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建议
我是一名在政法机关工作十余年后调到县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新兵,接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届满两年。在强大的、无形的工作压力下,身心疲惫之余,感触颇深。现谈谈愚己的一些意见和看法,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全国同仁的普遍关注。
一、目前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弊端
(一)安全与生产倒置。所谓“安全生产”,字面理解就是在满足安全的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就意味着安全是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前提,可以理解为“先安全、再生产”。可除了危化类、矿山等极少部分企业必须履行前置安全审批程序外,大量工矿商贸企业都是先生产,再补安全课。这可以说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致命“硬伤”,造成了多种不利局面:其一,因为没有明确的安全要求,企业从成本角度出发,往往会忽略安全投入以降低原始成本,“安全起点”低,安全隐患广泛而大量存在。其二,因没安全照样可以先生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显滞后于生产经营活动,出现安全管理的“空档期”。其三,因诸项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如标准化、规范化、企业安全文化、应急预案备案等工作)由我们主推,并层层量化工作指标,一是导致了基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完成各项量化指标疲于应付,工作质量难以保证;二是导致了企业认为我们与中介类公司有利益瓜葛、是利益共同体等,部门形象受损之余,与我们之间产生强烈的对立情绪,部门权威严重受挫,安全管理效果大打折扣。其四,让因人情而出现的“干预”有了“说词”(比如:“某某企业没达到这个标准没事,某某某企业却要整改、处罚?你们看能不能通融通融?”),增加了我们工作的难度,量化指标推进举步为艰。 (二)权利与责任失衡。社会评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权力大,什么生产经营单位都能管,其实此管非彼管,此管并非权力而是超越常规的责任。近年来,安监线因所谓的“监管不力”被问责的案例屡见不鲜,因责任难以承受而集体辞职的事件亦偶有所闻,因高度紧张导致出现周末、节假日、夜晚电话恐惧症的不在少数。常常听到我们内部这样议论:“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如履薄冰,能否顺利过关更多靠的是运气。”今年我市党政机构领导换届,很多岗位多人竞争,唯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无人问津,这都是权、责不对应的真实写照。一是责任超限。我们不怕承担责任,但有些责任已经超越了我们的权力范围,如消防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建筑事故责任、特种设备事故责任等等,这绝对不符合权责对应的原则,更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大原则。二是责任偏失。从事政法工作多年,从没听说哪个地
方刑事发案超过多少、重大恶性案件超过多少、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度低过多少,要追究公安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在党委政府部门工作多年,从未听说哪个地方领导干部出问题数量超过多少,要追究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不力责任,要追究纪检监察部门和反贪部门监督不力责任。愚己之见,社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界定有所偏失,导致权、责不相对应,责任被无限扩大化。造成界定偏失的核心原因,是混淆了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以下简称“两类责任”)。愚己之见,职能部门在安全生产事前(事故发生前)阶段:主要职能应界定为监督检查(必须量化指标)、严格把关(行政审批领域)、责令整改、整改复查、行政处罚、应急管理等;在事中(事故发生时)阶段,主要职能是代表政府组织救援、避险;在事后(事故发生后)阶段,主要职能是代表政府协助灾后重建,查处事故责任,总结经验教训等。如果相关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以上职责,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负责按法定标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详见下文),并为此负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二、今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改进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我们要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国策,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要坚持从根源上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不能再走哪类行业(问
题)突出便重点整治哪类行业(问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老路,以三个“规范”为抓手,变被动为主动。
1、规范安全生产条件。国家应将企业主体责任精细化、法制化,统一规范、出台不同类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生生产标准,如《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标准》等等,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标准》,将企业标准化、规范化、企业安全文化、应急预案备案、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企业安全生产规程、安全生产培训等诸多安全生产管理举措有机整合到《安全生产标准》中,对所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管理硬件(人、物、环境)、管理软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规范等)予以规范,并通过立法予以固定和保障。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符合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否则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全面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对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域的创新,不再搞谁创新谁推行,避免出现工作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避免有“假工作之名,谋私己之利”之嫌,避免让社会误解我们的创新与经济利益挂钩,避免企业与我们之间对立。有创新之举一律按法定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查确认并采纳之后,创新者不论身份国家一律予以奖励,创新之举一律纳入各类《安全生产标准》,并利用《安全生产报》这个平台,定期公平《安全生产标准》变动情况。要严格坚持全国“一盘棋”,不分区域、不搞试点,有效避免因政策差异导致企业迁到异地求宽松、求发展。
