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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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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汇总

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 三个重要概念

法的体系: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整体

法律部门: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

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律体系。

部门 调整关系 包括的主要法律

6 刑法 诉讼与非7 诉讼程序法

宪法,再加6个相关法

宪法及宪政治制度、社会(3个组织法,1个选举1 法相关法 制度 法,1个国籍法,1个区

域自治法) 民法商法■ 三类主体间(平等主体) 社会福利关系 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

同法 犯罪和刑罚

刑法

三大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一个非诉讼法:仲裁法

法律流程

(民商合一原则,2 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一部分) 3 行政法 4 经济法 5 社会法 ☆ 公民间

☆ 法人间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 ☆ 公民与法法、侵权责任法、公司人间 法、招标投标法 ■ 两类关系 ☆ 财产关系 ☆ 人身关系 ■ 行政主体与三类主体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 行政主体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内部

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 四种关系 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 ☆ 行政管理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关系

☆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 行政救济关系

☆ 内部行政关系

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

调整经济关系 法、预算法、审计法、节

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 劳动关系 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社会保障关系 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

3. 法的形式(7类)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制定法形式,共七类)

制定单位 名称 宪法 全国人大 《宪法》

全国人大(基本法律) 《XX法》法律 全国人大特例:民常委会法通则 (一般法律)

行政法规 国务院

《XX条例》

地方性法地方人大《XX地方规、自治及常委会 XX条例》条例和单法律地位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国家主权的事项 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民族自治、特别行政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犯罪和刑罚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

制措施和处罚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民事基本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 诉讼和仲裁制度 其它 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的事项

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行条例 属于地方性事务

部门规章《XX办

部门规章 -国务院法、规

各部委

定、实施

多部门可联合制定

细则》 省级和较《XX地XX

地方规章 大的市级办法、规

人民政府

定、实施

细则》

4. 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新法优于旧法

5.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 法律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全国人大常委员裁决(注意不是国务院)■ 行政法规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

■ 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时

☆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 备案和审查

☆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在公布后30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

■ 如发现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抵触时的审查规定

☆ 国务院、军委、高法、高检,省级人大常委会,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 其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公民,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决定是否审查 ■ 处理

☆ 直接由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 也可由法律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制定机关到会说明,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 制定机关应在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反馈 ☆ 如制定机构不予修改的,可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7. 建设法

定义: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两大类 ■ 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 有关民商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 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 主要是财产关系,人身关系较少

☆ 主要体现补偿性和财产性,主要不是惩罚性和非财产性 1Z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 法人的概念与条件 ■ 概念

☆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法人4条件

☆ 依法成立 ☆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 有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法人的分类其它组织 ■ 分类

☆ 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

☆ 非企业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分为行政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三类 ■ 法人资格的取得(两种情况)

☆ 成立之日取得:行政法人,不需要办理登记的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 核准登记后取得:企业法人和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3.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 法人的地位

☆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在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法人的作用

☆ 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 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4.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 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 项目经理的地位

☆ 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 法律关系

☆ 项目经理与施工单位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 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 代理的概念

☆ 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 三方当事人

☆ 被代理人 ☆代理人 ☆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2. 代理的法律特征

■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 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代理人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

■ 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如招标代理发公告) ■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 代理行业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3. 代理的种类(三种)

■ 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代理 ■ 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 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而产生 4.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 不得委托代理的活动

☆ 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 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不得转包、不得肢解发包、不得将主体施工分包)

■ 必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代理行为(如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资质)

☆ 取得资质三条件

▲ 有营业场所和资金(有钱) ▲ 有专业技术力量(有技术)

▲ 有可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有评标专家) ☆ 招标资质认定级别

▲ 国务院或省级(这是非常高的要求) ■ 委托代理的责任

☆ 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 代理行为的终止

■ 一般民事委托代理行为的终止条件

(1)代理期满或完成 (2)取消代理关系 (3)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死亡不终止代理关系)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一方或两方的机构终止 ■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终止(1、2、5三种) ☆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均不必征得对方同意,通知对方即可,但要承担赔偿责任)

☆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6. 代理的法律责任

■ 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 转托他人代理应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在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 ☆ 如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的转托行为负民事责任 ☆ 但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特殊情况除外 7. 无权代理 ■ 概念

☆ 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 表现形式:☆自始未经授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已终止 ■ 后果

☆ 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转化为有权代理

☆ 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为无权代理,责任由无权代理人承担

☆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 8. 表见代理-实质是无权代理 ■ 概念

☆ 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的行为 ■ 表见代理三要件

☆ 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表见) ☆ 行为人本人存在过失

☆ 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与之实施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无效(相对人恶意) ■ 表见代理后果

☆ 该代理行为有效,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被代理人在承担表见代理行为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9. 特殊情况代理的责任承担

■ 委托书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连带责任

■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 代理违法双方知道的,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Z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

☆ 物权的主体: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自然人三大类 ☆ 物权的客体: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 ■ 物权的特征 ☆ 物权是支配权 ☆ 物权是绝对权 ☆ 物权是财产权

☆ 物权具有排他性:一物一权 2. 物权的种类(三类)

■ 所有权-对自己的物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 用益物权-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3. 土地所有权

■ 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 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 农民集体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耕地承包经营期30年 ■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部门批准

■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严格限制用途转用

■ 城市市区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农民集体所有 4.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存在于国家土地上

☆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 ☆ 可采用出让或划拨两种方式

☆ 设立后应申请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 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 ☆ 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附着其上的建筑物等一并处分

住宅建设用地期限届满,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期限届满,依照法律规定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 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5. 地役权

■ 概念(典型案例,在他人土地上通行的权利就是一种地役权)

☆ 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 ☆ 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 性质是按照当事人约定的一种用益物权 ■ 地役权的设立-书面的地役权合同 ☆ 当事人名称和住所

☆ 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 利用目的和方法 ☆ 利用期限

☆ 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 解决争议的方式 ■ 地役权的生效

☆ 合同生效时设立,非强制要求登记

☆ 注意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登记后生效,是强制的

☆ 土地上已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 地役权的变动

☆ 需役地及需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 供役地及供役地的用益物权转让时,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6.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一般规定

☆ 不动产物权的效力,自记载于登记簿时生效 ☆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不登记 ☆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 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 一般情况下,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买卖合同不需要登记)☆ 但法律规定或合同有约定的,必须按其规定或约定(如抵押必须登记生效)

7.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 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 但特殊情况下,也需要登记,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 物权的保护(六种)

■ 物权纠纷解决途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 物权保护方式(5类民事责任方式) ☆ 请求确认权利 ☆ 请求返还原物

☆ 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 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 ☆ 请求损害赔偿

☆ 除民事责任外,如违反行政规定,应承担行政责任 ☆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Z3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概念

债具有相对性,即债权人、债务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权利、履行义务 ■ 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债权是相对权,而物权是绝对权 2.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合同: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权、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3.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 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侵权之债 1Z3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知识产权的基本类型(6类)

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著作权,包括邻接权;一类是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其他科技成果权。

2.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无形财产权)

■ 财产权、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如版权:收益权+署名权) ■ 专有性——绝对排他性 ■ 地域性——空间效力受地域限制 ■ 期限性——超过法定期限,权利自动消灭 3.专利权

3.1专利权的相关概念

■ 概念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制造、使用和销售的专有权

■ 专利法保护对象(专利权客体) ☆ 发明(发明权三条件)

▲ 必须是一种能够解决特定技术问题作出的创造性构思 ▲ 必须是具体的技术方案 ▲ 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

☆ 实用新型(小发明,且必须具有一定的形状或者结构,不能仅是方法) ☆ 外观设计(四条件) 3.2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 外观设计的条件:新颖性、美感、适于工业应用 3.3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期限

■ 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日计算)

☆发明——20年 ☆实用新型——10年 ☆外观设计——10年 3.4 专利的申请和审批

■ 申请专利应提交的文件: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 ■ 专利申请日

☆ 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 如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 专利审批制度

☆ 初步审查和公布申请-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 实质审查-申请日3年内进行实质审查 ☆ 专利权的授予-均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 (注意:生效之日从公告之日起,但期限是从申请之日起算) 4.商标法

4.1 商标法的相关概念

■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两项权能)

☆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受著作权法保护☆使用权-注册人充分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 ☆禁止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 ■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象

☆ 经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非注册商标不受保护 4.2 商标权的申请、审查和批准 ■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批准 ☆ 初步审定和公告

▲初步审定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步,通过后予以公布 ☆异议程序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可提出异议 ▲商标局可根据情况作出裁定 ▲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15天内申请复议 ▲异议成立后,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 核准注册——对初审公告的商标,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 4.3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 注册商标的续期

☆ 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注意与专利权不同,专利权自申请之日起算)

☆ 可无数次地提出续展申请,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 应在到期前6个月内申请,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 注册商标的转让

☆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 商标专用权可以同企业或商誉同时转让,也可以将商标单独转让 ■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 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 ☆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5.著作权(版权) 5.1 著作权的相关概念

■ 建设工程活动中的著作权作品(三类) ☆文字作品 ☆建筑作品 ☆图形作品 5.2三类作品的著作权 ■ 单位作品

☆ 由法人或其它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 单位作品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视为作者,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

☆ 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 职务作品

☆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下列情形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组织承担责任的设计图纸、地图、计算机软件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享有的职务作品 ■ 委托作品

☆ 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 如勘察设计文件 5.3 著作权的保护期

■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 法人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 但作品创造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6.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6.1 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 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 一般情况下,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另有规定的除外 ☆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 纠纷处理程序(先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也可请求知识产权部门处理

■ 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来不及起诉的)

☆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

☆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时制止会使其合法权益受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组织享有

6.3 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 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的权利 ☆ 安装软件

☆ 为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这些备份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 对功能、性能进行必要的修改,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 特殊规定

☆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6.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 自然人: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 法人或者组织: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7.建设工程专利权的保护 ■ 概述

☆ 两种侵权(违约+侵权)

☆ 三种保护途径(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刑法保护)

的措施

☆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 法院48小时内作出裁定,可延长48小时

☆ 裁定应立即执行,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9.建设工程著作权的保护(主要是民法保护) 1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三类责任) 10.1 民事责任

■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 ☆ 按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 以上两者都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 以上三者均难以确定的,由法院确定一定的数额 ▲侵犯专利权,1万~100万的赔偿

▲侵犯工程著作权和商标权,50万元以下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10.2 行政责任

■ 侵犯工程专利权的行政责任

违法行为 处罚 ■ 侵犯工程商标权的行责令改正并予公告 政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 假冒专利 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 处罚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责令限期改正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撤销其注册商等事项 标 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冒充注册商标的 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 予以制止 使用未注册商标,粗制滥造,欺骗消限期改正 费者的 予以通报或处罚款 ■ 侵犯工程著作权的行政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制作工具设备等 10.3 刑事责任 ■ 侵犯商标权

犯罪 处罚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假冒注册商标罪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金额较大时,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标的商品罪 金额巨大时,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制造、销售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非法制造的注册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商标标识罪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侵犯著作权

犯罪 处罚 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侵犯著作权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罪 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侵权复违法所得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制品罪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Z3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担保与担保合同 ■ 要点

☆ 四主体:债权人、债务人、担保权人、担保人

☆ 两合同:主合同(债权债务合同)、从合同(担保合同) ■ 担保的方式(5种)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2.保证 2.1 内含

■ 概念

☆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 三方主体,保证人(银行、担保公司或其它单位)、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

