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保密管理,保障
秘密安全,维护国家、集团公司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民法通则》、《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密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单位)
集团公司直接和间接投资的控股公司保密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秘密,包括国家秘密、集团公司商业秘密。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限制知悉人员范围的信息。
集团公司商业秘密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的,涉及改革发展、生产经营、市场竞争、利益和信誉等,根据管理需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制知悉人员范围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保密管理,包括定密、保密、监督等全过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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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集团公司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体制。
第五条 集团公司保密管理遵循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结合的原则,既确保秘密安
全,又有利于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六条 所有员工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得泄露所知悉的秘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下主要职责:
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密委)统一领导集团公司保密工作,履行以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审定集团公司保密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
(三)审定集团公司商业秘密分级保护目录、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保密重点单位名单;
(四)协调处理集团公司保密工作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集团公司保密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设在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集
团公司保密管理日常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集团公司保密工作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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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编制、调整集团公司秘密信息分级保护目录;
(三)负责国家秘密、集团公司重要商业秘密定密备案管理和保密事项审查、审批;
(四)组织集团公司重大建设项目立项、运行和验收的保密审查与监督,指导、参与重要涉密会议、活动保密方案的制订及涉密文件资料印发管理;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分公司和所属单位保密工作;
(六)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集团公司总部失、泄密事件和所属单位重大失、泄密事件,提出处置方案;
(七)负责保密委安排的其他保密管理工作。
第九条 职责:
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分公司负责本部门、本专业保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
(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保密管理制度,负责落实有关保密管理和技术防范措施;
(二)负责提出业务范围内的集团公司秘密信息分级保护目录建议;
(三)负责本部门、本专业产生的秘密的定密、变更、解除和标识;
(四)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主办(承办)的涉密项目、会议和活动的保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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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对涉及本部门、本专业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指导、监督归口管理业务或单位保密工作。
第十条 所属单位保密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保密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二)依据集团公司秘密信息分级保护目录,组织本单位定密有关工作;
(三)组织制订和实施本单位涉密项目、会议、活动的保密措施;
(四)指导、管理本单位保密工作;
(五)接受集团公司和属地保密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检查。
第三章 基本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分公司、所属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断开展保密宣传教育,落实员工保密责任,完善各项保密措施,防止失、泄密。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实行领导干部保密责任制。各级主要领导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第一责任;分管领导对所分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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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应签订《保密工作责任书》,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所属单位应建立或指定保密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密工作人员。
保密工作人员应由本级保密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建立员工保密合同制度。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应当具有员工保密的内容。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与涉密岗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机要、核心技术研发等重要涉密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实行脱密期管理。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临时或短期聘用人员,其工作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特殊情形确需涉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并控制其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实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保密重点单位制度。保密要害部门、部
位和保密重点单位由本单位保密管理机构拟定,报上级保密管理机构确认。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全员逐级签订《保密责任书》,涉密人员聘用应进行资格审查,录用后报本单位保密管理机构备案。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配备使用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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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实行统一定密制度。总部部门、专业分公司和所属单位应严格按集
