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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办公司目标市场战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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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办公司

目标市场战略分析

目录

第一章 行业背景分析 ...................................................................................... 3 第二章 项目基本情况 ...................................................................................... 5

一、 项目名称及投资人 ........................................................................................ 5 二、 结论分析 ........................................................................................................ 5

第三章 监督机构 .............................................................................................. 8

一、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 ............................................................................ 8 二、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 ............................................................................ 9

第四章 经理机构 ............................................................................................ 12

一、 经理机构的地位 .......................................................................................... 12

第五章 市场营销概述 .................................................................................... 18

一、 市场营销 ...................................................................................................... 18 二、 市场营销观念 .............................................................................................. 18

第六章 目标市场战略 .................................................................................... 22

一、 市场定位 ...................................................................................................... 22 二、 市场细分 ...................................................................................................... 23

第七章 渠道运营管理 .................................................................................... 25

一、 渠道冲突管理 .............................................................................................. 25 二、 渠道管理概述 .............................................................................................. 30

第八章 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管理 ................................................................. 33

一、 知识产权管理 .............................................................................................. 33 二、 技术贸易 ...................................................................................................... 39

第九章 财务管理的基本价值观念 ................................................................. 53

一、 风险价值观念 .............................................................................................. 53 二、 货币的时间价值观念 .................................................................................. 55

第十章 筹资决策 ............................................................................................ 57

一、 杠杆理论 ...................................................................................................... 57 二、 资本成本 ...................................................................................................... 58

第十一章 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化经营业务 .................................................. 59

一、 国际直接投资模式 ...................................................................................... 59 二、 跨国公司组织形式 ...................................................................................... 60

第一章 行业背景分析

手办指的是未涂装树脂模件套件,是收藏模型的一种,也是日本动漫周边中的一种。手办通常有多种类型,常见的有公仔、DD娃娃、扭蛋、积木人、比例模型等,其中比例模型为目前手办市场中最为流行的存在。

近两年,我国二次元产业势头正猛,动画、漫画等迅速崛起,在电影产业中也占到较大份额,且深受市场欢迎。受国内动漫产业的影响,我国泛二次元用户数目不断增长,到2019年将近来到4亿人。二次元消费群体的数量迅速增长,带动手办产品市场需求快速攀升,手办行业未来发展前景较好。

手办起源于日本,目前代表性的生产企业有ALTER、

GOODSMILECOMPANY、MAXFACTORY等日企;美国拥有成熟的迪士尼产业链,手办产品种类多样,在市场中深受欢迎;我国缺少国民级IP,目前手办产品多以网文和实体小说为主,适合开发手办衍生品的动画IP和电影IP所占的比例不到20%。

在生产方面,受早期市场混乱现象影响,我国居民对于国内手办仍旧停留在“盗版”和代工的印象模板中。事实上,经过了数十年的发展,目前国内部分厂商具备了完善的生产能力,国内产品质量和还

原度大幅提升。由于手办行业发展前景较好,近几年,国内手办相关企业从2015年的几十家增长到2019年的上百多家。但未来,随着消费者对于手办产品的定义更加明确,对于产品的质量和还原度要求提升,国内手办相关企业数量持续下降,逐渐走向品牌化竞争模式。

目前国内具有代表性的手办生产企业有Hobbymax,曾和《王者荣耀》、《梦幻西游》等多款知名国产游戏联手,打造了优质的人物手办产品,深受消费者青睐。目前Hobbymax借助日本分公司先进的技术和行业风向,积极布局各国IP,致力于将中国手办推广到日本、美国、韩国、英国等多个国家。

手办作为大型IP的衍生品,随着我国动漫产业的崛起,行业得到快速发展,未来市场发展潜力巨大。我国手办生产技术不断优化,在产品质量以及还原度上得到大幅度提升,但在IP方面,目前仍缺少高知名度的动画、电影IP,这可能限制国内手办行业的发展道路。

第二章 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及投资人 (一)项目名称 手办公司

(二)项目投资人 xxx(集团)有限公司 (三)建设地点

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以最终选址方案为准)。 二、结论分析 (一)项目选址

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以最终选址方案为准),占地面积约31.00亩。

(二)项目实施进度

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24个月。 (三)投资估算

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14827.21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2225.80

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2.46%;建设期利息302.5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04%;流动资金2298.8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5.50%。

(四)资金筹措

项目总投资14827.21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x(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8652.89万元。

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6174.32万元。

(五)经济评价

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25600.00万元。 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20625.93万元。 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3632.50万元。 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17.81%。

5、全部投资回收期(Pt):6.26年(含建设期24个月)。 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10605.46万元(产值)。 (六)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

序号 1 1.1 项目 占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单位 ㎡ ㎡ 指标 20667.00 37894.34 备注 约31.00亩 容积率1.83 1.2 1.3 2 2.1 2.1.1 2.1.2 2.1.3 2.2 2.3 3 3.1 3.2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基底面积 投资强度 总投资 建设投资 工程费用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预备费 建设期利息 流动资金 资金筹措 自筹资金 银行贷款 营业收入 总成本费用 利润总额 净利润 所得税 增值税 税金及附加 纳税总额 工业增加值 盈亏平衡点 回收期 财务内部收益率 财务净现值 ㎡ 万元/亩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年 12606.87 392.05 14827.21 12225.80 10908.88 999.53 317.39 302.55 2298.86 14827.21 8652.89 6174.32 25600.00 20625.93 4843.34 3632.50 1210.84 1089.39 130.73 2430.96 8409.29 10605.46 6.26 17.81% 2748.36 建筑系数61.00% 正常运营年份 \"\" \"\" \"\" \"\" \"\" \"\" \"\" \"\" 产值 含建设期24个月 所得税后 所得税后 万元 第三章 监督机构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制度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监事组成专门外部监督机构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的目的是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促进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政府派出,对派出机构负责,不受企业控制,与现实中大量存在的由公司内部人员组成、受内部人员控制的监事会不同,因而又称其为外派监事会。为整合审计监督力量,减少职责交文分散,避免重复检查和监督盲区,增强监督效能,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审计署

(一)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组成

《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监事会成员包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专职监事和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专职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任命。为了加强公司的民主管理,发挥职工参与公司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公司法》规定,监事会要有职工代表参加。

(二)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④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⑤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工作。

⑥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组成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

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二)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性质及职权

监事会是对董事、经理执行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的专门机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相同,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三)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法律有规定的除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章 经理机构

