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资金管理基本规定
第一节 总则
一、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所指资金包括公司总部及分公司和直营子公司在经营、投资和融资活动中形成的所有资金收入和支出。
三、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分公司和直营子公司。
第二节 资金收支管理
五、资金支出管理
1.公司总部及分公司和直营子公司要严格按照预算审定的现金流量预算、资本性支出预算安排支出,凡是未纳入预算的支出,未经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特殊批准,财务人员不予付款。
2。在资金使用上,资金支出部门应分月编制上报资金用款计划,经财务中心门审核平衡提出意见后,由主管总裁批准后,按计划执行。
3.支付资金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稽核制度和审批手续。支付物资货款时,要有购销合同、结算单、验收和入库手续;支付工程款、劳务款项时,要依据有关合同和培训的进度,以及工程审计报告等;支付对外投资款项时,要有批准的项目论证书、项目设立批准书、公司节程、合同等;发生工资性支出时,要有人力资源部编制的清册或特殊核准.
第三节 银行存款和账户管理
六、公司控制的所有在中国注册的实体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不得在非经营所在地开立银行账户。
七、严格依照颁布的《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收支结算业务。银行上门服务的,要与银行签订服务协议,制定往来单据交接规定和程序,指定专门的上门服务人员,明确服务内容以及传递单据的各项手续等,建立责任制。
八、银行开户手续必须由财务人员亲自前往开户行柜台办理.严禁通过中间人介绍办理
企业的存款业务,严禁私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拆借资金。
九、在办理银行业务时,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超过银行存款余额的付款票据;严格控制加盖银行预留印签的空白支票和付款票据的使用,确需使用空白支票和付款票据时,要写明收款人和使用限额;不准出借本单位银行账户为外单位代收、代转款项。
第五节 对外投资管理
十二、建立对外投资项目产权代表制度。产权代表作为出资人的代表对投资项目的全过程负责,按章程明确的股东或董事权限参与管理,监督企业或项目的营运状况,定期出具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报告以维护出资人的权益。产权代表每年应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述职报告,公司有关部门依据其述职报告考核产权代表的业绩,并进行奖惩。
十三、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管理。财务中心门必须定期编制投资收益情况分析表,详细说明各项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情况,向主要领导报告以便采取措施,督促各责任单位和部门及时足额回收收益。
第六节 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
十四、财务中心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完善资金管理及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定期对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十五、公司法人代表是货币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长和财务总监是主要负责人,负有重要职责。财务中心要结合自身情况建立印鉴印章的保管、使用、监督制约制度,印鉴印章和各种付款票据、有价证券、银行存单要分岗分人管理,应付账款开具的各种付款票据必须经过财务中心门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经银行印鉴印章管理人员核准登记后方可加盖印鉴印章.借调人员、见习人员、实习人员不得担任应付账款岗位工作。
第二章 资金授权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则
一、为加强资金集中管理,规范资金支出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资金管理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明确各项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规、及公司内部的相关章程和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资金支出是指公司为组织经营活动和其他需要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预算内、外资金支出,理财资金支出等.
三、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分公司和直营子公司。
第二节 授权的内容
四、资金授权管理包括:预算内、外资金支出,理财资金支出等。 五、预算内资金支出是指列入年度预算的所有资金支出.
六、预算外资金支出是指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各项资金支出,以及临时性支出等。 七、理财资金支出是指公司对于经营过程中暂时沉淀的资金进行的理财管理支出.
第三节 分级授权
八、公司对预算内、外资金支出,依据支出项目的金额,实行董事长或总裁授权下的分级审批制度。
九、预算内资金支出:经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内的资金支出,在实际运行中,各使用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由总裁审批。
十、预算外资金支出分级别、分项目、分额度授权,详见第二部分《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十一、三个月以内的理财资金支出由财务总监提议,总裁审核,董事会批准;三个月以上的理财资金支出,由股东大会批准。资产委托管理业务等其他理财支出,由财务总监提议,总裁审核,董事会批准.
第五节 监督和责任制
十九、为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完善资金管理责任制度,实行资金授权管理规
定.公司建立资金签批责任制,对于资金支出,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制度.
