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基金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 【实施日期】2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自治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 宁夏自治区财政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加大财政与金融融合度,积极探索运用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加快我区产业发展,进一步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政府引导基金促进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5〕3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 1 / 4
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基金来源主要为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整合扶持产业发展的专
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引导基金运行实现的收益、退出资金以及社会捐赠(捐助)资金等。引导基金及其投资的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区工业、农业、服务业、文化、旅游、科技、对外开放以及符合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
第三条 引导基金总规模30亿元,2015-2017年分期到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章 运作原则
第四条 引导基金紧紧围绕国家和宁夏产业发展战略部署,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导向、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运作。
第五条 引导基金投资对象原则为在自治区内注册设立,且主要投资于我区企业的各类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或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实际采取跟进投资、融资担保、委托贷款、投保贷一体化、助贷基金等方式作为补充。
第六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不得对外赞助和捐赠。闲置资金只能存放在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七条 引导基金按照规定参与国家发起设立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等政策性基金的投资合作,并与现有的国家级引导基金和市、县(区)其他引导基金之间建立协调、配合、联动机制,科学合理使用资金。 2 / 4
第三章 决策与激励
第八条 引导基金投资指导委员会负责确定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支持方向、管理制度,审定引导基金的投资计划、规模调整,退出方案等,协调解决引导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投资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日常管理事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金融办负责引导基金管理和协调工作。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行业和产业投资项目备选库,动态更新,开展政策指导,促进引导基金、子基金与项目对接,并做好服务工作。
第九条 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根据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委托宁夏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管理、独立评审和专业运作。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根据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牵头提出的支持重点、申报要求,发布引导基金申报指南,对外公开征集或招标选择拟参股设立的子基金。
(二)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根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将引导基金及时拨付子基金托管银行账户。
(四)代行出资人职责,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子基金派出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
(五)按照投资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支持方向、重点行业和领域等,开展符合引导基金投资方向的融资担保、委托贷款、投保贷一体化、助贷基金等业务。 (六)负责对子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3 / 4
(七)运用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投资项目备选库信息平台,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
和项目对接服务。
(八)定期向投资指导委员会、相关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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