2、规范安全生产审核。对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核由中介机构负责,这完全符合“大社会、小政府”的方向,完全符合“逐步向社会放权”的发展趋势,这样做的最大优势在于有效避免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对立,更有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对于新开办的生产经营单位,把“安全”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前置审核程序,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符合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审核验收程序并通过后,才能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才能取得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安全管理绝不能示弱,更不可护短,对已经开办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限期“补课”,年审时予以把关:符合的继续生产经营,不符合的停业整改,且立场一定要鲜明,态度一定要强硬。
3、规范中介机构管理。对中介机构资质的审核把关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分为初审和年审;物价部门统一规范中介机构审核安全生产条件过程中的收费,确保收费合理、统一、规范,不额外增加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负担。对审核不严格、不规范、乱收费的中介机构,要有“重典治乱”的决心和勇气,或将其列入“黑名单”,令其在市场竞争环境中因缺乏“信誉保障”而无立足之地,或吊销其许可证,令其退出市场。对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要追究中介机构法人或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二)完善安全生产评价体系。为确保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切实履行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必须从完善安全生产评价体系方面做足工夫,把“一岗双责”做实。
1、完善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评价制度,由各级安委会牵头组织工作组,定期(每年)或不定期(一事一评价)对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限的政府职能部门(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客观、全面的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这些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升级晋职的重要依据,作为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问责的重要依据,令“一岗双责”来得更实在。 2、主动发布信息。目前,我们处在资讯高度发达的社会环境中,社会舆论对政府的监督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如网络等。与其让社会舆论凭道听途说或主观猜测来评是评非,不如主动出击,主动发布评价结果,严厉惩处相关责任人,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避免出现社会歪曲、舆论误导等不利局面,正面树立党委政府形象,防止党委政府公信力流失。主动发布信息的另一好处是可以让区域(行业)间相互借鉴、举一反三,降低同类事故或问题再次发生的概率,确保区域(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平衡发展。
(三)划清安全生产两类责任。总体评价,对于安全生产,“两类责任”相互交织、混淆,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
多、责任重,精力无谓消耗,工作疲于应付,工作质量与成效大打折扣。各类繁琐的量化任务指标本属于企业主体责任的范畴,应该在立法保障的前提下,由企业按《标准》主动抓落实,令我们得以解脱,把这部分精力重点投向“防病”方面,不再应付了事,立争有所作为。愚己之见,应着重做到“两抓起”、“两着力”。
1、“两抓起”。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是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是否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对生产安全的影响举足轻重。一是安全必须从娃娃抓起。我们要把安全教育,包括安全生产基础教育进家庭、进课堂,从小培养我们下一代的安全意识和安全常识,确保我们的下一代从小学、中学开始,便知安全(知安全常识)、守安全(守安全规范)、要安全(要个人安全,并“小手牵大手”,要父母家人安全)。二是安全必须从理念抓起。我们要借鉴国际安全社区创建的经验,把培养全社会“大安全理念”作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立足点和归宿点,列入工作的重中之重,贯穿于工作的始终。
2、“两着力”。一是安全必须从监督着力。通过日常巡查工作,监督企业是否达到安全生产标准,监督中介机构把关是否严格、工作是否尽责,监督企业动态安全生产指标是否发生改变等等。二是安全必须从执法着力。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标准或安全生产动态指标发生改变,不符合或不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企
业,要有“重典治乱”的决心和勇气,一律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期限到达后,及时组织验收;对未及时整改的企业,一律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必要时下发停业整改指令,什么时候整改完毕什么时候验收,什么时候整改合格什么时候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对于把关不严格、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一律严惩不怠,并及时向全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当然,“两抓起”、“两着力”绝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全貌,而是工作的重中之重。以上意见和建议希望能够引起全国同仁关注和热议,希望未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再如必履薄冰,不再靠运气去搏,而是靠法律法规来规范,靠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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