二十、公司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办理各项资金支出业务,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二十一、经批准使用预算外资金的部门和单位要对签批的分管领导负责,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公司的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转移、挪用,形成账外资金。
二十二、各用款部门要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各项预算外资金,并在年度终了时将其实际支出纳入年度决算。
二十三、凡是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资金支出事项,财务中心一律不得办理付款手续。各分公司分公司不得自行开展理财业务或资产委托管理业务。
第三章 货币资金和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分公司和直营子公司.
三、本规范旨在规范各单位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以及银行账户、银行结算票据、内部结算票证等与货币资金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二节 现金及备用金管理
四、制定现金收支范围,按照规定范围使用现金,超出现金收支范围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在合法规范的前提下,运用金融结算工具,减少直接以现金方式办理的收支业务。能够办理转账结算的业务,不得办理现金收付.
对职工个人发放的工资、奖金、补贴等,直接划入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五、制订库存现金限额,严格按核定限额管理现金,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于当日存入银行。
六、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逐日逐笔记录现金收付,并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七、在现金业务办理中,严禁以下行为: (一)借用其他单位现金或向其他单位借出现金; (二)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 (三)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四)利用本公司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五)保留账外;
(六)将公司现金存入个人账户; (七)白条抵库.
八、加强备用金管理。
(一)核定备用金的使用部门和支出范围。备用金主要用于差旅费借款等日常零星开支。严禁以备用金的方式办理异地项目结算.
(二)制定备用金使用限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严格控制使用大额备用金,完善审批制度,超限额的大额备用金使用上报资金使用计划,列明用途和使用时间,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财务中心门应按月核对检查备用金使用情况,督促业务人员及时报销;原有备用金未清账的不得新增备用金借款;发现有超出审批支出范围使用备用金的,立即纠正,并收回未使用的备用金。
(四)严禁长期占用备用金,暂时不需动用的备用金及时交回清账.年底对备用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进行清收和盘点。
(五)严禁办理以单位名义开立、供个人因私使用的各种信用卡.
九、财务人员在办理报销业务时,严格审核并监督报销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对弄虚作假、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报销人的主管报告。
第三节 票据管理
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规定,办理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业务。
(一)严禁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及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严禁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背景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严禁收取商业承兑汇票。
(二)严格控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和付款票据的使用,确需使用空白支票和付款票据时,必须写明收款人和使用限额,并经财务中心门负责人批准.
(三)规范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①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必须立即到开户行验证汇票的真实性;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单位与挂帐的往来单位必须相符;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时间必须填写正确清晰;多次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应审核背书的连续性,其他票据的背书转让依照执行。
②需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时,由财务中心门审核业务部门提出的用款申请、注明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货款的合同及相关资料后办理。
③以库存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背书转让时,在背书栏内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并注明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时间。
④对即将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四)建立票据登记台账,按照出票人、出票银行、金额、期限等项目逐项登记,并及时向出票人函证。
(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各种票据。由收款人员直接收取的票据,自取得票据之日起3日内交本单位财务中心门。票据一旦丢失,经办人必须立即报告财务中心门负责人,及时采取挂失止付等补救措施.
(六)票据交接时需设立登记簿,并由移交人和接交人签字.
十一、加强内部结算证和内部本票等具有内部支付效力的结算票证管理。 (一)指定专人负责内部结算票证的购买(印制)、保管和发放,并实行统一编号。 (二)内部结算票证购入后,由专人及时登记,妥善保管。
(三)内部结算票证发放时,详细登记领用票证的名称、数量、起始编号,领用人员应当在登记簿上签名。
(四)内部结算票证发放后,由票证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正确使用.
第四节 银行账户及存款管理
十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银行开户手续必须由经过法定代表人或财务总监书面授权的财务人员亲自前往开户行办理,严禁交由他人代办。
按照规定的账户用途规范使用各类账户。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转款项.
十三、选择经济实力强、金融信誉好的银行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 十四、加强银行存款业务管理。
(一)加强头寸管理.根据资金的收支情况妥善安排资金头寸,合理安排存款结构。 (二)出纳人员妥善保管存单及相关单据,并及时将定期存款原件及相关单据交与会计人员做账.