☆ 债务人不能做保证人,保证人必须由第三方承担 ☆ 银行出具的称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称保证书 ■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书面订立的合同)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的期间 ☆其它

2.2 保证方式(两种) ■ 一般保证 ■ 连带保证

☆ 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 ☆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采用 2.3 保证人资格 ■ 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机构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与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除外 ☆ 国家机关,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的除外 ☆ 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4 保证责任

■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五类) ■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 债权转让的,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 债务转让的,必须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必须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5 保证期限

■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6 建设工程施工中常见的保证种类 ☆ 施工投标保证金

☆ 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供

☆ 工程款支付担保

3.抵押权

3.1 抵押的概念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3.2 抵押物 ■ 不得抵押的财产 ☆ 土地所有权

☆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3.3 抵押权的生效(两大类)

■ 必须登记类:(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 ■ 自愿登记类:(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 除上述的其它财产 3.4 抵押的效力 ■ 抵押担保范围

☆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五类) ■ 转让抵押物

☆ 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 ☆ 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

☆ 超过债权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6 同一财产设定多个抵押权时,处理价款清偿规则

■ 登记生效类——全部登记的,以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

■ 抵押合同签订生效类——均未登记,按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 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4.质权

☆ 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 种类 ☆ 动产质押

☆ 权利质押——包括:票据类;股票类;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 【重点难点】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 抵押用于不动产和特殊大型动产,而质押用于一般动产和权利(人质的质的含义)☆ 抵押不转移占有,而质押转移占有 5.留置 ■ 规定

☆ 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

☆ 能够留置的仅限于动产,且只能基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 6.定金

■ 收受定金一方不履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 定金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Z3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1.保险概述

■ 保险存在的前提-危险(四不确定)

☆ 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 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 ☆ 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 ☆ 发生后果的不确定性 ■ 合险合同的四类主体 ☆ 投保人-交保费的人 ☆ 保险人-保险公司

☆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受益人-享有保险请求权的人 ■ 保险合同类型

☆财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2.保险索赔

■ 必须提供有效证明;应及时提出索赔;计算损失大小 3.建设工程一切险 ■ 建筑工程一切险

☆ 对象:建设工程项目,还包含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 ☆ 原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 时间:在建造过程中(竣工验收后不在此保险范围内) ■ 第三者责任险

☆ 原因:施工工地上意外事故

☆ 对象:第三者(一定不是参建主体的员工)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 被保险人 ☆ 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我国为业主,即发包人来投保) ☆ 承包商或分包商 ☆ 技术顾问

3.2 保险责任范围 ■ 建设工程一切险 ☆ 自然事件(灾害) ☆ 意外事故 ■ 第三者责任险

☆ 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注意第三人一定不是参建单位的员工) ☆ 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其它费用 3.3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10条) ■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 ■ 自然磨损

■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 ■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损失 ■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费用 ■ 文字资料及包装物料

■ 盘亏

■ 领有公共运输执照或已保险的运输设备损失 ■ 工地内及周围已有的财产

■ 期限终止前已竣工验收或实际占用的部分 3.4 赔偿金额及保险期限 ■ 赔偿金额

☆ 每次赔付不得超过每次赔偿限额 ☆ 累计赔偿不得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 保险期限

☆ 期限起始点:保险工程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 ☆ 结束截止点: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程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工程之时,以先发生者为准 ☆ 最长期限:不得超出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4.安装工程一切险

■ 除外责任(与建设工程一切险不同的地方)

☆ 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处理费用

☆ 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短路、大气放电、漏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的本身损失

☆ 施工机具、设备、装置失灵造成本身的损失 ■ 保险期限内的试车考核期 ☆ 试车考核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 安装工程一切险对旧机器设备不负考核期保险责任 6.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

■ 保险代理人: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和保险公司是代理关系 ■ 保险经纪人:接受客户的委托,和保险客户是代理关系 1Z3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1.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 ■ 基本种类(五种) ☆违宪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

■ 法律责任的特征(四大特征)

☆ 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而形成(法律义务是前提)

☆ 是承担不利的后果(不利后果)

☆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定机构与程序) ☆ 法律责任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强制保障) 2.民事责任 ■ 功能

☆ 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 即本质上是为了补偿受损害人,而非体现对施害方的惩罚 ■ 性质

☆ 主要是财产责任,如违约金,赔偿损失 ☆ 但有非财产责任,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 种类 ☆ 违约责任 ☆ 侵权责任 ■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 返还财产-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已完成的工程“折价返还”,可按约定或市价据实结

☆ 修理-承包人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修 ☆ 赔偿损失 ☆ 支付违约金 3.行政责任 ■ 概念

☆ 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 种类

☆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如建委对施工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如建委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处分 4.刑事责任

4.1 概念与种类 ■ 种类(5+4)

☆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4.2 建设工程领域的刑事责任(三大罪)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建设相关主体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 对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重大责任事故罪

☆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典型案例(后果是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

情形 处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理规定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安全生产设施或生产条件有期徒刑或拘役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判定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标准(人+钱)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 ■ 串通投标罪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5.【归纳总结】三种责任的承担方式对比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停止侵害 ■行政处罚 主刑 ■排除妨碍 ☆ 警告 ■☆ 管制 ■消除危险 ☆ 罚款 ■返还财产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 拘役 ■恢复原状 非法财物 ☆ 有期徒刑 ☆■修理、重作、更☆ 责令停产停业 无期徒刑 ☆换 ☆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 死刑 ■附加刑■赔偿损失 执照 ■支付违约金 ☆ 行政拘留 ☆ 罚金 ■行政处分 ☆ 剥夺政治■消除影响、恢复☆ 警告 权利 名誉 ☆ 记过 ☆ 没收财产 ■赔礼道歉 ☆ 驱除出境 ☆ 记大过 ☆ 降级 ☆ 撤职 ☆ 开除 1Z3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施工许可制度的概念 ■ 时间-在建筑工程开工前

■ 对象—建设工程,但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不需要领取 ■ 申领单位-建设单位

■ 核发单位-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 ■ 审核内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 2.我国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形式(两种) ■ 施工许可证:由建委审批,作为开发计划 ■ 开工报告;由发改委审批,作为基建计划 3.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太小了没有必要(30万+300平方米) ☆ 抢险救灾工程-时间来不急 ■ 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 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4.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发改委批准) ■ 开工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 ☆ 资金到位情况 ☆ 投资项目市场预测

☆ 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 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要求 5.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

■ 如项目是政府投资,则建设为项目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 6.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8个) ■ 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有地

■ 在规划区内的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3证)-有规划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用地范围和用地申请的法律凭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施工场地具备基本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地可以施工■ 已确定了施工企业-有施工的人

☆ 已签署施工合同,且合同不能为无效合同

■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有安全保证 ☆ 办理了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手续

☆ 施工组织设计中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相关规定 ■ 建设资金已落实(注意是落实不是到位)-有钱

☆ 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 ☆ 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 其他条件(目前两个) ☆ 监理(必须实行监理的项目) ▲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消防设计审核

7.施工许可证申请延期的规定 ■ 延期及废止

☆ 领取后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可申请延期 ☆ 延期次数最多为2次,每次也为3个月 ■ 重新核验

☆ 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自中止之日起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 年的工程恢复,要核验施工许可证 ☆ 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收回施工许可证 ■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 仅指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项目

☆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需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8.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未经许可擅自开工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款1%-2%的罚款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为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规避办理而将工程项目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分解后擅自施工 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 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额度

种类 规定 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法律、法规无幅度元以下罚款 规定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Z302022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概述

■ 哪些建设工程企业实行资质等级许可制度(表明其技术水平与实力) ☆ 施工企业 ☆ 勘察单位 ☆ 设计单位 ☆ 监理单位 ■ 行政主管理单位 ☆ 建设部-建筑专业

☆ 其它归口单位-与建设部同级的归口单位 ■ 办理流程 ☆ 工商局-营业执照 ☆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资质

■ 资质等级划分的依据(四个方面) ☆ 注册资本-财 ☆ 专业技术人员-人 ☆ 技术装备-物

☆ 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业绩 2.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条件 特级企业 一级企业 二级企业 三级企业 注册资3亿元 5000万注册本金 元 2000万元 600万元 资本 企业净资产 3.6亿元 6000万元 2500万元 700万元 企业经理工程10年以8年以上或10年以上 上或高级具中级以上5年以上 专业管理工作经历 职称 职称 技术人员 技术负15年以上(总工程8年以上并5年以上责人工且具有高师)10具有高级职并有中级程技术级职称及年以上管称 以上职称 管理经一级建造理经历并历 师资格,具有高级主持完成职称 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总承包项目 具有高级总会计师会计师职具有高级财务负会计职称 具有中级以具有初级责人 称及注册总经济师上会计职称 以上会计会计师资格 具有高级 职称 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企业有职称企业有职称的人员300人,的人员不少150人,不少于50其中工程于其中工程人人,其中人员不少企业技于200员不少于工程技术100人,且人员不少术管理 人,且工人员 程人员工程技术人于30人,且工程技中,具有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术人员高级职称少于2人,中,具有的人员不中级以上少于10具有中级职职称的人人,具有称的不少于中级职称20人 员不少于的人员不10人 少于60人 建造师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以三级资质(项目一级建造以上项目经理资师50人以项目经理上项目经理不少于不少于经理不少质) 上 1212人 人 于10人 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其它 设计甲级资质标准 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1) 企业具有省部级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2) 企业近3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营业额的有与承包有与承包工有与承包技术0.5%以上 工程相适程相适应的工程相适装备 3) 企业应的施工施工机械和应的施工具有国家机械和质质量检测设机械和质级工法3量检测设备 量检测设项以上,备 备 专利3项以上,累计有效专利8项,其中至少有1项发明专利 4) 企业近10年获得过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或主编过国家或行业标准 5) 企业已实现信息自动化 近5年承近5年承近5年承担近5年承要求 担过下列5担过6项过6项中的担过下列项项目中中的4项 4项 5项中的3的3项 项 高度 100米 100米 50米 25米 层数 28层 25层 12层 6层 已完单体建3成工筑面积 5万平方米 万平方5000平方米 1万平方 米 程业钢混30米 绩 跨度 钢结构3630米 21米 15米 米 住宅小区或建 10万平方米 5万平方米 筑群体 单项建安合同2亿元 1亿元 3000万元 500万元 额以上 3.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资质资质序列 业务范围 类别 资质等级 施工划分为特级、总承可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一级、二级 包资可委托专业分包或劳务分12个 或特级、一质 包 级、二级、三级 专业可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分为1-3个资承包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60 质等级或不分资质 位发包的专业工程,可劳等级 务分包 劳务分为2个资质分包劳务作业 13 等级或不分等资质 级

4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

4.1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体制(实行分级实施与有关部门相配合的管理模式) ■ 国家级(全国)

☆ 建筑业企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 相关资质企业:国务院其他部门配合住建部 ■ 省级

☆ 建筑业企业:省建设主管部门

☆ 相关资质企业:省级有关部门配合建设厅 ■ 违法行为的查处

☆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 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 4.2施工企业资质的许可权限

