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爱go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完整版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完整版

来源:爱go旅游网


中国法制史

导论

1.概念题

中国法制史:

中华法系:a、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b开始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成熟。国家和法产生于夏朝,经过商周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制大变革,成文法的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再经汉代三国两晋,到隋唐,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成熟了,且自成体系c、以唐律为代表,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d、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曾经对中国古代社会以及亚洲邻国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华法系

2、问答题

学习中法史的意义:a、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中华文化里有丰富法律经验;借鉴) b、有利于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寻根溯源)

第一章

1概念题

汤刑:A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狭义是商朝的刑罚手段。B从文献记载上看,《汤刑》是商代的带有习惯法性质一个刑事法律,整个商代一直适用。《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吕氏春秋孝行》中说,传说商汤制定的汤刑有300条之多。《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C、总之,在继承夏朝法制的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体制诉讼制度等方面,已取得了长足进展。20世纪初期出土的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及诉讼制度已经较为完备。D、汤刑虽然是以汤来命名的,但它并不是商汤所做,同样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汤命名的。其具体内容不详。

神判:A神判是以非人的神灵为后盾的解决氏族成员的争端和纠纷的一种司法审判方法,它把发动战争消灭整个种族的天罚转移到了内部对于个别人的天罚 B形成原因:社会发展阶段和文明进化程度的限制 C、两种方式:占卜判决与神兽判决

2.问答题

夏商刑法主要内容概述:1刑罚制度 2主要罪名 3刑法适用制度

第二章

1概念题

宗法制:A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放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B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C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

D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E后来,各王朝的统治者对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

群饮: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对聚众饮酒者以该罪论处。

奴隶制五刑:这是在夏商等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这五种刑罚。墨刑,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指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指砍去受刑人的脚;宫刑,指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大辟,指死刑。五刑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

圜土之制: 是西周时期的一种刑罚。所谓“圜土”是西周时期的监狱。这种刑罚是指将犯罪的人 关在监狱里劳动改造,并取消其正常人佩戴的冠带,以示耻辱。这实际上是一种限制受刑人自由并强迫其服劳役的有期限的刑罚,也可以说是我国最早的有期徒刑。

嘉石之制:将那些轻微犯罪人,束缚其手脚,坐于“嘉石”一定时日,使其思过、悔改, 然后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进行一段时间的劳役,期满后释放。

三赦之法: :幼弱、老耄、蠢愚三种人犯罪减轻、赦免其刑罚。

三宥之法:过失、弗知、遗忘三种情况的犯罪,可以宽宥、原谅。

非眚: 是西周刑罚原则的一种主张。所谓“眚”指过失;非眚,即故意。西周的刑罚主张,对 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故意犯罪,也得杀头。

惟终: 是西周刑罚原则的一种主张。所谓“惟终” 指惯犯。西周的刑罚主张,对有人罪过虽小, 但因是惯犯,也得杀头

非终:偶犯

七出 : 是西周解除婚姻关系的七条理由,也可称为 “七去” 男子可以以七条理由中的任何一条 。休妻。这七条理由是:不顺父母、无子、淫、 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三不去:是西周维护婚姻关系的三条理由。指男方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能休妻:无娘家可归的、 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前贫贱后富贵的。“三不去”对稳定婚姻关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六礼: 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西周的“六礼”对后世的影响很大,中国古 代的聘娶婚嫁源于此。

五听: 指西周时期形成的审理案件的制度。五听指的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听要求在审理案件时,要特别注意观察当事人在陈述时的语言表达、面色、喘息、听觉、 目光这些方面的情况。五听实际上是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

2问答题

简答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1)“敬天保民”和“明德慎罚”。“敬天保民”的思想是对

商朝统治者单纯信奉天命政策的转变,由信奉天命发展到与保民并重,通过保民来获得天命。“明德慎罚”是“敬天保民”的具体化,就是要以德教化民众、对民众行仁政,施用刑罚要慎重。

(2)亲亲、尊尊。亲亲就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就是要服从周天子和各诸侯国的国君。西周立国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强化了血缘关系,并把血缘上的亲亲原则与政治上的尊尊原则密切结合起来。以血缘上亲疏、嫡庶的标准,来确定身份等级,来分配权利义务。

(3)刑罚世轻世重 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轻与重.刑新国用轻典(以安定人心) ,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维持社 会秩序) .

简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 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西周时期的“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两者相互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社会法律体系。其中,以礼为主,以刑为辅。“礼”是积极的、主动的典范,是禁止恶于未然的预防;“刑” 是消极的处罚,是罚恶于已然的制裁。也就是说,“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他的功能重在“教化”“刑”相对处于被动状 ;态,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法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刑”的功能,重在制裁。

简述西周主要刑法原则:第一 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是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在刑罚定罪量刑上的具体体现是一项矜老恤幼的典型制度 第二 区分故意与过失 惯犯与偶犯 第三 罪疑从轻 罪疑从赦 第四 宽严适中 强调在定罪量刑时做不轻不重不偏不倚 第四:三国三典的适用原则 时地制宜些犯罪:犯上作乱、杀人越货;第六慎罚、严谨错杀无辜

如何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与“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 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这礼、刑分野,充分说明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即奴隶主贵族享有特权的奴隶制法。“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但是西周“礼治”的特点,也是由“亲亲”、“尊尊”派生出来的指导立法、司法的另一重要原则。

如“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有赐死而无戮辱”、“公族无宫刑”等等;在诉讼上也有“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之类的规定。不但如此,许多高级贵族还享有减免罪刑的特权。

礼、法之争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礼下庶人、刑上大夫两相结合的过程。

第四章

1概念题

铸刑鼎:春秋时期, 郑国的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23后,晋国的赵鞅把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这是中国古代第二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竹刑: 公元前 530 年,郑国的邓析综合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史称“竹 刑”“竹刑”在社会流转后最终被官方接受,为郑国的正式法律。

《法经》 :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战国时期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法经》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改法为律:

2简答题

简答儒家和法家主要法律思想:儒家:<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2、 “德主刑辅”的德治学说3、强调人治,主张“为政在人” 法家:法家重“法制” 、倡导“以法治国”

成文法的公布遭到谁反对?为何反对?