一、经理机构的地位

经理又称经理人,是指由董事会做出决议聘任的主持日常经营工作的公司负责人。在国外,经理一般由公司章程任意设定,设立后即为公司常设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在传统公司法中,董事会一般被视为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它既负责做出经营决策,也负责实际管理和代表公司对外活动。然而,现代化大生产的不断发展,对公司的经营水平和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大多由股东组成的董事会已很难适应现代化管理的要求,需要广开才路,在更广泛的范围内选拔有专长、精于管理的代理人。于是,辅助董事会执行业务的经理机构便应运而生。公司设置经理的目的就是辅助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执行业务。因此,有无必要设置经理机构完全由公司视自身情况而由章程决定,法律并不做强制性规定。经理一般是由章程任意设定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作为董事会的辅助机关,经理从属于董事会,他必须听从作为法题临务执,机关董事会的指挥和监督。对于专属于董事会做出决议的经营事项,经理不得越俎代庖,擅自做出决定并执行。经理的职权范围通常是来自董事会的授权,只能在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

尽管经理在各国公司法中多为由章程任意设定的机构,但事实上在现代公司中一般都设置有经理机构,尤其是在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决策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股份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中,经理往往是必不可少的常设业务辅助执行机关。而且,随着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不断加强,董事会的地位和职权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主要权力逐渐由传统的业务执行向经营决策方面转变。董事会可以决定股东机构权力范围外的一切事务,而公司的具体业务执行多由董事或经理去完成,经理的作用也越来越普遍地受到重视。在董事会权力被不断扩大的社会背景下公司立法同样呈现出经理地位被不断强化的趋势。因此,正确界定并处理董事会与经理的关系,是公司立法与公司实践必须解决的问题。既不能失去对经理的控制,使董事会形同虚设沦为经理的附庸,又不能事无巨细,都由董事会决定,使经理无所事事。董事会与经理的关系是以董事会对经理实施控制为基础的合作关系。其中,控制是第一性的,合作是第三性的。在我国由传统企业领导体制向现代企业领导体制转换的过程中,需要重新审视董事会与经理的关系,不仅要在股东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而且在公司经营阶层内部也要形成一定的分权与制衡机制,这也是我国的公司治理体系完善过程中正在探索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现代公司组织机构中,董事会虽为公司的常设机关,但所有的经营业务都由其亲自执行并不可行。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进一步分离的情况下,在董事会之下往往另设有专门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辅助机构,这就是经理。但由于各国商业习惯与立法传统不同,各国公司法对经理的设置及其权限的规定也不相同。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将公司经理视为章程中的任意设定机构,即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规定是否设立经理以及经理的权限等法律并不对经理的设置做出硬性规定。对此,《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一)经理机构的职权

经理机构的出现与设置,使公司的管理活动进一步专门化,有效提高了公司经营水平和竞争能力,充分表明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后企业管理方式的发展趋势。从本质上讲,经理被授予了部分董事会的职权,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③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④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⑥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此外,经理作为董事会领导下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机构,为便于其了解情况汇报工作,《公司法》还规定了经理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经理的义务与责任

经理在行使职权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基于委任关系而产生的公司代理人,经理对公司所负的义务与董事基本相同,主要对公司负有谨慎、忠诚的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公司法》对经理、董事规定了相同的义务。如果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在国外,经理在执行职务的范围内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的,对第三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三)经理的聘任与解聘

作为董事会的辅助执行机构,经理的聘任和解聘均由董事会决定。对经理的任免及其报酬决定权是董事会对经理实行监控的主要手段。董事会在选聘经理时,应对候选者进行全面综合的考察。《公司法》对经理的任职资格做出了与董事相同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天不得成为公司经理。必须明确,法定的资格限制仅是选聘经

理的最基本条件,因而出任公司经理的人,除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水平和管理才能。只有选聘那些德才兼备者,才能有效地提高公司的经营水平和竞争能力。经理入选后,其经营水平和经营能力要接受实践检验,要通过述职、汇报和其他形式接受董事会的定期和随时监督。董事会根据经理的表现,可留聘或解聘,并决定经理的报酬事项。

解聘不合格的经理,是董事会对经理进行事后制约的重要手段,其作用不可低估。在西方国家,当一名经理由于经营不善而对公司衰落负有责任时,在被解聘的同时,也在他的职业历史上留下了一笔不可抹杀的失败记录。有过市场失败记录者,很难重新谋求到经理的位置。因此,在国外即使已经取得经理职位的人,也十分珍惜其职位。保住经理职位的唯一途径是提高公司的利润水平,不断增强公司的实力,使公司得以长期稳定地发展。《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材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对于国有独资公司来说,经理是必须设置的职务。经理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最重要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重要辅助业务执行机关关于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关系;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做了以下规定:

①总经理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按受董事会的聘任或解聘、评价、考核和奖励。

②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或建议;聘任或解聘考核和奖励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③按照谨慎与效率相结合的决策原则,在确保有效监控的前提下,董事会可将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具体事项有条件地授权总经理处理。

④不兼任总经理的董事长不承担执行性事务。在公司执行性事务中实行总经理负责的领导体制。经理由董事会聘饪或者解聘,向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国看独资公司经理机构与前文所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机构的职权、义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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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市场营销概述

一、市场营销

美国著名市场营销学者菲利普•科特勒教授认为:市场营销是个人和集体通过创造、出售并同别人交换产品和价值,以获得其所需所欲之物的一种社会和管理过程。这一概念包含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四点。

(1)需要、欲望和需求。需要是指未得到某些基本满足的感受状态。欲望是对特定满足需要对象的愿望,即想得到基本需要的具体满足物的愿望。需求是有能力和愿望购买特定产品的欲望

(2)交换和交易。交换是指通过提供某种东西作为回报,从某人那里取得所需东西的行为。交换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被称为交易,交易是由双方的价值交换构成的。

(3)关系。交易构建了顾客、供应商、分销商等交易主体的关系。企业在市场中努力同有价值的顾客、供应商和分销商建立长期的i互相信任的双赢关系,这种营销就是关系营销。

(4)营销者和预期顾客。市场营销离不开市场,也离不开从事营销活动的人,营销的对象就称为预期顾客。

二、市场营销观念

市场营销观念是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指导思想。市场营销观念的核心是企业如何处理企业、顾客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市场营销观念一般经历了传统市场营销观念和现代市场营销观念两个阶段。

(一)传统市场营销观念

(1)生产观念。这种观念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前,其主要表现是“我生产什么,就卖什么”。生产观念认为,消费者喜欢那些可以随处买得到而且价格低廉的产品,企业应致力于提高生产效率和分销效率,扩大生产,降低成本以扩展市场。因此,这是一种重生产、轻市场营销的观念。