(三)办理银行存款业务时,严禁以下行为: ①对其他单位或个人拆借资金; ②办理违规高息存款业务; ③严禁私存或私款公存;
④在企业非经营所在地存款。
十五、规范网上银行业务办理。
(一)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当选择信誉好、服务佳的正规金融机构。
(二)在正式确定网上银行业务的办理机构前,应就有关金融机构选择、办理业务范围、风险控制等情况向法定代表人或财务总监汇报。
(三)使用金融机构网上银行系统办理资金收支业务时,应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范资金风险.
十六、外汇及境外银行账户的管理,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最高金额等使用外汇资金。
第五节 内部控制及监督检查
十七、单位所有货币资金收支必须及时纳入财务中心门统一核算和管理。严禁以下行为: (一)私设“小金库\"; (二)账外设账; (三)收款不入账;
(四)非财务中心门管理货币资金。
十八、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十九、严格执行货币资金定期盘点登记制度,并进行不定期的盘点核查。
库存现金实行每日盘点登记,填写现金日盘点登记簿,有价证券、票据和存单随时发生随时登记,每周进行一次清查、汇总;财务负责人亲自或指定专人对清查登记结果,进行复核签节,做到账款相符;发现账款不符的,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二十、严格执行银行对账制度。
(一)指定会计岗位人员定期逐笔核对银行存款收支,并于每月末三日内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出纳岗位人员不得办理银行对账业务。
(二)银行对账需核对的内容包括:银行存款余额的一致性;对账期内每笔资金流入流出的时间、金额与实际经济业务的符合性;未达账项的项目、金额;上期未达账项的本期到账情况等。
(三)会计主管人员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审核签字,分管资金岗位的领导每月至少要
检查一次银行对账情况.
(四)对于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不得有长期未达帐项;对异常未达账项及时上报有关领导。
二十一、严格执行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银行预留印鉴与各种收付款票据、有价证券、银行存单等需分岗分人管理。 (二)财务专用节由专人保管,个人名节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或外出携带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节,资金支付有权签字人不得保管银行预留印鉴。
(三)保存预留印鉴的保险柜密码要定期更换,建立交接制度,如印鉴保管人员更换或临时外出,登记交接时间,接交人员及时更换密码.
(四)各种付款票据必须经过财务中心门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字,经银行预留印鉴管理人员核准登记后方可加盖印节。
(五)如果印节遗失,立即向开户银行挂失,并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公函和机关证明等相关文件,变更银行预留印鉴.
二十二、加强出纳人员管理.
(一)贯彻“钱账分管”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配备合格的人员担任出纳。出纳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品行良好,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在从业期间无违规违纪的相关记录;
③上岗前应进行相关业务培训,熟悉国家和公司关于货币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掌握出纳业务管理的知识;
④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 ⑤临时借用人员、见习人员、实习人员不得担任出纳.
(三)实行定期轮换制,出纳人员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岗位轮换时,要编制移交清册,有关事项要逐项登记清楚,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
二十三、规范货币资金支付流程。
(一)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相关证明以及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节的汇款路径原件。
(二)支付审批。建立健全资金授权审批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审批权限。对于重要货币
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研究决策,直接决策人(会议召集人)或法定代表人要承担相应决策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有权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合规、合理等。复核无误后签字,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后的支付申请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办理资金业务。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二十四、大额资金支付业务,要实行分级授权的管理模式,参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十五、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财务中心门、审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货币资金的安全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应包括: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和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印节保管及票据保管等情况。
二十六、落实货币资金管理责任制。公司法人代表是货币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货币资金安全完整负责;财务总监是货币资金管理的主要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凡因管理不善违反本规范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会计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节 企业网上银行管理规定
二十七、为统筹集团公司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确保集团公司资金安全,集团总公司将各分公司、控股公司资金通过企业网上银行系统集中管理。
二十八、各分公司由总裁办核定资金头寸(额度),超过资金头寸的资金自动通过系统划拨到总公司资金池帐户.分公司资金余额低于头寸时,由总公司财务中心按照资金审批制度将头寸不足部分人工划拨到分公司资金帐户。
二十九、总公司资金池帐户原则上只汇集资金,不对外支付日常开支。总公司的日常开支只能从基本户或一般户支付,基本户或一般户资金余额不足时,按照资金审批制度从资金池帐户中划转。
三十、企业网上银行系统的管理员资格审定由董事会授权确定,非董事会指定人员不得成为系统管理员。
三十一、系统管理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置系统操作员,但必须确保企业网上银行系统的操作必须有操作员、复核员等性强的岗位,互相牵制。同时必须确保系统的操作符合资金授权制度(如《资金审批权限及流程一览表》).
