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加快 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通知
各市水利(水电)局:
目前,我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据统计,截至2008年8月31日,我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累计完成投资为2.6亿元,占下达投资计划23.3亿元的11%,仅占今年计划完成投资14.76亿元的17.6%。在今年前3个季度仅完成年度计划的1/4的严峻形势下,为加强管理,加快建设进度,实现完成120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完成投资14.76亿元及开工建设29的年度工作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责任制,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的监督和指导 (一)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项目建设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建立市负总责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和县(市、区)逐项建立以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要求层层签订责任书,各市或市水利(水电)局要与各县(市、区)签订《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项目责任书》,逐项明确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及项目法人责任人。
(二)为落实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各市水利(水电)局要按照各自制订的工作方案,加强对各县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的监督和指导。要求每个月对辖区范围内的项目逐一检查一次,在全市范围内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各县工程建设进度。
(三)加强对工程的督查力度。12月底前,厅各处室和二层单位对口指导监督工作组对工程建设进度等情况进行1~2次督查,发现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二、加强协调工作,确保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项目顺利实施 各县(市、区)水利(水电)局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中的外部协调工作,争取领导出面,为项目法人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土地征用、群众干扰施工、对外交通不畅、施工用炸药供应短缺等突出问题。
三、认真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管理
(一)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输水系统、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
(二)项目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积极帮助项目法人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三)项目法人要建立完善的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要按施工承包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发生拖欠工程款现象,要严格按勘测设计合同和建设监理合同及时支付勘测设计费和监理费。
四、精心组织,制订切实可行的施工进度计划,加快工程进度
(一)实行限时完工规定。列入今年验收计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项目(详见水利厅桂水基[2008]13号《关于下达2008年度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计划的通知》),工程进度滞后的,项目法人要认真剖析进度滞后的原因,制订有针对性地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的具体措施,按照要求的完工日期,倒排施工进度计划,保证工程按时完工验收。
(二)严格限时开工制度。未开工项目必须在9月30日前全部开工建设;对于在汛期因度汛要求停止主体工程施工的项目,必须在9月下旬全面复工。对于未能在上述时间要求开工建设或复工的项目,项目法人必须向水利厅及市水利(水电)局书面报告不能开工的理由及下一步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的具体措施,无正当理由不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实行投资任务分解。今年全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项目完成投资任务为14.76亿元,各市水利(水电)局要按水利厅《关于下达2008年度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完成投资任务的通知》(桂水基﹝2008﹞33号)的要求,将投资任务总额分解到具体项目,确保完成今年投资任务。
(四)加强监督和检查。市水利(水电)局要在2009年1月5日前将2008年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项目完成情况报厅基建局。
五、加强现场及建设各方人员到位的管理
(一)项目建设各方要努力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按照创建水利文明工地的要求加强工程现场管理。
(二)项目法人驻工地代表要全面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工程完工前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21天。
(三)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到位相关的管理人员,按施工组织计划足额配备相应的劳务人员及施工机械设备,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质量检查员及专职安全员在施工期间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21天。
(四)继续实行打捆监理,每个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工程建设监理由一个监理单位承担,一个县(市、区)所有列入专项规划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可由一个监理单位承担。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期间要保证每天有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其中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每一项目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7天。
(五)项目法人要建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人员的考勤制度,规定监理、施工人员不到位属投标人的不良行为,并作为投标人投标的必要条件,市水利(水电)局进行随机抽查,有人员不到位的要通报处理。
(六)勘测设计单位要建立项目设计成果考核评价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按时提供施工图纸,不允许出现因施工图纸提供不及时而影响工程进度的现象,及时处理设计变更手续,为工程建设加快进度创造有利条件。
六、严格工程验收制度
(一)各市水利(水电)局要高度重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项目的验收工作,加大对验收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力度,确保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项目加固一座,验收一座,销号一座,发挥效益一座。
(二)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项目建设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三)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项目建设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和参照执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自治区水利厅基建局组织,委托各市水利(水电)局主持。为简化验收程序,可不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
(四)项目法人要制订工程的验收计划,切实履行项目验收的组织、协调职责。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及运行管理单位要积极整编及提交验收材料,保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项目的验收工作有序、高效进行,确保验收质量。
(五)大中型水利工程及小型水利工程的灌浆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质量抽检,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根据项目法人的验收计划要求及时做好竣工验收前的各项质量抽检工作。
(六)各项目法人应分别于10月10日和30日前将列入今年验收计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项目的法人验收计划报市水利(水电)局和水利厅基建局备案,于每年的1月1~10日将上一年度每一项目的完工验收成果报市水利(水电)局和水利厅基建局。
七、建立年度综合考核制度,全面提高建设管理水平
各市水利(水电)局要制定年度考核办法,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落实、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筹措及使用管理、工程进度、质量与安全、验收及改革等重点内容,提出考核量化指标,组织考核并实行责任追究,对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法人和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对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按责任追究制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加强 实施 病险水库 通知
抄送:厅党组成员、副巡视员,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广西水利厅办公室 2008年9月28日印发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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