(2)产品观念。这是与生产观念并存的市场营销观念,其主要表现是“只要产品质量好,就一定有销路”。产品观念认为,消费者喜欢购买高质量、多功能和具有某种特色的产品,企业应致力于提高产品质量,不断开发新产品。

(3)推销观念。推销观念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过渡的阶段,其主要表现是“我推销什么,你就买什么”。推销观念认为,消费者通常不会主动选择和购买某种商品,而只能通过推销的刺激作用诱导其产生购买行为。因此,企业只要努力推销某种产品,消费者就会更多地购买该产品。

(二)现代市场营销观念

现代市场营销观念是一种以顾客的需要和欲望为导向的市场营销管理哲学,它以整体营销为手段来博得顾客的满意,从而实现企业的长期利益“消费者需要什么,我们就生产什么”“市场需要什么,我们就卖什么”“哪里有消费者的需要,哪里就有营销机会”;因此,现代市场营销观念变“制造产品并设法销售出去”为“发现需要并设法满足”,不再是“推销已经生产出来的产品”,而是“制造能够销售出去的产品”。

现代市场营销观念的理论基础是“消费者主权论”,即决定生产何种产品的主动权不在生立者,也不在政府,而在消费者。在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关系上,消费者是起支配作用的一方,生产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意愿和偏好来安排生产。只要生产出消费者所需要的产,就不仅可以使消费者的需求得到满足,而且可以使自己获得利润,否则他们的产品是不会有销路的。显然,这一观点是在商品供过于求的买方市场条件下形成并盛行的。

(三)传统市场营销观念与现代市场营销观念的区别

现代市场营销观念较之传统市场营销观念是一次根本性的变革,在起点、中心;产销关系,手段和目的等方面都表现出不同

:通过销售获得利润通过满足顾客需求获得利润

首先,现代市场营销观念注重的是目标市场。其次;现代市场营销活动围绕着顾客需求这个中心来开展。再次,现代市场营销观念要求企业的所有部门在为满足顾客的利益服务时,都可以通过整体营销途径实现企业的目标。最后,现代市场营销观念要求企业在满足顾客需求的前提下,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把所获利润当成整个市场营销工作的副产品。

第六章 目标市场战略

一、市场定位

(一)市场定位的概念

市场定位是指企业根据竞争者现有产品在市场上所处的位置,针对该产品某种特征或属性的重要程度,塑造出本企业产品与众不同的个性或形象,并把这种形象传递给消费者,从而使该产品在目标市场上确定适当的位置。

市场定位是通过为自己的产品创立鲜明的特色或个性,塑造出独特的市场形象来实现的。产品的特色或个性,有的可以从产品实体上表现出来,如形状、成分、构造、性能等;有的可以从消费者心理反应上表现出来,如豪华、朴素、典雅等;有的则表现为质量水准等

(二)市场定位的策略

市场定位的策略主要有三种。

(1)避强定位策略。避强定位策略即避免与竞争者直接对抗,将本企业的产品定位于市场的某处“空隙”或薄弱环节,发展目标市场上没有的产品,开拓新的市场领域。

(2)迎头定位策略。迎头定位策略即与最强的竞争对手“对着干”的定位策略。采用这种策略的企业应具有比竞争对手强的实力。

(3)重新定位策略。如果竞争者的产品定位于本企业产品的附近,侵占本企业的部分市场,或消费者及用户偏好发生了变化,转移到竞争者的产品上时,企业就必须考虑为自己的产品重新定位,改变市场对其原有的印象,使目标顾客对其建立新的认识。

二、市场细分

(一)市场细分的含义

市场细分是指企业通过市场调研,根据顾客对产品或服务不同的需要和欲望,不同的购买行为与购买习惯,把某一产品的整体市场分割成需求不同的若干个市场的过程。分割后的每一个小市场称为子市场,也称细分市场。

需要强调的是,市场细分并不是通过产品本身的分类来进行细分,而是根据不同的顾客稍来进行细分,也就是说,消费需求的差异性是市场细分的基础。企业必须对市场进行分类,把购买欲望和兴趣大致相同的消费者群归为一类,形成细分市场。

(二)市场细分的标准

市场细分要依据一定的细分变量来进行。市场细分的主要变量有地理变量、人口变量、心理变量和行为变量、国家、地区、城市、农村、面积、气候、地形、交通条件、通信条件、城镇规划等。

(1)地理细分。地理细分就是企业按照消费者所在地理位置以及其他地理变量来细分消费者市场。

(2)人口细分。人口细分就是企业按照人口变量来细分消费者市场。

(3)心理细分。心理细分就是企业按照消费者的生活方式、个性等心理变量来细分消费者市场。

(4)行为细分。行为细分就是企业按照消费者购买或使用某种产品的时机、消费者所追求的利益、使用者情况、消费者对某种产品的使用频率、消费者对品牌(或商店)的忠诚程度、消费者待购阶段和消费者对产品的态度等行为变量来细分消费者市场。

第七章 渠道运营管理

一、渠道冲突管理

(一)渠道冲突的界定和分类 1、渠道冲突的界定

渠道冲突是指渠道成员之间因为利益关系产生的矛盾和不协调。例如,某二级代理商会因为生产厂商给予相邻区域代理商更大的广告支持而不满,导致渠道冲突。又如,甲地区分销商不执行分销协议约定,向乙地区低价倾销戴窜货,同样会引起乙地区分销商的不满和愤怒而产生渠道冲突。渠道冲突的本质是渠道主体利益、行为和心理上的冲突。

2、渠道冲突的分类

合理的渠道冲突分类是有效把握冲突类型、制定相应策略、更好地进行冲突管理的基础。从不同角度出发,渠道冲突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1)按照渠道成员的层级关系划分。按照渠道成员的层级关系类型,可把渠道冲突分为水平冲突、垂直冲突和多渠道冲突。这是一种传统的分类方法。水平冲突是指同一渠道中同一层次的中间商之间的冲突。垂直冲突是指同一渠道中不同层次的成员之间的冲突。多渠道

冲突是指当某个厂商建立了两条或两条以上的渠道向同一市场出售产品或服务时,发生在这些渠道之间的冲突。

(2)根据利益冲突与对抗性行为的关系划分。学者杜茨根据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和是否具有对抗性,将冲突分为四种类型:冲突、潜伏性冲突、虚假冲突和不冲突。

冲突是指同时存在对抗性行为和利益冲突的情况;象限1-潜伏性冲突是指存在冲突的利益,但不存在对抗性行为;象限Ⅲ-虚假冲突发生在不存在利益冲突,但是双方有对抗性行为的情况下;象限V-如果对抗性行为和利益冲突都不存在,那么这种状态就称为不冲突。