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从法律角度看,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3)用法 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4)全面贯彻法 家学派“以法治国”“明法重刑”等主张。影响,从政治上看,一方面清理 了旧贵族的政治经济势力,另一方面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在广度和深度上超过了其他法家代表的改革,使秦国成为“战国七雄”之首的强国,为后来秦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从法制改革上看,商鞅变法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的秦律,对于秦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秦汉以后的封建法典大都以“律”为名,提出了一系列的“法治”理论和推行“法治”的方法;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制,为秦始皇建立统一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第四章

1概念题

廷行事: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廷行事”即判案成例,在秦朝时已把司法机关

的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文之外可资援引的审判依据了。

《法律答问》——秦简《法律答问》是以问答的形式,利用案例的方式,对法律内容、 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说明。 这种法律形式是秦统治者为维护 法律的统一性,而委派专门的司法官吏对现有律典进行的解释。

不直罪: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纵囚\"罪:应该处罪而故意不处罪,以及减轻罪行,故意使被告够不上处罚标准,从而判令无罪

失刑罪: 中国古代官吏职务犯罪的罪名,“凡因过失使判决量刑不当的,构成失刑罪”

(非)公室告:秦朝根据告诉状的不同, 把犯罪分子分为 “公 告室”和“非公告室”犯罪两类。所谓“公告室”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 社会利益的犯罪。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力和义务向官府告发;所谓“非公告室”是指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凡是犯“非公告室”的犯罪,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官府也不受理。

2简答题

简答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一)法令由一统 有两层意思,其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其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二)事皆决于法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这本来是战国时新兴地主阶级“以法治国”的主张。秦朝建立后,仍以此做指导,加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三)以刑杀为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辄触犯刑律;二是严刑重罚。这是商鞅轻罪重刑思想的继续和发展。

简析秦代的刑法原则: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

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3)区分故意(“端”)与过失(“非端”)。秦律中故意称“端”,过失为“不端”。(4)并合论罪。所谓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共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处刑较重。(6)自首减刑。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7)诬告反坐。诬告,秦律称“诬人”。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端告”,即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依律对诬告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这就是诬告反坐。

第五章

1概念题

无为而治: 黄老学派是战国时期兴起的假托黄帝、老子为其创始人的学派,道、法兼容,排斥儒术,但至汉初黄老学派已具有道、儒、法相结合的特点,认为最高规则是“天道”,法律的权威源于自然的“道”,即“道生法”。“道”的基本内容就是“无为而治”,即顺应自然和社会规律实行统治。贯彻黄老“清静无为”思想,汉初统治者施行轻徭薄赋,减轻民众负担。约法省刑,使法律内容应尽可能简单易懂,便于官民掌握。

九章律是西汉的法典。萧何在参照、借鉴《法经》和《秦律》的基础上制定的《九章律》继承和保留了《法经》六篇的体例结构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故称为《九章律》

“约法三章” : 早在楚汉相争时期,刘邦为了争取民心,在入咸阳后,宣布废秦苛法,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命”

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两汉时期,主要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 比等。 (1)律。自商鞅改法为律后,刑律一直为秦汉时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2)令。是皇帝针对特定事件特定对象临时 发布的诏令。 (3)科。是一种针对特定犯罪而设的单行的 刑事条例。 (4)比,又称决事比。是汉代的主要法律形 式之一。与近代的类推相似。

亲亲得相首匿 : 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 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 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 原则,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卑幼隐匿有罪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 尊长隐匿有罪卑幼,死罪上请廷尉决定是否追究罪责,死罪以下也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刑法适用制度自汉宣帝以后成为中国古代重要刑事法律原则之一,并一直为后世历代所沿用。

沈命法:为了有效镇压农民起义,汉武帝作《沈命法》规定:“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 沈,没的意思,沈命,即指对敢于隐藏盗贼的人,剥夺其生命。《沈命法》就是惩处隐匿盗贼之法。颁布此法的目的是督促官吏及时发觉和缉捕盗贼。根据这个法律,如果“群盗起”,有关官吏未发觉或者发觉了而未全部逮捕,郡守以下皆处死

见知故纵——是指官吏见知犯罪必予追究,否则将获同罪

阿党附益——由中央委派的诸侯国丞相相对诸侯的罪名不予揭露,构成“阿党” 罪;中央朝臣与诸侯勾结,构成“附益”罪

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汉代的一种司法制度。汉代以董仲书为代表儒家学派为了改变

法家思想主宰 司法领域的现状,通过皇权的力量要求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文或虽有条文但不符合儒家 道德的案子时,根据《春秋》经义断案,实际上赋予《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

录囚制度:上级官员亲自巡行莅临下级司法机构,亲自提审在押犯,发现错误立即予以纠正平反。

2问答题

简述文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汉初基本上沿用了秦的死刑及肉刑制度。到了汉文帝和汉景帝时代,社会矛盾已趋于缓和为刑制改革创造了有利的社会条件。而缇萦上书更是促进了刑制改革。 汉文帝下令废除肉刑。把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汉景帝继位后,在文帝的基础上对刑罚制度作了进一步的改革。将文帝时劓刑的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的笞五百改为笞三百;后又改笞三百为笞二百,笞二百为笞一百。并规定笞杖的长宽及厚度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这使得刑制改革迈进了一大步。

试述汉代司法 “儒家化” 的情况及其影响。 在汉代司法的儒家化的过程中,所起作用最 大的是董仲舒及其“春秋决狱” 。所谓“春秋 决狱”是指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文或虽有条 文但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时,根据《春秋》 经义断案,实际上赋予《春秋》经义极高的 法律效力。它的触角首先伸向司法领域,后 又通过“决事比”的方式渗入立法领域。经 过皇帝的认可, 《春秋决狱》成为司法实践的 依据,它起到了一种“判例法”的作用,而 体现在该书中的儒家道德原则变成了法律原 则。春秋决狱成为汉代的一种司法制度,其 实质是用儒家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这 实际上是汉代儒家依凭皇权的力量在法制领 域进行的一场扭转乾坤的变革。 事实上,汉代儒家士大夫不仅根据《春秋》 之

经义断狱,而且还扩大范围,根据其它的 儒家经典断狱,故史家又称“引经断狱” 。在 引经断狱的过程中,遇到经义与律典有矛盾 的时候,需要作出解释,在当时修改律典是 不太容易的,因此,一些儒生干脆撰写一些 用儒家经典解释律典的著作,使律典中的条 文符合儒家的经义。这样,当他的法律著作 得到皇帝的批准时,法律也就儒家化了。当 时的《大杜律》《小杜律》成为了司法实践 、 的依据。 我们从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看,无论是引 经决狱还是引经注律都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 步骤。它们为后世的“纳礼入律”即直接把 儒家道德纳入封建法典铺平了道路,奠定了基础。从此,儒家思想开始全面登上中国古 代法律史上的舞台。

