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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药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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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药品处理办法

1、 药品的采购,应根据我院的实际用量和季节性,确定采购数量,做出计划,上报批准后采购,不得随意扩大数量,以免过期报废。不然由责任人承担损失。(指我院基本目录中的药品)

2、 新特药品的采购,由使用科室的大夫经主任批准申请,报院长审核后方可采购。用量由申请科室确保能在有效期内使用完,否则造成损失由申请科室承担。

3、 药库、药房的工作人员应经常检查或在取药的同时检查药品的质变和期效,同时也应该定期普查每月一次,发现问题应及时清点上报,凡在期效前三个月的应及时与经销商联系做退货处理。

4、 过期药品不得发售,发药时应认真观察期效。

5、 相关工作人员在发出药品时,应先发近期效后发远期效的药品。进药后摆放应有先后顺序,不得乱取,否则造成损失应由责任人按其误发量赔偿。

6、 药品一旦过期应查找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及时上报,待批复后按有关规定采用正确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抛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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