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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养老保险推算储存额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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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养⽼保险推算储存额须知

对于苏州养⽼保险推算储存额须知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

1.1995年12⽉31⽇前参加⼯作的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参保⼈员,按照本⼈1995年底前的缴费⼯资和缴费年限,推算1995年底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

2.推算储存额=1995年省、市职⼯平均⼯资的平均数×参保⼈员缴费⼯资指数×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含折算缴费年限)×12%+1996年1⽉1⽇后按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推算储存额利率计算的利息。1995年底前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满20年的,其20年以上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1%的标准,⼀次性增加推算的储存额,但增加的总⽐例最多不超过20%。

3.参保⼈员推算储存额的缴费⼯资指数按照下列⽅法确定:⑴1992年⾄1995年期间各年的平均缴费⼯资指数=〔∑(Xn÷Cn)〕÷N

式中:Xn表⽰参保⼈员1992年⾄1995年间各年缴费⼯资。Cn表⽰1992年⾄1995年间各年省、市职⼯平均⼯资的平均数。N表⽰参保⼈员1992年⾄1995年间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

⑵1985年6⽉底前各年的缴费⼯资指数均按照1.0计算。

⑶1985年7⽉⾄1991年底期间各年的缴费⼯资指数视1992年⾄1995年平均缴费⼯资指数确定:1992年⾄1995年的平均缴费⼯资指数低于1.0的,1985年7⽉⾄1991年底各年缴费⼯资指数按1.0计算;⼤于1.0的,按照1992年⾄1995年的平均缴费⼯资指数计算。

⑷上述⑴、⑵、⑶项各年缴费⼯资指数的总和,除以1995年底前参保⼈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即为确定的参保⼈员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的缴费⼯资指数。

⼆、1996年后推算储存额

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参保⼈员,1996年1⽉1⽇后因在部队服役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作,有视同缴费年限或机关事业单位养⽼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根据上述年限期间按规定确定并记载的历年缴费⼯资、历年个⼈账户记账⽐例,推算储存额,并根据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历年推算储存额利率按“⽉积数法”计息。

三、注意事项

1.上述推算储存额,由社保经办机构于参保⼈员按企业职⼯基本养⽼保险规定办理退休、退职⼿续时计算,作为确定过渡性养⽼⾦的依据。

2.2013年7⽉1⽇⾄2014年6⽉30⽇期间推算储存额年利率为7.8%。

3.参保⼈员因各种原因办理养⽼保险关系转移、终⽌⼿续时,推算储存额不作转移和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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