论述西汉前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大体经历了三个过 程。

一(为什么采纳无为而治)学派 “无为而治” 的思想。汉朝建立后,统治者总结了秦朝灭 亡的教训,认识到轻徭薄赋、省减刑罚、让 人民休养生息乃是争取民心,使社会安定和 经济发展的必要措施。汉初所推崇地道家学 派是黄老之学。黄老学派在思想上兼综道家 与法家学说,主张治国应德刑并用,但须以 德为主,先德后刑,刑罚要轻缓,法令要省 减, 反映了一种重德轻刑德主张。 重德轻刑” “ 是“无为而治”的一种表现,汉初统治者采 取这一治国主张,为当时的政权稳定、经济 恢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是“独尊儒术”的原因与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文景之后的统治者放弃了“无为而 治”的政策。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这种政策与 当时统治者的加强中央集权的愿望相悖。而 儒家学说对有关加强中央集权、抑制统治集 团内部的离心倾向、巩固社会程序等非常有 利,故儒家学说取代黄老学说被汉朝统治者 采纳成为历史的必然。董仲舒在这一过程中 起到了重要作用。他提出的“罢黜百家,独 尊儒术”的思想被汉武帝采纳。汉元帝继位后, 儒学在实质上获得了独尊的地位, “罢而黜百家”的过程也最终完成了。

三是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它开始于汉初。在汉代司法的儒家化的过程中,所起作用最大的是董仲舒及其“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成为汉代的一种司法制度,其实质是用儒家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事实上,汉代儒家士大夫不仅根据《春秋》之经义断狱,而且还扩大范围, 根据其它的儒家经典断狱。我们从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看,无论是引经决狱还是引经注律都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步骤。它们为后世的“纳礼入律”即直接把儒家道德纳入封建法典铺平了道路,奠定了基础。从此,儒家思想开始全面登上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舞台。

第六章

1简答题

曹魏“新律” : 又称 《魏律》 是魏明帝时期制定的主要法典。 , 魏明帝即位后,鉴于汉末律令繁杂,刑罚苛 重,于是下诏改定形制,作新律 18 篇,史称 《曹魏律》 。

《泰始律》曹魏末年,司马氏执掌大权,他以魏律“烦杂”“科网本密”为名,命贾充、杜预、裴偕等十四名重臣名儒,以汉、魏律为基础,修订律令,史称《晋律》 ,由于其制定并颁布于泰始年间,因此又称为《泰始律》《泰始律》在法典篇数上的变化是增加至二十篇

《张杜律》 : 《晋律》完成后,著名法学家张斐、杜预为 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 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此,后人把张杜 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称之为《张杜 律》 。

《北齐律》 : 北齐建立后,在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完成了《北齐律》,有

12 。 篇,它将“刑名”与“法例”合为“明例律” 一篇,充实了刑律总则,并精炼了刑律分则,

使其成为 11 篇。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社会 刑律发展史上起到了承先启后的重要作用。 “官当” :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 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 魏律》与《陈律》中。《北魏律》规定,每一爵位可抵当徒罪二年;《陈律》规定,凡以官 爵抵折徒刑,同渎刑结合使用。这表明当时 封建特权法有了进一步发展。

“八议” : 《魏律》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史称“八 议”入律。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 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 须奏请皇帝裁决。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 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至 此以后, “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主要内容。

“重罪十条” :北齐为了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并将其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这十种重罪分别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准五服以治罪原则:即亲属间的刑事侵犯案件,要根据“服制”所确立的亲属之间远近亲疏关系来审判和定罪量刑的原则,《晋律》时首次被规定。“服制”,即以丧服的粗细生熟和服丧时间长短为标准区分亲属关系亲疏远近。“服制”分五个等级: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

直诉制:西晋时出现了允许有重大冤屈者可以不受诉讼级别的限制,将冤屈直接诉于

皇帝或者钦差大臣的直诉制度。晋武帝时,在朝堂外设置登闻鼓,允许有重大冤屈者不受审级限制,击鼓向皇帝直诉。直诉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最高统治者掌握狱情,自上而下进行司法监督,加强对司法权的控制

2问答题

简述从“具律”到“明例律”的演变。 “具律”首先出现在战国时期的《法经》中, 位于篇末, 具有现代法典总则的功能。 法经》 《 中其余五篇为分则。 《法经》确立了当时的法 典的体例结构为:总则在后,分则在前。中 国的封建法典以《法经》为源头,比如秦律 就继承了这种体例。到了汉代, 《九章律》又 在继承《法经》六篇的基础上与六篇之后增 加了三篇,但这种结构使“具律”既不在始, 又不在终,显得不尽合理。三国时期, 《曹魏 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 , 仍具有总则的性质,并将其提前至首篇,其 后依次排列所统帅的分则各篇。这种体例被 确定后,至西晋, 《晋律》在其基础上增加了 “法例”一篇。到了北齐定律时, 《北齐律》 最终将总则性质的“刑名”及“法例”合为 一篇,称之为“名例” ,仍置于首篇作为总则 统帅其余各篇。 “明例律”的确立,在法典结 构上最终形成了总则在前、 分则在后的模式。 从此,总则名称及总则与其它各篇的关系被 固定下来,为后世历代的封建立法所继承, 使法典结构更加完善。

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发展1)法律注释水平明显提高。 (2)法典编纂技术渐趋成熟。 (3)律学理论水平进一步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的改革。(1)废处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西魏和北齐都曾颁布诏令,废除宫刑。至此,宫刑不再作为一种法定刑。(2)改革妇女从坐制度。曹魏高贵乡公时规定: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已嫁之妇,“从夫家之罚”(3)定流行为减死

之刑。北魏和北齐根据“赦死从流”的原则,将流刑列为法定刑,作为死刑和徒刑之间的中间刑,从而填补了自汉文帝改革刑制以来徒刑与死刑之间的空白,魏隋唐时期封建刑罚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论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与律进一步融合的表现:

一是首创“八议”、“官当”制,特权制度法典化。魏律首定“八议”制度。这是封建等级特权则在刑法适用上的进一步具体化,是对封建贵族官僚减免刑罚处分的特权规定。“八议”的对象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凡属上述八种人犯死罪时,“议其所犯”奏明皇帝裁处,一般可降为流罪,流罪以下减刑一等。至北魏、南陈时,法律还确定了“官当”制。这是封建法律关于官吏用官职爵位抵当徒罪的一种制度。

二是五服制度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所谓“五服”,即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所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根据服丧期限的长短与丧服质地的粗细,服制共分斩衰(三年)、齐衰(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五种,统称“五服”。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

