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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逻防控大队权力运行制度及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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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逻防控大队权力运行制度及流程图

目 录

、办理刑事案件制度…………………………………— 、办理行政案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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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案件制度

一、责任单位

安仁县巡逻防控大队 二、责任人

大队实行大队长下的岗位分工负责制,大队长主持全面工作,大队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刑事案件办理制度责任人为大队长、分管副大队长、承办人。承办人分主办民警和协办民警。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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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办理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令第号); 、《关于印发《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号)。

四、案件类别

(一)徒步或持刀抢劫; (二)飞车抢夺且数额较大。

五、办理程序

(一)受案

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并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二)审查

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总队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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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起诉。

、对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三)立案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大队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大队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四)侦查 、侦查工作方案

对疑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案件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拟定侦查工作方案。

、侦查措施 ()传唤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讯问犯罪嫌疑人

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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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证人

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勘验、检查

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搜查

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扣押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

()鉴定

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

()通缉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查询

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查询犯罪嫌疑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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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汇款,应当经县局负责人批准,制作《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冻结

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的存款、汇款的,应当经县局负责人批准,制作《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调取证据

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强制措施 ()拘传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取保候审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县负责人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

()监视居住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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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经县负责人批准,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

()拘留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经县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逮捕

提请批准,应当经县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

(五)侦查终结 、撤销案件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破案 ()移送起诉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审查决定。

()随案移交物品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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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押

在移送案件时,对被羁押人需要办理换押手续,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

()补充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复议复核

人民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机关。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请复核。

六、监督检查

(一)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二)办案部门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三)法制部门进行执法质量检查; (四)警务督察部门进行督察;

(五)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和委的监督检查; (六)接受检察机关及社会监督。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符合《湖南省机关人民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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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主体认定

按照《湖南省机关人民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三章“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的规定执行。

(三)追究形式

根据《机关人民纪律条令》具体规定和《湖南省机关人民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四章“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的规定执行:

、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根据《机关人民纪律条令》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场所的;根据《机关人民纪律条令》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私分、挪用、非法占有扣押财物的;根据《机关人民纪律条令》第十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实施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违法犯罪嫌疑人;根据《机关人民纪律条令》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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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法定期限超期办案的;根据《机关人民纪律条令》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其他违规违法行为;依照《机关人民纪律条令》规定依法处理。

、上述责任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廉政风险点

(一)立案阶段:承办人员从被控告、检举人处获得任何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影响公正客观地作出是否立案的判断、评价。

(二)侦查阶段

、私分、挪用、非法占有扣押财物;

、收取罚款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挪用、私分、坐支罚没款物;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的对象违规采取取保候审。 九、防范措施

(一)加强办案民警职业道德教育; (二)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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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肃办案工作纪律,对办案单位和民警违法违纪实行“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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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办理工作流程图及廉政风险识图

报 案 受 案 审查立案破案结案 控告 无条 、没有犯罪事实 不属 认为有犯当事人及侦查措施 强制措施 、没有犯罪的; 件立 、犯罪事实显著轻于自 罪事实需其法定代、情节显著轻微、 微不需要追究刑己管 要追究刑理人对公危害不大、不认为 举报 即接 事责任 辖的 事责任,安机关负传唤 拘传 是犯罪的;、犯罪 受 、具有其他依法不且属于自责人、侦已过追诉时效 追究刑事责任情己管辖的 查人员可的;、经特赦令免 举报 形的 以申请回扣押邮件拘留 除刑罚的;、犯罪 避 电报 嫌疑人死亡的;、 其他依法不追究 扭送 逮捕 刑事责任的。 不予立案 扣押物品 决定回避 驳回申请 取保候审 撤销案件 搜查 制作《不予立案通被害人不服的可移送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及其 知书》,在七日内以向人民机关处理 法定代理人监视居住 送达控告人 提出 如不服,可查询存汇款 犯罪嫌对犯罪 以在收到疑人已嫌疑人 《驳回申请被逮捕需要予 控告人不服的,可决定书》后冻结存汇款 的,应以行政 以在收到通知书五日内向原当立即处理 后的七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嫌疑人鉴定 释放,的,依 决定的机关请复议一次 鉴定 发给释法予以放证行政处

