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____________ 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法》)及有关法律、行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 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 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 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向高成长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专业管理 和咨询服务,以获取资本增值收益。 (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 合伙经营范围:创业投资;投资咨询;创业管理服务。 (注: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 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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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X条合伙期限为XX年。
(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合伙人共
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2、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 是,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以
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 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______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 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XX、有限合伙人: 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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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_____________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________ 万元,总认 缴出资 _____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______ %。
首期实缴出资 ______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 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_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 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 资。)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注:可约定管理费提取办法,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 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 XX 条 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 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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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_____________ ,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 _______ 。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 法人合伙人1委派 _________ 、其他组织合伙人 1委派 ________ (注:可根 据实际续写)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执 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 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 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 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 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 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 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 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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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 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 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 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 的出资。
第二十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 业,但有限合伙人具有以下权利,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 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 务资料;
(六)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 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 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 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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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 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 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承 担同等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
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 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一)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 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本合伙协议约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 损失。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有本条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 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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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 资格;
(五)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强制执行。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 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 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有本条约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 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 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 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 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
第二十五条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 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 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 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 业中的资格。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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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产份额。
(一) 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
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 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 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 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 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有限合伙人退伙 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 以其退伙时从有限 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 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 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 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经 法律规而该继
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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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 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 向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可以向人民起诉。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 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 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 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一条的规定进 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 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 申请办理合伙 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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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 登记机关一份。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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