行政级别 许可内容 程序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1)省级建设主管级资质、一级资质 部门自受理申请之(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日起20日内初审完住建部负责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毕,并将初审意见的 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的和申请材料报住建资质许可 施工总承包二、三级资部(国资管理直接质 报住建部) (3)水利、交通、信息(2)住建部应在收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列一级资质 60日内完成审查,(4)铁路、民航专业承公示审查意见,公包序列一、二级资质 示时间为10日 (5)公路交通、城市轨(3)涉及其他行业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的,由住建部送国级资质 务院其他部门审核,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住建部 企业工商注(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册所在的省级资质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级建设主管(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应当自作出决定之部门负责的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日起30日内,将准资质许可资质 予资质许可的决定(去掉第一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报住建部备案 档的内容) (等级资质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企业工商注级资质(国资除外) 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册所在的市(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应当自作出决定之级建设主管资质 日起30日内,将准部门负责的(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予资质许可的决定资质许可 通过省级建设主管(4)燃气燃烧器具安部门报住建部备案 装、维修企业资质 4.3企业资质的申请 ■ 规定

☆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 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 申请提交的材料

首次申请资质提交材料 资质升级提交材料 申请表 上述1、2、4、5、6、8、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10 企业章程 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责人的证明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注册执业人员的情况 工程业绩证明 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 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 企业设备、厂房的证明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材料 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5.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 5.1变更的手续及材料 ■ 变更手续的程序

☆ 应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变更(先变营业执照,后变资质证书)

☆ 由住建部颁发的资质证书变更,应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2日内提交住建部,住建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 其他资质证书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 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 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 其他

☆ 企业改制重组方案(企业改制的)

☆ 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改制的) ☆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企业改制的) 5.2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

■ 企业合并——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 企业分立——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

■ 企业改制——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实际达到标准重新核定资质;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申请资质程序办理 5.3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不予批准。 6.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 撤回的情形

☆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逾期不改的,可撤回资质 ☆ 被撤回后,企业可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 注销资质的情形

☆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 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7.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规定 7.1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三重管理

■ 外商投资建筑企业指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7.2外商投资建筑企业设立与资质的审批权限

资质序列与等级 设立批准 资质批准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国务院对外贸易国务院建设行政级、一级 经济行政主管部主管部门 专业承包序列一级 门 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省级对外贸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及以下 济行政主管部门 管部门 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以下 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务院对外贸易国务院建设行政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为经济行政主管部主管部门 中央管理企业的 门 7.3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提交的资料

向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门提交的资料 的资料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申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请书 申请表 可行性研究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合同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章程 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投资方拟派出的人员任职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文件及证明文件 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投资方最近3年的资产负投资方拟派出的人员任职文债表和损益表 件及证明文件 投资方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中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7.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 ■ 可承包的工程

☆ 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 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 外资≥50%和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 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其他省投资设立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的,参照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8 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 无资质承揽工程——典型是包工头的施工队分包工程

☆ 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但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9 禁止以他人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 处罚

☆ 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2-4%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0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0.1 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 提供虚假材料的 警告 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警告 手段取得资质的 处以罚款 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责令限期办理 证书变更手续的 逾期不办理的处1千—1万的罚款 10.2 无资质承揽工程 违法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责令改正 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处50-100万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予以取缔 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2-4%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装修人将室内装修装饰工程责令改正 委托给不具有资质的企业 处500-1000的罚款 10.3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违法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2-4%的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处合同价2-4%的罚款 外资建筑业企业超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越资质许可 级; 承揽工程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0.4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 处罚

☆ 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2-4%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0.5 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违法分包)

违法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责令改正 违法分包的 没收违法所得 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0.5-1%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处1-3万的罚款 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10.6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 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价款2-4%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Z3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执业资格制度的含义

■ 是指对具有一定专业学历和资历并从事特定专业技术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和注册确定其执业的技术资格,获得相应文件签字权的一种制度

3.建造师的考试

■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 通过考试——获得资格证书

☆ 通过注册——获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4.建造师的注册 4.1 注册管理机构

■ 一级:住建部或其授权的机构

■ 二级: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机构 4.2 初始注册 ■ 一般规定

☆ 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 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申请,逾期的需要提交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 初始注册应具备的条件

☆取得执业资质证书 ☆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没有不予注册的情形 4.3 延续注册 ■ 一般规定

☆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的,需在届满30日前,办理手续 ☆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4.4 注册的受理与审批

■ 一级初始注册(省级受理,住建部批准)

☆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住建部

☆ 住建部自收到省级上报材料20日内审批完毕作出书面决定

☆ 其它专业的还需由住建将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其它部门在10日审核完毕,将审核意见送住建部

☆ 符合条件的,由住建部核发《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 一级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省级受理,住建部批准)

☆ 省级建设部门应5日内审查完毕,报住建部 ☆ 住建部在10日内审批完毕作出书面决定

☆ 其它专业部门在收到住建部移送材料后,在5日内作出审核意见,送住建部 ■ 二级建造师(省级建设部门受理和审批) ☆ 具体程序由省级建设部门确定

☆ 在省级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住建部备案

4.5 不予注册的情形(10条)(根本就不允许注册) ■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 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 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 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4.7 注销证书和印章的情形

■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发生(客观情况) ■ 依法被撤销注册的(注册机关的错误) ■ 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注册建造师的错误) ■ 受到刑事处罚的 4.8 办理变更注册 ■ 注册规定

☆ 变更到新单位执业,应在与新单位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 ☆ 变更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 如不及时办理变更注册出现不良后果,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 特殊情况——原单位无故不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 建造师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提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 聘用单位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的,应予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6. 建造师的受聘单位 ■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 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是施工单位的,非设计咨询单位的) ☆ 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业务 ■ 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的工作

☆ 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施工项目经理 ■ 二级建造师

☆ 可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 规定

☆建造师既可以在施工担任项目经理,也可以在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执业

☆但注意单位一定具有相应的资质,即担任施工项目经理,受聘单位一定必须具有施工企业资质7. 建造师执业范围 ■ 执业区域范围

☆ 一级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 执业岗位范围

☆ 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 在承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前,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 特殊情况-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项目负责人的情形 ☆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 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 特殊情况-担任项目经理期间,可以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 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骋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 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 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8.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 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的文件 ☆ 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 ☆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 ■ 分包工程的签字

☆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

☆ 分包企业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签章 ■ 修改建造师已签章的文件

☆ 应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

☆ 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盖章

9. 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 一般义务(7条)

☆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10. 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10.1 必修课、选修课

☆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

☆ 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 必修课内容

☆ 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 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10.2 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和测试

■ 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中国建造师网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 ■ 在企业所在地外担任项目经理的建造师,备案后可在当地接受继续教育 10.3 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的规定

■ 参加全国建设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 ■ 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的,每次计20学时

■ 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 ■ 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 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累计学时不得超过60学时 11. 建造师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 ■ 监督管理机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 对违法的处理

☆ 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

☆ 注册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注册的处理,并告知行为发生地的建设主管部门

■ 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的处理(作出处理的一定是注册所在地的主管部门) ☆ 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将处理建议转交建造师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 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

建设主管部门

12.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2.1 建造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 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 给予警告 材料申请注册的 ■ 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 ■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元以下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警告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 责令限期改正 假注册材料的 ■ 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3万的罚款 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 ■ 不予注册 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 取消继续教育记录 继续教育证书的 ■ 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 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 未注册即担任项目经理,或以注册建造师名义从事■ 警告 相关活动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 可处以1万-3万的罚款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 责令限期改正 业的 ■ 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利益的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 警告 的文件 ■ 责令改正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元以下罚款 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罚款 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超过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责令限期改正 未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1万元的罚款 12.2 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承担法律责任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 由上级机关或监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注册的 察机关责令改正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 对直接负责人员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给予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的或者好处的 ■ 构成犯罪的,追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监督不力,究刑事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的 12.3 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责令停止执业1年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 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1Z30301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1.工程发包承包的几个概念 ■ 招投标的两个基本条件

◇ 一是要有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

◇ 二是须存在招标项目的买方市场,能够形成多家竞争的局面(施工单位多而建设项目少)

2.工程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5类)

■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 ■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 国家融资的项目

■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注意】

■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

■ 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等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 ■ 外商投资项目(属于国外的民间资本)不等于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

3.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50+100+200+3000) ■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单项低于上述规定,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以上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都不需要招,在此以内的下列不用招)

■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为了保密) ■ 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为了扶持)

■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别人不会,招也没用) ■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且本企业资质符合工程要求(自建自用)

■ 资格审查 ■ 开标 ■ 评标 ■ 中标 ■ 签订合同 6.2 施工招标的条件(五有)

■ 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原中标人有能力承包的(有各种优势) ■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有主体) 5.工程招标方式(两种)

方式 含义 规定 项目范围(必须)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公招标人以招标公公告通过指■省级政府确定的地方开告的方式邀请不定的报刊、重点项目 招特定的法人或者网络等媒体■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标 其他组织投标 发布 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邀招标人以投标邀应当向三个■受自然地域限制的 请请书的方式邀请以上具备能■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招特定的法人或者力的特定法秘密或者抢险救灾,标 其他组织投标 人发出邀请 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其它不宜公开招标的 6.招标的基本程序 6.1 基本程序(九步)

■ 落实招标条件 ■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 编制招标文件 ■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初步设计及概算已履行批准手续(有概算)

■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已核准(有要求) ■ 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有钱,并不要求到位) ■ 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有图) 6.3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的方式

◇ 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自行招标,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招标人不具备能力的,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招标 ■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限制性规定

◇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 ◇ 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 ◇ 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6.4 编制招标文件 ■ 对招标文件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 招标人需人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于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依法必须要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不少于20日 6.5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主要内容 ◇ 招标人的名称地址

◇ 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 ◇ 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 其它规定

◇ 招标公告或邀请书中可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进行资格

审查

◇ 招标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难点: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的内容】

■ 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只是吸引潜在投标人来买招标文件,所以一定有如何获得招标文件的内容。招标公告中没有具体关于如何投标、评标的内容,这是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 招标公告中可以有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6.6 资格审查

■ 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四方面) ◇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资金、设备、管理、人员、信誉等) ◇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 ◇ 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6.7 开标 ■ 程序

◇ 由投标人或其推行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公证

◇ 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报价等主要内容 ◇ 开标过程应记录,并存档备查 ■ 招标人不予受理的情况 ◇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6.8 评标

■ 关于评标委员会

◇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 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 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 投标人对标书的澄清和说明

◇ 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 评标报告

◇ 评标完成后,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侯选人

■ 特殊情况

◇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 初审后按废标处理的情形(六类,大多形式上的)

◇ 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 ◇ 多份投标文件或一个投标文件中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6.9 中标

■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要求,作为中标的条件

6.10 签订合同

■ 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 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出现阴阳合同的情况的,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阳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7. 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 对建设单位肢解发包的处罚

◇ 责令改正 ◇ 处工程合同价0.5%-1%的罚款 ◇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8. 投标文件

8.1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 投标人的条件(5条件) ◇ 具有招标条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并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 承担过类似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 ◇ 财产状况良好,没有财产被接管、破产或者其他关、停、并、转状态 ◇ 在最近3年没有参与骗取合同以及其他经济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 ◇ 近几年有较好的安全记录,投标当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特大安全事故 ■ 无资格的单位 ◇ 招标人的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 ◇ 为施工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程的设计、咨询服务的机构 8.3 投标文件的部分程序 ■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 在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 ◇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投标有效期终止前,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 ◇ 如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没收投标保证金 ■ 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处理 ◇ 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 重新招标后仍少于3人的

▲ 如属必须审批的项目,报原审批部门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 其它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8.4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 ◇ 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一般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止 ■ 特殊情况下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可书面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可以延长,同时延长投标保险金有效期,但不得以此为条件来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投标人不同意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而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给予补偿,但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9.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 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 ◇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要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 ■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情况(两种情况) ◇ 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0.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行为的规定(五种情况)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 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11. 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11.1 联合体投标的概念与特点 ■ 特点

