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包括以下厂区内各种明火作业、明火取 暖和明火照明:
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 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 烧烤煨管、熬沥青、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 作业;
4、 生产装谿罐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 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谿区和罐区; 6、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7、 在生产区使用非防爆的电器。
第三条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炼化企业用火分为三级,属油田企 业用火分为四级。
炼化企业用火级别划分:
1、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用火: ⑴正在生产的工艺装谿区;
(2) 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
(3) 有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4) 易燃可燃物品、液化气及有毒物质装卸区等;
(5) 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 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 15米以内的区域)。
(6) 化学危险品仓库;
(7) 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线。 2、 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用火:
⑴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谿;
(2) 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谿或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 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
(3) 全厂系统管网区; (4) 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
(5) 生产装谿、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 3、 在厂区内,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4、 生产企业可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区,并严格管理。 油田企业用火级别的划分: 1、 一级动火
(1) 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 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 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谿换动火;
(2) 在运行的不小于5000 m3原油罐的罐体动火; (3) 天然气气柜不小于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 不小于1000 m3成品油罐和炼化油料罐、轻炷贮罐的动火; (5) 口径大于426mni勺长输管线,在不停产紧急情况下的动火;输油 (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动火;
(6) 天然气井井口无控部分的动火; (7) 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动火;
(8) 炼油厂正在运行的生产装谿区;油罐区、溶剂罐区、气罐区、有 毒介质区,液化气站;有可燃、易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介质的泵房、机 房、装卸区;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管线的动火。
2、 二级动火
(1) 原油储量在1001〜10000 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 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谿换动火;
(2) 小于5000 m3的油罐(包括原油罐、炼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 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的动火;
(3) 1000〜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 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
(4) 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罐装油台及卸油台的动火;
(5) 天然气净化装谿、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 换热设备的动火;
(6) 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 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7) 炼化生产装谿区的分离器、容器、塔器、换热设备及轻油罐、泵 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 库的动火;
(8) 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9) 油罐区防火堤以内的动火。 3、 三级动火
(1) 原油储量不大于1000 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 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谿换动火;
(2) 不大于1000 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 仪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
(3) 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 (4) 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处动火;
(5) 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6) 输油(气)干线穿微孔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的动火; (7) 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8) 制作和防腐作业,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 罐等处动火。
4、 四级动火
(1) 在天然气集输站(场)、输油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 内非油气工艺系统的动火;
(2)
业过程中未打开油气层时,距井口 动火;
(3) 除一、二、三级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和在严禁烟火区 域
钻井、试油作50m以内的井场
的生产动火。
第四条用火审批权限。 炼化企业用火审批权限:
一级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领导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 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火票。安全监督部门对现场进行 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发火票,准许动火。对时间较 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用火,应由申请用火单位制定出安全技术 措施,报安全监督部门审批并召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动 火。
2、 二级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制定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火 票,再经车间领导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后,批准动 火。
3、 三级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管区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人员对 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填写火票,批准用火。
4、 固定用火区的审批,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监督部门会同 消防部门审查批准。
5、 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 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由安全监督部门召 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时报请厂级主管领导 批准后,方可动火。
油田企业用火审批权限:
1、 一级动火前,由二级单位(公司、厂、处)主管生产的领导负责组 织施工动火,并和生产单位的设计、技术、生产、安全、(消防)人 员深入现场调查、协商,制定动火措施。由施工动火单位写出动火申请报 告,经二级主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审查后上报。 经局级安全技术部门、 消防部门审查,主管技术的总工程师批准,或由其授权的负责人审批。
2、 二级动火前,由施工动火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协商、 制定动火措施,填写动火报告,由二级单位(公司、厂、处)安全技术部 门、(消防)部门审查,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
3、 三级动火前,由施工单位填写动火报告,制定动火措施;动火单位
主管领导审查后,由二级单位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批准。
4、四级动火前,由基层队(站、库、车间)技术人员填写动火报告, 基层队长组织动火协调,制定动火措施,报请上一级单位安全技术部门批 准后方可动火。
第五条 外来施工单位厂区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 提出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 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火票,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 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条 动火限: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 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 “三不动火”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第七条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用火监护人资格:
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 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 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 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要求监火时佩戴明显标 志,不得私白离开现场。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对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动火;异常 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 可以收回动火票,并报告车间领导。
策 安全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有权随时检查用火,如 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危险时,可收回火票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 情节,严肃处理。
用火界限划分:
1、无产权单位的新项目需要动火时,由施工单位 (外来单位参照第五
条)提出申请,由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办理用火手续,并指派监护人。
2、 有产权单位到另一单位所辖区域施工动火时, 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 填写火票,经所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双方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各
派一名监护人,按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用火。
3、 动火点在装谿以外15米以内,对该装谿安全生产可能有威胁时, 该装谿所在单位要会签,必要时加派监护人。
第十条 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用火要认真进行化验 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将分析数据填入火票中,分析单附在火票的存根上, 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第^一条 厂内维修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动火票, 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关于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谿区及罐区的规定:
1、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谿区和罐区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申 请,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所管辖区域单位制定行车路线,检查防火措施 落实,并填写“进车票”单位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
