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没有租赁税率这个税种,统⼀改为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增值税税率:
纳税⼈发⽣应税⾏为,除本条第2项、第3项、第4项规定外,税率为6%;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地使⽤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境内单位和个⼈发⽣的跨境应税⾏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规定。 第⼗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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