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复习以红色封面的小册子为准,选择题和名词解释和填空以小册子为准。大题的答案见老师给的附件。好好考试,祝考试顺利! WTO复习题明天发给你。
佟欣秋
简答题
1、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 国际习惯形成须具备两个因素:〔1〕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一般是指各国普遍一致的,并且是恒久的行为;〔2〕法律确信,即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即不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的实践或通例不是国际习惯。 2、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 〔1〕能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3、新国家产生的情势 〔1〕殖民地或附属国 〔2〕国家合并 〔3〕国家别离 〔4〕国家解体
4、解除国际不法行为和不法性的几种情形 〔1〕同意 〔2〕自卫
〔3〕对一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的反措施 〔4〕不可抗力 〔5〕危难 〔6〕危机情况
5、国家不法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p86
〔1〕行为归于国家。按照《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4-11条规定,把行为归于一个国家的情形有:一国国家机关的行为,形式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的行为,由另一国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逾越权限或违背旨意的行为,受国家指挥或控制的行为,正式当今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行为,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经一国确认并作为其本身行为的行为。 〔2〕违背国际义务,这种义务对该国有拘束力,并且在时间上具有延续性。 6、国家责任的履行
国家责任的履行是指责任国通过必要的形式履行其不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即通过停止不法行为和给予受害国赔偿等形式履行其次级国际义务。国际责任的履行涉及援引一国的责任和反措施的问题。
〔1〕国家责任的援引,包括援引国家责任的条件和援引国家责任提出的条件及丧失援引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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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措施,这里的反措施是指受害国针对责任国不履行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引起的责任或法律后果,以促使责任国停止不法行为和赔偿由而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措施,如受害国对责任国所采取贸易报复措施或与责任国实施的不法行为相同或类似的做法。反措施的实施要受四个条件:第一是不受反措施影响的义务,其二是相称,其三是采取反措施的条件。其四是终止反措施。 7、外国人待遇的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
〔2〕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
〔3〕互惠待遇原则;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防止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8、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
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有关国家在以或追究国家责任等方式行使外交保护权时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害;
〔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
〔3〕受害人须以用尽当地救济〔方法〕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即所谓“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9、引渡的程序
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
(1) 引渡的条件应当符合“双重归罪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2)引渡的程序包括:请求引渡、审查和决定、对象的移交。 10、的国际保护机制
〔1〕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机制。联合国的各个主要机关都是拥有某些促进或保护的职能。主要包括委员会机制、理事会机制和其他机构机制。
〔2〕以条约为基础的机制,主要包括报告机制、国家控诉机制、个人来文机制等。 11、南极的法律地位
南极地区是指地球南极圈以内的及其岛屿,总面积1400多万平方公里。
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1〕和平利用南极;
〔2〕南极科学考察的自由和开展国际合作。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
〔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 〔4〕维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 12、无害通过制度
〔1〕无害通过是各国在别国领海中享有的通过权;
〔2〕通过是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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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通过期间不得从事非无害活动,并至少说出两个非无害活动。 13、沿海国在毗连区中的管制权
〔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发生并为此而采取措施。
〔2〕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14、公海上的管辖权
1〕管辖类别
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这种的管辖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船旗国〔船的国籍国〕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项和内部纪律事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有专属管辖权。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行为、贩运奴隶、非法广播及贩运毒品等行为都具有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公务的船舶行使。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公务的飞机行使。 2〕临检权〔登临权〕和紧追权
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15、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
确定外空法律地位的主要文件是《外层空间条约》及《月球协定》。按这些法律文件规定,外空法律地位的内容包括:①外空探索和利用自由。外空包括天体是全人类的开发范围,各国均可平等地探索和利用,但应遵守国际法和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②各国不得对外空主张主权或权利,也不得将其据为己有。③探索和利用外空应为和平目的。④天体及其资源属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待到可以开发资源时要建立国际制度。 16、空间物体的登记制度
根据《登记公约》,规定了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及国际组织将其发射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的制度,以便更好地进行外空活动的合作和有助于识别空间物体归属的发射国家和国际组织,确定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和责任,并促进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法的实施和发展。
登记制度主要涉及登记的责任和内容。登记责任规定,发射外空物体的国家应将其发射的空间物体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包括比较详尽的发射信息等内容。 17、使馆的职务
使馆是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具有广泛的职务: 〔1〕 代表,即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
〔2〕 保护,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 谈判,即与接受国办理交涉。
〔4〕 调查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国具报。
〔5〕 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其他:如执行领事职务 18、条约的缔结程序
条约的缔结程序通常有三个:①缔约各方的代表通常以谈判的方法拟定条约约文。②谈判代表认证条约约文为其代表的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接受该约束的标准文本。认证的方式有草签、暂签和签署等形式。③缔约方接受条约约束。国家及其他缔约者最终表示接受条约约束的形式有批准、加入、签署、接受或赞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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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条约无效的原因
条约无效有三个理由:一是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二是违反自由同意,包括错误、诈欺、贿赂等情形;三是违反强行法。 20、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p334-335
决策方式实际上就是国际组织问题的表决程序,
〔1〕投票表决,包括每个组织可根据其自身的情况采取一致表决的方式,或多数表决方式,
〔2〕协商一致的方式,指经过协商,没有正式反对意见,则无需投票,从而达成基本一致。
21、联合国的宗旨
《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
〔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联合国宪章》规定“采取有效集体方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方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3〕促成国际合作。《联合国宪章》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4〕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22、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安理会的表决程序是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对程序事项的决定只要有9个赞成票即可作出。对程序事项之外的事项要求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赞成票作出决定。这就是五大国一致原则,实际上五个常任理事国对程序以外的事项决定可以一票反对,使这类事项作不出决定,即所谓五大国之否决权。但五大国的弃权票不构成否决。 23、国际的咨询管辖权
咨询管辖权是国际对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和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对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请求国际发表的咨询意见。咨询意见原则上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重大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往往被作为权威性的解释而受到重视。
24、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现行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 〔1〕禁止使用极度残酷和过分伤害的武器 〔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手段和方法
