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动车加强机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标准阻火器,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消防车、救护车、气防车除外)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由所在生产装置、罐区的车间安全员办理。 第四条 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机动车辆通行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
第五条 门卫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做好登记,对阻火器不符合标准或无“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的车辆,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 第六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
第七条 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如果出现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须立即停车熄火,听从有关人员的指挥。 第 在生产装置开停工期间,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
第九条 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装置区、罐区。
第十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带车人或驾驶员持有,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时随身携带;第二联为存根,由所在生产装置、罐区的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经理安全管理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管理的方针、、法律、法规。
二、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持本单位的安全委员会的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一安全委员会会议,分析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检查安全工作执行情况。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编配安全职能机构,保证安全组织机构的有效运行,确保安管部门正常行使职责。
四、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安全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组织本单位安全培训教育,做到安全工作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点评。
五、保证安全生产资金足额投入并有效使用,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六、组织安委会决定对重大事故和其他事故的处理,处罚事故责任人,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工作有突出贡献和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
七、组织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学习和演练。发生事故如实上报,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调查、及时上报、分析责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裁定。 八、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根据《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市交通运输局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被约谈单位包括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办)、局属各行业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企业。
第四条 约谈由局领导或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根据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和类型,由分管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交通建设工程的局领导主持约谈,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参加约谈工作。 第五条 局安委会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其职责为: (一)负责通知参加约谈的单位和人员; (二)负责约谈记录,起草及印发约谈纪要; (三)负责相关约谈材料的整理归档保存;
(四)负责督促有关单位跟踪、督办整改方案的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五)其他事项。
第六条 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交通建设工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局应对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一)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或省、省交通运输厅、市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 (二)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存在迟报、漏报或瞒报的;
(四)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交通建设工程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性质比较严重、影响比较大的; (五)需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约谈对象为:
(一)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二)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交通运输局、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 (三)需约谈的其他人员。
约谈对象应按要求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 局安委会提前3天向约谈单位发送《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事项、约谈人员、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等事项。
