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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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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

【标    签】企业所得税【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津国税际﹝2005﹞19号【发文日期】2005-08-12【实施时间】2005-08-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财税〔2005〕109号)转发给你们,现做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购进的软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需要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企业应在按照缩短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后的首个纳税年度,在报送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附送以下资料:

  1.企业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书面说明,包括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购置时间、品名、数量、折旧或摊销的具体年限等内容。

  2.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价值证明(复印件或帐载净值)。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还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该企业为集成电路企业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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