理或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12 / 24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 将随案物品犯的处理 罪嫌疑、作为证人据随案移移送; 交、被害人人的合法财民产予以返检还; 察、依有关院规定处处理。 理 13 / 24

办理行政案件制度

一、责任单位

安仁县巡逻防控大队 二、责任人

大队实行大队长下的岗位分工负责制,大队长主持全面工作,大队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行政案件办理制度责任人为大队长、分管副大队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二)办理依据

、《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令第 号)。

四、案件类别

(一)、侵犯人身权力、财产权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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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未成年人、残疾人人身权利、强迫他人劳动以及非法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侮辱或者诽谤他人,诬告陷害他人,打击报复证人,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

()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他人、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

()虐待家庭成员和遗弃没有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的行为;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行为;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行为;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扰乱公共秩序类

()、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妨害交通工具正常行使和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

()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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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行为;

()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行为; ()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三)、妨害社会管理类

()拒不执行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强行冲闯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

()招摇撞骗行为;

()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卖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为提供条件和参与的行为;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行为;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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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案民警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

、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

(二)询问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大队负责人批准制作《传唤证》进行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办案人员应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三)勘验

勘验行政案件的现场,应当制作《勘验笔录》和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现场照片、物证照片应当附文字说明。

(四)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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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

、检查公民住所必须持有《检查证》。但是,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人民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立即检查。

(五)鉴定

、进行伤情鉴定、精神病鉴定、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等,办案部门应当委托法定鉴定机构或者有关专业部门进行,并要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

、对需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经通知,被侵害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伤情鉴定的,视为拒绝鉴定。

(六)辨认

办理行政案件中需要辨认的,应当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

(七)抽样取证

对证据抽样取证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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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先行登记保存

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 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九)扣押

、扣押物品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扣押物品清单》。 、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在扣押时应当予以检查,记明案由、内容以及录取和复制的时间、地点等,并妥为保管。

、经查明扣押物品与案件无关的,办案部门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并由物品接受人在《扣押物品清单》的“发还情况”栏中签名。

(十)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办案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向违法嫌疑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十一)听证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机关受理听证后,办案部门应当制作《举行听证通知书》,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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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处罚决定

、办案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处罚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

、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办案部门应当使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收缴追缴物品清单》,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十三)救济

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

(十四)送达

、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送达回执》,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办案部门应当采取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电话、传真、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被处罚人家属,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被处罚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决定书中注明。

六、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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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二)办案部门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三)法制部门进行执法质量检查; (四)警务督察部门进行督察;

(五)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和委的监督检查; (六)接受检察机关及社会监督。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符合《湖南省机关人民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按照《湖南省机关人民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三章“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的规定执行。

(三)追究形式

根据《机关人民纪律条令》具体规定和《湖南省机关人民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四章“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的规定执行:

、、非法检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根据《机关人民纪律条令》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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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根据《机关人民纪律条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体罚、虐待违法嫌疑人的,根据《机关人民纪律条令》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收罚款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开具任何票据的,根据《机关人民纪律条令》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私分、挪用、非法占有扣押财物、罚没财物的,根据《机关人民纪律条令》第十的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八、廉政风险点

、私分、挪用、非法占有扣押财物;

、收取罚款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挪用、私分、坐支罚没款物;

、应予处罚而不予处罚。 九、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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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办案民警职业道德教育; (二)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机制;

(三)严肃办案工作纪律,对办案单位和民警违法违纪实行“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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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办理工作流程图

及廉政风险识别图

受理案件 ↓

现场盘问检查————→制作《检查笔录》 ↓ 口头传唤←———传唤——————→书面传唤

↓ ↓

↓ 元以上罚款或者拘留

强制传唤 询问查证—————→制作《询问笔录》 不告知听证←———告知—————————→告知听证权

↓ 履行听证程序 拘留或者罚款←—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

制作陈述申辩记录

↓ ↓

↓ 直接送达←—送达决定书———→间接送达

送拘留所←——执行———→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对拘留不服 水上或者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

经被处罚人提出

行政复议 ★★当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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