◇ 职合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参与各方的自愿行为 ◇ 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 中标后,招标人与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 联合体的资格条件

◇ 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同意

◇ 变化以后的联合体不能含有事先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资质不能降到最低标准以下

11.2 联合体投标协议、牵头人与保证金 ■ 联合体牵头人

◇ 联合体各方应指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 履约保证金非必须,如果招标人要求而中标人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 ■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13.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主体归为六类) 13.1 招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2种情况)

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 联合体投标保证金

◇ 应以联合体各方或者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2. 中标的法定条件 12.1 确定中标人 ■ 中标人的确定范围

◇ 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侯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侯选人为中标人,并依名次类推 ■ 中标人的确定条件

◇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低于成本的除外

■ 确定中标人的时间

◇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30个工作日确定 ■ 中标侯选人公示

◇ 采用公开招标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要将预中标人情况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 ◇ 公示的时间最短应不少于2个工作 12.2 报告招标投标情况

■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2.3 履约保证金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 ■ 处项目合同金额5‰■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 -10‰的罚款 ■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为零规避招标 有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可资金拨付 ■ 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 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岐视待遇的 ■ 责令改正 ■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处1万-5万的罚款 共同投标的 ■ 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给予警告 ■ 并处1万-10万的罚款 ■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 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员的潜在投标人的 给予处分 ■ 泄露标底的 ■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 给予警告 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性内容谈判的 管人员给予处分 ■ 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中标无效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 责令改正 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5‰■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所有投-10‰的罚款 标被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 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订阅合同的 ■ 责令改正 ■ 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 处中标项目金额5‰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10‰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处工程合同款0.5%-■ 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1%的罚款 ■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暂停执行或资金拨付 ■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投■ 警告 标邀请书,或售出招标文件或■ 处3万元以下罚款 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 给潜在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 邀请招标违法不发出投标邀请函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自文件出售之日至停止出■ 情节严重的,招标无售,短于5个工作日的 效 ■ 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少于20日的 ■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 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 不按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内容进行招标的 ■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 ■ 中标通知书发了,改变中标■ 警告 结果的 ■ 责令改正 ■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 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合同的 ■ 造成中标人损失的,■ 在签订合同中向中标人提了应当赔偿 附加条件或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 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 责令改正 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 处中标项目金额5‰目建设资金的 -10‰的罚款 ■ 应双倍返还中标人的■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履约保证金 的合同的 ■ 并对造成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部分予以赔偿

13.2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承担法律责任 ■ 5万-25万罚款 ■ 对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额5%-10%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保密情况的 没收违法所得 ■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 情节严重的,暂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停直至取消招标代其他人合法权益的 理资格 ■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该工程招标代理■ 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无效 业务的 ■ 处1万元-3万元的罚款 ■ 处1万元-3万元的罚款 ■ 招标代理机构超越规定范围承担招■ 情节严重的,收标代理业务的 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 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13.3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承担法律责任 ■ 警告 ■ 没收收受的财物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 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财物或好处的 ■ 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评■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资格,不得再参加任标情况的 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警告 ■ 情节严重的,取消担■ 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格 ■ 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 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地履行职责的 项目的评标 ■ 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 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 评标无效,应重新评■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标或重新招标 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 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 评标委员会成员索取他人财■ 一般人员以非国家工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作人员受贿罪处罚 他人谋取利益的,数额较大 ■ 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的代表,以受贿罪处罚 13.4 投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 中标无效 ■ 处中标项目金额5‰-10‰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 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额5%-10%的罚款 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直到吊销营业执照 ■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中标无效 ■ 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任 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 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作假,骗取中标的, 金额5‰-10‰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13.5 中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 中标人将项目转让、肢解■ 转让、分包无效 分包,或将项目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分■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包人再次分包的 5‰-10‰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可责令停业整顿 ■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成的超过保证金数量的损立的合同 失,予以赔偿 ■ 没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 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重的 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 ■ 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 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订合同的 ■ 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 赔偿超过保证金部分的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损失 质性内容的 ■ 没有提交保证金的,应■ 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承担赔偿责任 约保证金的 其他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 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 责令改正 外的组织参加投■ 对直接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标的 的处分 ■ 为招标人指定■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13.7 招标代理机构的 的处分 ■ 强制招标人委■ 托招标代理机构的 ■ 必须进行招标■ 中标无效 的项目违反本规■ 应当从其他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定的 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 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 特殊 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的约束力,但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依然有效

1Z303020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1. 建设工程总承包

◇ 按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材料、配件和设备,也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工程总承包:对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承包

◇ 施工总承包:指发包人只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总承包单位 ■ 对工程总承包不设专门资质,分为勘察、设计、施工三个资质 1.4 工程项目管理 ■ 限制性规定

◇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 但不应在同一工程项目上同时承担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 也不能与另一相对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5 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 一般规定

◇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 建设工程共同承包

◇ 是指由两个以上具备承包资格的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共同的名义对工程进行承包的行为(是联合体投标的后果) ■ 共同承包的适用范围

◇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

3.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3.1 分包的内含 ■ 分包工程的范围

◇ 总承包后可以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分包 ◇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2 分包的规定 ■ 分包单位的条件

◇ 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 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应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两种方式) ▲ 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

▲ 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可以不经建设单位认可(包工队分包劳务工程) ■ 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人

◇ 建设单位可以认可分包人(具有否决权),但不能直接指定分包人 ◇ 对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 3.3 关于分包的禁止性规定

■ 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只能分包一次) ◇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

◇ 特殊: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将其承包的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这个不算再分包) ■ 转包和违法分包

◇ 转包就是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给别人,这是法律禁止的 ◇ 分包在我国是允许的,但是不允许的是违法分包 3.4 违法分包与转包的界定

■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 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有劳动合同关系) 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主体分) 4.1 发包单位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 责令改正 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 处50万~100万元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 处工程合同款0.5%~1%的包的 罚款 ■ 对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 承包单位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酬金1~2倍的罚款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揽工程的 2%~4%的罚款 ■ 未取得资质承揽工程的 ■ 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酬金1~2倍的罚款 ■ 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 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2%~承揽工程的 4%的罚款 ■ 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转■ 责令改正 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收费25%~50%的罚款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款0.5%~1%的罚款 ■ 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对接受转让、违法分包的单位 ■ 利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 1万~3万元的罚款 的 4.3 其它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 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没收中索贿、受贿、行贿贿赂财物,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的 分 ■ 对于行贿单位还可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Z303030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 企业信用档案内容

◇ 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行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

■ 建造师信用档案内容

◇ 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与不良行为等 4.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4.1 公布期限 ■ 一般期限

◇ 不良行为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 ◇ 良好行为公布一般为3年

◇ 不良行为公布期经申请可缩短,但最短不少于3个月

4.2 ◇ 整改不利的也可以延长公布期 ■ 招投标中的特殊规定

◇ 公布自招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

◇ 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

告期限从其决定

4.2 公布内容和范围 ■ 一般规定

◇ 属于《全国标准》范围内的,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应由建设部统一全国公布 ◇ 通过工商、税务、纪检等其它部门信息共享的,在本地区统一公布 4.3 公告的变更

■ 发布有误的信息,由发布信息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正

■ 行政处罚经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被变更或被撤销的,应及时变更或删除不良记录,并在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 投标投标当事人对公告认为不符的,可提出书面更正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对,作出处理

■ 公告部门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5.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奖惩机制

行为 惩罚 警告 建筑业企业未提供信用责令限期改正 档案信息的 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1万元的罚款 注册建造师或其聘用单责令限期改正 位未提供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1万的 元的罚款 6. 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

■ 政府——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根据行政处罚记录,对市场主体进行诚信评价

■ 社会中介机构——市场主导,以守法、守信、守德、综合实力为基础进行诚信评价

■ 行为协会——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工作

1Z3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

◇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合同的法律特征(四特征) ◇ 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 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且双方自愿 ◇ 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 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且意思表示一致 1.2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五原则) ■ 平等原则

◇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 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 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一致 ■ 公平原则

◇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 诚实信用原则

◇ 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者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 履行合同时,要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 合同终止后,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的后契约义务 1.3 合同的分类(六大类) 1.4 建设工程合同

■ 实质——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

■ 分类 ◇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中最重要的一类) 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2.1 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 ■ 合同订立(一个动作)

◇ 缔约人进行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意见

◇ 包括达成协议前的整个动态过程和静态协议,是交易行为的法律运作 ■ 合同成立(一种状况)

◇ 指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 ■ 合同成立的条件

◇ 存在二方以上的订约当事人

◇ 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2.2 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 概念

◇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必经阶段 ◇ 发出要约的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是受要约人 ■ 要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内容具体确定-应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约束(不能逗你玩) ■ 要约邀请

◇ 内涵-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 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对双方无约束力

◇ 种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说明书、商业广告(特殊情况下,属于要约)

■ 要约的法律效力

◇ 要约的生效时刻: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收到生效,非发出生效) ◇ 要约的有效期间: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

■ 要约的撤回(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还没有到达受要约人时) ◇ 撤回通知应先于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要约的撤销(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经已到达受要约人 ) ◇ 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要约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况

◇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 承诺的概念

◇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承诺的方式(两种) ◇ 发出承诺要约的通知

◇ 作出行为-如开工、预付价款等 ■ 承诺生效时刻的确认

◇ 有承诺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 无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对应的行为生效 ◇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承诺的内容

◇ 承诺的内容应与当要约的内容一致

◇ 重要考点: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3.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 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必须是) ■ 其他形式(如登记)

◇ 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可以认定属于其他形式 3.2 合同的内容

■ 标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 ■ 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 3.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条款 ■ 工程质量

◇ 施工人必须按照工程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发包人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3.4 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 不得违法发包 ■ 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 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 及时验收工程 ■ 支付工程价款

3.5 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 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 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 接受发包人的有关检查 ■ 支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4. 建设工程工期 ■ 承包人原因的延期开工

◇ 承包人应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申请

◇ 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48小时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延期开工,工期顺延

■ 发包人原因的延期开工

◇ 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 工期顺延,同时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4.3 暂停施工 ■ 一般程序

◇ 工程师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书面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48小时内未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4.4 工期顺延(记原因,一定是非承包人原因才可以顺延工期) ■ 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形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 工期顺延的程序(两个14天)

◇ 承包人在可顺延工期情况发生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4.5 竣工日期 ■ 提前竣工

◇ 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 协议中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下列分别处理 ◇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 承包人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5. 工程价款的支付

5.1 合同重要条款空缺的处理 ■ 处理原则 ◇ 可以协议补充

◇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 无法按交易习惯确定的,按一定的原则执行 ■ 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确定原则

◇ 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定价的除外 ■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确定原则

◇ 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2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前提和支付程序 【案例分析】P122

■ 承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所以是先由发包人支付价款,再由承包人交付工程

■ 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及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导致结算和移交不能进行的处理

◇ 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 ◇ 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5.4 两种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

■ 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的情况

◇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 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

◇ 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订等书面文件确认

◇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按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定实际发生工程量 5.5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 拖欠工程款如何计息

◇ 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价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没有约定的,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 计息时间——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5.6 建设工程垫资(带资承包)问题(部门规章里禁止的) ■ 性质

◇ 带资承包的实质是由施工单位先负担工程费用,建设方迟延给付

◇ 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 6.2 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 具有违约行为 ■ 造成损失后果 ■ 违约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 违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6.3 赔偿损失的数额与范围 ■ 赔偿损失的数额