团公司的统一规定,确定秘密范围及密级,不得漏定、错定,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秘密范围、提高或降低密级。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建立保密工作介入制度。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保密管理机构应提前
介入重要涉密项目、会议和活动,主动与主办单位研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并监督落实。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建立保密专业培训制度。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经常性开展保密专
业培训,并纳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培训计划。重要涉密人员应经保密知识技能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实行保密事项报告制度。员工发现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
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处理并向同级或上级保密管理机构报告。
所属单位对重大涉密会议、涉密活动及重大保密工作事项,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对失、泄密事件实行年度汇总报告,没有发生失、泄密的,进行“零”报告。
第二十条 所属单位应保障保密设备配备及工作开展等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本单
位年度财务预算。
第四章 定 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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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范围与密级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范围与密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商业秘密范围包括:
(一)发展规划、经营战略、投融资计划、财务状况、产销策略、价格方案等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秘密信息;
(二)生产工艺、制作方法、质量标准、统计数据、油田开发和工程建设资料等生产和建设活动中的秘密信息;
(三)科研成果、技术诀窍、试验方案、工业配方、计算机软件等科研、技术开发活动中的秘密信息;
(四)营销方案、标书标底、谈判方案、客户信息、合资合作、涉诉纠纷等对外交往、交易活动中的秘密信息;
(五)重要人事任免、机构设立和调整、人员调整、维护稳定、纪检监察办案、审计等涉及集团公司安全稳定事项中的秘密信息;
(六)集团公司确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按重要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分为油商密★★★(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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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油商密★★(二星级)和油商密★(一星级)。
三星级商业秘密是对集团公司整体利益、运营安全和竞争优势产生严重影响的核心秘密,包括涉及国家能源安全的石油战略储备、油气管道建设、敏感区域油气勘探开发、重大海外发展战略、集团公司核心技术、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重大合资合作项目等事项的相关信息。
二星级商业秘密是对集团公司整体利益、运营安全和竞争优势产生一定影响的秘密,包括集团公司重要技术、重要经营管理、重要交易等事项的相关信息。
一星级商业秘密是对集团公司局部利益、运营安全和竞争优势产生影响的秘密,包括一般的技术和经营等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商业秘密具体范围和密级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秘密信息分级保护目录》(以下简称《分级保护目录》)确定。
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分公司提出秘密信息具体范围和密级建议,保密办汇总审核,编制《分级保护目录》,报集团公司保密委审定后发布。
第二十五条 产生秘密的部门和单位,由承办人员依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分级保护目录》,及时对秘密信息提出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等事项建议,由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定。
本单位、部门确定不了的,报上一级保密管理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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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被确定为国家秘密、三星级商业秘密的,定密部门或单位应报集团公司保密办备案。
第二节 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六条 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后,定密部门或单位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变更或解除。集团公司保密办等有关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通知定密部门或单位予以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七条 秘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变更:
(一)泄露后对国家安全或集团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
(二)因工作需要,原知悉范围有较大变化的;
(三)国家保密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对密级或保密期限已作调整的。
第二十八条 对保密期限内的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解除:
(一)公开后无损于国家安全或集团公司利益的;
(二)公开后对国家安全或集团公司利益更为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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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经国家保密主管部门、集团公司批准公开的。
第二十九条 保密期限届满的,自动解除;国家保密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要求继续保密的,不得解除,但应及时变更保密期限。
第三十条 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及解除,由原定密部门或单位决定。国家秘密、三星级
商业秘密的变更及解除应报集团公司保密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原定密单位、部门撤销、分立或合并,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及解除工作由承担其原职能的单位或部门负责。无法确定相应承担单位、部门的,由作出撤销、分立或合并决定的单位指定。
第三节 标 识
第三十二条 秘密一经确定,定密部门或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做出标识:
(一)国家秘密标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集团公司商业秘密,应以3号方正黑体字,将确定的密级及保密期限,标注在文件首页右上角。
三星级商业秘密文件,应于首页左上角标注文件份数序号。
不属于秘密的,不得标注秘密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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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密级、保密期限变更后,定密部门应及时组织变更标识。
第三十四条 涉密载体,应在外包装上标明与其内容一致的密级。密级标识与涉密载体不得分离。
