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委派制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更好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委派制,是指集团公司对所属各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会计人员定岗定编,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分职任免”的办法进行管理。对各公司会计工作岗位统一委派会计人员。
第三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被委派单位和被委派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被委派会计人员的范围包括:
1、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包括财务经理、主管会计; 2、一般财务人员,包括稽核会计、核算会计和出纳员; 3、各单位认为需要委派的其他会计人员。
第二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一般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税务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2、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忠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公司利益;
3、敬业爱岗、诚信廉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
4、具有助理会计师(或相当于助理会计师)及以上技术资格,持有会计证; 5、熟悉财务软件操作,熟悉计算机操作;
6、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
二、财会负责人(财务经理、主管会计)的任职资格: 1、符合上述一般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2、五年以上会计工作经历,财会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独立主管一个单位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两年,熟悉会计工作各个岗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4、有独立的工作能力、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5、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述能力。
第三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是会计委派制的管理机构,负责会计委派具体事务的日常管理。
1、负责核定各公司的会计工作岗位。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竟争、择优、德才兼备的原则,聘用并向各会计岗位委派会计主管和一般会计人员。
2、负责委派制中会计人员的资格审查、职务任免、考核奖惩、办理监交移交手续等事项。
3、负责组织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及组织协调能力等方面的培训。 4、负责制定会计人员的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对会计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对会计主管人员还应考核财务管理能力,会计规范化管理水平。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调离会计工作岗位。
5、其他会计事务的管理。
第七条 委派的会计人员,由集团财务部和被委派单位双重领导和考核。委派的会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被委派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和岗位责任制。委派的会计人员每半年应向委派机关(集团财务部)作述职报告。
第八条 委派的会计人员的人事、劳资关系归属集团人力资源部管理。委派的会计人员的招聘、录用、考核、调薪、任免、调整、奖惩等,由集团财务部考评、审批,人力资源部进行任免。未经集团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考核批准的,各
公司不得擅自聘用和调整委派的会计人员。
第九条 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每轮委派期限暂定为3年,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条 实行回避制度,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的主要领导及财务负责人的的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和出纳。
第十一条 所有委派的会计人员必须服从分配,任期届满、轮岗、免职或调离,应及时办理与原单位的移交手续,按时到新单位报到;需要审计的,由集团财务部审计监督中心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对拒不服从分配的会计人员,集团财务部有权调离会计岗位,交人力资源部另行安排。
第四章 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与权利
第十二条 委派会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从事会计工作,认真履行《会计法》和财务制度赋予会计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2、建立健全被委派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事前有计划(预算)、事中有控制、事后有检查。
3、参与被委派单位的经营管理和经济决策,充分运用会计资料预测经济前景、分析经济效果,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和措施,进一步挖掘增收节支潜力,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4、参与编制被委派单位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及财务报告,并监督预算执行。 5、负责被委派单位的资产管理和监督,防止资产流失。做好被委派单位的物资、资金和票据管理工作。
6、对被委派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正确核算成本,合理使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
7、对各项财务会计工作定期进行研究、布置、检查、总结,不断改进财务会计工作。做到账面清楚、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完整。确保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
8、对重大问题或有争议的问题,应及时向集团公司财务部和集团领导报告。 9、委派的会计人员不得泄露被委派单位的商业秘密。
10、办理集团公司和所在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委派会计人员行使下列权利:
1、依照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从事会计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有权对被委派单位的会计事务、会计核算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3、对其所在单位人员授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财政法规、财经纪律的行为,委派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4、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有权向委派机构反映。
5、参与拟定所在单位的财务预决算方案、财务收支计划和生产经营计划,考核、分析预算和生产经营、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6、审核被委派单位新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和审批程序。 7、有权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待遇
1、委派的会计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和福利等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集团公司的相关标准统一制定。
2、委派会计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均由被委派单位承担,纳入被委派单位的经济效益考核中计算,由各公司财务部按本公司的规定按月发放。
3、委派的会计人员不得在被委派单位报销与工作无关的费用。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委派会计人员的年终奖金,由所在单位领导与集团公司财务部共同考核,根据年度经济效益情况评定发放。
第五章 被委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是集团公司加强财务领导,强化管理和促进发展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接收委派会计单位领导应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配合,保证会计委派制的顺利推行。
1、被委派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对会计人员的要求,提出对会计委派工作的建议,报请集团财务部审批。
2、被委派单位应全力配合委派会计人员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3、被委派单位有权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表现、劳动考勤、业务能力实施监督,并及时向集团财务部反映情况。
4、被委派单位发现被委派的会计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集团财务部和国家相关部门举报。
5、被委派单位不得对委派的会计人员的工作进行刁难、打击、报复,否则,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六条 集团财务部每年对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员进行一次“德、能、勤、绩”的考核。考核结论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档次,并载入被委派人员管理档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委派的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委派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 委派的会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会计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财务工作中,监督不力导致被委派单位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2、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3、与被委派单位的相关人员串通作弊的;
4、对重大违纪问题不抵制、不纠正、不及时反映情况的; 5、泄露被委派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十九条 对拒绝接受委派会计人员的单位领导人,集团将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侵犯委派会计人员职权的单位,将依据《会计法》追究单位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集团有限公司会计人员考核、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
2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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