三是确立“重罪十条”。“重罪十条”正式确立于《北齐律》,是指被封建统治者认为直接危害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包括反逆(谋反、篡权)、大逆(毁坏皇家宗庙、山陵或宫殿)、叛(背叛国家、里通敌国)、降(投降敌伪)、恶逆(谋杀或殴打尊亲属)、不道(残酷地杀人,如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不敬(偷盗皇室器物或祭祀用品,过失危及皇帝安全)、不孝(不奉敬侍养尊亲属或不依礼服丧)、不义(逆杀本属官长)、内乱(亲属之间犯奸乱伦)。凡犯有“重罪十条”之一者,不在八议、上请、赎免之列,一律予以严惩。

四是刑罚制度的改革进步。族刑连坐范围不断缩小。魏初将“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犯者“腰斩,家属从坐”,然而“不及祖父母、孙”。高贵乡公正元二年(公元255年),改定律令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东晋“惟不及妇人”。北魏初期定律令:“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而以“女子没县官”。自东晋、北魏以后,凡从坐之妇女,母妻姊妹等得以免除死刑而没为官奴婢,这对于后世的刑罚制度有明显的影响。

第六章

1概念题

《开皇律》: 随文帝时期,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出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于开皇三年颁布。《开皇律》共十二篇,共500条。《开皇律》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篮本。

《永徽律疏》: 永徽二年,唐太宗下令以《贞观律》为蓝本,稍加修改制定出《永徽律》。后又对其进行了注解,附于律文之下,于永徽四年颁布。这部法典史称《永徽律疏》。《永徽律疏》是我国迄今为此完整地保存下来地一部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 封建成文法典。

《唐六典》: 《唐六典》是记载唐代封建国家行政制度的一部重要文献。是仿照西周《周官》一书依官职分类的体例编篡而成。《唐六典》共30卷,分理、教、礼、政、刑、事六个部分。也可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行政法典。

“十恶”: 隋朝在《开皇律》中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所谓“十恶”是:谋反、

某大逆、谋叛、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作为封建法律集中打击的对象。规定,凡犯此“十恶”者,不仅对本人施以最重的刑罚予以严厉制裁,而且要株连家族,没收财产。即使是贵族官僚,也不能享受“八议”和赎刑的优待。

加狱流: 是流刑中的一种,为唐太宗时创设。是作为处理死刑减等的一种刑罚。服役时间为三年,妇女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劳役三年

出入人罪:若司法官不依律断罪,适用法律错误,以致造成“出入人罪”’的,要依律追究司法官的刑事责任。所谓“出罪”是指把有罪判为无罪或重罪判为轻罪,所谓“入罪”指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轻罪判为重罪。司法官故意出入人罪的,依律处刑;过失出入人罪的,减等处罚。唐律作此规定,意在强调加重司法官的责任,以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减少冤案的发生。

三司推事:唐朝中央和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长官会同审判,称为“三司推事”。对于不便解送中央审理的地方大案,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

2问答题

重罪十条与十恶有何不同点?为什么?1名字不同,称呼不同 一个叫罪,一个叫恶(佛教概念)恶比罪重 2加了谋反 3去了投降,增设不睦

简述唐初法制指导思想(1)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①礼是治国的主要手段。 ②法是治国不可缺少的工具。 ③治国必须礼法结合。 (2)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 (3)慎重行刑的思想。①严格依法办案,防止滥刑。②慎重审理重案。对重刑者,规定专

门的程序加以审理,避免错案。

简述唐律主要刑法适用原则第一累犯加重原则 第二 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第三 自守原则 第四 共犯原则第五数罪并罚原则 六类推原则第七化外人原则

唐律是如何维护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的?1唐律规定了“八议”,即八种人犯罪免刑或减刑,然后这八种人都是封建贵族,还规定除这八种人外,其他几种贵族享有请,减,免,赎,官当等法律特权2唐律规定了“十恶”,就是十种侵犯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关系到了贵族官僚封建统治的根本利益3唐律规定了“同罪异罚”原则,把社会成员分了等级,除皇帝外有贵族,官僚,平民,贱民,在法律上地位截然不同。4唐律规定了“贼盗”篇,保护封建政权,贵族阶级利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反正那封建统治时期皇帝又不受法律约束,法律就做来专门维护贵族官僚封建统治的,咱老百姓就是受欺压的份

简述唐律的特点 (1)礼法结合:礼是立法的依据,法是维护礼的武器。 (2)首创“疏议”:唐律首创“疏议”,把对律文的解释和补充形式推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3)律条简要。 (4)立法技术完善。 5宽仁慎刑 6礼刑并用,礼法合一。 7体例完善,结构严谨,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

论述唐律的历史地位唐律,由于它产生的历史条件,使它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史上,上承战国时期的《法经》,历经秦汉魏晋,至唐而集其大成,成为典型的封建律典。从而也使它成为唐以后历代封建律典之楷模。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清代大学问家孙星衍曾说:“不读唐律,不能知先秦历代律令因革之宜。”换言之,读了唐律,就能够了解历代律典之擅递关系和来龙去脉。纵观中国历代律典发展变化的事实,诚如孙氏所言。

由于唐朝高度发展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成为当时世界上文明先进的国家,与各

国的经贸关系和友好往来,非常频繁,许多国家特别是东亚各国,派遣使节和大批留学生来唐,学习中国的先进文化和各种典章制度。唐律设有“化外人”文条,调整外国人居唐期间的法律关系,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为唐律是一部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符合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和需要,他们在学习中国文化的同时,也把唐律引进本国,结合本国情况,制定自己的律典。在亚洲,最突出的是日本。我国著名历史学家郭沫若指出:“在隋唐两代日本的派遣了不少的僧侣学生,来到中国留学,把中国的文化,各种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差不多和盘地输运了去。”其中自然也包括法律文化。正如日本学者桑藏所说:“我国大宝律大体上是采用唐律,只不过再考虑我国国情稍加斟酌而已。”例如将唐律中的“八议”省为“六议”,删去“议勤”、“议宾”。将“十恶”改为“八虐”,删去“不睦”、“内乱”。刑罚制度大宝律仍沿唐律笞、杖、徒、流、死五刑。惟流刑不计里数,而分为近流、中流、远流三等。大宝律所规定的罪名,如阑入宫殿、犯跗、指斥乘御、私渡关等,皆与唐律相同。朝鲜古代律典,据《高丽史》记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越南古代刑法,亦“参用隋唐”。可见,唐律的影响,不仅及于唐以后宋、元、明、清各代,而且及于日本、朝鲜、越南等东亚各国,在世界几大法系中,成为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它对世界封建律典的影响,堪与罗马法媲美。因此,说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遗产中保存至今的瑰宝,应该是非常恰当的