本规定所称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视频和音频等形式记载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以及纸介质等物品。
第三十五条 摘录、引用秘密信息的,应在派生载体上标识与原件一致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三十六条 文件资料汇编中有涉密文件的,除对各独立文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做出标识外,还应按照汇编中的最高密级和最晚到期时限,在封面做出标识。
第四节 鉴 定
第三十七条 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因需要,对涉及集团公司保密有关的“不明确事项”、“有争议事项”,委托集团公司进行鉴别和认定的,由集团公司保密办组织鉴定。
第三十八条 鉴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查送鉴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无密级鉴定的必要;
(二)核查送鉴材料是否属于集团公司事项及其真伪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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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送鉴材料产生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了解有关情况;
(四)组织对送鉴材料做出鉴定,经保密委审定后出具鉴定意见。
第三十九条 经鉴定被确定为秘密的,集团公司保密办应对秘密信息泄露后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风险评估,提出补救措施及防范对策。
第五章 保 密
第一节 涉密信息系统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对信息系统实行中国石油广域网及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内网)与
办公专网及应用系统(以下简称专网)分开管理。内网应与互联网逻辑隔离,专网应与互联网物理隔离。
秘密信息不得在内网上发布或处理。确因工作需要在内网上发布或处理的,应报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总部、保密重点单位等重要涉密部门和单位应建设专网。专网建
设由集团公司信息管理部门会同集团公司保密办统一规划,按统一标准设计和建设,保密关键设备由集团公司集中采购。专网建设应符合保密要求,保密方案由集团公司保密办组织评审。
第四十二条 建设国家秘密等级的专网,应执行国家保密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承建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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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具备国家保密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
专网运行维护应由集团公司内部信息技术服务单位承担。
第四十三条 所属单位建设的专网,需要与总部专网连接的,应报集团公司保密办审批。
第四十四条 专网中不得采集、处理、传输、存储超出其密级的信息。超出其密级的信息应在物理隔离的专用涉密计算机(以下简称专机)上处理。
未建专网的单位应配置专机处理秘密信息。
第四十五条 专网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互联网、专网以外设备连接。专网、专机与其他网络、计算机进行数据交换应采取技术防护措施。
第四十六条 未经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保密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卸载或更换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和管理程序软件。
第四十七条 专网服务器、终端机及连接的配套设备的配备、使用、维护、处置等,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
第二节 涉密载体
第四十八条 制作文件、资料等纸质涉密载体,应按规定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发送范围和印制数量,并在指定的印制单位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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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涉密载体阅办和使用应在办公室进行,国家绝密级应在机要室阅办(有单独办公室的领导同志除外),不准带出办公场所。纸质涉密载体传阅应明确时间要求,不得横向传递。复印纸质涉密载体应履行审批、登记程序,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严禁复印国家绝密级文件。
第四十九条 涉密计算机(含便携式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等涉密载体购置,应由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保密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核、组织采购,并进行登记建档和密码技术认证。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等载体维修,应由内部信息技术服务单位承担;内部单位无法承担的应选择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维修,并签订保密协议。
使用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等载体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涉密计算机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内网、互联网连接,不得安装或开启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
(二)严禁涉密载体与非涉密载体交叉使用;
(三)未经批准,严禁复制涉密载体,严禁携带涉密载体出入公共场所或出国(境)。
第五十条 涉密载体存放应有专门场所和专用设备,设专人管理,并定期清查、核对、
归档;涉密载体管理人员离职前,应办理移交手续;被撤销、合并的单位或部门应将涉密载体移交承担其职能的单位或部门,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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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涉密载体销毁前应由使用单位登记造册,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送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销毁,不得自行销毁、出售或遗弃。
报废、捐赠涉密计算机,应经保密管理机构核准,在拆卸或更换硬盘后进行。硬盘拆卸、更换应由指定的维护单位负责,拆卸、更换下来的硬盘交保密管理机构统一处置。
第三节 涉密会议与活动
第五十二条 涉密会议原则上应在单位内部召开,确需到其他场所召开的,主办单位应采取保密措施,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国家秘密和二星级及以上商业秘密的会议,不得采用电话或视频形式召开。
第五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二星级及以上商业秘密的会议和活动,主办单位应明确有关保密责任和要求,制定和落实保密措施,并在保密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实施。参加会议人员不得携带手机或具有录像、录音功能的物品进入会场。
第五十四条 会议和活动的主办单位应控制涉密文件资料印制数量和发放范围,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应全部收回,参加涉密会议或活动人员不得擅自带出或复制。
第四节 涉密外事与交往
第五十五条 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前,派出单位应对其进行保密教育,明确保密纪律和要求,并对其所携带的资料进行保密审查。涉密人员应签订保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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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对掌握国家秘密或二星级及以上商业秘密的人员出国(境),应由派出单位组织严格审批,并报本单位保密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七条 国家秘密一般不得带出国(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国家秘密出国(境)的,应报集团公司保密办审批。