◇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 带资承包虽然违反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部门规章)◇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

的规定,但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不属于无效合同。

■ 处理方法

◇ 对垫资和利息有约定的,支持约定,但约定的利息中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

◇ 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 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不予支持利息返还请求

5.7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处理

■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有以下两种选择 ◇ 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 将工程拍卖后,承包人优先受偿 5.8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优先受偿权问题

◇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施工单位先于银行) ◇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 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6.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6.1 赔偿损失的内含 ■ 赔偿损失具有以下特征

◇ 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

◇ 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 ◇ 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可约定数额,也可约定计算方法

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6.4 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

■ 概念

◇ 约定赔偿损失:当事人约定的(弥补法定赔偿的不足)

◇ 法定赔偿损失:法律直接规定的(是主要形式) ◇ 约定赔偿损失优于法定赔偿损失(只要违约,非违约方不需要证明其损害程度)

■ 约定违约金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时的处理

◇ 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 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6.5 赔偿损失的限制 ■ 赔偿损失的额度

◇ 如损害是不可预见的,则违约方不应赔偿 ■ 非违约方的责任(减损的义务)

◇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未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7. 无效合同

【重点难点】合同的生效与合同的成立 ■ 合同成立不等同于合同生效

■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签字盖章 ■ 合同具备法定条件生效,合同生效意味着合同得到法律的认可,受法律的保护 ■ 合同成立体现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体现国家意志

■ 两者不完全一致,有一些情况,虽然合同成立了,但无效、效力待定等情况。 7.1 无效合同内涵与特征(成立却无效力)

■ 无效合同的特征 ◇ 具有违法性 ◇ 具有不可履行性 ◇ 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7.2 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 ■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存在欺诈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不要求造成损害后果)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必须是违反强制性标准,违反任意性规范不导致无效) 7.3 免责条款

■ 免责条款无效的两种情况 ◇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 因 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5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 关于效力

◇ 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

◇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 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清理、结算、仲裁条款) 7.6 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 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 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 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不合格可不支付工程款)

8. 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 概念

◇ 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 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类 型 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 处理方法 相对人可以催告其法定代理限制民事行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经为能力人订代理人追认否 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立的合同 效。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 ,视为拒绝追认。 无权代理人相对人可以催告其被代理人以被代理人被代理人追认否 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经被名义订立的表见代理除外 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 合同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是否经权利人追无处分权人认或无处分权人如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订立的合同 订立合同后取得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处分权 则合同有效。 9.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9.2 合同的变更

■ 合同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 合同变更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 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处理——推定为未变更

9.3 合同权利的转让 ■ 合同不得转让的情况

◇ 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和人身相关的合同) ◇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 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不得转包) ■ 合同权利的转让应通知债务人

◇ 未经通知债务人的转让行为无效,但是债权人的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 债务人可以向新的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 从权利随同主权利转让

◇ 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9.4 合同义务转让

■ 条件——债务转让的,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9.5 合同中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 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地承受 ■ 导致原合同关系消灭,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的地位,产生了一种新的合同关系 ■ 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10.可撤销合同

10.1 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10.2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三大类) ■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 显失公平的合同

■ 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 如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定性为可撤销合同,体现了对受害人意愿的尊重

◇ 如果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则为无效合同 10.3 撤销权的行使 ■ 裁定合同效力的机构 ◇ 法院 ◇ 仲裁机构 ■ 撤销权的消灭

◇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当事人知道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10.4 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 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清理、结算、仲裁三类条款仍然有效)

10.5 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的归纳对比

无效合同的情形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 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1.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1. 因重大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1. 限制民事行为能误解 的合同 力人订立的合同 2. 显失公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2. 无权代理人订立平 法目的的合同 的合同 3. 欺诈胁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 无权处分行为 迫 4. 乘人之的合同 危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11.合同的终止 11.1 概念及分类

■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6种原因) ◇ 合同履行完毕(清偿) ◇ 合同解除(协议或行使解除权) ◇ 债务抵消(互负债务,对等消灭)

◇ 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不明,标的物提交保管) ◇ 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依法抛弃债权) ◇ 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 11.2 合同解除的特征(四特征) ◇ 合同解除的前提是有效合同

◇ 合同解除须具备必要的解除条件(约定与法定条件) ◇ 合同解除应当通过解除行为(不发生自动解除) ◇ 合同解除的效果是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11.3 合同解除的分类(两大类) ■ 约定解除 ◇ 协商一致解除

◇ 行使约定解除权的解除(在原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 ■ 法定解除 ◇ 不可抗力

◇ 当事人明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 ◇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的区别

◇ 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

◇ 约定解除则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单方行为不能导致合同解除

11.4 解除合同的程序

■ 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通知对方 ■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 法律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办理

■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 当事人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最长为3个月 ■ 违约责任的特征:

(1)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3)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

(4)违约责任可以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但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将被宣告无效或撤销

(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 (1)合同当事人发生了违约行为

(2)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便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需要证明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3)违约方若想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必须举证证明其存在法定的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

■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 违约责任的免除

◇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法定的免责条件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人将免于承担违约责任。我国仅承认不可抗力为法定的免责事由。 ◇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组成 ■ 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导性、参考性,并无法律强制性 1Z304020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1. 劳动合同的订立 ■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 特别规定

◇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证件 ■ 劳动合同的期限

◇ 始于劳动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之时 ◇ 是劳动合同存在的前提条件 ■ 劳动合同的种类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的种类 2.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特殊规定

◇ 超过两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特定情形下,且劳动者本人又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 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特殊情况的 ■ 特殊情况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 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的情况 ◇ 劳动者的情况 ◇ 劳动合同期限 ◇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劳动报酬 ◇ 社会保险 ◇ 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 其它事项

■ 可备条款(四项)——◇ 试用期 ◇ 培训 ◇ 保守秘密 ◇ 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4 订立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4.1 建立劳动关系即应订立劳动合同 ■ 一般规定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无论签订合同是之前、同时还是之后)

◇ 未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 ■ 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不明确的

◇ 新招用的劳动者,报酬按企业的或者同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 没有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 可签订口头协议的情形 ◇ 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

◇ 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为24小时 4.2 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对报酬和劳动条件标准约定不明确的,引发争议的解决)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 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

■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解决顺序:协商-集体合同-同工同酬-国家规定) 4.3 试用期

■ 试用期的一般规定

◇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 劳动合同期限1年-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 同一用工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的期限 ■ 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三不低于)

◇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 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试用期的解除合同的规定

◇ 除有规定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4.4 劳动合同的生效 ■ 生效的一般规定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时间为准 ◇ 如一方没有写签字时间,则另一方写明的签字时间就是合同生效时间 ■ 劳动合同无效 ◇ 以欺诈、协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对劳动合同效力的争议的解决部门 ◇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 人民法院 5 集体合同 ■ 集体合同的签订

◇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

◇ 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

◇ 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报酬和劳动条件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 集体合同订立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生效 5.劳动合同的履行

■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义务

◇ 劳动报酬的组成(三部分):货币工资、实物报酬、社会保险 ◇ 劳动报酬支付的规定

△ 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 △ 应支付加班费

△ 劳动者在假期或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 ■ 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冒险作业

◇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发生变动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6 劳动合同的变更 ■ 变更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 必须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完毕之前的有效时间内进行 ◇ 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劳动合同的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 7 劳动合同的解除(三种情况) 7.1 劳动者单方解除

◇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 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 特殊情况(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7.2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 随时解除(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不支付补偿)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 特殊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预告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 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7.3 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 ■ 经济性裁员的涵义

◇ 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 从性质上仍属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经济性裁员的程序 ◇ 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 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注意无需批准,只需报告) ■ 可以经济性裁员的情形

◇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 企业转让、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 其它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优先留用的三种人员 ◇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 优先重新招用

◇ 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7.4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 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 特殊岗位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 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 用人单位违反法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 ◇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 8 劳动合同的终止

8.1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 劳动合同期满的 ■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8.2 工伤与劳动合同解除

■ 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 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8.3 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 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 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市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10 劳务派遣

◇ 显著特征是劳动者的聘用与使用分离(聘用单位是劳务派遣单位,使用单位是用工单位)

◇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 法律关系(两个合同)

◇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中规范的是本合同) ◇ 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 劳务派遣单位(即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

◇ 劳务派遣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按月支付报酬 ◇ 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按月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用工单位的义务

◇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的劳动者再派遣到其它用人单位 11 劳务分包企业 ■ 政策规定

◇ 简化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审批权下放至市级,时间缩短为20天以内 ◇ 允许砌筑等相关专业劳务企业承担农房施工 ◇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用工必须办理社会保险 1Z304024 劳动保护的规定

1.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2 特殊的工作时间规定(四类) ■ 缩短工作日 ◇ 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 ■ 不定时工作日 ■ 综合计算工作日 ■ 计件工资时间 1.3 休息休假

■ 连续工作1年以上职工带薪年休假 1.4 关于加班 ■ 加班时间规定

◇ 加班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

◇ 特殊原因,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 加班待遇

◇ 一般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 ◇ 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2.2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的工资在剔除下列项目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津贴 ◇ 其它劳动者福利待遇 3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 禁止重体力——禁止从事矿山井下、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 经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孕期保护 ◇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产假保护—— 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 哺乳期保护 ◇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的劳动 ◇ 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4.2 女职工保护自身的权益

■ 可向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

■ 受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5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 未成年工的范围

◇ 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 限制性规定

◇ 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 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用人单位招收未成年工的,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6.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与福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5险) 6.1基本养老保险

◇ 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 统筹养老金帐户和个人帐户养老金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 6.2 基本医疗保险 ■ 一般规定

◇ 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6.3工伤保险 ■ 一般规定

◇ 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 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 生活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1-4级伤残津贴 ◇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工亡补助和抚恤金 ◇ 劳动能力鉴定费 ■ 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 5、6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用人单位原因的先行支付

◇ 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第三人不支付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 工伤保险基金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 拒绝治疗的 6.4 失业保险(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的条件

◇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领取失业金的期限

◇ 累计缴费1-5年的,领取最长12个月 ◇ 累计缴费5-10年的,领取最长18个月 ◇ 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最长24个月

◇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与前次应领而未领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 领取失业金期限有的关规定

◇ 享受基本医疗待遇 ◇ 失业人员应交的医保费从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 ■ 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 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将失业人员名单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失业人员执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到指定公共就业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7. 劳动争议的解决 7.1 劳动争议的范围

■ 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争议 7.2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四种) ■ 调解

◇ 主体-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三类代表):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 ◇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 非必要程序;形成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 仲裁(仲裁是诉讼之前的必经程序,这是一个特殊点) ◇ 主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三类代表):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代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 ◇ 仲裁裁决-应在收以申请的60日内作出 ■ 诉讼

◇ 对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Z304026工伤处理的规定 1.工伤认定(6+3) 1.1工作认定

■ 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工伤(六条)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工作)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 患职业病的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下列情况之一,视同工伤(3条)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2工伤认定申请

■ 工伤认定机构——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 工伤认定时限

◇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作认定申请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之内,直接向社保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 此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1.3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决定

■ 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保险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2.劳动能力鉴定 ■ 程序

◇ 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 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

◇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 省级鉴定为最终结论

◇ 自作出结论之日起1年后,伤残情况有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3.工伤保险待遇

3.2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

■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适当延长的也不得超过12个月

■ 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3.3工伤职工的护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例发放生活护理费) ■ 伤残等级评定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例发放)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3.4职工因工致残的待遇 ■ 1-4级伤残的

