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主要包括两方面: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竞争法为主体;消费者权益保;产品质量法为辅 宏观经济: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法、财、税法、金融法、对外贸易法等 3、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性、性、综合性

二、什么是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如何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是否是一个的法的部门以及它在法的体系中的重要性的问题..

经济法不仅是一个的法的部门;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 三、什么是经济法的体系 你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哪些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的体系包括:1、企业组织管理法2、市场监管发3、宏观法

四、什么是经济法的实施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它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五、经济管理主体包括哪些

及其管理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特殊企业、经授权的其他组

六、传统企业的分类包括

传统的典型企业&传统的非典型企业 1、传统的典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2、传统的非典型企业:合作社、国有企业

七、什么是市场准入及其特征 企业准入的立法模式有哪些

市场准入;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立法模式: 1、自由主义模式2、特许主义模式 3、准则主义模式登记主义 4、行政许可主义模式准则+审批 5、严格准则主义模式 6、混合型模式

八、企业设立的条件及设立登记的规定 条件:1、名称 2、章程 3、相应的资金或资本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5、由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企业设立登记:企业法人登记、创设法人、营业登记、准许开业.. 我国将上述登记合并进行查名→验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

九、企业办理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的情形都有哪些

变更登记:合并、分立、增撤分支机构、住所变更、登记事项变更等办理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依法被撤销、破产、解散等..办理注销登记

十、市场规制体系中的法律规制体系是指什么 市场规制法的调整范围包括 赔偿责任主体和责任归属

法律规则体系是由市场主体法、市场交易法、市场规制法和市场监管法四个子系统所构成..

市场规制法的调整范围包括:1、市场竞争关系 2、产品质量关系 3、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 4、价格关系 5、广告管理关系 6、计量关系与标准化关系

十一、竞争法的特征与原则 特征:1、主体的广泛性

2、客体的唯一性 3、法律关系的竞合性 4、主体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原则:1、适度自由原则

2、实质公平原则 3、社会效率优先原则 4、合理原则

十二、什么是不正当竞争 它具体规定了那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们的定义、规则都是什么 试分别举例说明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行为及定义和规则:

一欺骗性商业行为又称假冒行为;是指假借或冒充其经营者或 其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和产地标志等;以使人混淆、产生误解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三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五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六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七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而进行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八低价倾销行为;是指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九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

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

十强迫交易行为又称限购排挤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排挤其他经营者而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

十一行政垄断行为和地方封锁行为;是指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

十三、我国反垄断法规制了哪些垄断形式 试分别举例说明

1、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经营者集中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

十四、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哪些 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有哪些 1、机构:商务部下设反垄断局、下设价格监督检查司、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设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2、适用除外制度:公益事业、对性协议的除外、知识产权领域、经营者集中的豁免规则、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的豁免规则.. 十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规定的消费者权利有哪些 经营者的义务有哪些

权利:1、安全保障权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获得赔偿权6、结社权7、获得知识权 8、受尊重权9、监督批评权

义务:1、依法定或依约定履行义务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4、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5、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

和标记的义务6、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7、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8、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9、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10、承担“三包” 和其他责任的义务

十六、什么是产品与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的归责原则 生产者免责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什么是产品缺陷及其责任与时效 产品瑕疵与缺陷的区别是什么

产品:指与自然物相对立的一切劳动生产物..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质量:指产品符合人们需要的内在素质与外观形态的各种特性的综合状态..

责任归属: 一生产者或销售者作为赔偿主体:违约行为商品瑕疵:销售者;侵权行为商品缺陷:销售者+生产者

二其他赔偿主体1、企业合并或分立--承受权利者2、使用他人营业执照--实际经营人+ 执照持有人3、展销会或者租赁柜台--经营者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 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4、虚假广告 --经营者广告经营者

免责的法定情形:a.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b.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c.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产品缺陷的责任:中国产品侵权责任应该是严格责任原则归责..其所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时效: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区别:1在程度上:前轻后重..缺陷以产品存在危险为前提条件;瑕疵则因产品质量不合法定 或约定标准而产生..缺陷产品也可能无瑕疵;属于合格产品..

2消费者能否接受:对于瑕疵;因尚未丧失产品原有的使用价值;用户、消费者已经知道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而对于缺陷;因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原则上不应接受;

3向谁索赔:对于瑕疵;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该销售者赔偿后还可以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对于缺陷;既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对方追偿;

4赔偿的方式:对于瑕疵;由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乃至赔偿损失;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对于缺陷;则以侵权损害赔偿为原则..

十七、我国的征税机关包括哪些

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海关

十八、免税和减税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实行加成征收的有哪些

免税法定情形:

1、省级、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 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

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减税法定情形: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加成征收情形:

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 成.. 十九、什么是及其征税范围

: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为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

二十、什么是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它们各自实施的条件是什么 它们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

解缴税款;税务机关所采取的冻结、扣押、查封其财产的行为..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限期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实施条件: 前者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后者为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并且责令限期届满..

区别:1、两种措施的适用对象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纳税义务人;而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两种措施的实施条件不同

对当期应纳税款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前;提供纳税担保居中;税收保全措施断后..强制执行措施实施的条件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前;强制执行措施断后..

3、两种措施的实施时间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是对当期的纳税义务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之前实施的;而强制执行措施则是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并且责令限期届满之后实施的..

4、两种措施的执行金额不同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仅以纳税人当期应纳税款为执行金额;而强制执行措施应以纳税人应纳税款连同滞纳金一并作为执行金额..

5、两种措施的采取方式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的方式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冻结存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仅仅是冻结、查封、扣押纳税人财产;并未剥夺纳税人财产所有权;而只是对纳税人的财产处分权的一种..而强制执行措施的方式是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其存款扣缴税款或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所得抵缴税款;是扣缴、拍卖、变卖纳税人财产;可以直接使纳税人财产所有权发生变更..

联系:都必须责令限期缴纳在先;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并且在采取的查封、扣押方式上也基本相似;保全或强制金额或价值都是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或存款;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二十一、税收优先权是指什么;它包括哪些具体规定

税收优先权是指当税款与其他债权并存时;税款有优先受偿权..税收优先是国家征税的权利与其他债权同时存在时;税款的征收原则上应优先于其他债权;也称为税收的一般优先权..当纳税人财产不足以同时缴纳税款和偿付其他债权;应依据法律的规定优先缴纳税款..

具体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二十二、有关银行分支机构设立的规定有哪些 不得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规则是什么 商业银行接管和终止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不得向关系人发放贷款规则: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 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接管商业银行的条件:当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银监会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的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不能应付存款人的提款;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以及同业拒绝拆借资金;为原客户和市场所普遍拒绝其服务..商业银行有以上这些情况之一的;即可被视为发生..

接管商业银行的目的:是指银监会对拟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由于绝大多数存款人缺乏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加之商业银行自主经营;外人难

以知晓情况和难以监督;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银监会依法代表所有的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对商业银行的财务经营情况实行监管;当其经营出现危机时;就予以接管..

商业银行的终止:商业银行法第6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 1、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银监会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2、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经恢复正常经营能力3、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十三、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对象是

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性银行..二是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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