聚成集团“企业网上银行系统”管理示意图例: 基本户 (XX招行) 资金池帐户 人工划拨 (XX支行) 人工划拨 一般户 (XX银行) 人工划拨自动划拨 济南公司 基本户 (头寸A万) 广州公司 基本户 (头寸B万) 杭州公司 基本户 (头寸C万) … …公司 基本户 (头寸D万)
第四章 银行承兑汇票内部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市聚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使用和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规中有关银行承兑汇票管理的规定,规范地管理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三、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分公司和直营子公司。
第二节 票据签发
四、根据公司资金、债务集中管理的规定,只有公司财务中心有权对外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控股公司如需对外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需报公司本部财务中心批准.
五、分公司和直营子公司不得作为其他付款人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债务保证人,承担付款保证责任.
第三节 票据收取
六、公司在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可以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但不得收取商业承兑汇票。
七、对于收取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从严掌握,认真确认用户信誉和银行承兑汇票真实性和背书连续性,以确保资金安全.
八、在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严格制定和执行单位内部的接受程序,明确接受银行承兑汇票批准权限、经办人的职责等。
九、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经开户银行进行确认。
第四节 票据转让、贴现和承兑
十、银行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贴现和承兑时,必须按照资金授权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十一、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在背书转让、贴现或到期承兑时才能加盖背书印鉴,同时必须写明被背书人。在未确定使用前,不得加盖背书印鉴。
十二、对于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办理贴现.
十三、银行承兑汇票必须按规定期限及时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严禁因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十四、在不获承兑或付款时,应及时向前手发出书面通知,也可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行使追索权,并查明原因。
第五节 票据保管
十五、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入账,严禁将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置于账外,不及时进行核算.
十六、必须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的保管,将其视同现金管理。
1.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由出纳保管,同时必须与银行预留印鉴分开保管。
2。在银行承兑汇票转让、贴现、承兑时,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并建立“银行承兑汇票备查登记簿”,记录相应的内容和各环节的交接情况,保证账实相符。
3.银行承兑汇票除由出纳员按现金管理方式进行盘点外,还要指定除出纳员以外的专人与出纳员一起定期(每月)对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部分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分公司和直营子公司资金管理
第一节 年度预算管理
第一条 每年10月份开始,分公司和直营子公司根据总公司的发展战略,制定次年的年度
第二条第三条
第一条第二条
经营预算。分公司和直营子公司预算工作小组在总公司预算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其主要任务是根据总公司下达的经营任务和利润指标,协调和审查分公司年度指标,最后确定分公司年度指标和总预算。
分公司和直营子公司预算工作小组由分公司总经理、总监、财务经理或主管、会计
等成员组成。总经理任组长,财务经理或主管任副组长。
年度全面预算范围
1、经营指标:分公司年度预算以年度经营指标为中心,年度经营指标包括年度产品、服务数量,年度营业收入、年度总成本、年度总利润、主要财务比率、财务结构等指标.
