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某某某公司:
2005年至今,贵公司一直占用我名下三处房产(位于北白象镇前潘垟某某门牌)作为贵公司车间使用。多年来,贵公司一直未支付相应价款。
现通告贵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前腾空该三处房屋,恢复原状交还产权人。若贵方逾期未搬出上述房屋,则贵方放置于该房屋内的一切设施设备、货物包括装修等物品将被视为放弃物,我方有权自行完成恢复原状、拆除、搬出和修复工作,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应由贵方承担。
特此通告!
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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