2、 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 的工艺装谿和罐区。
第十三条用火的基本原则:
1、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 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谿换后,打开人孔,通风 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一小时才动火,必 须再次进行动火分析。
2、 正常生产的装谿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 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 火,一律禁止。对节假日中必须的用火,按特殊用火处理。
3、 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火票。 一张火票只限一处。一级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 8小时,二级火票不超过3 天,三级火票不超过5天。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消防等 单位检
查认定一次。
4、 装谿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 应彻底送至装谿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谿隔绝,
5、进设备内部用火,必须遵守“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火票:
1、 火票是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2、 一级火票(包括特殊用火)由审批的安全监督部门存档;二级火票由 申请用火单位存档;三级火票由审批部门存档。
3、 火票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和对用火管理中有争议的问题,由安全监 督部门协调裁决。
第十六条浅海石油作业设施的动火按其他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
第十 本制度从2000年元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安全用火管理 制度”同时废止。
附:安全用火票
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_条为加强进入设备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 和火灾爆炸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生产区域内进入或深入炉、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 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 作业统称进入设备作业。
第三条凡进入设备作业,必须办理〈〈进入设备作业票》。进入设备作 业票由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统一管理,车间领导或安监部门负责审批。未办 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第四条 进入设备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 护人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第五条进入设备作业票办理程序:
1、 进设备作业负责人向设备所属单位的车间提出申请。
2、 车间技术人员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确定安全措施、安排对设备内的氧 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安排作业监护人,并与监 护人一道对安全措施逐条检查、落实后向作业人员交底。在以上各种气体 分析合格后,将分析报告单附在〈〈进入设备作业票》存根上,同时签字。
3、 车间领导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批准作业。
4、 进入设备作业票第一联由监护人持有,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 第三联由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留存备查。
5、 进入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内作业时,应将安全措施报厂领导审批,厂 安全监督部门派人到现场监督检查。
第六条监护人的职责:
1、 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及作业人员,有判断和处 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 作业单位和设备所在单位不是同一单位时,双方应各出一名监护人。 3、 监护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好或安全措施不 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4、 监护人应和作业人员拟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 联系,发现异常,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5、 监护人要携带〈〈进入设备作业票》,并负责保管。 第七条 进设备作业人员的职责:
1、 持批准的〈〈进入设备作业票》方可作业。 2、 无〈〈进入设备作业票》不作业。
3、 进设备作业的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票不符不作业。 4、 监护人不在场不作业。
5、 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附合规定不作业。
6、 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或安全措施没落实,有权拒绝作业。 第 作业票应一天一开,当日有效。全面停车大修期间,作业票 有效期不超过3天,间断作业要重新分析。
第九条 在进入设备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设备相关的试 车、试压或试验工作及活动。
第十条对工艺上装催化剂等有特殊要求的进设备作业时,要采取特 殊预防措施,并经厂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进设备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1、 车间领导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 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救护方法 等。
2、 对所进设备要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设备相连的管线、阀门必 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该设备进行吹扫、蒸煮、谿换合格。不得以关闭阀门 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3、 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必须在停机后切断电源,在开关上 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不■牌,并设专人监护。
4、 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设备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 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含氧合格
(当
可燃气体爆炸极限大于4初,指标为小于0.5%,爆炸极限小于4%寸,指 标为小于0. 2%氧含量19. 5-23. 5响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 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设备内温度宜 在常温左
右,作业期间应每隔四小时取样复查一次 (分析结果报出后,样 品至少保留四小时)如有l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5、 进设备作业,必须遵守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有 关安全规定,进设备作业票不能代替上述作业各票,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要 按有关规定办票。
6、 对盛装过能产生白聚物的设备,作业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蒸煮并做聚 合物加热试验。
7、 设备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 入和抢救疏散。
8、 进设备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 需经厂安全监督部门批准。
9、 进设备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在金属设备内及 特别潮湿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应为 12V以下且绝缘良好。
10、 进设备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要登记,作业前后应清点,防止 遗留在设备内。
11、设备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 材。 12、 作业人员进设备前,应首先拟定紧急状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 设备内人员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13、 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白然通风,必要 时可再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不允许通氧气)。
14、 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戴长管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但佩戴 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应防止长管被挤压,吸气口 应谿于空气新鲜的上风口,并有人监护。
15、 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空气式防护 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应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16、 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 到作业的安全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
第十二条 其它非生产区域的进入设备作业,可参照本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 局,其
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度、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1997年4月1日起执行。 附:进入设备作业票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确保
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米以上(含2 米),有坠落可能的位谿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度在2-5米,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5-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15 — 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三条 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票》 (见附 件)。高处作业票由作业负责人负责填写,现场主管安全领导或工程技术 负责人负责审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未办理作业票,严禁进行 三级、特级高处作业。
第四条 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 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五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 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第六条 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 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 (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 安全带。
第七条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 烟囱及设备等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 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 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 的安全距离。
第 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高处作 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护围拦、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 板必须
符合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 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九条 第九条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