被约谈单位收到《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后,应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同时上报被约谈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九条 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人通报约谈事由、目的等事项,听取被约谈单位安全工作管理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或对事故有关情况的汇报,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十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局安委会,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约谈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局将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属有关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部门的约谈规定。
营运驾驶员安全操作规范
(1)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地区、本单位的各项危险品安全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行车,依法经营。
(2)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强烈的安全行车意识和驾驶员责任感,积极参加危险品安全技术培训和各项安全活动,不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业务和专业知识,养成良好的驾驶作风和守法习惯。
(3)认真钻研业务,精心保管和爱护车辆,熟悉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掌握车辆的常规维护,修理技能,危险品应急处理,确保车辆的转向、制动,灯光等综合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和各项危险品安全设施齐备有效。
(4)严格执行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度,自觉配合公司安全部门的工作,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确保行车安全。
(5)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品,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车辆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车辆。
(6)按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出车携带好各种证件,认真执行运行作业计划,按照调度规定线路,时间、正点运营,严格遵守运输纪律,服从交警、运管和公司的管理,安全,优质,低耗的完成运输任务。 (7)在运输过程中,接受押运员的监督,听从押运员关于托运危险品货物注意事项的指导,积极配合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
(8)行车前检查行包,货物是否装捆牢固,质量及货物长、宽、高是否符合规定;危险品货物是否符合运输安全要求,严禁超载即半路载客。
(9)积极维护货主的合法权益,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见义勇为,弘扬正气。
(10)发生较大交通事故时,必须保护好现场,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危险品货物发生危险,扩大损失。积极抢救伤者及财产,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迅速向当地、交警及相关部门、单位报告,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救助、清理工作。
公路段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强大的安全生产监督网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地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严查三违行为,达到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新和段安全生产违章行为举报制度。
1、根据段实际,在段机运室设立专人安全生产举报接应,向全段公布举报电话,随时接受全体职工(包括退离休职工)的举报信及举报电话,并落实专人管理。
2、全段职工、家属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三违行为,均有权且有义务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3、凡是职工报告或举报的情况,不论事情大小,都必须认真调查清楚,不能推诿,更不能拒绝报告人和举报人;若需上级安监部门派员调查的,必须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并配合搞好调查。4、对包庇、推诿、隐瞒不报、故意拖延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的责任人,段安全办将予以严肃查处。
5、受理的报告和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必须形成书面材料,并作出处理决定;需落实整改措施的,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并督促落实。
6、不论在何种情况下,接受举报的专人都必须替举报人保密,严禁将举报人的姓名、家庭等真实情况泄露给第三者,更不能对举报人打击报复,一经发现,段安全办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奖励
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违章行为,经调查确认属实,分别按下列情况给予奖励。 1、举报本段在管理上存在缺陷或隐患的,给予奖励50元。 2、举报本段一般性隐患、违章行为的,给予奖励100元。
3、举报本段重、特大事故隐患,重大违章行为的,视情况给予奖励200-1000元。 4、举报本段机驾人员边驾驶边接打手机的,给予奖励50元。。 5、举报本段机驾人员上班酗酒的,给予奖励100元。。
上述奖励对象不包括本段安全管理部门的人员或具有安全管理职能的人员。 8、惩罚
段机关工作人员下基层检查工作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不检举,不报告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车队司机安全职责
1在队长的带领下要穿戴整洁,礼貌待人,持证上岗,本着优质服务的原则,做好各车间、部门的生产协调工作。 2交司机必须现场交并将车辆运行情况告知对方。 3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服从领导安排,工作尽职尽责。
4严格遵守厂内制定的各项交通规定,时刻把安全放在首位,讲究职业道德,不准超速行驶,酒后驾车和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事情。
5爱好车辆及附件,按时给车辆做保养,保持车辆车容整洁,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安全行车,礼貌行车。 6做好保密工作,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不传闲话。
7自觉参加有关学习和各项活动,自觉遵守有关各项制度,团结互助,不做损害集体和他人的事情,不擅离职守。 8严格遵守机动车辆七大禁令及厂内的各项管理制度。
9车辆在运行前当班司机要仔细检查车辆的气压,油、水位,轮胎螺丝等,车辆发动后要看气压、电压是否良好,有问题及时上报。
