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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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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医学科学技术水平,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充分调动广大卫生技术人员的科研积极性,设立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

第二条 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面向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医学院校、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及科研机构等。

第三条 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医学伦理原则。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申报范围:

(一)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保健等方面的应用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软科学研究课题;

(二)边缘交叉学科高新技术在医学领域创新性应用研究课题; (三)引进新技术创新性推广应用研究课题;

(四)横向联合、科研协作或其他需要在卫生厅立项的课题。 第五条 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申报条件: (一)申请者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申报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查同意;

(三)申报单位承诺筹集科研经费,保证课题实施。 已承担卫生厅科研课题到期未报结题报告的,不得再申报卫生厅科研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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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者填写《四川省卫生厅科学研究项目申报书》一式五份,由申报单位负责人和(或)市、州卫生局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于每年4月底以前报四川省卫生厅医学科研管理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初审。

第三章 评 审

第七条 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每年评审一次。由四川省卫生厅医学科研管理专家委员会组织立项评审。

第八条 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立项评审主要内容: (一)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了解程度; (二)研究意义及预期成果实用价值; (三)研究的目的性; (四)研究设计的科学性; (五)研究方法的先进性; (六)研究内容的创新性;

(七)技术路线、实验方法的可行性; (八)现有研究基础及基本条件; (九)是否符合医学伦理原则; (十)经费预算是否合理。

第四章 管 理

第九条 四川省卫生厅负责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的全程管理。各课题承担单位给予人、财、物的支持,保证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课题承担单位要加强课题的科技档案管理。因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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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研究时间或终止研究的、研究内容或研究人员变更的、课题已结题的,由课题承担单位于年底向四川省卫生厅医学科研管理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可以申请四川省卫生厅组织科技成果鉴定。

第十二条 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可以申报:

(一)四川省、市(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其他奖项; (二)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四川省卫生厅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

第十三条 批准立项的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发表论文时须注明“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编号××××××)”。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经费原则上采取多渠道筹集,保证课题的实施。

(一)申报单位应安排经费用于科研课题,保证科研课题的完成; (二)四川省卫生厅对重点科研课题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三)四川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专项经费可以用于科研课题;

(四)鼓励以国际合作、横向联合、协作研究等形式争取科研经费。

第十五条 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四川省卫生厅对申报单位的科研经费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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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四川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四川省卫生厅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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