唐朝法律怎么体现礼的精神 1总的精神 贯彻三纲P164 2唐朝立法标榜以礼作为立法原则P165 3以礼为立法根据 4以礼来注释经典

第八章

1概念题

《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开始修定宋代新的法典,同年七月完成。经太祖批准

“模印颁行”,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折杖法: 宋建隆四年颁行了“折杖法”。规定除死刑以外,其它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它改变了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意在笼络人心。

盗贼重法:《盗贼重法》是宋神宗熙宁年间颁行的一部法律,凡犯有该法所定各罪者,无论是否在重法地内犯罪,皆以《重法地法》从重惩处。其实质上是打击民众反抗,维护统治者的人身财产及其利益。

审刑院: 是宋神宗以前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审判机关。设知院事为长官及祥议官六人。凡上奏案件先交审刑院备案,后交大理寺复核,之后再返回审刑院祥议而奏请皇帝裁决。

《大元通制》:共二十篇。是元英宗仿唐、宋旧律篇目,修订成一部新的法典。

《元典章》: 是由元朝地方官府汇编而成的法规大全。它与《大元通制》几乎同时出现。该书收集了自元初以来50年间的律令典章和判例,共60卷,分10类。内容涉及到元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法律和风俗民情等各个方面。

典卖 是宋朝确立的,并被列入《宋刑统》的一项制度。自宋代以后,典卖须向官府纳税立契,在典卖活动中以法律维护家长的特权,同时严禁一物两典。典卖制度是在“不抑兼并”、“土地自由买卖”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实际上成为地方阶级兼并农民土地的一种合法手段。

提点刑狱司:提点刑狱司是宋代为加强对地方的司法监督,在各“路”设置的司法派

出机关,监督管理所辖州府的司法审判事务,审核案卷,且可随时前往各州县检查刑狱,举劾在刑狱方面失职的州府官员

理雪制度即宋代的申诉制度,判决生效后,允许犯人及家属逐级申诉,但判决已超过三年的不在此限。有关官司须按规定处理。

2问答题

试述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唐朝的灭亡以及五代十国时期的战乱使宋朝统治者深深忧思国家长治久安之道,他们认为“君弱臣强”是变乱的根源,强化中央集权应是保证政权长治久安的关键,并将这一思想贯彻到法律制度的构建上。总之,加强中央集权是宋朝最主要的任务之一,而利用法制,通过强化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加强官吏的相互牵制则是宋朝采用的主要方法,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是宋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唐末五代以来,王风微,三纲不立,社会无序而混乱,宋朝统治者由此看到了重振传统文化中“兴王攘夷”之道的必要。宋太祖由一介武夫变成为尊儒重文之君,后来的宋朝统治者也都崇文抑武,大力倡导儒学。 (3)强调慎法,法贵力行。宋朝在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同时,十分强调慎法。不仅重视法律规范,而且他们十分清楚,立法之后更为重要的是所立之法能够付诸实施才能取得实效。 (4)义利并用,通商惠工。宋朝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传统儒家重义轻利的观念受到冲击,加上宋朝所实行的内外政策使其内冗外耗,财政危机相当严重,这导致宋朝急需从经济的发展中获得更多财富,并且这一时期,在士大夫阶层已形成一股冲击秦汉以来的贱商抑末思想,它们不再把民事诉讼视为民间细故,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宋朝不得不调整历代立法中的做法,重视加强对司法实践中民事权利的保护,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做出规定,使宋朝成为中国古代民商事及经济立法最为活跃的朝代。

简述宋代的典权及其法律制度

典权是中国一项古老的传统制度,以其特有的便民功能存植于中国千百年。所谓典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物权。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方,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典价为典权人为对他人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而付出的对价。典权是一种物权。典权在历史上存在着以人身为对象的典权,如典妻雇子、典雇男女等。在中国大陆地区,承认以房屋作为典权标的物。典权是中国传统的特有法律制度。

第九章

1概念题

《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用以严惩臣民犯罪,弥补律文的不足。《明大诰》采集官民过犯的典型案例,加上明太祖的例令,由《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四个部分组成。《明大诰》巧立罪名,采用酷刑,刑罚苛重。在内容上,以严刑惩吏为重点。《明大诰》不仅是明朝重典治国思想的具体体现,而且将这一思想推行至极端,因其刑酷法严,故在朱元璋死后,终被废止。

充军:是将犯罪人发至边远地区充当军户,次于死刑而重于流刑。

廷杖制度: 是明朝重要的词法制度。明氏皇帝为了强化君主专制,强迫臣民就范,经常使用廷杖等非法之刑。所谓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

充军: 即充军刑,是明代的一种刑法。明代在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千里,近至1千里。有的不仅本人终身充军,其子孙后代也要永远充军,直至本犯亲属内勾补尽绝为止。

奸党罪: 明代的一种刑罚罪名。明律规定,凡属“在使杀人”;“巧言谏免“交结明朋党”、紊乱朝政”;“不执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等等均属“奸党”罪,量刑很重。“奸党”的实施,导致明代冤狱丛生。

九卿会审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是清代在明朝“九卿圆审”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一种会审组织和制度。“九卿”包括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九个重要的官员。凡是全国性的重要案件,特别是每年判决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需要由九卿组成最高一级的会审机构会同审理,以示重视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九卿会审,也称圆审,凡特别重大案件,二次翻供不服,根据皇帝的诏令,可由九卿会审,即由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以及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审核批准的制度

热审是暑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减免刑罚的审判制度。每年农历小满后十余日,由刑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犯,轻罪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的,令出狱听候。明宪宗时,又规定了重情疑可矜者,免死,轻罪分别减等处刑,枷号暂去枷释放。

2问答题

试述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明初统治者吸取元朝纲纪废弛、吏治腐败而导致灭亡的历史教训,在立国之初就非常重视法制建设,提出“重典治国”和“明刑弼教”等法制指导

