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农业经济发展以农村金融为核心,我国农村金融通常指县及其以下地区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如存、贷款、保险、证券、期货等,随着经济的综合发展,农业金融在优化资源配置以及提供资金支持方面起着无法更替的作用,其发展的完善程度对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甚至实现小康社会有着巨大影响,关乎社会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的和谐。黑龙江省作为我国农业大省, 20XX 年《黑龙江金融运行报告》数据显示,当年粮食播种面积高达504亿公斤,畜牧业产值高达966亿元,农业生产发展迅速。但该省农村金融发展水平远远滞后于全国金融的平均水平,贷款的复杂性严重制约农村经济的整体发展。
一、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发展现状
(一)黑龙江省农村金融需求状况。农户、乡镇及农业产业化金融需求共同构成黑龙江省农村金融需求体系。农户的金融需求分为个体生活方面需要、规模生产需要和贷款需要;乡镇金融需求主要为种养户和个体工商户融资的需要;产业化金融需要包括专业化、技能化和规模化的需求。通过走访调查发现,随着当前农村住房条件得到改善、农村种养规模增大,基础设施等机械用具资金需求增大,然而贷款的复杂度和低贷款现状极大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以我省春耕为例,20XX 年春耕资金需求244 亿,金融机构可提供的最大资金量为224亿,缺口率约8%; 20XX 年,春耕资金缺口高达36 亿,缺口率9%。春耕资金的缺乏导致农田减产,使得农民收入减少,不利于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黑龙江省农村金融供给状况。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发展,锦州银行、广发银行等进入黑龙江省,城市布局更加完善。目前为支持三农和中小的发展,黑龙江省新设29家金融分支机构,其中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发展较快,本省基本实现了乡镇金融点的覆盖。 20XX年我省县级包括县级以下金融点3097个,相比20XX年增加40%,尽管点增加较多,但大部分点还仅仅只是吸收存款,不提供发放贷款的业务。20XX 年本省1576家邮政储蓄银行中,只有17%的银行发放贷款,可见贷款供给情况不容乐观。
二、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产品同质化严重。银行、证券和保险是当前市场上主要的金融产品,农村金融大多以银行业务中存贷款业务为主,资金投资渠道单一,很少涉及证券保险等中间业务,股票、国债、基金等投资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另一方面小额短期贷款是农村金融贷款的主要表现形式,生产类型差异下,农民资金需求也不同,小额贷款不能全方位满足农村多元化的信贷需求,且受春耕较长的时间影响,农民的收入受较多不确定性因素威胁,若借款人不能连续还款,承担的风险较大。
(二)金融机构缺乏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同质化严重致使金融机构更愿意将资金贷给收入高的农户,而收入低且不稳定的农户基本被金融机构边缘化了。农村信用社是农村贷款的主要机构,受资金条件、贷款条件等因素制约,不能满足不同程度农户的需求,针对资金需求量大的农户更是无能为力。资金需求量大的乡镇组织不能从金融机构获得足够的资金,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村经济的整体发展。随着农村生活条件的改善,人们对农村金融机构突破现有框架而满足不同金融需求的愿望日益迫切。
(三)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较高。依照我国县域金融贷款统计数据,20XX年东三省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高出全国县域平均水平17%。通过调查分析得知农业金融机构贷款不足是造成不良贷款的主要原因。商业银行县域点的减少致使金融机构较少,这部分资金的需求多半通过非金融机构填补。相比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收费较多、内控政策严谨的金融机构贷款来说,手续简便、审批时间短、方便灵活的非金融机构贷款在农村得到迅速发展。但由于民间贷款法规不健全、操作缺乏规范性、监管不严以及农民信用意识淡薄等因素很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和社会问题,造成安全隐患。
三、完善农村金融发展对策
(一)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当前农村金融市场同质化现象严重,缺乏竞争力,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有助于更好地满足多层次农户的需要,因此金融机构在充分了解农民需要的条件下应主动引导农民需求,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创造出新产品新服务满足农民这部分需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依照农村金融先进经验将先进的产品和技术投入金融服务的使用中是明智之举。此外,市场配置难以改变金融风险高的特点,因此政府应适当引导,通过建立农村金融的长期服务机制以及适当的税收优惠促进农村金融发展。
(二)建立多层次的金融机构体系。中国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在县域的分支机构以及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等共同构成了农村金融市场。尽管大型商业银行资金较大、管理完善但远远没有小型金融机构贴近农村市场,小型金融机构成本较低,信息获取方便准确。若大小型商业银行有效合作,即通过共同委托代理建立,大型银行通过小型银行提供的信息降低风险,小型银行依托大型银行降低成本,从而形成优势互补,共同促进农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三)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农村金融机构功能的缺失导致其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在短时间内迅速涌起,导致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处于分割状态。针对非正规金融组织,政府应对其合理引导,规范其建立多层次的服务体系,通过一系列政策促使其与金融机构合作,并且通过税收和备案等措施时刻对其监管,对于经营较好的非金融机构,政府允许其在满足程度不高的地区适度发展,也可考虑给予一定的资金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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