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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标及比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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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招标及比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简称公司、招标人、比选人)的招标及比选活动,保护公司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建设工程、技改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府发〔2014〕6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7-1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及比选程序暂行办法》(***集发〔2006〕168号)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招标失败后的公开比选。

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指招标外由公司自行组织进行的比选。

第二条 公司的招标及比选活动,执行评标委员会(评标组)独立评标、监督部门依法监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三条 公司的招标及比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公司)的规定。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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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第四条 招标及比选的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技改工程项

目、技术服务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修理、财产管理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及其他等。

(一)建设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

拆除、修缮)的范围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

(二)技改工程项目的范围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

(三)技术服务项目的范围包括:可行性研究、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性能考核试验、检测检验等。

(四)设备、材料的采购、修理范围包括:建设经营活动中使用设备、备品备件、材料等的采购、修理等。

(五)财产管理项目的范围包括:资产评估、财产保险及租赁、审计等。

(六)人力资源管理项目的范围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含劳务派遣等)、企业年金、职工补充医疗(养老)保险管理等。

(七)其他项目的范围包括:除上述项目外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议书或技术规范书提交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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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招标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于项目实施前90日将拟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公司上级主管部门(董事会)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交与招标承办部门,以开展招标相关工作。

须比选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于项目实施前45日将拟比选项目的技术规范书交与比选承办部门,以开展比选相关工作。

第六条 招标、比选的组织形式及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

(一)招标项目由公司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进行,招标代理机构在政府指定的媒体(网站)发布招标公告等招投标信息。

(二)比选项目由公司组织进行。比选信息发布媒体为******公司网站(若依规定变更,则以变更后的执行)。

(三)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府发〔2014〕62号)“一、完善招投标操作制度第(二)款”:总投资在***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技改项目),通过政府指定网站以公开比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总投资在**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含技改工程),通过比选(公司自行组织进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七条 招标

(一)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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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的建设工程和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的技改工程,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公开招标: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的施工;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及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

(4)监理建设工程、技改工程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

(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4)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万元及以上的。

(二)邀请招标

应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后采用邀请招标,公司将投标邀请书报******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1)因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

(4)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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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

招标人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具备承担能力、信誉良好、符合相关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含)的投标人,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公开比选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通过公开比选确定承包人。

比选人可以确定2个或者3个比选申请人为比选被邀请人参加比选竞争。比选人在政府主管部门及******公司监督部门、公司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评选。

两次公开比选失败的,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不再进行比选。不再比选的,由比选人直接确定承包人,但参加了比选竞争、符合比选公告规定条件的比选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八条 比选

(一)技术服务项目、未达到备案标准或未通过备案的建设和技改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比选: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下**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的采购、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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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下**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

(4)单项合同估算价**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技术服务。

(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财产管理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及其他项目均采用比选方式。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比选承办部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直接进行费用谈判并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一)未达到比选标准的项目;

(二)对前期通过比选确定的单位,在项目实施、服务质量等方面均得到公司相关部门的好评;在后期有相同或类似项目时,经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并报公司同意后,可直接与该单位进行费用谈判;

(三)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四)抢修项目;

(五)两次比选失败的项目。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公司招标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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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分管项目副总经理

成 员:总经理办公会成员

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及******公司招投标有关规定;批准招标、比选项目以及招标、比选文件;负责领导招标、比选全过程;审定评标报告并确定中标人。

第十一条 招标管理办公室

(一)招标管理办公室

招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设在计划合同部。办公室主任由计划经合同主任兼任,成员由招标相关人员组成。

(二)招标办职责

负责招标、比选的日常事务管理;负责公司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招标全过程,配合公司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相关工作;负责将招标、比选项目的招标情况报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其中:综合部承办综合事务类项目[指公司所属范围内(包括租用场地)建(构)筑物、道路的保洁、物业、供水(电、燃气等)的管理,办公设施(含空调)及用品的采购、维护,劳保用品的采购,消耗性材料(含粮、油等食品类,床上用品、日用品、家具、窗帘等易耗品)的采购,车辆的采购、修理合同等;党群事务、劳动保障代理、劳务派遣、互联网招聘、培训合同等。]的比选,并自行将比选情况报招标领导小组审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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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比选评标会议资料准备和会务工作(其中:公司委托招标机构代理招标的评标会议资料准备和会务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比选评标会议资料准备和会务工作,由比选承办部门负责);负责办理招标文件备案;负责将招标、比选文件及投标文件移交至档案室归档(其中:综合部自行归档其承办的比选项目的比选文件及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 依法组建比选项目评标专家组

(一)公司建立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组成员从评标专家库中产生。评标专家组按照比选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标报告。

(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由于目前公司人员较少,暂未建立评标专家库。待公司技术、经济类人员达到一定数量时,再建立评标专家库及管理办法。在评标专家库未建立之前,公司评标人员组成为:

(1)公司内员工(含聘用专业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工作时间满三年且现从事技术、经济岗位的人员。