2、总预算:年度经营指标是编制总预算的基础.总预算为分公司整体及其各个责任部门确立了明确的目标和任务,同时也是绩效考核的基本依据。
第五节 资金管理原则
严格资金账户管理
1、必须按照总公司财务中心的要求开立账户,所开立账户必须报财务中心备案; 2、不得私自开立账户,不得将资金存入非指定账户。
3、银行账户的印鉴、密码必须与支票或存折分开管理。出纳保管银行支票、存折,会计保管银行印鉴、存折密码(存折密码不得告知出纳取款时出纳、会计必须同往),分公司负责人保管名章。
实行资金预算管理
1、分公司资金使用必须实行预算管理。
2、经审批后的预算内资金使用,不需再向财务中心单个报批。
3、预算外资金项目,必须书面报财务中心.财务中心根据资金审批权限办理审批。 4、遇特殊情况未做或未提交预算或提交预算后未及时获批的,必须按照《分公司资金审批权限及流程一览表》进行报批。
第三条 实行审批权限管理
分公司资金支出实行联合签名与限额审批相结合的办法控制资金支付. 第四条 严格资金报表管理
1、出纳应于每天上午10:00前将昨天的《资金日报表》电分档传真至总部财务中心资金管理部门。
2、出纳应于每月末编制银行对帐单,经财务负责人签名后上报总部财务财务中心. 第五条 严格资金回笼管理
为保证总公司日常营运所须的资金,必须保证资金及时回笼.具体操作原则: 1、总公司发出书面《资金调拨函》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盖财务章后给分公司; 2、经分公司总经理签字后分公司财务部办理正式资金调拨。
第六节 现金管理
第六条 支付公司、经营性单位款项应使用支票,不使用支票的须在月度资金预算中特别说
明。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须在月度资金预算中特别说明。
第七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应制定现金限额,超额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 所有现金营业收入须在当天存入规定的银行账户,营业收入不得在分公司过夜。特
殊情况下现金收入需过夜次日存银行时,须向总公司财务总监请示.
第九条 现金营业收入存入规定银行账户时,必须逐笔办理存款或付明细清单,以确保账户
纪录与业务纪录清晰对应.
第十条 分公司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从营业收入中直接支付费用开支。支付现金时不
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现金)。
第十一条 出纳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负责
人审核、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提取.
第十二条 员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签字批
准后方可借用.
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收支。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
结算,帐款相符。
第七节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四条 出纳人员应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收﹑付日记帐.
第十五条 妥善保管空白支票﹑汇票和本票,并设置备查登记簿,登记其收入﹑发出和注销
情况.
第十六条 及时与银行对帐,填制银行对帐余额调节表,如有未达帐项,要及时查明其原因并
交主管人员确认.
第十 银行存款的收﹑付款凭证应交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进行汇总.
第十九条 办理转帐支票和银行汇兑、电汇等手续时,应写清收款单位名称﹑签发日期﹑支付
第二十条 第二一条
第二二条 第二三条 第二四条 第二五条 第二六条
用途、帐号及金额等。
分公司以总公司指定名称(必须经总公司批准同意的户名)开户的存折视同银行
存款管理。
从银行存款账户(含存折)中取款(预算外项目)一次超过20000元时,除分公司
总经理批准外,必须向总公司财务中心请示,获批后方可办理.每次以书面形式请示,并将书面批示附在取款单据后做附件。
第八节 资金审批权限
分公司资金使用实行联签制度,即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联合审核签名,出纳方可
支付,否则任何单方签字,出纳均不得支付款项。
审批权限(资金预算外项目)
1、审批流程及权限详见《分公司资金审批流程及权限一览表》。 2、属于须整笔支付的,不得分拆,不得化整为零,否则按违规论处。
总部往来
资金实行月清月结,所有需与总公司进行结算的往来款项都实行月清月结,对于确有资金周转困难的,经总公司财务负责人同意后可延缓支付.
经常性固定支付项目
房租等每月支付金额相对固定的项目,需将签定的合同或协议等,经审批通过后,传真至总部财务部备案,在协议有效期内的后续付款不需经总部财务部门审批。但需在月度资金预算表中明确上报;
经常性非固定支付项目
按资金支付权限审批办理,以传真方式向总公司财务中心报批。大额及重要款项的应提前2--3天报批。
第二七条 权限人外出的管理
如经费开支审批人出差在外,则应由出差人签署指定代理人,交财务部备案,代理人可在期间行使相应的审批权力.
如未指定代理人,则由财务主管电话请示总经理,得到明确指示并做背面备注后,可以按电话指示办理,待总经理返回后一个月内补签。
第二 相关责任
1、具有审批权限的责任人必须严格按本岗位权限范围内正确行使签字审批权,若
2 3第二九条 A B A第三十条 1 2 3第三一条 3
有违规操作,则审批者必须担负起该单报销全额的罚款;
、财务部相关责任人(主要是财务负责人和出纳)需对相关事宜负责,若发现本
岗位有违规操作行为,谁违规谁承担,并记入相关岗位绩效考核.
