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他包字【 】 号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为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村(组)林改方案决议,经公开承包和公平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将本块耕地有偿承包给义马市万泰实业有限公司作为育核桃树苗基地,订立本承包合同。
一、 承包土地基本情况
所承包土地位于 ,四至边界为:东至 ;南至 ;西 ;北至 。面积约 亩,本块土地系本村村民种植庄稼,水系灌溉充足。
二、 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1、土地所有权属甲方。甲方应确保承包方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承包期内发生权属纠纷由甲方负责调处。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和解除合同。
2 、甲方有责任依法按承包合同约定检查、监督乙方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有权制止乙方变更育林地使用权,也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乙方承包土地内进行毁林开垦、采石、取土等破坏育土林木的活动。
3、甲方有责任将其所发包育林地内原有的风水地、坟墓用地、村民自留山等地划定明确范围,并经乙方和第三方共同确认。
4、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争取国家扶持的造林、抚育、森林管护、病虫害防治等项目资金,协调有关部门指导乙方开展项目实施。
5、甲方应支持乙方依法流转育苗经营权(出租、入股、转包、抵押)和参与林业专业合作活动。
6、在承包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对林地的自主经营权。
7、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做好承包林地内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抚育等林地经营管护工作。
8、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通知本村村民不得再进入育林基坡内进行放牧、砍树、挖掘等行为,由乙方进行自主经营和管理。
(二)乙方
1、乙方在承包期内享有育林基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有权自主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及其产品,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约定承包期内,乙方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须由甲方同意并备案。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乙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投资补偿。
3、在承包期内,乙方有权享受资源培育、管护等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因林地所有权而产生的政策性资金由甲方所有。
4、乙方应按照共同约定按期支付承包金。
5、乙方应逐块落实管护措施,做好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林木抚育等,加强承包林地的管护。不得自行或允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进行毁林开垦、采石、取土等活动。
6、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若达不成承包协议的,经有资质的森林资源评估机构评估,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评估价值或甲乙双方商定的价值后,乙方放弃承包育林地内一切权益,其育林地上的林木及附属物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归甲方。
四、承包价格按市场租约行情执行。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
五、违约责任
(一)因承包林地权属不合法、界址不清楚而引起纠纷,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二)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守约方有
权就实际履行部分要求违约方全额赔偿外,还可要求违约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三)因甲、乙双方的共同过错,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的,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相应原违约责任或协商解决。
(四)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甲乙双方商定。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以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五)乙方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对无林地未进行绿化或对承包的林地未进行有效管理时,甲方有权通过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收回另行处置。
六、其他条款
(一)如发生以下情形,可解除合同变更合同: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承包育林地被征用。
3、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
4、合同规定的其他变更或解除事由。
不可抗力系指地震、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结果不能防止或避免、且直接影响本合同履行的事故。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并尽快提
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二)承包期限内育林地内原有林道或其他林业设施双方共同使用。合同期满后,乙方投资建设的林业设施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三)承包期满,育林地内的幼树或由于政策性原因不能采伐的,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延续到该采伐为止,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承包金向甲方支付延续年限的承包款。
(四)承包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五)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已营造的林木,须经有资质的林业资源评估机构评估,甲方按照评估价值给乙方补偿后,归甲方所有和处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本承包林地合同须经甲方村民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同意。
(二)合同生效方式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可以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方、乙方、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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