思想,这对整个明朝的立法活动均有着深刻影响。 (1)重典治国。明王朝建立之初,朱元璋审时度势,提出“重典治国”的立法宗旨。“重典治国”立法思想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个方面。“重典治吏”,指以严厉手段维护统治集团内部秩序。“重典治民”则是严厉镇压民间一切犯上作乱行为,以维护皇权为核心的社会统治秩序。 (2)明刑弼教。明朝统治者在推崇“重典治国”思想的同时,继承传统“德主刑辅”原则,并根据时代变化,提倡“明刑弼教”之说,进一步推崇“礼法并用”的思想。将伦理道德的预防犯罪职能与法律的镇压犯罪职能相结合,而且以儒家提倡的礼仪对民众予以教化作为先导,从而稳定社会秩序,实现明王朝的长治久安。为此,明太祖创设了一些制度,力图对普通百姓进行教化,并将教化落实到社会基层。第一,明太祖设立“大诰”、“教民榜文”等法令文告形式的法律,尤其强调法制宣传和普及性,下令各地设专人定期讲读“大诰”内容。这种结合立法与法制宣传的思想及实践,既有助于教化百姓,又对稳定明朝社会秩序发挥了作用。第二,洪武五年下令在全国城乡设置“申明亭”。第三,明太祖还效仿儒家经典记载的西周“乡饮酒礼”,在民间大为推行。 (3)法贵简严。明初统治者认为元朝法制之失在于法律过于复杂,司法官员无法掌握,百姓无法知悉,致使贪官污吏舞弊弄法。为此,明太祖确立立法原则,即“法贵简严”,法律简单,官吏无从作弊;法律严厉,百姓不敢轻易犯法

简述明律定罪量刑的特有原则。 第一,确立比附原则。明律规定,律条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应比照最相近的律条定罪量刑,或加重或减轻刑罚,并上报刑部转呈皇帝批准。 第二,化外人相犯确立属地主义原则。明朝改变以往的规定,对于所有的化外人犯罪,全部按照明朝的法律进行处理,这一规定确立了属地主义原则,不再采用属人主义原则,与唐朝规定相比,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也是明朝加强专制主义统治的体现。

论明太祖朱元璋对脏吏的惩治明律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及严惩贪明律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及严惩贪明律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及严惩贪明律严禁臣下结党和

内外官交结及严惩贪官污吏官污吏官污吏官污吏::::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分散统治力量的教训,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中还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宫,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同时,还严禁内外官交结,规定,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待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附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两千里安置。为防止大臣们任用亲戚,结党营私,还规定:凡除授官职,须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若大臣亲戚非奉特旨不得除授官职,违者,罪亦如之。甚至官吏几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明律的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防止臣下结党,削弱君主集权的专职制度。在《大明律》中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植物的所谓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罚。

第十章

1概念题

.《大清律例》: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清统治者以明律为蓝本,历经顺治等四朝修律,至乾隆完成。共七篇四十七卷436条,篇目仍是名例律、吏户律、礼律、兵律、工律七篇

《大清会典》:是清代的行政法规汇编。编纂体例一如明代的会典,以官统事,并将则例按类排列于有关事项后。清代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时代皆编纂过会典,故又

称“五朝会典”。

九卿会审: 这是由明代“九卿圆审”发展而来的。清律规定,凡全国性重大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吏,通政司通政使等九个重要官员组成全审机构合同审理并奏请皇帝裁决。

热审: 热审是清前期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夏天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快放在监笞杖“轻刑”案犯,以体现所谓“恤刑”。

秋审: 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奏制度,号称“秋审大典”。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被看成是“国家大典”。秋审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由九卿、詹事、科道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共同审理。

朝审: 朝审是清朝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的组织方式大体与秋审相同,时间晚于秋审

2问答题

试述清朝“祥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形成。 一是“参汉酌全”的立法原则的形成。清代统治者从关外时期起,就重视借鉴明代法制的得失,尤其到皇太极时,已从实践中认识到吸收明代法律文化的重要,因而形成了“参汉酌金”的立法原则。即吸收明代的法制优点,有条件地授用女真族的习惯法。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开始将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封建法律意识与原则吸收到有关的法律、法令中。 二是“详绎明律、参与国制”的立法思想的确定。入关后,为了适应统治需要和重新立法的迫切要求在汉官的积极

建议下,清代法制建设将“详泽明律,参与国制”作为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主张在立法时既以明律为蓝本,吸收汉族先进的统治经验,汲取有效的内容和制度,又保留满族的民族利益、传统和习俗。 三是清代法律的逐步完善。在“详泽明律、参与国制”的立法思想指导下,清律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不断完善。实际上,从顺治到乾隆期间的立法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加深对上述立法指导思想的认识和理解的过程。在顺治年间,因满族刚刚入关,对汉文化包括明朝法律制度理解不深,只能简单地仿效,到了康熙、雍正两朝,开始注重具体法律问题的研究,感悟和掌握儒家文化精髓,为大规模立法积累了经验。乾隆年间,清已入主中原近百年,整个清朝统治已被纳入汉文化正统的轨道。此时,真正能够体现清朝特点、融满汉文化于一体的基本法典方始制定出来。

简述清朝的会审制度。 清代的会审制度在明代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形成了秋审、朝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体制。主要有①九卿会审;②秋审;③朝审;④热审这四种制度。 九卿会审:清律规定,凡全国性重大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吏,通政司通政使等九个重要官员组成全审机构合同审理并奏请皇帝裁决。 热审:热审是清前期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夏天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快放在监笞杖“轻刑”案犯,以体现所谓“恤刑”。 秋审: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奏制度,号称“秋审大典”。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被看成是“国家大典”。秋审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由九卿、詹事、科道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共同审理。

第十一章

1概念题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颁行的一部过度性法典。

在《大清律例》上稍作修改而成。共389条。并附有《禁烟条例》及《秋审条例》。

《十九信条》:1911年清政府迫于革命形势而颁布,全称为《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在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并只字不提人民的权力。它是清廷玩弄立宪骗局的最后伎俩。

《钦定宪法大纲》: 是清王朝于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是“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是中六个方面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共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23条。

资政院——是向国会过渡的权力机关,其职权包括:负责法典的修订修改,议决国家的预诀算、税法、公债,对行政机构实施监督,决定其他奉旨义议的事项等等。资政院所议决的事项须奏请皇帝裁夺;军机大臣和各部行政长官有权要求复议,若双方意见不一,则分别上奏皇帝;皇帝有权令资政院停会或解散

咨议局1907年,清政府督令各巡抚设立咨议局,从咨议局章程来看,咨议局只是一个咨询机构,并不具备立法权,其议决的方案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强制地方执行。但是它有议决监督财政的权力,有议决地方兴革大政的权力,有监督行政的权力。其议长、议员由民选产生,但是对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严格限制。至1909年10月,除新疆缓办外,其余二十一个省,均设有咨议局。咨议局主要有资产阶级立宪派构成,也有革命党参与。它的设立为资产阶级立宪派提供了一个合法的发表政见的场所。