、对重大违规行为的必须点名通报批评及至解雇处罚.情节特别严重并触及经济
法者,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节 备用金管理
备用金限额
类分公司的库存备用金限额为30000元,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账户。 类分公司的库存备用金限额为20000元,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账户。 备用金不足时,不得使用现金营业收入。 、B类分公司以总公司统一文件公布为准。 备用金支付项目
、备用金主要用于临时、小额的日常费用支付,如办公用品、交通费用等; 、备用金不得用于特定项目或其他大额支付,如支付装修、提成、固定资产等。 、总公司每月对分公司的备用金进行检查核对。 借款
1、 不得因私借款,借款必须有明确、合理用途,规定还款期限(出差返回后3天内、购置物资入库后5天内)。
2、原则上借款不得超过借款人正常收入的60%。借款必须执行《分公司资金审批权限及流程一览表》的规定。
、超过还款期限即从借款人当月工资中扣还。
4、前款不清,后款不借.逾期不还的,按日息0.5%罚息。对恶意借支的,及时扣
回并给予辞退。
第三十二条 落实货币资金管理责任制。
分子公司负责人是货币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的实施和货币资金安全完整负责;财务负责人是货币资金管理的主要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凡因管理不善违反本规范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会计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部分 资金管理奖惩
第一章 奖励
一、奖励方式
1、评选月度优秀员工或A级员工,与当月绩效奖金挂钩; 2、评选“资金安全能手”,奖励现金2000元; 3、晋升工资一级.
4、参与集团公司组织的其他奖励. 二、奖励条件
(一)月度优秀员工或A级员工:
1、在月度工作中未发生任何挪用、盗用、贪污等违规违法行为或质量事故;
2、在月度工作中无任何违反资金管理操作流程的行为; 3、在月度工作中无任何违反资金管理操作权限的行为; 4、在月度工作中无任何违反资金管理工作进度的行为。 (二)年度优秀员工或“资金安全能手\":
1、在年度工作中未发生任何挪用、盗用、贪污等违规违法行为或质量事故; 2、在年度工作中无严重(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违反资金管理操作流程的行为; 3、在年度工作中无严重(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违反资金管理操作权限的行为; 4、在年度工作中无严重(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违反资金管理工作进度的行为。 上述直接经济损失,指可以直接、立即计量的损失,且不论金额大小。 (三)晋升工资一级:
1、达到“资金安全能手\"条件; 2、在其他考核中达到相应条件.
三、特别奖励
1、及时发现并汇报、或者及时发现并制止挪用、盗用、贪污等违规违法行为,使公司即将出现的损失、风险得以制止、控制的,给予200元以上的奖励;有重大贡献的,集团公司授予三等功至一等功,奖励2000-20000元。
2、对公司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及时发现,并提交书面的合理化建议,最终被采纳的,视贡献大小给予表扬、月度优秀员工或A级员工、奖金2000元以上、晋升工资等奖励.
第二章 惩罚
四、主观违规违法行为
出现挪用、盗用、贪污等主观违规行为: 1、通报批评,辞退;
2、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3、造成经济损失且严重的,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五、非主观的工作失误或差错: (一)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工作中违反资金管理操作流程的行为;
3、工作中违反资金管理操作权限的行为; 4、工作中何违反资金管理工作进度的行为。 5、其他疏忽大意、失职行为. (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奖金;第三次降职或降级;第四次给予辞退.
2、造成损失,但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批评并赔偿损失;
3、造成损失,且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通报批评并降职或降级; 4、造成损失,且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通报批评并辞退。 六、其他处罚
1、资金短款的,赔偿短款金额;
2、出纳一个年度内收到假钞累计超过200元的,超过部分由责任人承担。非出纳人员原
则上不得直接收取现金,但特定情况下允许收取现金时,收到假钞由责任人直接承担.
3、发现、知情即将出现的挪用、盗用、贪污等违规违法行为,而不及时汇报、制止的,视该违规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性,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奖金、降职或降级、辞退等处分。
4、发现周围人员在工作中违反资金管理操作流程、操作权限的行为而不制止或汇报的,视该违规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性,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奖金、降职或降级、辞退等处分.
第四部分 附则
一、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公司董事会。
二、本制度由董事会授权财务中心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经董事会签字或授权总裁签字后生效。
三、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
四、本制度自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聚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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