(3)按照渠道冲突程度划分。瓦格瑞斯(Wagrath)和汉迪(Hardy)在研究制造商和零售商冲突时,根据冲突频率、冲突强度以及冲突事件的重要程度,将渠道冲突分为三个层次,低度冲突区、中度冲突区和高度冲突区。冲突强度是指冲突双方争执的激烈程度,中突频率是指冲突发生的频繁程度,冲突事件的重要程度是指引起冲突的问题的重要程度。

(4)按照渠道冲突对企业发展的影响方向划分。按渠道冲突对企业发展的影响方向,可把渠道冲突分为功能性冲突和破坏性冲突。功能性冲突是指渠道成员把相互对抗作为消除渠道成员之间潜在的、有害的紧张气氛和不良动机的一种方法,通过提出和克服分歧,激励对

方并相互挑战,从而提高共同的绩效。例如,生产厂商给予表现优秀的经销商的返利奖励和促销奖励可能会对其他经销商产生一些影响,但是这些影响运用得当能产生“钻鱼效应”,成为其他渠道成员发展的动力。破坏性冲突是指渠道成员间的不安心理和对抗动机外化成对抗性行为,并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对渠道绩效水平和渠道关系产生消极的、破坏性的影响的一种冲突状态,如窜货、赖账、制假售假等行为导致的渠道冲突。这类渠道冲突对渠道破坏力极大,会影响渠道成员经营的信心。

(二)渠道冲突产生的原因

(1)角色错位。一个渠道成员的角色表明了其在渠道中应当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并作出使每一个渠道成员都可以接受和预见的行为规范。如果一个渠道成员的行为超出了其他渠道成员预期可接受的范围,就会出现角色错位。模棱两可的角色定位以及角色定位的随意更改必将导致渠道成员之间的冲突。

(2)目标差异。如果同一渠道系统中的所有成员都有共同的目标,那么各自的效率和利益将会实现最大化。但事实上,渠道每个成员都是一个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有自己的利益,有自己的目标,这些目标有些可能会重叠,而另一些则可能不相关,甚至背道而驰,这样就会产生冲突。

(3)观点差异。观点差异是指渠道成员对同一情景或同+刺激作出的不同反应。例如,一个零售商如果觉得30%的毛利率是合适的,那么20%的毛利率就会使他觉得不公平。然而制造商的感觉却可能与之相反,认为给零售商20%的毛利率已经足够。

(4)沟通困难。沟通困难是指渠道成员之间不沟通、沟通缓慢或错误沟通等。

(5)决策权分歧。决策权分歧是指渠道成员对于其应当控制的特定领域的强烈感受。这种分歧往往发生在各成员对外在影响范围不满意的时候。例如,是制造商还是零售商有权决定商品的最终销售价格,或零售商是否有权倒卖商品等。

(6)期望差异。期望差异是指不同的渠道成员对求发展的不同估计、不同预期。在正确认识市场的基础上,这种差异并不明显。

(7)资源稀缺。资源稀缺是指由于渠道资源分配不均而造成的冲突。例如,一家制造商在决定采用间接销售渠道这一方式以后,仍然决定保留其价值较大的客户作为自己的直接客户,这样就会导致渠道成员的不满。

(三)渠道冲突的处理

渠道成员发生冲突时,管理者需要及时分析渠道的类型、内容和原因,采取适当方法迅速处理。

(1)以共同利益为基础确定渠道成员的长期目标征何渠道,除了渠道成员的局部利益外,必然存在一些共同的利益,如生存、市场份额、高品质、消费者满意度等。确立以渠道成员共同利益为基础的长期目标,有助于加强渠道成员之间的合作,减少渠道冲突

(2)鼓励各渠道成员积极参与渠道活动和相关政策的制定过程。渠道成员参与渠道活动和相关政策的制定过程,有助于增强渠道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和了解,减少渠道冲突。

适当运用激励手段。为减少渠道冲突,渠道领导者需要适时对相关的渠道政策、计戈进行折中处理,对相关的活动规则进行修改。除上述政策激励外,渠道管理中经常采用的方法还包括价格折扣、数量折扣、付款信贷、业绩奖励制度、分销人员的培训、分销商会议等。

(3)采用人员交换的做法减少渠道冲突。渠道冲突的一个重要处理方法是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渠道层次上交换人员。通过人员交换,有利于交换人员接触对方的工作和观点,从而增加双方间的相互了解,有利于双方更好地合作。例如,制造商的管理人员可以被派驻到分销商处工作,而分销商的人员也可以到制造商的相关部门进行工作体验。

(4)利用好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冲突处理手段。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是处理经常性冲突和激烈冲突的常用手段。协商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抱着公平、合理解决问题的态度和

诚意,通过摆事实、交换意见、多方沟通等方法,找出解决问题和争议办法的种方式。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调解包括法院调解、人民调解和仲裁调解三类。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诉讼是指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陈诉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在现代社会,诉讼是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国家司法权通过诉讼活动得以实现,从而达到解决社会纠纷、实现法律正义的目的。几种处理冲突的手段各有利弊,可综合考虑冲突和企业自身的情况加以选择和利用。

(5)适时清理渠道成员。对那些不遵守渠道规则、屡教不改的渠道成员,渠道管理者需要对其渠道成员资格进行重新审查,并将不合格的成员从渠道系统清除。

二、渠道管理概述

(一)市场营销渠道与分销渠道

在与企业渠道管理相关的理论和实践中,有两个概念经常被不加区分地交替使用,这就是市场营销渠道和分销渠道。

市场营销渠道是指互相配合生产、分销和消费某一生产者的商品和服务的所有企业和个人。也就是说,市场营销渠道包括参与某种商品供产销过程的所有企业和个人,如供应商、生产者、各类中间商(批发商、零售商、代理商)、辅助商(如支持分销活动的仓储、运输、金融、广告代理机构等)以及最终消费者。

分销渠道通常是指促使某种商品和服务经由市场交换过程,顺利地转移给消费者(用户)消费使用的一整套相互依存的组织。其成员是指商品从生产者向消费者转移过程中,取得这种商品的所有权或帮助所有权转移的所有企业和个人,包括生产者、中间商和最终消费者。分销渠道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市场营销渠道是不同的。市场营销渠道包含分销渠道,而分销渠道只是市场营销渠道的一部分。

(二)分销渠道管理目标和任务 1、分销渠道管理目标

分销渠道管理目标是指在一定时期肉,通过有效的渠道管理所要达到的目标。分销渠道管理目标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市场占有率。市场占有率是指一定时期内企业商品在市场上的份额。它是反映企业营销能力的一项指标。企业之所以将市场占有

率作为分销目标,是因为企业商品需要通过分销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实现其最终价值。