领事裁判权:是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对在另一国领土上的本国国民按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是一种治外法权。1843年,英国通过《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取得,此后美国、日本、俄国等纷纷效法。各国在中国的这项特权于1943年被取消。是指外国

在华侨民成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被告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曲其本国派驻中国的领事按其本国法律进行裁判。这是一种“治外法权”,是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帝国主义国家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后在中国攫取的一项特权

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名义上是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构,实际上是领事裁判权的延伸。凡涉及洋人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必须由外国领事裁判,或者外国官员陪审,或者先通过领事馆,或者由领事馆到庭听讼。对于纯属华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外国领事也来“观审”并操纵判决。会审公廨实际上变成了中国与外国领事共管的机关

2问答题

简述晚清修律的指导思想。 (1)西法与中法相结合。既推行新的西方法律原则和理念,又要保护传统纲常伦理,还要减少现实推行过程中的各种阻力,做到引进西法、仿行西法又不颠覆根深蒂固的传统礼法原则,最终实现新法规缓慢推行。 (2)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相结合。清末修律过程中,沈家本等人通过删除酷刑、禁止买卖人口和蓄养奴婢、改良监狱等措施,逐步改变了清朝法律落后与野蛮的现状,促进了法制文明,为中国法制的近代化打下了基础。 (3)修律与传播法律新思想相结合。沈家本对西方法律文化有相当的了解,充分认识到法理学的昌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提出“法之修也不可不审,不可不明。而欲法之审、法之明,不可不穷其理”。从变法修律的需要出发,组织翻译大量西方法学著作,探讨西方法理学,用以指导改革旧律,建立新律,同时传播新思想,培养新式法律人才。

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清末修律是清代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论大清新刑律的主要特点及内容 它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1)《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因而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

(3)《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4)《大清新刑律》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删除了旧律中八议、十恶等名目,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

总之,从单纯技术角度和形式上看,《大清新刑律》属于近现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与中国传统法典在结构、体例及表现形式上均有较大不同。但是,《大清新刑律》对于传统旧律并没有作实质性的修改,特别是附录《暂行章程》依然存在于法典之中,依然保持着旧律传统

主要内容

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法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刑法典的唯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法分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罚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修律中的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而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法理派主张中国应该大幅度地引进西方近、现代的法律理论与观念,运用国家主义等政治法律理论来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制度。而礼教派对变法修律持反对、消极的态度。要求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与一体”,尤不应偏离中国数前年相传的“礼教民情”,他们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第二关于“存留养亲”制度。第三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第四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第五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争论妥协的结果制定了《暂行章程》。以法理派妥协。

简述晚清司法制度改革

第十二章

1概念题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1911年12月通过的中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设有临时大总统、参议院、行政各部、附则四章。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确立资产阶级总统制共和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它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五权宪法是孙中山提出的一种重要的宪政思想理论。它是在总结和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近代以来的宪政制度和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基础上而形成的。按照这种理论,中华民国实行“五权分立”:即除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外再加上考选权和纠察权的分立。五权宪法是孙中山学习西方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学说并结合中国实际的理论结晶,也是中华民国政治实践的根本思想指导。

“权能分治”学说是孙中山提出的一种重要的宪政理论。即政治中包含政权和治权两个力量:前者是管理政府的力量,后者是政府自身的力量。人民是政权的享有者,拥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权利,这是“直接民权”或曰“全民政治”。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是孙中山权能区分理论的基本模式。“权能分治”学说是孙中山民主宪政思想的集中体现。

2问答题

论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特点、历史意义、局限性。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政府于912年公布的一部带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共7章,56条。规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权利义务。是中国历史上惟一带有民主共和性质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其主要内容:一是《临时约法》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

学说为指导思想。使民权主义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集体化;二是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三是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政治原则;四是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享有的多项自由和权利;五是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其特点;《临时约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该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二是在权力关系问题上,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三是在程序性条款上,规定了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 其历史意义: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制度和资产阶级民族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了“民主”、“共和”的形象。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但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首先,面对当时中国社会面临的反帝反封建的主要矛盾,它只是空讲民主共和,没有正面地反对帝国主义和彻底的反对封建主义的论述。 其次,它没有对封建土地制度进行任何改革,缺失土地制度的条款,没有解决全国最广大民众最关心也最迫切的土地问题。 再次,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它的一些规定带有因人而设的痕迹,对责任内阁的规定虽然有,但是还不够彻底,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民真正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

简述临时政府进行诉讼审判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 (1)禁止刑讯。 (2)禁止体罚。 (3)罪刑法定,不溯及既往。 (4)实行审判公开和陪审制。 (5)反对株连。

第十三章

1概念题

《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 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规定,在约法实施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参议院制订国会组织法及选举法。据此规定,1912年8月10日,临时政府参议院制订、颁布了《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 《国会组织法》共二十三条。其主要内容是:(1)规定实行两院制,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构成。参议院议员由各省议会、中央学会和华侨选举会按名额选出;众议院议员由各地方人民选举产生。(2)规定议会行使《临时约法》所规定参议院的职权。对议决法律案、财政案、弹劾案及其它承诺事件,须由两院一致通过。(3)规定宪法的起草由两院选出同数委员行使;宪法的议定由两院会合行使;没有五分之三的议员出席,两院不得开议,对议案的表决必须由三分之二的议员同意。 《国会组织法》突出了国会的权力,意图在肯定资产阶级民主制度,限制袁世凯的专横

“袁记约法”:(1)1914年公布。 (2)即《中华民国约法》。 (3)因在袁世凯操纵下制定的,故人们称之为“袁记约法”。

天坛宪草:其全称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该起草委员会办公地点在北京天坛祈年殿,故人们将其称之为“天坛宪草”。该宪草仍坚持责任内阁制,并强化了国会对大总统的制约等,由于遭袁世凯破坏,“天坛宪草”并未正式颁布

《贿选宪法》——1923年10月5日曹锟通过贿选当上总统后,为给自己正名,再开国会,并在贿选当上总统后5日内匆忙地将争议已达十余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稍做修改后,将会表决通过,10月10日旵曹锟加以公布,定名为《中华民国宪法》,即“贿选宪法”

《暂行新刑律》(1)特点与地位。 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2)制定

过程及篇章结构。 起草工作始于1906年,由于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至1911年1月才正式公布,但并未真正施行。《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5条。

(3)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2问答题

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相比,《中华民国约法》主要的变化是: (1)扩大了总统的权力; (2)取消责任内阁制; (3)取消国会; (4)设立立法院。