10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装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1、装卸管理人员应了解所运载的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防护要求和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措施。 2、装卸过程中,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不得离开车辆,并负责监装、监卸,办理货物交接签证手续时要点收、点交。 3、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带防火罩,按作业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作业区,并将车辆摆在容易驶离作业现
场的方位上。
4、车辆停靠装卸区时,应听从作业区指挥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货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正在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准堵塞安全通道。
5、作业前,应核对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托运单相符,并认真检查货物包装是否破损及货物包装的完整状况。货物与运单不符或包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拒绝装车。
6、装卸操作时应根据货物包装的类型、体积、重量、件数的情况,并根据《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要求,轻拿轻放,谨慎操作,严防跌落、摔碰、泄漏,禁止撞击、拖拉翻滚、投掷。 7、装载危险货物应符合规定的认定标准,不得超载装运货物。
8、装卸过程中,车辆发动机应熄火,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措施。 9、装卸作业场所要远离热源,严禁受热,通风良好;场所内电气设备应符合规定要求,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照明灯应具有防爆性能;要有防静电和避雷装置。
10、危险货物装卸完毕,作业场所必须彻底清扫干净,装过剧毒品的车辆和受到危险污染的车辆、工具必须洗刷和除污。货物的撒漏和受到危险货物污染的污染物必须送到当地环保部门指定地点集中处理。 11、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车辆。
汽车站安全管理制度
1、从营运车辆进站报班开始,安检员首先复核司助人员出示了安检单”日期是否过期,是否通过本公司要检员的初检然后对车辆进一步进行包手“制动、转向”等方面复检,同时检查防滑设备、灭火器、驾驶员资格身份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四证一牌”中是否有其中一项过期或不全的安检,如发现一次则要求驾驶员所驾驶的营运车辆停班,同时报运输公司及时调整备用车辆进行顶班,然后对驾驶员进行必要处理。·
3、营运车辆出站时,汽车站则进行‘;出站登记”审核,并检查营运车辆是否按规定出行,严禁出站旅客超员,行李超载,如发现旅客和超载货物疏散下一班客车,并对司助人员进行处理,并通知其公司管理人员。
通过以上工作规则,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发生,保证旅客人员身安全源头管理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确保“三不进站,出站”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隧道防溜车管理办法
一、机车车组防溜措施 1、机车运行前必须严格执行机车车辆操作规程行车,认真检查机车机况是否良好,特别是机车刹车系统是否安全可靠,严禁车辆带病运行。
2、机车组运行过程中严格执行有轨运输管理办法要求中三不超、开之要求。
3、机车组运行必须严格执行交制度。机车组后严格检查车辆防溜车设备与器具是否齐全(铁楔、撬棍)。 4、机车在进洞需经调度室安排方可进入施工隧道内,机车组进入隧道内进行摘挂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车辆摘挂作业顺序(安设好铁楔阻车器)要求方可摘挂。严禁在运行中进行摘挂作业和利用惯性进行自然摘挂作业。严禁溜放所有车辆。
5、机车拖挂平板或砼罐车作业时,因施工需较长时间停车时司机不得下车,必须不间断监视制动风缸风压,当总风缸风压低于500kpa时要及时补风,在线路坡度超过2.5作业时,且停车时间超过20分钟时,调车员下车放置双止轮器止轮,止轮器应放在车辆一侧的两端,必须紧贴车轮踏面,防止制动失灵时轨道车溜逸。
6、当需要摘挂单独停放的平板车或其他车辆时,必须在车辆前后安设止轮器必须要安好压实一侧双止轮器止轮,防止车辆在重力作用下自行溜逸。 二、工区防溜车安全管理措施
1、洞内作业人员如发现有车辆溜车,应该尽快躲避至附近避车洞内并及时提醒周围的工作人员主动避让。 2、洞内作业人员在没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在轨道上坐、卧、停留或休息。 三、防溜车其他要求
1、长陡坡应有防止溜车伤人的严密的安全措施,如:反坡隧道在衬砌、捡底、掌子面在等人员相对集中适当处,正坡隧道在洞口附近设置人员警戒或强制翻车装置等。
2、严禁无轨机动车辆进洞,如确需,则必须制定严密的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非机动车无牵引车牵引下坡时,严禁溜放。
液化石油气罐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
(1)遵守液化石油气罐车运输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接受交通安全教育。 (2)对罐车进行定期检查。
(3)参与制定、修订完善公司液化石油气罐车行驶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4)有权拒绝违法驾驶作业。
(5)班前、班中、班后进行安全检查,辨识安全生产风险,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苗头。
(6)驾驶室严禁混运禁忌化学品并严格控制火源,如运输禁忌化学品等而导致事故,应负全部责任。 (7)发生交通事故时,抢救伤员,最快时间内上报事故。
(8)有责任、有义务第一时间消灭身边的安全隐患和事故苗头,有责任、有义务无条件参加公司安排的抢险任务。 (9)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及制止违章作业,有权拒绝参加严重威胁个人人身安全的危险作业。 (10)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对自身安全负责。
运输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了保证运输工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运输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规,具备有关证照,方能进入矿山运输。 二、运输工、运输前必须认真检查运输工具是否良好,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三、运输工在运输时,要认真检查有效路面,不能在危险道路和滑坡道路上行驶,卸卸运输坡度不得超过6120。 四、运输工作人员在运输时要配戴安全帽。
五、装卸时要注意矿石是否稳定,预防掉矿石伤人。
六、运输行驶时要注意运输各系统,不能随意手动挡杆。
七、以上制度必须严格执行,违反以上制度罚款100元。并追究一切责任。
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1、电厂厂区范围内行驶、作业的机动车辆,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近应齐全有效,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2、电厂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
3、厂内机动车辆应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并进行年度检验。