◇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 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 ◇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最低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 5-6级

◇ 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 ◇ 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或是不工作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并缴纳各项保险 ◇ 经职工本人提出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 7-10级

◇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 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保险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关系终止 3.5其它规定

■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停发 ◇ 由工伤保险按月支付抚恤金

◇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

◇ 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津贴待遇 1Z304027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劳动合同订立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情况 法律责任 ■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中缺必备条款 ■ 责令改正 ■ 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交■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付劳动者的 担赔偿责任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者订立书面合同的 工资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动合同之日起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1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应付工资的 补差额 ■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 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按应付金额的50%-100%加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付赔偿金 ■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 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 给予行政处罚 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 侮辱、体罚、殴打、非法任 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 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担赔偿责任 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 用人单位违反法规规定解■ 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倍支付赔偿金 ■ 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 责令改正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面证明 担赔偿责任 ■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合同的劳动者 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2劳动者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违约责任 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或者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者竞业限制的

2.3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 责令改正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 情节严重的,以人1000-5000元规定的 的标准处以罚款 ■ 吊销营业执照 ■ 给被派遣的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劳动保护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 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 给予警告 时间的 ■ 责令改正 ■ 并可以处罚款 ■ 责令改正 ■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 可以处以罚款 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 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上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动保护用品和设施的 ■ 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致使发生重大事故 按刑法中规定处理 ■ 责令改正 ■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 处以罚款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责令改正 ■ 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 处以罚款 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 ■ 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 责令限期改正 保险费的 ■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4.工伤处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 用人单位或职工及亲属骗■ 责令退还 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 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 医疗机构等骗取工伤保险倍以下的罚款 基金支出的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改正 ■ 用人单位应参加工伤保险■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而未参加的 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费用

1Z304030 相关合同(八类合同) 1. 承揽合同

■ 承揽合同的主要特征

☆ 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关键是成品的好坏,而不是过程)

☆ 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 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 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 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交付工作成果前,承揽人不受定做人的控制(检验除外)

■ 承揽人的义务 ☆ 按约定完成工作

☆ 材料检验的义务(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均检验,且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材料及零部件)

☆ 通知和保密义务

☆ 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的义务 ■ 定做人的义务

☆ 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要赔

偿)

■ 承揽合同的解除 ☆ 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

▲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工作不能完成的,经催告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解除合同

☆ 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 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解除合同 ☆ 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 ▲ 定作人具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必须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2. 买卖合同

2.2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三项义务) ■ 按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 出卖人应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及其它资料(实物或凭证)▲ 现实交付:直接交付标的物 ▲ 简易交付:标的物在合同订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视为完成交付 ▲ 占有改定:合同生效后标的物仍由出卖人继续占有,但其所有权已转移给买受人 ▲ 指示交付:标的物为第三人合法占有,买受人取得了返还标的物请求权 ▲ 拟制交付:交付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单)给买受人 ☆ 出卖人应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期限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

▲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地点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 ▲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双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就在该地点交付

▲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双方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 特殊点: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一般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 瑕疵担保义务

☆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 如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可能,则出卖人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出卖人不承担保证权利义务

☆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 出卖人必须保证标的物转移后,具有约定或者法定的品质(符合质量要求) 【重点难点】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顺序(三步曲)

■ 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原则处理 2.3 买受人的义务 ■ 支付价款的义务

☆ 买受人应按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 买受人应按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 ▲ 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

▲ 但约定以交付标的物或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交付单证所在地支付

☆ 买受人应按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 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 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和及时通知的义务

☆ 当事人没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

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符合约定(注意时效)

☆ 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两年的规定 ☆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不受两年时效限制 2.4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 毁损灭失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 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期限交付的,买受人自违约之日起承担风险 ■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一般自合同成立之时由买受人承担 ■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2.5 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 ■ 凭样品买卖

☆ 指标的物的品质须与特定的样品品质一致的买卖 ☆ 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 如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仍应当符合通常标准 ■ 试用买卖

☆ 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2.6 孳息的归属

■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 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 法定孳息,是指基于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 2.7 买卖合同的解除

■ 主物解除,从物解除;从物解除,主物不受影响

■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3. 借款合同 3.1 概述

☆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则法院不予支持贷款人的利息主张 ☆ 金融机构借款属于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 3.2 借款合同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

■ 贷款人的主要义务——应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不得预先在出借的本金中扣除利息,否则应返还差额并计算利息

■ 借款人的主要义务 ☆ 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利息的支付原则) △ 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 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在的返还借款时支付

3.3 借款合同的其它规定 ■ 贷款人同意展期的可以展期

■ 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实践合同)

■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率的,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 不得计复利 4. 租赁合同 4.2 租赁合同的分类 ■ 定期租赁

☆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 续订的租赁合同,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不定期租赁

☆ 一种是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

☆ 另一种是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期限为不定期

☆ 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视为不定

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事先通知对方

4.3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

☆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

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4.4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 支付租金的义务

☆ 租赁期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 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

☆ 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4.5 租赁合同的其他规定

■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承租人可以减少或不支付租金

■ 因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融资租赁合同 ■ 三方当事人

☆ 承租人 ☆ 出租人(买受人)-双重身份 ☆ 出卖人 ■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 出租人身份二重性:出租人同时又是买受人

☆ 出卖人权利与义务相对人的差异性

出卖人把设备交给承租人不直接交给买受人 出卖人向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承担 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 ☆ 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5.2 出租人(买受人)的义务 ■ 协助承租人索赔的义务 5.4 承租人的义务 ■ 支付租金的义务

☆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支付租金的,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

☆ 如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先租后买)的,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的,出租人可收回租赁物,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 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 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 出租人(买受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6.运输合同 6.1 内涵

■ 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

☆ 是双务、有偿合同 ☆ 标的是运输行为

☆ 是诺成合同——不需要交付运输的货物,只要签了合同即生效 6.2 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 承运人的权利

☆ 求偿权——当托运人有错误时

☆ 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托运人违反包装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 留置权——托动人不支付运费的,可以留置 ■ 承运人的义务

☆ 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不可抗力或收货人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的义务 △ 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 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6.3 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 托运人的权利

☆ 有条件的拒绝支付运费权(路线变动或增加运费的,托运人可以拒付超出部分的)☆ 任意变更解除权(和定作合同一样,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任意变更合同,但需赔偿承运人损失) ■ 托运人的义务

☆ 妥善包装义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 6.4 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 承运人未按约定路线或运费增加,收货人可以拒支超出部分运费 6.5多式联运合同 ☆ 几方联运,出了事,只找多式联运经营人

☆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仓储合同

■ 仓储合同的主要特征 ☆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生效并不需要把仓储物交付)

☆ 保管对象是动产(区别于保管合同)

☆ 逾期提取的,应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7.2 保管人的义务

■ 验收的义务(验收后又发生货物有问题的,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 出具仓单的义务(仓单可转让,必须经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

7.3 存货人的义务

■ 按时提取仓储物(逾期不提取,保管人可提存仓储物)

☆ 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随时要求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8.委托合同 8.1 内涵

■ 委托合同的主要特征 ☆ 委托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不同于民事代理,民事代理委托的只能是法律行为

☆ 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相互信任为前提 ☆ 委托合同未必是有偿合同 8.2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 支付费用(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代付的,委托人应偿还费用及利息)■ 支付报酬(事后支付报酬;非受托人责任的事由,可解除合同,但应向受托人支

付相应报酬)

■ 赔偿损失(非受托人责任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向委托人要求赔偿)

8.3 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 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转委托必须经委托人同意) ■ 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的义务

☆ 受托人因委托人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 承担赔偿的义务

☆ 无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可要求受托人赔偿

8.3委托合同的终止

■ 双方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一方有责任的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 主体任何一方不存在或无能力,委托合同终止

1Z305010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1.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两大类)

1.1 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项目建成后使用过程中防治噪声) ■ 环境影响报告

☆ 建设单位出具环境影响报告,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环境影响报告中应当有该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 项目的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噪声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行政机构验收

1.2 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施工噪声污染) ■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施工作业 ☆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

施工作业

☆ 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政府或其它主管部门的证明 ☆ 进行以上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 夜间指晚22点至早6点之间的期间;夜间噪声限值为55分贝;打桩作业夜间禁止施工

☆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1.4 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企事业单位的规定

■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 ■ 可以征收超标准排污费,专款专用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严重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2. 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

2.2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重点是防治扬尘污染) ☆ 土方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1.5m

☆ 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0.5m ☆ 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

☆ 构筑物机械拆除前采取拆除体洒水、设置隔挡等措施

☆ 场界四周隔挡高度位置测得的大气总悬浮颗粒物月平均浓度与城市背景值的差值不大于0.08毫克/立方米

2.3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单位的监管

☆ 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3. 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 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 3.1 建设项目水污染的防治

☆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已建成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拆除或关闭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已建成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拆除或关闭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建设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3.2 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

☆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风景名胜区水体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 基坑开挖抽水量大于50万立方米时,应进行地下水回灌 4.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级环保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级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 建筑垃圾减量化计划——每万平方米的建筑垃圾不宜超过400吨

☆ 力争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对于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力争再利用率大于50%。 5.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2 大气污染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限期改正 ■ 一般类轻微违法 ■ 给予警告 ■ 或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限期治理 和地方标准的 处1万~10万元罚款 ■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需要特殊保护区内,焚烧沥青、油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垃圾等 责令改正) ■ 在城市市区内进行施工未采■ 处2万元以下罚款 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 ■ 处直接经济损失50%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 ■ 情节较重的,对直接人员给以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3 水污染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 责令限期治理 标准的 ■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5倍的罚款 ■ 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 逾期未完成的,可以责令关闭 ■ 责令限期拆除 ■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 处10~50万元罚款 设置排污口 ■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处50~100万元罚款 ■ 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 单位的违法 ■ 责令改正 ■ 处2~10万元罚款 5.4 固体废物污染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 不按规定缴纳危险废■ 处危险废排污费1倍以上3倍物排污费的 以下罚款 ■ 危险废物产生不处置■ 责令限期改正 其危险废物又不承担处■ 处代为处置费用1倍以上3倍置费用的 以下的罚款 ■ 处2~20万元的罚款 ■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 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直接损失境事故的 的30%计算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Z305020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1.1 工程领域节能的分类

■ 建筑节能——项目建设完成后使用过程中的节能问题 ■ 施工节能——解决施工过程中的节能问题 1.2 施工节能的一般规定

■ 节能的产业政策——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用能单位的法定义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 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

的总称

1.3 建筑节能的一般规定

■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同步进行。

■ 图纸会审时,应审核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

■ 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 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

■ 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 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 节能激励措施——财政安排节能专项基金;税收优惠;信贷支持;价格政策;表彰奖励

4.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1 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 ■处10~50万罚款 ■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 ■情节严重的,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改正 ■处合同价款2%~4%的罚款 ■施工单位未按民用建筑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顿,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改正 ■施工单位未对节能设备、■处10~20万罚款 材料进行检查;使用不符合■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设计要求的节能设备、材料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 的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1年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 ■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1Z305030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1.国家文物的范围 2.水下文物的范围 ■ 在中国内水、领海的

■ 中国领海以外的但由中国管辖的海域的,起源于中国和起源国不明的 ■ 外国领海以外海域或者公海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 3.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的分级 ■ 不可移动文物级别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 可移动文物

☆ 珍贵文物(分一、二、三级) ☆ 一般文物 4.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的范围 ■ 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