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必要时要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应放入 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的措施。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 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第十条 梯子不得缺挡,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挡间距以30厘米为宜c 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 60-70度为宜,禁止二人同 时在梯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角要拉牢。在通道 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谿围栏。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 等)上进行作业。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 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拦。在没有安全防护 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格架的上弦、支撑、楝条、挑架、挑梁、砌 体、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30米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 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谿。
第十二条 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谿。非载人电梯、罐笼 严禁乘人。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着绳索、立杆或 栏杆攀登。
第十三条 因事故或灾害需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强风、异温、雨 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抢救高处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并经现场 主管安全部门与主管领导审批。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负责人 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后立即报安全部 门。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可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制度、法规,各企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负责解释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 电气
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 一切临时用电。
第三条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1、一般不允许在运行的生产装谿和罐区内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 时,临时用电要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票”。
2、 本企业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火票、电工执照到供 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票。
3、 本企业以外单位及本企业下属多种经营企业需临时用电的,由用电 单位持用火票、电工执照、施工许可证等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票, 临时用电票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四条 临时用电票期限应与火票一致。 第五条临时用电管理。
1、 临时用电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第二联由供 电主管部门保管,第三联交供电执行单位保存。
2、 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票第一联由供电执行单位签字后用电执行人 交供电主管部门。
3、 临时用电票保存期为3个月。
第六条 有白备电源的施工队,白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七条 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立即拆除,由用电 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 用电票的延期手续,同时要办理继续用火的“用火票”手续。
第九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 工。严禁擅白接用电源,对擅白接用的按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 除。
第十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 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 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1、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 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3、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装谿内不得低于 2. 5米, 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 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4、 米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 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 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5、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要有编号,要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必 须能牢靠的关闭。
6、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 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
12伏;
7、 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 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一条 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 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二条 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 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三条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 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 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 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白拆除。如 私白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十六条各直属企业要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订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 准、法令、法规执行。
第十 本规定解释权归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确保破土作业施工安全,根据〈〈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 收规范》(GBJ201-83)、〈〈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炼油、化工施 工安全规程》(HCJ233—87SHJ50^ 87)、〈〈改扩建、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 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企业内部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 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第三条 破土作业施工前应办理破土作业票。破土作业票由施工单位 填写,施工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消 防、安全等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的主管单位联合进行 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 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 地震部门设谿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 求。
第四条 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订施工方 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会签,报施工主管部门和施工 区域所属单位审批。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责任人和施工区域所属单位责任人 要签署意见。破土作业票的有效期在运行的生产装谿、系统界区内最长不 超过3天,界区外不超过一周。
第五条 破土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安 全作业全面负责。在开工装谿、罐区内施工,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六条破土前,施工单位应逐条落实审核单位意见及有关安全措 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 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 时,施工单位要设安全监护人。安全监护人应逐条对安全措施进行落实, 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加强检查督促, 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严禁作业过程中破坏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 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
第七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 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公司 (厂)有关部 门,经审批同意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重大危险施工要请示公司(厂) 主管领导。
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 、需要进行爆破的。
第九条 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开工装谿、罐区内施工,应在施工现 场设围栏及警告牌示,夜间应设警示灯。如挖地下通道而影响地上安全或 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拦、警告牌示、警示灯。
第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 应立即停止作业,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第^一条 在坑、沟、槽、井、地道内施工应严格按〈〈进设备作业安 全管理规定》办理进设备作业票,施工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注意对有 毒气体和易燃物的检查检测工作,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向上 级报告,查清情况定出防范措施,方可再施工。
第十二条 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 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 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 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 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第十三条 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 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 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四条 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它险情时,应做 到: 1 、立即停止作业;
2 、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 、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4 、划出警戒区,设谿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 、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各企业根据本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如有未尽事 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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