(2)利润额。利润额是指企业的分销活动能给企业带来的利润数量。利润额的多少反映了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利润额指标不仅是企业分销渠道管理目标,也是企业经营活动重要的指标之一。

(3)销售增长额。销售增长额是反映企业发展状况的基本指标。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分销效果与以往同期相比增长的情况。

分销渠道管理就是根据分销渠道的基本职能和性质开展的活动。其主要任务有:提出并制定分销目标;监测分销效率;协调渠道成员关系,解决渠道冲突;促进商品销售;修改和重建分销渠道。

第八章 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管理

一、知识产权管理

(一)知识产权的主要形式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可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版权)两类。

《知识产权协定》对其适用的知识产权类型进行了列举,即穷尽式地列举了其所适用的各类知识产权,对于此外的知识产权不予适用。这些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和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识、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拓扑图)和未披露信息,并对协议许可中的反竞争行为的控制做出了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把知识产权界定为:

①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②关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的权利; ③关于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的权利; ④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③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⑥关于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的权利;⑦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⑧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我国承认并以法律形式加以保护的主要知识产权为: ①著作权; ②专利权; ③商标权; ④商业秘密; 1、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机关依据专利法授予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世界各国专利的保护期,一是随其保护对象的不同而异,一般而言,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较长,15-20年不等,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较短,通常低于10年;二是专利保护期限的长短与经济和科技发展状况相联系,工业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期限一般较长,而发展中国家的专利保护期限一般较短。《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此外,专利权体系各国标准也不尽相同。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国专利权体系采用的标准是只要研究者证明是他们首先发明的就可

以申请专利保护(即发明在先原则);而欧洲采用的标准是谁先申请就给予其专利权保护(即申请在先原则)。我国采用的体系与欧洲相同,即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2、商标权

注册商标是一种识别公司产品的独特名称、标志或符号。商标权是一种集合的概念,包括商标所有权和与之相联系的商标专用权、商标禁止权、商标使用许可权、商标续展权以及质押权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3、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二)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关系

(1)技术创新对知识产权的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随着技术创新的产生而产生,又随着技术创新的发展而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首先,技术创新促成了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技术因素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技术本身成为一种比任何自然资源都更为稀缺和重要的资源,并且这种资源如同资本、劳动力一样都在市场上流通。但技术创新成果由于其无形性和低成本的传播费用导致极易被扩散和被他人无偿使用,使技术创新主体蒙受巨大损失,因而也无法收回其预期的投资利润,从而严重挫伤其进行技术再创新的积极性。因此,在客观上要求人们寻求一种知识产权制度安排,依法保护技术创新主体的创造性智力成果。

其次,技术创新也推动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从创立至今,并非是一成不变的。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因素有很多,但主要因素是技术创新。

(2)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的作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是把智力成果当作财产来保护以国家法律形式赋予知识产品所有者或创造者在一定期限内对知识产品享有排他的专有独占权,独享此成果的经济效益。当这种利益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可使用法律赋予的手段进行维护与救济。因而,知识产权制度为技术创新提供了一种内在的动力机制和一个外部的公平竞争法律环境,对促进技术创新具有重要作用。

(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主要由《民法典》《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构成,由于各专门法基本功能不同,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也不同,对高新技术保护的效果和方式具有明显的差异,因而,企业必须确定采用何种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1)考虑取得技术权利的排他性程度。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又称垄断性、独占牲,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专有的权利。专利权具有很强的排他性,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和授权,他人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该专利产品或使用该专利方法

获得产品。《商标法》在保护商品名称方面具有很强的排他性,但很难保护技术本身;《著作权法》只保护作者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延及思想、产品、方法、公式、工艺等。对于采用商业秘密来保护技术秘密,他人完全可以以合法方式通过研究开发或者采用反向工程获得该项技术;采用技术措施也可以保护知识产权,如加密、软件锁、防火墙等,但随着解密技术的发展,其排他性也会逐渐减弱。因此,以取得技术排他权为目标,企业选择的顺序是专利法、技术秘密保护、著作权法、商标法。

(2)考虑知识产权费用的因素。知识产权费用是指取得、维持、保护知识产权的费用,即采取保护措施的费用以及相关的申请费、维持费、审查费、诉讼费等。在实施的过程中,专利的保护费用最高,其次是商标、技术措施、商业秘密。著作权因实行自动获得权利的制度,除了计算机软件外,一般不必支付任何费用。因此,若考虑知识产权费用因素,选择的顺序是著作权法、技术秘密保护、商标法、专利法。

(3)考虑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均为10年。超过各自规定的年限,就不再称为专利了,也不再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从而成为公用物品。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

期为10年,但期满前可以续展10年,并且也可以一直续展下去。如果期满前不办理续展手续,注册商标权也就自动失效了。这是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不同的。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较复杂,其修改权、署名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均不受时间限制,但作品的使用权、发表权、获得f酬的权利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企业采用何种方式保护其知识产权视当时内部情况和外部环境而定。

(4)考虑知识产权的风险因素。知识产权的风险是指技术成果被竞争对手取得并在市场上竞争的可能性。专利保护的风险最低,技术秘密保护的风险也较低,但著作权保护的风险却较大,商标保护的风险最大。物理技术保护的风险取决于保密技术本身的可解密性,风险也是很大的。因此,若以减少风险为目标,选择的顺序是专利法、技术秘密保护、著作权法。

二、技术贸易

(一)技术贸易的含义与特点

技术贸易是指技术供求双方按照一定的商业条件买卖技术的商业行为。一切有益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技术、技术信息,均可以进行交易。技术贸易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以及经济性质和专业范围的限制。

(二)技术合同的类型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目前我国技术合同主要有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1)委托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订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合作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

发工作。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

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2、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是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仅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限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

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保密义务不限制许可人申请专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转让费、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许可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许可人未按照约定许可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

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许可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许可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或者许可人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3、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咨询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丝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对受托人正常开展工作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负担。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技术价值的评估方法 1、成本模型

成本模型引入了不同于一般商品生产成本计量的“复杂系数”。它表明,技术生产的创造性劳动的等量时间和物质消耗得到的补偿应大于一般商品生产的消耗。在模型中还考虑了风险因素。这一模型在理论上表示了技术商品的价格应按照完全补偿技术生产消耗的原则来确定的原理。

2、市场模拟模型

市场模拟模型主要是模拟市场条件,假定在技术市场上交易时,估算可能的成交价格。其计算方法是,参照市场上已交易过的类似技术的价格,进行适当的修正。

技术经济性能修正系数可通过比较被评估技术和交易实例技术的性能指标确定,比较时主要考虑技术的经济特性;时间修正系数是实例技术贸易时间至评估日期间内技术价格水平变动修正系数;技术寿命修正系数为被评估技术的寿命与实例技术从评估至停止使用的时间长度之比。

