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本公司为贯彻同工同酬、劳资两利的原则,以达到实行公平合理、简单确切的工资管理办法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薪资原则
员工薪金是以社会经济水平、公司支薪能力以及个人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工龄、学历等作为依据发放。凡本公司员工的工资待遇,除有特殊情况之外,均应依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薪资构成(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全勤奖+周六工资》/津贴《住房、工龄、岗位津贴》/加班《非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 1.基本工资是根据国家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
2.绩效工资是根据“职务价值”确定给付标准,再依个人工作绩效核给变动工资。 3.住房津贴只针对外来务工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及《租房协议》登记,方可领取。 4.岗位津贴只针对生产线组长及特殊岗位人员所制定。
第四条 薪资形态
员工工资以月薪制度为标准。
第五条 薪资结算日
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的计算期间以月底最后一天为结算日。
第六条 薪资支付日
1. 薪资之给付原则在每月的15日支付,工资支付日遇休假日或星期例假日时,则提早或推后一日发放,但若遇连续两日以上的休假时,则在销假上班后第一日发放。
2. 公司因不得已的理由而无法按期支付工资时,应于支付日前通知员工。
第七条 薪资支付方法
公司在每月付薪日将薪资转入以员工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内。
第二章 工资等级标准 1.一线员工
序 姓 工资组成 全 绩效工资 1 周六工资 工龄工岗位津 工资 缺勤 实际 加班时 延周日加班 0 0 1500 0 1500 加 应发 扣实发号 名 基本勤 工资 奖 总额 工资 出勤时工 资 加班 1500 0 班工资 款 工资 费 资 贴 1060 100 132 188 20 0 1500 0
正式员工工资总额1500元,其中基本工资1060元,全勤奖100元,绩效工资132元,周六工资188元。如生产需要周六上班再另加47元,加班费用次月发薪日兑现,如不需上班再进行调休。在完成当天产量的情况下延时加班按8.8元/小时计算,周日加班按11.8元/小时计算,在没有完成当天产量的情况下则没有加班工资。工龄工资自签订劳动合同起第一年为20元,做满一年后第二年为50元,做满两年后第三年为80元,做满三年后第四年为120元。职工有事请假的按6元/小时计算,满一天扣除当天工资;旷工不到半天者扣除相应时间段工资,旷工半天者按一天处理,旷一天者按两天处理。全月累计请假时数满一天及一天以内的扣除30%的全勤奖,超过一天不满二天的扣除50%的全勤奖,满两天或有旷工的扣除全部全勤奖。
2.试用期员工工资按正式员工工资的80%计算。
第二条 后勤管理人员
后勤管理人员工资按个人与公司签订的协议工资计算。一般管理人员加班可予加班费及调休,每季度结算一次;中层管理人员加班,给予调休,每年结算一次;高级管理人员加班不计加班费及调休。
第三条 离职流程
1.正式员工提前一月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经理审核签字确认后,交人事行政部备案。一个月后来人事行政部领取离职单进行离职手续的办理,最后结算费用。
2.试用期员工提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经理审核签字确认后,交人事行政部备案。一周后来人事行政部领取离职单进行离职手续的办理,最后结算费用。
3.部门员工在提出辞职期间不准请假,若有违纪行为则按公司规定开除处理,且扣除7个工作日工资。
第三章岗位工资定级、转岗与调薪
第一条 新进员工试用期按该岗位工资的最低工资起薪,试用期1-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则执行该岗位工资,不合格则延长试用期或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条 新进员工试用期如果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需要提前结束试用期的,由主管部门上交书面材料至人事行政部,人事行政部负责审定汇总,交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 岗位异动人员,由现部门提交有调动原因及原部门签署意见的书面材料至人事行政部,人事行政部负责审核汇总。
第四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丧失提薪资格: 1.录用不满一年;
2.因公之外的原因而缺勤合计数达45天以上者; 3.该年度受惩戒处分者;
4.正在提退职(含辞退、辞职、开除、自动离职)申请者; 5.其他经人事行政部评定认为不具备提薪资格者。
第四章 薪资保密管理
第一条 本公司为鼓励各级员工恪尽职守,且能为中心盈利与发展积极作贡献,实施以贡献、工作能力论酬的薪资制度,为培养以贡献争取高薪的风气,以及避免优秀人员遭嫉妒,特推行薪资保密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级领导应要求所属人员不探询他人薪资,不评论他人薪资,以工作表现争取高薪。
第三条 各级人员的薪资除人事行政科主办核薪人员、发薪人员和各级直属领导外,一律保密,如有违反,处罚如下: 1. 主办核薪及发薪人员,非经批准,不得私自外泄任何人薪资,如有泄漏事件,另调他职;
2. 探询他人薪资者,扣发当月1/3绩效工资;
3. 吐露本身薪资或评论他人薪资者,扣发当月2/3绩效工资,如因而招惹是非者视情节严重性扣发当月工资或予以停职处分。
第四条 薪资计算如有不明之处,报经直属主管向人事行政部查明处理,不得自行理论。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 本制度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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