4、车辆驾驶人员需参加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考核,取得《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证》。 5、电厂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应符合原劳动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车辆应符合其安全技术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应符合《厂矿企业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的规定。
车辆报废制度
1目的
为保障安全运输,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车辆报废管理规定》等国家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达到标准要求报废条件的机动车辆。 3责任
车辆报废手续由车技部负责办理。 4内容与要求
4.1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的车辆,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4.2报废条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 (2)中、重型载货汽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 (3)带拖挂的载货汽车使用8年;
(4)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情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5)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6)汽车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7)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8)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4.3报废程序
(1)司机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报市车管所批准,从批准之日起列入报废车,停止营运。 (2)车辆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三个工作日内把报废车辆的有关证件交还给公司。 (3)报废车辆由公司办公室备案。 5相关记录
《车辆运营年限及公里数登记台账》 《车辆报废登记台账》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交通违法违法劝导制度
(一)要根据辖区实际,确定不少于2个重点村,各重点村要根据车辆、行人等交通情况,选择重要路口或点位设立劝导点,每个劝导点要设立醒目标志标牌。
(二)每个劝导点配备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员1-2人。劝导员实行聘用制,聘用合同存档备查。
(三)要为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员落实必要的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具和反光背心、口哨、臂章、记录本等物品。 (四)劝导员要针对逢十赶集和节假日人流、车流量大的情况,重点突出农村客运超员,面包车非法营运,三轮车非法载人,电动车、摩托车无牌无证、不戴安全头盔、超载,运输型拖拉机超载、人货混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劝导、纠正,并做好工作记录。
(五)劝导员在道路上设点劝导、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坚持合法、公正、文明、规范、理性原则,着统一服装和反光背心,佩戴规定的执勤装备和统一制作的工作证,并选择安全可靠、道路宽阔、视线良好且不妨碍交通的合适地点,摆放必要的锥形筒和劝导标牌。
(六)辖区出现交通堵塞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劝导员要及时妥善处置,第一时间报告辖区交警部门,并协助交通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协助交警部门处理善后赔偿调解工作。
(七)镇要强化劝导员管理,交警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法律法规培训学习,不断增强劝导员的法律意识和劝导、纠正交通违法行为能力,严格规范执勤行为。
(八)劝导员要严守法律法规要求,严禁收取罚没款。一经发现,从严惩处,构成违法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车辆检查制度
1目的和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所有车辆日常及各运行过程检查工作的方法、要求,目的是为有效地保障车辆安全运行、送货的及时性,从而进一步提高车辆利用率,特此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车辆的检查工作。
2职责
综合管理部是负责所有车辆检查的归口管理部门。 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日常、行车过程检查工作。
综合管理部车管员负责对车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以及驾驶员检查工作完成情况的抽查。 3、工作要求 (1)出车前检查
车辆出车前,必须由驾驶员在指定位置对车辆进行检查。
若发现有影响正常、安全行车的问题(灯光系统、刹车系统)应及时进行维修,经修复后方可出车。 (2)行车过程
车辆运行过程中,槽车驾驶员应按照槽车送(提)货记录表;车辆长时间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务必定时到休息站停车并对各行走机构、轮胎、安全附件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行车。 (3)车辆返回公司
车辆回场后,驾驶员对车辆各系统进行仔细检查,将运行过程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书面汇报车管员,及时处理。最后关好车窗、车门,以确保停车安全,同时需取走车门及电门钥匙,由驾驶员上交相关部门。如因车辆修理而影响第二天正常出车,车辆管理员应及时告知销售部,便于其对车辆的统一、协调安排。 4其它要求
车辆检查工作必须认真仔细,做到宁愿反映问题出错,也不能放过任何故障隐患。对于在车检工作中马虎行事,以致造成送货延误等后果,按责任对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
驾驶员在每次出车前、回场后必须对车辆及随车设施进行检查,包括拆装工具、车辆性能等,以确保行车安全。一经发现问题,应及时连同车辆的行驶状况向车辆管理员汇报,并作记录,杜绝带病出车。
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年检,年检合格方可使用。对于车辆的各项技术状况鉴定应依照有关规定每季度检测一次。营运危险品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一级车辆技术等级指标的要求,严禁未按期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上路行驶。 车辆管理员每天对车辆进行一次抽查并进行记录,在抽查时发现异常问题应及时上报部门主管和安排维修。
综合管理每月会同各相关人员进行一次抽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而日常检查未检出的,将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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