(2)公司股东方*****公司正式员工,现从事技术、经济工作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3)通过**投资评审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等渠道收集部分具有省级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

(4)每次比选评标时,从第(1)中抽取三分之二的评标人员,剩余人员从第(2)、(3)中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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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按下列程序进行招标活动

(一)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将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将通过核准(备案)的文件报送******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登记;

(二)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分为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主要内容为:投标须知、招标项目简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技术要求、资质要求、报价要求、评标办法、评标专家人数、主要合同条款等。

招标文件的技术文件由工程部编写,商务文件由计划合同部编写。计划部汇总招标文件,并由相关部门会签、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后,招标办报******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工程部、计划合同部分别根据******公司的审查意见修改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后,招标办按规定进行招标工作。

(三)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代理机构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定媒体(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自招标公告发布日次日起计算)。

(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最短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最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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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少于20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次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五)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六)招标办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七)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拆封、宣读。

3.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备案)部门同意后,招标人采用公开比选方式确定中标人。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含不超过评标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的招标人委派的代表),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委派代表以外的评标专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政府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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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并提出评标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公司监督部门、公司监督部门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工作。

(十)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招标办配合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定媒体(网站)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及评标报告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工作。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日(自发布公示次日起计算,最后1天须为工作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公司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十一)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15日内(最迟不超过投标有效期满前30日),公司确定中标人;招标办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十三)公司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30日内,将以下文件(材料)报******公司备案登记:项目备案通知书,招标方案核准文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含公司及***公司审查资料等),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等。

第五章 比选程序

第十四条 综合部负责综合事务类项目的比选工作;其余项目的比选工作由计划合同部负责承办。在公司监督部门人员的全程监督下,按下列程序进行比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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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比选文件(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主要内容为:投标须知、比选项目简介、比选范围、比选方式、技术要求、资质要求、报价要求、评审办法、主要合同条款、评标专家人数、开标方式(比选文件未明确的按一步开标法进行)等。

1.综合事务类项目比选文件的编制

综合事务部编写比选文件由相关部门会签,报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

2.其余项目比选文件的编制

技术文件由工程部编写,商务文件由计划合同部编写,计划合同部汇总比选文件报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其中:财产管理项目的比选文件由资产财务部编制,报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

(二)发布比选公告、发(售)招标文件

比选承办部门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媒体发布比选公告,比选公告发布的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自比选公告发布日次日起计算)。

比选申请人少于2个的,比选人应当重新比选。重新比选后比选申请人仍少于2个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三)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四)招标办根据比选文件规定组织潜在比选申请人踏勘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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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递交投选文件地点及截止时间按比选文件规定执行,比选申请人代表应在投标文件递交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未按比选文件要求密封的,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公司不予受理。

(六)组建评审专家组

评审专家组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七)开标、评标

1.比选文件规定采用一步评审法的,比选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部门人员的监督下,一次性开商务标、技术标和价格标,比选申请人不参加开标。评审组按照以下顺序评审:

(1)评审组对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及报价进行详细评审。

(2)评审组根据评标办法,制定出谈判程序、谈判内容。

(3)评审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比选申请人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比选申请人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4)评审组要求参加谈判的比选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比选申请人对第一次报价不作调整的,需作出书面承诺。

(5)若比选申请人不在评审现场,则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采用电话(免提状态)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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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比选文件规定采用两步评标法的,按照以下顺序开标、评审:

(1)比选承办部门工作人员打开商务和技术文件,报价(比选文件必须明确报价单独密封)交由监督人员保存。

(2)评审组对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并确定合格的比选申请人。

(3)根据评标办法,评审组制定出谈判程序、谈判内容,明确统一的技术、性能标准。

(4)评审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比选申请人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比选申请人的技术资料和其他信息。

(5)通过谈判、讨论、交流,比选人确定统一的技术、性能标准。比选申请人按比选人确定的统一的技术、性能标准,在比选人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第二次报价。如果比选申请人对比选人制定的技术、性能标准不予响应,为不合格比选申请人。

(6)最终评标价以比选申请人的第二次报价为准。若比选申请人对第一次报价不作调整的,需作出书面承诺。

(7)若比选申请人不在现场,则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采用电话(免提状态)进行谈判。

(八)评审组评审并提出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包括:技术评审部分、商务评审部分、综合评审部分以及中选人的推荐排名意见。

(九)评标结束后15日内(最迟不超过比选有效期满前30日),公司确定中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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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选承办部门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向未中选的比选申请人发出中选结果通知书。

(十)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或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比选文件和投选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五条 直接进行费用谈判的项目,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承办部门组织进行,将谈判结果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纠正

第十六条 公司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招标、比选工作的开标、评审全过程;受理现场投诉,对招标、比选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出具比选监察意见书;负责受理招标、比选工作的事后投诉。

第十七条 招标和比选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根据招投标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凡在招标、比选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查实,要及时纠正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部门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国家颁布实施新的招标比选法律法规时,则执行新的招标比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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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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