☆ 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

☆ 其所有权不因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 属于国家所有的水下文物

☆ 外国领海以外海域或者公海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国家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6.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时间均为1年) ■ 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政府划定保护范围 7.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 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8.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 国务院核定公布历史文化名城

■ 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本案

■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向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述单位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占用规划确定保留的绿地、水系、道路等;修建危险性较大的工厂、仓库等;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改变自然状态的活动;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 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应经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10.施工发现文物的规定

■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11.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1.1 哄抢、私分国有文物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 犯罪行为 ■ 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 ■ 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 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处犯罪 罚 ■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 追缴文物 不上交的 ■ 情节严重的,处5000-5■ 未按规定移交文物的 万元罚款 11.2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

■ 责令改正 ■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50万元罚款

■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1.3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工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50万元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1.4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比较严重的 ■ 逾期不恢复或补救的,规划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或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10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10万元的罚款 ■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比较轻的 ■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逾期不恢复或补救的,规划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或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1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5万元的罚款 ■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损坏或者擅自迁■ 逾期不恢复或补救的,规划部门可移、拆除历史建筑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或补的 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5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20万元的罚款 ■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擅自设置、移■ 责令限期改正 动、涂改或者损毁■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5标志牌的 万元的罚款 ■ 对个人处1000元-1万元的罚款 11.5 水下文物保护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Z306010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1.施工许可证制度的内涵

■ 以下三类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

☆ 矿山企业 ☆ 建筑施工企业 ☆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2.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2.1 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2个条件 ■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教育培训并合格

2.2 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制定完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12) ■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五项内容) ☆ 三类安全生产责任的负责人的责令目标 ☆ 责任人职责范围和内容 ☆ 责任评价与考核办法 ☆ 问责与奖惩措施 ☆ 责任档案

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有效期 3.1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 申请

☆ 中央管理的施工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 其它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 申请时提交的材料

☆ 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相关的文件、材料 3.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 有效期3年,可延期,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 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审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如不再具备条件,应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5.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1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施工活动 ■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2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施工活动 ■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 ■ 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5万-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施工活动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处罚 5.3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 转让方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接受转让的单位以及冒用或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规定处罚 5.4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撤销证书 ☆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证书 ☆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5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的规定

■ 取得证书的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 企业在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期限届满,经原颁发机关同意,不再审查,■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证书) 可延期3年 3.3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它情况

■ 变更:情况变更后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 注销: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 遗失:立即向颁发机关报告,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申请补办

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政府监管 ■ 开工监管

1Z306020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四项)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重点难点】何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

■ 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 可以是董事长,也可以是总经理或总裁等

【重点难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可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总承包资质序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施工企业的分公列 序列 质序列 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 特级不少于6人 一级不少于3一级不少于4人 人 二级及以下不不少于2人 不少于2人 二级及以下不少于2人 少于3人 2.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 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 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3.1 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 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总包与分包根据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人员、设备 ☆ 如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管理,一旦发生事故,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4.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6+3) 4.1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

■ 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由施工单位办理意外保险并支付费用) ■ 请求民事赔偿权(除享有工伤保险后,还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 对施工单位三类管理人员的考核(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采用四新技术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质证书) ■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 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 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 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6.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1 施工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不太严重的行为 ■ 处以罚款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 ■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 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到吊销资质证书 ■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 责令限期改正 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费用■ 处挪用费用20%-50%的罚 的 款 ■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

重大安全事故的 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施工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伤亡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的,追究刑事责任 产管理职责 ■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20万元的罚款或撤职处分 ■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提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1年 ■ 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质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律法规的强制性标准的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拘役 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 娄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产条件不符合规定,因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它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严重后果 ■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7年有期徒刑 6.3 施工作业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严任 重后果 ■ 在生产、作为中违反有关■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拘役 亡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7年有期徒刑 6.4 特种作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未取得证书的 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未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处2000-2万元的罚款 培训考核管理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警告 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种作业证书的人员上岗的 停业整顿 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 非法印制、伪造、倒卖、使并处1万-3万的罚款 用假特种作业操作证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涂改或使用假的特种给予警告 作业操作证的 并处1000元-5000元的罚款 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给予警告 6.2 证的 并处2000-10000元的罚款

1Z306030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1.编制方案与技术交底

1.1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中包括) ■ 安全技术措施包括的内容(6项) ☆ 保证土石方边坡稳定的措施 ☆ 防止人员坠落的技术措施

☆ 垂直运输机具的拉结要求及防倒塌的措施 ☆ 安全用电措施

☆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作业的技术措施 ☆ 施工现场周围通行道路及居民防护隔离措施 ■ 分类

☆ 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1)消除危险源(2)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3)隔离(4)故障安全设计(5)减少故障和失误

☆ 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事故发生后,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引起二次事故)包括:隔离、个体防护、设置薄弱环节、避难与救援

1.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包括) ■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的程序

☆ 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由相关部门审核,经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 临时用电方案必须经四方(编制、审核、批准、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3 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重点难点】哪些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条件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 哪些分部分项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

■ 哪些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由施工单位组织论证)

☆ 深基坑 ☆ 地下暗挖工程 ☆ 高大模板工程 【重点难点】谁来编制专项方案

■ 一般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 有三项专项方案,可以由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深基坑工程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重点难点】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劳动力计划、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重点难点】专项方案编制、审批的程序 ■ 专业人员编制,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专业人员进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总承包的,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报监理,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如需修改需重新审核

■ 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监测 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规定

2.1 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哪些地方需要设备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

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

■ 安全警示标准的要求:一般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三类要素组成 2.2 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等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 关于施工暂停的处理 ☆ 施工现场暂时停工,应由施工单位作好现场防护(无论是谁的原因),费用根据责任由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某一方承担

☆ 注意这个承担方不是指真正的直接责任方,而是指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某一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

2.3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

■ 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护安全距离 ■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2.4 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

■ 施工单位对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实行封闭围挡 2.5 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2.6 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 必须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两证) ■ 机械设备机具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查验,并由专人管理 2.7 施工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

■ 哪些属于施工起重机械——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

■ 一般规定——应组织有关单位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 使用承租的上述设备

☆ 应由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验收(四方验收) 3.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与措施

3.1 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 一般规定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项目负责人是本项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 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特别的职责 ☆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 建立消防档案 ☆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

☆ 对职工进行岗前培训,定期组织演练 3.4 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 火灾报警和手动控制标志 ■ 火灾时疏散途径标志 ■ 灭火设备标志 ■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物质或场所标志 4.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4.1 一般规定

■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 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4.2 重要内容

■ 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

☆ 危险作业人员指在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深基坑作业、爆破作业的人员 ■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及费率 ☆ 保险费应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 保险费全部由施工企业支付,不得向职工摊派

☆ 实行浮动费率机制,对管理和安全好的企业下浮费率,反之上浮 ■ 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 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 ☆ 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

☆ 项目总承包的,分包单位的意外保险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费用 ☆ 业主直接发包的,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5.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5.1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中等 ■ 并处5万~10万的罚款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并处10~30万元的罚款 ■ 稍重 ■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 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的 ■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进行爆破、吊装等作业,未安■ 责令限期改正 排专门管理人员■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并处2万~10万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2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 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 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 并处1万~10万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条目 ■ 处5000元~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15日以下拘留 ■ 性质恶劣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5.3 施工现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食物有关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Z306040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1.1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分为四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事故分类 人员伤亡 直接经济损失 特别重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大事故 伤 1亿元以上 重大事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5000万元以上1故 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亿元以下 较大事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1000万元以上故 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5000万以下 一般事故 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 1000万以下 1.2 事故等级划分要素 ■ 人员伤亡的数量(人身要素) ■ 直接经济损失和数额(经济要素)

■ 社会影响(社会要素):上述两条件不符合,但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列为特殊事故处理

1.3 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1.4 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

■ 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没有明确其事故等级,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其社会影响和危害程度的大小,比照相应等级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

2.1 制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基本要求 ■ 一般规定

☆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编制预案

☆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人员和器材 ■ 应急预案的作用

☆ 事故预防 ☆ 应急处理 ☆ 抢险救援 ■ 应急救援预案的类型(两大类) ☆ 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2 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 应急预案的分类及内容

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 现场处置方案 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危险性分析 危险性分析 及职责 可能发生的事故可能发生的事故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 特征 特征 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 应急组织机构与应急处理程序 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 职责 应急处置要点 预防措施 注意事项 应急处理程序 应急保障 2.3 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

■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 评审后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2.4 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 ■ 备案的机构

企业性质 备案的机构 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管理企业所属分别抄送所在地省级或市区安全生产单位的 监督部门备案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备案 ■ 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仅提供备案登记表即可

2.5 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与演练

■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2.6 应急救援预案的修订

■ 一般规定——应当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

3.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3.1 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 施工单位发生事故的,应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监督部门和建设部门报告(至少两部门)

☆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

☆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 已经采取的措施

■ 事故补报的要求

☆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可补报 3.2 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 特殊情况下可以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规定

☆ 移动物件的目的是出于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的需要 ☆ 必须经过事故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的同意

☆ 移动物件应当做出标志,绘图、拍摄现场照片,对被移动物贴标签 ☆ 移动物件应当尽量使现场少受破坏 3.3 事故的调查

【重点难点】事故调查的管辖 ■ 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调查,可委托 ■ 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地的省级政府调查,可委托 ■ 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市级政府调查,可委托 ■ 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县级政府调查,可委托

■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

■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调查(属地原则),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重点难点】事故调查组 ■ 事故调查组组成

项 目 内 容 成员由有关政府、安监部门、其它有关部门、监察机来关、公安机关、工会组成,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源 还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成员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和所调查的事条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件 组长 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指定 ■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 事故调查纪律

☆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 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

☆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

☆ 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批准可延长,延长不得超过60日 3.4 事故的处理 ■ 处理时限

☆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政府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 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

☆ 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 原则是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1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以上-2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备案给予警告 的 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4.2 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负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 责人的三种情况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及对单位处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有关人员的若干款 对直接负责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情况 100%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处罚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处5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有关的对主要负责人,处4000以上-2万以下违法行为 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处分 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给予警告 与职业病有关的责令限期改正 违法行为 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以上-20以下万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关闭 事故发生后,负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报告职责的人拘役 员不报或者谎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报,耽误抢救 以下有期徒刑 4.3 事故调查人员违法行为

■ 给予处分 ■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4 事故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事故类型 对事故单位的罚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款 的罚款 一般事故 10 万-20万元罚款 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较大事故 20 万-50万元罚款 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重大事故 50 万-200万元罚款 上一年年收入的60% 特别重大200万-500万元事故 罚款 上一年年收入的80%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

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Z306050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1 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 需要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的情形 ☆ 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1.3 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编制了赶工技术措施等前提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提前工期的技术措施费用提前工期奖励等协商一致后,可以对合同工期适当调整

1.6 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 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7 依法实施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

☆ 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报送下列资料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1.8 建设单位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 建设单位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 责令限期改正 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工程停止施工 ■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 责令限期改正 措施或者拆除工程资料备案的 ■ 给予警告 ■ 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提出■ 责令限期改正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定■ 处20万-50万的罚的要求的 款 ■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工期的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资质责任 的施工单位的 ■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 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 4.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违法行为 ■ 承担的法律责任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30万元的罚款 ■ 勘察设计■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单位的违法 等级,直到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 注册执业■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5年内不予人员的违法 注册 ■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 ■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 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3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事故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6.设备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