简述民国北京政府的诉讼审判特点

第十四章

1概念题

《五五宪草》——“九一八事变”后,民族矛盾彰显,结束训政,制定宪法,实行宪政,共同对外,成为整个社会的普遍要求。在此背景下,南京国民政府于1933年成立了以孙科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正式宪法,至1934年完成初稿,后经立法院及国民党代表大会反复审议修改,1936年5月5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名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史称《五五宪草》

《六法全书》是南京国民政府成文法的汇编。包括:宪法及其关系法规,民法及其关系法规,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刑法及其关系法规,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行政法规。它构成了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标志着中国近代成文法体系的确立。

《中国民国民法》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布的民事基本法,包括《民法总则》、《债》、《物》、《亲属》、《继承》五篇,其基本特征是:第一,大量引进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术语,使民法打上了深深的资产阶级印迹;第二,在确定婚姻家庭关系时,依然是男尊女卑;第三,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立高利率的剥削。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国民党“训政”时期颁布的最基本的宪法性文件,是1931年5月5日由“国民会议”通过,同年6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的。它以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V,I政纲领》所确立的国民党的一党专政政权,规定采取五院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同时也规定了一系列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和在“国家”、“中央”的名义下发展官僚资本主义的基本政策。这部约法的核心,就是在所谓\"011政时期”,实行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国家制度,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专政的集中体现

《训政纲领》1928年10月由国民党中常会通过的《训政纲领》,规定“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托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 “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 由中政会行之。北洋政府时期形式上存在的议会制度也被废除了。1929年3月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追认《训政纲领》有“法律上确定之效力”,成为国民党“训政时期”的根本法。

中华民国刑法

2问答题

试述《中华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主要内容。《中华民国宪法》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宪法,共计国体、国土、主权、国民、国权、国会、大总统、国务院、法院、法律、会计、地方制度、宪法之修正解释及效力等13章,141条,其章节和条文数亦为近代中国所制定的宪法性文件之最,从结构本身讲也更加合理。尽管该宪法是在军阀当政时期所公布的,但就条文和精神而言则基本上脱胎于《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它依据主权在民、民主共和、分权制衡、法治等原则,与军阀集权政治并不一致。

①该宪法第1条在国体方面明确规定中华民国国体为民主共和国。

②该宪法在文本上,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下坚持了议会制、责任内阁制和司法独立制度。

③该宪法新增加了“国权”和“地方制度”两章,在明确国家实行单一制体制的前提下对中央与地方的权力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④该宪法规定了人民的平等权,各项自由权、诉讼、请愿、陈诉权、选举被选举权、从事公职权等,宪法规定的义务有纳税、服兵役和受初等教育等。

⑤该宪法还对宪法的解释与修改做了规定。

(3)特点。如果仅就文本而言,与此前所制定的宪法相比,该宪法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是最为完善的一部,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北洋军阀欲盖弥彰的用心,该宪法的特殊制定背景,加之曹锟系通过贿选当的总统,从而使其一直被人们所指责,并被一些史家称为“贿选宪法”。该宪法公布后并未实施。

简述南京民国政府的民商法统一合编

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章

1概念题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抗日民主政权创立的一种将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这一方式在边区政权所辖范围内得到普遍的推广。其主要内容是简化诉讼手续,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在审判中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解决并纠正疑难与错案,使群众在审判活动中得到教育。在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创造性的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创造了一种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即马锡五审判方式。一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事实求是的了解案情;二是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三是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它的出现、推广、培养 了大批优秀司法干部,解决了积年疑难案件,减少争讼促进团结,利于生产保证抗日,使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落实到实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1931年在中央革命根据地首府瑞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人民自己的宪法性文件。它确定了反帝、反封的任务和目的,确定政权的阶级本质和组织形式,确认并保护工农劳动群众的各项基本权利,是人民进行反帝、反封建革命的纲领性文件。

《中国土地法大纲》——制定于1947年7~9月,并于同年10月10日公布。其主要内容为:没收、征收土地财产的范围;分配方法;所有权的归属;保护土地改革的司法

措施;确认保护工商业的原则。《中国土地法大纲》是整个根据地时期较为成熟的土地立法,它的颁布拉开了解放区声势浩大的土地改革运动。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是1946年4 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的宪法性文件。这个宪法原则分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和文化五部分,共21条,是解放战争时期具有代表性的宪法性文献,后来的《陕甘宁边区宪法草案》即根据它所确立的原则而制定。同时它也对其他解放区有较大的影响。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1942年 11月陕甘宁边区参议会通过施行的宪法性文献。该纲领共21条,主要内容是规定了边区政府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即团结边区内部各社会阶级、各抗日党派,发挥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智力,为保卫边区、保卫西北、保卫中国、驱逐日本帝国主义而战。纲领还规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性质、组织形式以及抗日人民的各项自由权利。

2问答题

简答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最早发端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运动中。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里,人民调解制度就以法律形式规定在政府组织条例中。抗口战争中.人民调解制度得到普遇的发展。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调解的原责 :调解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命令或威胁;调解须以法律为准绳.照顾善良风俗;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司法不得以未经调解而拒绝受理。(2)调解范围:民事纠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调解;轻微刑事案也可调解;社会危险性较大的刑事案件不属调解范围. ( 3 )调解种类;依主持调解的个人或单位不同,分为:民间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司法调解. ( 4 )调解处理方式一般有赔礼道掀、认错、赔偿损失或抚慰金及其他善良习惯. ( 5 )调解要求制作调解和解书.(6)对调解人的要求:调解人须奉公守

法,不受贿舞弊,尊重当事人人权.不乱打乱罚等,目的是保证公正,取得民众信赖,维护调解声誉。调解既便于解决矛盾,增强民间和睦团结,利于抗战民族解放事业;又能够增强民众法制观念.减少纷争;更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处理重大刑民案件,提高办案质量。这一制度为解放战争和新中国的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丰富历史经验,是人民司法的一大特色。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1、贯彻群众路线,深入乡村、走进群众中调查案情,实行司法干部与人民群众共同断案。 2、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注重调解。3、方便群众、简便利民。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在于它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1、司法目的上追求为群众化解矛盾纷争,而不是单纯进行裁判;2、司法过程要由人民群众参与,由群众参与调解、参与审判;3、司法结果吸收群众评价、评议;4、司法效果向社会延伸,而不是就事论事,通过司法行为宣传党的政策,规范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5、司法形式突出简便、便民、利民,一切为群众着想。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igat.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