(四)国际技术贸易的内容

国际技术贸易是以无形的技术知识作为主要交易标的,这些技术知识构成了国际技术贸易的内容,它主要包括专利、商标、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商标虽不属于技术,但它与技术密切相关,所以常将它作为国际技术贸易的基本内容之一。

(1)专利。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规定,专利是“由政府机构或代表几个国家的地区机构根据申请而发给的一种文件,文件中说明一项发明并给予它一种法律上的地位,即此项得到专利的发明,通常只能在专利持有人的授权下,才能予以利用(制造、使用、出售、进口)。在这里,“专利”被理解为三层意思:

指专利证书这种专利文件;

指专利机关给发明本身授予的特定法律地位,技术发明获得了这种法律地位就成了专利发明或专利技术;

指专利权,即获得法律地位的发明的发明人所获得的使用专利发明的独占权利,它包括专有权(所有权)、实施权(包括制造权和使用权)、许可使用权、销售进口权和放弃权。在我国,专利权是以申请在先原则授予的。专利权受到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的保护

(2)商标。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相区别而在其商品上所加的一种具有显著性特征的标记。常见的商标有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国外有立体商标,如“可口可乐”饮料瓶子的特殊形状,还有音响商标、气味商标等形式。商标大体上可分为三类:制造商标、商业商标和服务商标。

(3)工业产权。工业产权是指法律赋予产业活动中的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均属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和版权合称为知识产权。它们都受到专门法律的保护,在国内受到各国国内法的保护;由于国际间的货物和技术贸易,使得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成为必要,为此产生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

(4)专有技术。专有技术的英文名称叫“know-how”,意为“知道如何制造”。它有许多中文名称:技术诀窍、技术秘密、专门知识等。还有直译成“诺浩”的,但最常用的名称是“专有技术”。专有

技术是指在实践中已使用过了的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的具有秘密性质的技术知识、经验和技巧。专有技术可以是产品的构思,也可以是方法的构思,但它在不少方面与专利技术不同。专有技术也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财产,除需用保密手段得到保护以外,还需要法律的保护。在实际中,专有技术是援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取得保护的但专有技术受法律保护的力度远比专利技术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力度小。

(五)国际技术贸易的基本方式

国际技术贸易有单纯的技术贸易与混合的技术贸易两种方式或途径。单纯的技术贸易有许可贸易、专有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咨询等;混合的技术贸易主要有合作生产、合资经营、补偿贸易、含有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转让的设备买卖、租赁贸易、特许专营等。

(1)许可贸易。许可贸易有时称为许可证贸易。它是指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所有人作为许可方,通过与被许可方(引进方)签订许可合同,将其所拥有的技术授予被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该项技术制造或销售合同产品,并由被许可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技术使用费的技术贸易行为。

许可贸易按其标的内容可分为专利许可、商标许可和专有技术许可等形式。在国际技术贸易实践中,一项许可贸易可能包括上述一项

内容,成为单纯的专利许可;也可能包括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内容,成为一揽子许可。许可贸易实际上是一种许可方用授权的形式向被许可方转让技术使用权。根据其授权程度大小,许可贸易可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可转让许可、互换许可五种形式。

(2)特许专营。特许专营是指由一家已经取得成功经验的企业,将其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营管理的方式或经验等全盘地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由被特许方向特许方支付一定金额的特许费的技术贸易行为。

特许专营的被特许方与特许方经营的行业、生产和出售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使用的商号名称和商标(或服务标志)都完全相同,甚至商店门面的装潢、用具,员工的工作服,产品的制作方法,提供服务的方式也都完全一样。特许专营类似许可,但它的特许方和一般的许可方相比更多地涉及对方的业务活动,从而使其更符合特许方的要求。因为是全盘转让,特别是商号、商标(服务标志)的转让关系到其自身的声誉。

特许专营的被特许方与特许方之间仅是一种买卖关系。各个特许专营企业并不是由一个企业主营的,被特许方的企业不是特许方企业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也不是各个独立企业的自由联合。它们都是独

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特许方并不保证被特许方的企业一定能盈利,对其盈亏也不负责任。

特许专营合同是一种长期合同,它可以适用于商业和服务业,也可以适用于工业。特许专营是发达国家的企业进入发展中国家的一种非常有用的形式。由于风险小,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也乐于接受。

(3)技术服务和咨询。技术服务和咨询是指独立的专家或专家小组或咨询机构作为服务方,应委托方的要求,就某一个具体的技术课题向委托方提供高知识性服务,并由委托方支付一定数额技术服务费的活动。技术服务和咨询的范围和内容相当广泛,包括产品无发、成果推广、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科技管理等方面,大到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可行性研究,小到对某个设备的改进和产品质量的控制等。企业利用外部智囊机构,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技术问题,可弥补自身技术力量的不足,减少失误,加速发展。

(4)合作生产。对于合作生产,有多种不同的理解。从国际技术贸易的角度来看,合作生产是指分属不同国家的企业根据它们签订的合同,由一方提供有关生产技术或各方提供不同的有关生产技术,共同生产某种合同产品,并在生产过程中实现国际技术转让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合作生产作为一种国际技术贸易方式,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基本的技术贸易方式,实际上它只不过是建立在各方合作生产目的之

上的许可贸易和技术服务咨询而已。这种技术贸易的目的与单纯的技术贸易不同,它是为各方的合作生产服务的。

(5)含有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转让的设备买卖。在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在购买设备特别是关键设备时,有时也会含有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转让内容。这种设备买卖也属于技术贸易的一种方式。但是,不含有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转让的设备买卖,属于普通商品贸易,不是技术贸易。

含有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转让的设备买卖,其交易标的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硬件技术,即设备本身;二是软件技术,即设备中所含有的或与设备有关的技术知识。这些技术知识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属于一般的技术知识,另一部分是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这种设备的成交价格中不仅包括设备的生产成本和预期利润,而且也包括有关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价值。在这种设备的买卖合同中含有专利和专有技术转让条款以及技术服务和咨询条款。这种方式的技术转让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贸易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它也常用于工程承包中。

第九章 财务管理的基本价值观念

一、风险价值观念

企业的财务决策都是在一定的风险情况下做出的,因此必须充分考虑投资的风险价值,运用风险报酬原理做出正确的财务决策。

(一)风险价值的相关概念

风险是事件本身的不确定性。从财务管理角度来说,风险是指由于未来影响因素的不确定性而导致其财务成果的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风险投资是因为风险投资可以得到额外的报酬-风险价值。