25、战争开始后对交战国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一)外交和领事关系的断绝 (二)条约关系发生变化 (三)断绝通商往来 (四)对国家财产的影响 (五)对敌国公民的影响
论述题
1、国家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1)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表达。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权; 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物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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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权利。 3.自卫权。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包括单单独卫和集体自卫。
4. 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他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领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全、领土完整、政治和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
国家还可以根据国际习惯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在本国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某些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或对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在本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些国际罪行进行管辖。
(2)国家的基本义务
国家的基本义务是指每一国家必须承担的根本性的义务;对这些义务的违反构成严重的国际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2、试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它们在国际法中代表着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或称国际法的最高准则。其特征有:
〔1〕各国公认。它是各国普遍承认的,具有最高权威和普遍的拘束力。
〔2〕具有普遍意义。 一方面它适用国际法的一切有效范围,是国家在国际法的一切属人、属地和属时范围内必须遵守的最高准则;另一方面他属于国际法中的全局性的原则,即适用于现存的国际法,也适用于国际法的新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有效的基础。其它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建立、适用和解释均应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首先,它是各国公认的、必须遵守的,不得以条约去改变、也不得损抑或背离;其次,他约束国际社会的全体成员;第三,他属于最高层面的国际标准。 3、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有四个方面:
①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主权权利。②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③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④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
沿海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时还应顾及到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4、架的法律地位
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架的宽度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1〕沿海国为勘探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 〔2〕沿海国对架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管辖权; 〔3〕沿海国对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4〕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外的架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费或实物;
〔5〕所有国家在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5、领海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l〕领海是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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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2〕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权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沿海航运权:领空权;立法和管辖权。
〔3〕但,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但不得从事包括如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等行为。
6、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管辖权
综合《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的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①航空器的登记国;②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嫌疑犯依在该航空器内,该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有管辖权;③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④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⑤嫌疑犯发现地国;⑥依各国国内法规定的其他管辖权。 7、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
〔1〕责任的主体有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或从其领±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国际组织比照发射国承担责任。国家共同发射的空间实体,由 他们分别或共同负责。 〔2〕责任范围;要求说明何为损害责任 ,即外空发射物体给国家、国民造成的生命、财产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地理范围是:凡给地球外表的生命 财产造成损害,发射国要承担绝对赔偿责任:凡在地球外表以外的地方造成损害,只有因发射的过失才承担责任,无过失无责任:以及外空发 射物体。
〔3〕求偿的提出和途径,根据《国际责任公约》,遭受损害的国家或其自然人或法人遭受损害的国家,可向发射国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假设原籍国未提出赔偿要求,则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遭受损害的所在地国家可就其所遭受的损害向发射国提出赔偿要求。求偿期限一般为1年。
8、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使馆和外交代表在接受国享有的特殊的权利和优遇总称为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有以下内容: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1〕 接受国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2〕 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和侵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情事; 〔3〕 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3、使馆有通讯自由 〔1〕 接受国应允许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 〔2〕 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取一切适当方法; 〔3〕 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 〔4〕 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与扣留,应提供便利保障迅速传递; 〔5〕 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 〔6〕 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 4、使馆免纳关税; 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 6、使用国旗和国徽。 9、条约终止的原因P318
条约的终止是指一个有效条约由于法定原因而失去效力或暂不施行。条约终止的原因一般包括:
条约的有效期届满、条约的规定执行完毕、当事国数目不能满足条约继续有效的条件,条约被代替,废止或推出条约、全体当事国同意终止条约、条约履行的不可能、条约与新产生的国际强行法相抵触、外交或领事关系断绝、违约、情势变迁等。〔这里没一点请具体展开解释〕
10、联合国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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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
〔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联合国宪章》规定“采取有效集体方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方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3〕促成国际合作。《联合国宪章》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4〕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11、联合理会的主要职权 安理会的职权有三个方面:
〔1〕在和平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方面,安理会对于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争端的任何情势可以进行调查,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坏和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可以促请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 〔3〕其他职权,如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在战略性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的判决;选举国际法官;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向大会建议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等。 12、国际的职权
国际的管辖权有两类: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
诉讼管辖是对国家诉讼的案件的管辖。诉讼管辖有三种形式:〔1〕国家可以在它们之间发生争端之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审判。此称自愿管辖。〔2〕国家在它们之间的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遇于条约的解释及其他特定事项发生争议交由审判。对这样案件的管辖称协定管辖。〔3〕任择强制管辖,即对事先声明接受规约第36条第2款并承担同样义务的国家间诉讼案件的管辖。 的咨询管辖是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请求其对有关法律问题发表的权威意见和对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就其职权范围内的法律问题请求发表的权威意见。
判案适用国际法,国际法包括条约国际法、习惯国际法和一般法律原则及作为确定法律原则补充资料的司法判例及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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