携带集团公司商业秘密出国(境)的,由总部部门、所属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并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保密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八条 带出国(境)的国家秘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存放和保管;集团公司商业秘密应在有安全防护措施的场所使用或处理,并在集团公司驻外机构存放和保管,因工作需要带到其他场所的,应随身携带、妥善保管。
第五十九条 对外合作、交流、交易需要向对方提供信息的,一般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确需向对方提供的,应由本部门、单位对范围和内容进行审定,并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在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后提供。
依法向政府、司法机关等提供秘密信息的,应采取保密措施,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条 外部人员到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参观或参与公务活动,接待单位应明确提示
对方保密事项,按照确定的内容和范围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内容和范围,不得允许外部人员进行记录、拍照、录音和摄像。接待单位原则上不得安排参观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确需参观的,应报上级保密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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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秘密信息传递与公开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员工不得通过普通传真机、公共电子邮件、非加密电话、移动电话和平信、挂号信、特快专递等普通邮政传递秘密信息。
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之间传递秘密信息,应按秘密等级使用密码传真系统及专网电子公文、电子邮件系统,或通过国家邮政机要通信系统进行传递。
向集团公司驻外机构传递秘密信息,应通过国家机要部门认证的加密传真机或加密海事卫星网络进行。
秘密信息传递应履行登记、编号和签字手续。传递国家秘密信息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员工不得擅自公开或通过互联网及其他公众网发布、传递秘密信息。
第六十三条 新闻宣传报道和广告内容不得涉及秘密信息,发布前应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由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涉及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参与的重大活动宣传报道,由集团公司保密办负责保密审查。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员工在境内外公开发表论文论著和技术报告,不得涉及国家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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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和集团公司商业秘密。
第六十五条 编撰或公开发行史志年鉴、统计手册、专业技术图册、文件资料汇编、学术论文集等,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集团公司商业秘密,并应由主编单位负责保密审查。
第六十六条 依法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前,任何单位和员工不得擅自披露。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六十七条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保密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保密检查。
保密检查可利用国家或地方保密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装置、软硬件工具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检测。必要时可邀请专业保密检测机构协助检查。
保密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保密管理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保密工作组织机构建立、人员到位情况;
(三)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保密重点单位管理情况;
(四)信息系统及涉密载体保密措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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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公设施设备保密管理情况;
(六)涉密项目、会议和活动的保密措施情况;
(七)保密教育和培训情况;
(八)失、泄密事件查处及责任追究情况。
第六十八条 发生失、泄密事件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立即采取保密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报告保密管理机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保密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单位或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给予处分;发生严重失、泄密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确定、标明或及时变更密级的;
(二)违规复制、记录、存储、传递和提供秘密信息的;
(三)擅自携带秘密信息出入公共场所或出国(境)的;
(四)违规将涉密信息系统或载体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五)在非专机、非专网上存储、处理或发布秘密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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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大涉密项目、会议和活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
(七)违规向合作、交流、交易方提供秘密信息的;
(八)履行职责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内保密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九)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第七十条 发生失、泄密事件或保密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视情节对单位或部门主要负
责人追究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追究直接领导责任,包括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 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订立保密协议的员工、外部单位或人员,在协议期内违反保密义务,给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造成损失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印发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中油办字〔2005〕6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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