风险价值又称风险收益、风险报酬,是指投资者由于冒着风险进行投资而获得的超过资金时间价值的额外收益。风险报酬有两种表示方法:风险报酬额和风险报酬率。在财务管理中风险报酬通常用相对数-风险报酬率来计量。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的情况下,投资必要报酬率包括两部分:一是资金的时间价值,它是不考虑投资风险而得到的价值,即无风险报酬率;二是风险价值,即风险报酬率。

一般情况下,可以将购买国债的收益率看成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高低与风险大小有关,风险越大,风险报酬率越大。

(二)单项资产(或单项投资项目)的风险衡量

风险的衡量与概率相关,并由此同期望值、标准离差、标准离差率等相关。对单项资产风险的衡量通常有以下四个环节。

(1)确定概率分布。概率是用百分数或小数来表示随机事件发生可能性及出现某种结果可能性大小的数值。将随机事件各种可能的结果按一定的规则进行排列,同时列出各种结果出现的相应概率,这一完整的描述称为概率分布。

(2)计算标准离差。一个随机事件的实际结果可能会偏离或严重偏离其期望值。标准离差简称标准差,是反映概率分布中各种可能结果对期望值的偏离或离散程度的一个数值。

(3)计算标准离差率。标准离差是一个绝对值,它只能比较期望报酬率相同的各项投资的风险程度,而不能用来比较不同期望报酬率的各项投资的风险程度。因此,需进一步引入标准离差率来对比不同期望报酬率的各项投资的风险程度。标准离差率是标准离差同期望报酬率的比值。在期望报酬率不同的情况下,标准离差率越大,风险越大;反之,标准离差率越小,风险越小。

(三)风险报酬估计

上文介绍了如何计算标准离差率来反映投资方案风险程度的大小,但标准离差率不是风险报酬率。因此,在标准离差率的基础上,需引入一个风险报酬系数来计算风险报酬率。

二、货币的时间价值观念 (一)货币的时间价值概念

货币的时间价值又称资金的时间价值,是指货币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的增值。例如,存入银行100元(本金),在约定年利率为10%的情况下,一年后就是110元(本利和),其中的差额10元,就是100元本金在这一年内的时间价值。货币的时间价值是客观存在的经济范畴,任何企业的财务活动都是在特定的时空中进行的。离开了时间价值因素,就不能正确计算不同时期的财务收支。货币的时间价值原理正确地揭示了不同时点上的资金之间的换算关系,是财务决策的基础。货币的时间价值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相对数,即时间价值率,是扣除风险报酬和通货膨胀因素后的平均资金利润率或平均报酬率;二是绝对数,即时间价值额,是定数额的资金与时间价值率的乘积。一般情况下,可以用利率和利息代表货币的时间价值。

(二)货币的时间价值计算

在货币资金可以再投资的假设基础上,货币的时间价值通常是按复利计算的。下面分一次性收付款项和年金两种情况,分别介绍货币时间价值的计算。

1、一次性收付款项的复利终值与现值

(1)一次性收付款项的复利终值。在某一特定时点上一次性支付(或收取),经过一段时间后再相应地一次性收取(或支付)的款项,即为一次性收付款项。终值又称将来值,是现在一定量现金在未来某一时点上的价值,也称本利和。

(2)一次性收付款项的复利现值。复利现值是复利终值的对称概念,是指将来一定时间点发生的特定资金按复利计算的现在价值,也可以说是为取得将来一定的本利和现在所需要的本金。

2、年金终值与现值

年金是指每隔一定相等时间,收到或支付的相同数量的系列款项,是一种资金收付方式。例如,某企业融资租赁一台设备,约定租期3年,每年支付2万元租金,这3年3笔2万元的支付款项就是年金形式。定期缴纳保险费、用直线法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等额支付贷款等都是年金问题。年金按其每次收付发生的时点不同,可分为后付年金、先付年金、递延年金、永续年金等几种。

第十章 筹资决策

一、杠杆理论

由于特定费用(如固定成本或固定财务费用)的存在而导致当某一财务变量以较小幅度变动时,另一相关财务变量以较大幅度变动,这种现象被称为杠杆现象。杠杆的作用程度可以用杠杆系数来描述。杠杆系数越大,说明因素变动以后目标值变动的幅度越大,杠杆作用程度越高。

(一)营业杠杆

营业杠杆又称经营杠杆或营运杠杆,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固定成本的存在当销售额(营业额)增减时,息税前盈余会有更大幅度的增减。定量衡量这一影响程度用营业杠杆系数。营业杠杆系数(degreofoperatingleverage,DOL)也称营业杠杆程度,是息税前盈余的变动率相对于销售额(营业额)变动率的倍数。

(二)财务杠杆

财务杠杆也称融资杠杆,是指由于债务利息等固定性融资成本的存在,使权益资本净利率(或每股收益)的变动率大于息税前盈余率(或息税前盈余)变动率的现象。定量衡量这一影响程度用财务杠杆系数。财务杠杆系数(degreeoffinancialleverage,DFL),是指普

通股每股收益(earningsperstock,EPS)变动率与息税前盈余变动率的比值。

二、资本成本

资本成本是企业筹资和使用资本而承付的代价。这里的资本是指企业所筹集的长期资本,包括股权资本和长期债务资本。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资本成本也是投资者要求的必要报酬或最低报酬。资本成本从绝对量的构成来看,包括用资费用和筹资费用两部分。长期资本的用资费用是经常性的,筹资费用通常是在筹资时一次全部支付的。资本成本分为个别资本成本和综合资本成本,一般用相对数表示,称为个别资本成本率和综合资本成本率。

(一)综合资本成本率

综合资本成本率是指一个企业全部长期资本的成本率,通常是以各种长期资本的比例为权重,对个别资本成本率进行加权平均测算,故又称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个别资本成本率和各种资本结构两大因素决定了综合资本成本率。

第十一章 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化经营业务

一、国际直接投资模式

国际直接投资企业的设立包括收购和新建两种方式。收购原有企业只是改变一家企业的所有者,对现有资产进行重组。而新建会引发生产能力、产出和就业的增长,但新建企业需要进行大量的筹建工作,速度慢、周期长,与收购相比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根据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程度不同,国际直接投资可分为独资和合营两种形式。独资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全资投入与经营,并根据东道国法律在当地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合营企业是指来自不同国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母公司,为生产、营销、财务和管理上的共同利益将各自的资源组合在一起形成某种合伙关系,并以此为基础而形成的企业,又可分为股权式合营和契约式合营。

