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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洞承包合同03

来源:爱go旅游网


GF-2003-0214

建设工程施工专项工程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0年2月

建设工程施工专项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 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资五公路资兴段第二合同段(简称甲方)

专项工程承包人: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资兴市资五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专项工程承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 专项工程承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附件 附件 附件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附件 2、专项工程承包工作对象及内容

工程名称: 资五公路资兴第二合同段 工程地点: 资兴市高码乡坪石村

承包范围: 资五公路资兴段第二合同段 盖板涵、圆管涵、片石基础工程总包干

工作内容: 人工、机械、材料、管理费、施工资料及税金

3、承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2010 年 3 月 1 日结束工作日期: 2010 年 8 月 31 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184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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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公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 合格 等级。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6、图纸

6.1 工程承包人应在专项工程承包工作开工 3 天前,向专项工程承包人提供图纸 1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1套。

7、项目经理

7.1 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刘孝友 。 7.2 专项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

8、工程承包人义务

8.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8.2、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8.3、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8.4、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专项工程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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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8.5、按本合同约定,向专项工程承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8.6、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9、专项工程承包人义务

9.1、对本合同专项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9.2、专项工程承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10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9.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9.4、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9.5、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9.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专项工程承包人责任发生损坏,专项工程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9.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专项工程承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9.9专项工程承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9.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专项工程承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专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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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承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0、安全施工与检查

10.1、专项工程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专项工程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专项工程承包人承担。

10.2、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专项工程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1、安全防护

11.1、专项工程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专项工程承包人承担。

1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专项工程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

11.3、专项工程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专项工程承包人自行采购。

12、事故处理

1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专项工程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2.2、专项工程承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3、保险

13.1、专项工程承包人施工开始前,应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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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的保险。

13.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专项工程承包人自行负责管理及支付保险费用。

13.3、专项工程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4、报酬

14.1 本工程的报酬采用下列方式计算:

约定总价全包干合同。

14.2 采用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分别为:

盖板涵、圆管涵总包干,承包总价为甲方清单总价下浮 16 %。

15、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5.1 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专项工程承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专项工程承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专项工程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6、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16.1 结算时由甲方施工计量工程师复核专项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数据后交甲方项目副经理刘孝友确认后,财务付款。

16.2 本工程乙方开工后,甲方按乙方工程进度付款,工程量以计量文件为准,付至总价款的80%,按 月进度 付款,剩余程款待工程交工验收后30天付至95%,按承包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予以保留,待工程经业主项目部及监理组织人员专项检测验收合格后,90天内予以返还,如出现质量隐患或接到监理、业主书面批评指令,甲方酌情扣除部分或全部尾款。

16.3 乙方须交履约保证金3万元,甲方接到由乙方原因造成的业主、监理书面批评指令或罚款通知,甲方酌情扣除部分工程款或保证金,严重的将扣除全部保证金并清退出场。

17、施工机具、周转材料

17.1专项工程承包人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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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调试完毕后才能使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专项工程承包人应按时运入现场,保证施工需要。

18、施工变更

18.1 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专项工程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专项工程承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8.2 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8.3 施工中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专项工程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专项工程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8.4 因专项工程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专项工程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19、施工验收

19.1 专项工程承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专项工程承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专项工程承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专项工程承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专项工程承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专项工程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专项工程承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19.2全部工程竣工(包括专项工程承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还应承担相应质量保修责任。

20、施工配合

20.1 专项工程承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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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专项工程承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专项工程承包人配合时,专项工程承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专项工程承包人如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0.2 专项工程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工程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配合专项工程承包人工作或确保专项工程承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1、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21.1 改项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邀请业主、监理现场检查认可后14天内,专项工程承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及竣工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21.2 工程承包人收到专项工程承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专项工程承包人支付工程尾款。

21.3 专项工程承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工程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2、违约责任

22.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9条、第24条的约定,不按时向专项工程承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2) 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2 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专项工程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专项工程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专项工程承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专项工程承包人支付每日 3 ‰的违约金。

22.3 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专项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0元,工程承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专项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专项工程承包人工作时间。

22.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专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专项工程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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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的违约金;

(2)专项工程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专项工程承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20000 的违约金;

(3)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0 元,专项工程承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专项工程承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22.5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3、索赔

23.1 工程承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专项工程承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总(分)包合同。

23.2 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专项工程承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分)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工程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工程承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专项工程承包人。 23.3 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3.4 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专项工程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报酬及专项工程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专项工程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专项工程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1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专项工程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专项工程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1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专项工程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专项工程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3.5 专项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专项工程承包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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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争议

24.1 工程承包人和专项工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 郴州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4.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5、禁止转包或再承包

25.1 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承包给他人。否则,专项工程承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26、不可抗力

26.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专项工程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专项工程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专项工程承包人应当暂停工作,专项工程承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专项工程承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专项工程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专项工程承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6.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工程承包人和专项工程承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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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项工程承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专项工程承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承包人提供给专项工程承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专项工程承包人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专项工程承包人应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6.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7、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7.1 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专项工程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工程承包人和专项工程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如专项工程承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7.2 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专项工程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28、合同解除

28.1 如果工程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报酬,专项工程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过28天,工程承包人仍不支付劳务报酬,专项工程承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8.2 如在专项工程承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专项工程承包人终止本合同。专项工程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专项工程承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8.3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专项工程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8.4 合同解除后,专项工程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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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承包人应为专项工程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9、合同终止

29.1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专项工程承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由工程承包人邀请业主、监理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0、合同份数

33.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人和专项工程承包人各执一份。

31、补充条款

32、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0 年 2 月 26 日

合同订立地点: 资兴市高码乡坪石村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乙方交清履约保证金 后生效。

工程承包人:(公章) 专项工程承包人:(公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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