国际直接投资模式是几种模式里花费资源最多、面临风险最大的模式,但同时对市场的渗透最完全,获得的控制权也最强。它可使企业获得国外重要原料、资源或生产基地,使企业更好地利用国际资本市场,更好地融资,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优化组合和合理配置。它对企业的管理能力、经营能力及综合财力的要求都较高。国际上知名的跨国企业为了占有和扩大国际市场份额,稳定自己

在行业中的龙头地位,都先后在世界各地大量采用了这种国际化经营模式。

二、跨国公司组织形式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1、跨国公司的概念

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corporation)是指这样一种企业,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从事经营活动,并拥有一个统一的中央决策体系和全球战略目标,其遍布全球的各个实体共享资源和信息并分担相应的责任。

2、跨国公司的特征

(1)跨国公司以整个世界市场为目标市场,实施国际化的经营战略,其战略具有全球性。

(2)在全球战略指导下进行集中管理。跨国公司将所有分公司、子公司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全球范围内整体长远利益最大化是其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

(3)具有明显的内部化优势。跨国公司实行集中领导,母公司和分支机构之间关系密切、相互协作配合。通过制定内部划拨价格、优先转让先进技术和共享信息资源等,实现跨国公司交易内部化,使跨国公司形成独特的竞争优势。

(4)经营手段以直接投资为基础。跨国公司向国外市场渗透有三种方式:商品输出、无形资产转让(技术贸易、合同制造等)和对外直接投资。跨国直接投资更容易实现最大限度地增加盈利的目的。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往往也伴随着进出口贸易、技术转让、间接投资等活动。

(二)跨国公司的法律组织形式

(1)母公司。母公司通常是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份,从而实际上控制其他公司业务活动并使它们成为自己附属公司的公司。母公司通过制定方针、政策、战略等对其世界各地的分支机构进行管理。母公司通常本身也经营业务,但又区别于纯粹的控股公司。

(2)分公司。分公司是母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在法律上和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是法人。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公司名称和章程,其全部资产都属于母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权,母公司对其债务负无限责任,分公司的业务活动由母公司主导,它只是以母公司名义并根据其委托开展业务活动。设立分公司的优点包括:

设立手续比较简单。可享受税收优惠,由于不是独立核算法人,其亏损可以在母公司税前利润中扣除,利润汇出无须缴纳利润汇出税。

在某些方面受东道国管制较少,东道国对该分公司在该国以外的财产没有管辖权,因此分公司在东道国之外转移财产比较方便。

设立分公司的不利之处包括:对母公司的不利影响。注册时须披露信息,不利于业务保密;母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退出时不能与其他公司合并,只能出售资产。对分公司的不利影响。受母公司严格限制,难以充分发挥分公司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东道国被当作外国公司看待,开展业务有困难。对母国的不利影响。常会引起母国税收的减少。

(3)子公司。子公司是指按当地法律注册成立;油母公司控制但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的企业机构。子公司自身是一个完整的公司,有独立的名称、章程和行政管理机构;有自己能独立支配的财产,自负盈亏;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

设立子公司的优点包括: ①有利于开展业务。 ②融资比较便利。

③有利于进行创造性的经营管理。

④有利于收回投资,可以采用与其他公司合并或出售股份的形式收回投资。

③有利于进行国际避税,有利于母公司开展合理合法避税活动。 设立子公司的不利之处包括: ①手续比较繁杂。

②行政管理费用比较高。

③经营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4)联络办事处。联络办事处是指母公司在海外设立企业的初级形式,是为进一步打开海外市场而设立的一个非法律实体的机构,它不构成企业。联络办事处登记手续简单。联络办事处只能开展一些信息收集、联络客户、推销产品之类的活动,不能在东道国从事投资生产、接受信贷、谈判签约等业务。由于不能直接在东道国开展业务,联络办事处不必向所在国缴纳所得税。

(三)跨国公司的管理组织形式

(1)国际业务部。跨国公司在企业内部设立国际业务部,该国际业务部拥有全面的专营权,负责公司在母国以外的一切业务。

该组织形式的优点是:集中加强对国际业务的管理;树立体现全球战略意图的国际市场意识,提高员工的国际业务水平。

该组织形式的缺点是:人为地将国内、国外业务割裂开来,容易造成两个部门的对立,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其他部门难以与之匹配,反而影响企业经营效率。

(2)全球产品结构。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设立各种产品部,每个产品部全权负责其产品的全球性计划、管理和控制。

该组织形式的优点是:加强了产品的技术、生产和信息的统一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国内和国际业务的差别。该组织形式的缺点是:容易向“分权化”倾斜,各产品部自成体系,不利于公司对全局性问题的集中统一管理;削弱了地区性功能,并容易造成机构设置重叠,资源浪费。

(3)全球性地区结构。跨国公司以地区为单位,设立地区分部从事经营,每个地区分部者对公司总裁负责。这种结构又可以分为地区一职能式和地区一产品式。该组织形式的优点是:强化了各地区分部的盈利中心和独立实体地位,有利于制定出针对性强的产品营销策略,适应不同市场的需求,发挥各地区分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该组织形式的缺点是:容易形成区位主义观念,重视地区业绩而忽视公司的全球战略目标和总体利益;忽视产品多样化,难以开展跨地区的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

(4)全球职能结构。跨国公司的一切业务都围绕公司的生产、销售、研发、财务等主要职能展开,设立职能部门,各个部门都负责该项职能的全球性业务,分管职能部门的副总裁向总裁负责。

该组织形式的优点是:通过专业化的分工,明确了职责,提高了效率;易于实行严格的规章制度;有利于统一成本核算和利润考核。

该组织形式的缺点是:难以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和实现产品多样化,并给地区间组织协作造成很大的困难。

(5)全球混合结构。全球混合结构是指跨国公司将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组织结构结合起来设置分部而形成的组织结构。

该组织形式的优点是:有利于企业根据特殊需要和业务重点,选择或采用不同的组织结构,灵活性强。该组织形式的缺点是:组织结构不规范,容易造成管理上的脱节和冲突;所设部门之间的业务差异大,不利于合作与协调。

(6)矩阵式组织结构。一些大的跨国公司在明确债权关系的前提下,对公司业务实行交叉管理和控制,即将职能主线和产品/地区主线结合起来,纵横交错,形成矩阵形组织。这意味着地区管理和产品管理同时存在,一名基层经理可能同时受产品副总裁和地区副总裁的领导。该组织形式的优点是:可以将各种因素综合起来,增强公司的整体实力;增强了各公司的应变能力,既可以应付复杂多变的国际业务环境,又保持了母公司对各子公司的有效控制。该组织形式的缺点是:冲破了传统的统一管理的原则,管理层之间容易发生冲突;组织结构比较复杂,各层次的关系利益难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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