■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进行检测并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7.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 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3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8.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 安全责任(具备两证一报告)

☆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个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两证)

☆ 出租单位应对出租的设备机具的安全性进行检测,并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 法律责任(未进行安全检测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1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9.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 ■ 安全责任

☆ 在安装、拆卸前,必须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和现场监督

■ 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10.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10.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10.2 具体的规定 ■ 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应当对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不得收费)

■ 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

☆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应文件资料 ☆ 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 ☆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 ■ 组织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工作

☆ 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1Z307010 工程建设标准 1.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 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双方自愿选用(可用可不用),但一旦选定并由双方约定于合同中,即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2.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2.1 国家标准的范围(五类)

■ 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 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 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 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 ■ 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2.2 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范围(五类)

■ 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 第2条完全相同,其它的全部加重要两字 2.4 国家标准的制定原则和程序 ■ 原则(六原则)

☆ 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2.6 国家标准的复审与修订 ■ 复审

☆ 在国家标准实施后5年进行1次

☆ 可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一般由参加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 何时需修订(四种情况) ☆ 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

☆ 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 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国家标准抵触 ☆ 需要对现行的国家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 4.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注意只有建设主管部门,无标准化管理部门) ■ 实施与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6.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的规定

6.1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监理单位

☆ 监理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 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6.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 如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的强制性标准,应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 ■ 工程建设需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而我国无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备案 6.3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 专业监督机构(四部门) ☆ 规划审查机关:规划阶段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勘察、设计阶段 ☆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施工阶段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 ■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监督检查的方式

☆ 用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方式(三种方式) ■ 监督检查的内容

☆ 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 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 ☆ 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 ☆ 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

☆ 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 7.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行为正好对应6.1中各主体的要求)

违法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 责令改正 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处20万-50万元的罚款 准,降低工程质量 ■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改正 ■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 处10万-30万元罚款 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勘■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察设计的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改正 ■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 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款 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 造成质量问题的,负责返■ 不按图或技术标准施工、修理,并赔偿损失 工的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 责令改正 ■ 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 处50万-100万的罚款 标准,将不合格的工程■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以及材料、构配件和设证书 备按合格签字的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Z307020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3.1一般规定(对于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施工中用于工程)

■ 哪些材料必须进行检验(对于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施工中用于工程)☆ 建筑材料 ☆ 建筑构配件 ☆ 设备 ☆ 商品混凝土 ■ 无论谁采购的材料、设备,全部由施工单位进行检测,材料设备的质量问题由采购方负责 3.2 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 ■ 哪此需要见证取样(7类) ☆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 用于搅拌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 其它规定

☆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3.3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和检测规定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性质

☆ 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 ☆ 可分为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两种资质 ☆ 检测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完成 ■ 检测规定

☆ 检测报告必须由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 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 如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4.1 施工单位应严格工序质量检验和管理(过程检验) 4.2 强化隐蔽工程质量检查 ■ 验收程序

☆ 首先是施工单位自检

☆ 然后提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

☆ 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并重新验收

☆ 如验收合格,或在验收24小进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已批准,可以进行隐蔽或施工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在接到施工单位通知后,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场监督 ☆ 对于整个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保持一定的抽检频率 ☆ 对于工程关键部位的隐蔽工程验收要到场监督 4.3 建设工程的返修

■ 因施工单位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 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负责返修,但损失和返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

■ 先培训,后上岗。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1 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 违反资质管理规定和转包、违法分包造成质■ 施工单位与有关的单位承担连量问题 带责任 ■ 责令改正 ■ 处以合同价款2%-4%的罚款 ■ 偷工减料,使用不合■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格建材或设备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不按照设计图纸或技■ 造成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术标准施工的行为 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6.2 检验检测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责令改正,处10万—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6.3 构成犯罪的情况

■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后果特别严重的,和5年~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资质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没有隶属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 哪些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四项)

☆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

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仍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1Z307030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8条) 1.1 依法发包工程 ■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发包方式)1.2 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材料

■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建设单位保证资料真实性,尽管是别人提供的资料)

向勘察单位提向设计单位提向施工单位提向监理单位提供 供 供 供 概算批准文件 立项文件 勘察任务书 批准的项目建建设用地征用资料 给施工单位的项目规划总平议书 施工图纸及技面图 可研报告 所有资料 术资料地下管线 设计任务书 建设单位与施建设资金材料地形地貌 规划设计条件 工单位的合同勘察成果 落实资料 文本 规划批准文件 完成三通一平的平面图 1.3 限制不合格的干预行为 ■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1.5 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监理☆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 ☆ 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1.6 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法定程序(与监理不同),不办理不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 ■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提交的文件 ☆ 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及监理登记表 ☆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 ☆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 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

1.9 建设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责令改正,处20万-5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1 依法承揽工程

■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不得超越资质,不得允许他人使用本单位名义

■ 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设计任务 2.4 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 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能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安全使用的年限 2.5 依法规范设计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除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6 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

■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2.7 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 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3.1 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监理工程 ■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3.2 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 监理不得与施工单位,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供应单位(不能与被他管的单位有隶属关系)

■ 注意并没有要求监理不能和建设单位有关系 3.3 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 监理的依据(四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 监理责任(两方面)

☆ 违约责任:如不按监理合同履行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 违法责任:如监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5 工程监理的形式——旁站、巡视、平行检验 4.政府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 4.1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 国家级(四部委)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部门对各自专业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 地方级

☆ 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本区域内的相关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具体实施

☆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4.2 政府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有权采取的措施

■ 政府监督的内容(注意政府监督不管违不违约,只管违不违法) ☆ 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 ☆ 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 有权采取的措施

☆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改正 4.3 禁止滥用权力的行为

■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4.4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注意与安全事故报告的对比) ■ 有关单位在24小时内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

4.5 有关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 ■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 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部门明示或暗示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责令改正 的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 构成犯罪的,追究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刑事责任 权、徇私舞弊的 ■ 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1Z30704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1.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1.1 竣工验收主体

■ 主体是建设单位,验收是建设单位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 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 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1.2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四有一完成) ■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除了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还包括完成监理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

■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 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 ☆ 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记录

☆ 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 ☆ 工程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 ☆ 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 ☆ 竣工图

☆ 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两项) ☆ 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进场检验报告 ■ 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 档案移交程序

☆ 由施工单位整理档案提交建设单位

☆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档案

☆ 工程实行分包的,分包单位要按总包单位的总体安排做好资料整理工作,最后由承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 ■ 档案资料的内容

☆ 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 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 工程检验评定资料 ☆ 竣工图 3.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 3.1 关于备案

■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5 节能验收 ■ 节能验收程序 ☆ 施工单位自检评定

☆ 监理单位进行节能工程质量评估 ☆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 施工单位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 ☆ 节能工程验收结论

☆ 验收资料归档 ■ 节能验收的注意事项

☆ 节能验收存在以下问题的,应重新组织验收 ▼ 验收组织机构不符合法规及规范的要求 ▼ 参加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 ▼ 参加验收各方主体验收意见不一致的 ▼ 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 ▼ 各方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毕的

☆ 单位工程在办理竣工备案时应提交建筑节能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 建设节能验收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标准的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

☆ 责令改正 ☆ 处民用建设项目合同价款2%~4%的罚款 ☆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补充】工程建设项目分解

☆ 建设项目:独立设计+独立核算+独立组织形式(如学校) ☆ 单项工程:独立设计文件+独立发挥效能(如图书馆)

☆ 单位工程:独立设计+独立组织施工(不能独立发挥效能)(土建、安装、给排水等)

☆ 分部工程:(定额中的章,如地基基础工程、楼地面工程等) ☆ 分项工程:(定额中的节,如地基基础工程中的土方工程) 4.竣工结算的规定

4.1 工程竣工结算方式与编审

■ 工程结算的分类(三类)——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建设项目竣工结算

6.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

6.1 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及须提交的文件

■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Z307050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1.1质量保修书的提交时间及主要内容

■ 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 质量保修书的性质是一项保修合同,是承包合同所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 ■ 保修书内容(性质是合同):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

■ 因建设单位或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以及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1.2 最低质量保修期限的规定 ■ 最低保修期 项目 保修期 基础设施 地基基础工程 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终身保主体结构 修) 屋面防水 有防水要求的房间 5年 外墙面防渗漏 供热、供冷系统 2个周期 电气管线 给排水管道 设备安装 2年 装修 其它项目 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2.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 缺陷责任期的规定

☆ 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双方可约定 ☆ 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与保修期的起始时间一致)

☆ 同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 预留置保证金的比例——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 ■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程序是2个14天)

☆ 缺陷责任到期后,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责任,可返还保证金 ☆ 首先由承包人提出申请

☆ 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后14天内与承包人核实 ☆ 如无异议,应在核实后的14日内返还保证金

☆ 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 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答复的,视同认可

返还

1Z308010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1.法律纠纷的种类

■ 民事纠纷:平等主体间的有关人身、财产权的纠纷

■ 行政纠纷: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由于行政行为产生的纠纷

■ 刑事纠纷:因犯罪而产生的纠纷 2.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两大类) 2.1 民事纠纷 ■ 分类

☆ 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

☆ 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名誉权纠纷、继承权纠纷等

■ 建设领域中主要的民事纠纷类型(两类):合同纠纷、侵权纠纷 2.2 行政纠纷 ■ 行政行为的特征

☆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 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 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 ☆ 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 易引发行政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裁决 3.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四种方式+争议评审机制) 3.1 和解

■ 可以在任何阶段和解,即使已进入诉讼或仲裁,只要终审裁判未生效或仲裁裁决

未作出

■ 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2 调解

■ 在我国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及专业机构调解 3.3 仲裁

■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 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按《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执行;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4 诉讼

■ 诉讼的参与人(六类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 ■ 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 4.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两种) 4.1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

☆ 提出行政复议的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主体 ☆ 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复议的是处罚是否合适,不是纠纷的解决)

☆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的,一般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4.2 行政诉讼

■ 概念——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请求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裁判的法律制度(民告官)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

☆ 如选择了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一般可以再起诉(可先复议,后诉讼)

☆ 但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除外 1Z308020 民事诉讼制度 1.民事诉讼的管辖 1.1 管辖的概念与分类

■ 概念——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3 地域管辖 ■ 一般地域管辖

☆ 原告就被告原则,应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 对公民诉讼的,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 公民的住所地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 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就医除外) ☆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住所地指法人或者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

■ 特殊地域管辖(9种,与工程建设领域关系密切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 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 关于合同履行地

▼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 ▼ 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 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制度(可以五选一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 专属管辖(特定的法院管辖,3种中只讲一种) ☆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注意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属于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也可以适用合同的协议管辖,五选一 1.5管辖权异议

■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审查 ■ 法院应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2.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

■ 当事人(四类)——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 诉讼代理人

▼ 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社会团体或个人 ■ 两类重大事项不能全权代理 ☆ 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 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3.民事诉讼的证据

■ 书证(如电子邮件)、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3.2 证据的保全 ■ 证据保全的申请

☆ 诉讼中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 日;仲裁中申请,应将证据提交基层人民法院

■ 证据保全的实施——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

3.3 证据的应用(四步曲:举证、证据交换、质证、认证) ■ 举证时限

☆ 举证期可由当事人协商,法院规定的一般不少于30日 ■ 证据交换——在诉讼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全过程。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重点难点】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为和解或调解作出妥协的对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在诉讼中对其不利的证据 ☆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法取得的证据 【重点难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未成人作出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证言

☆ 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 ☆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与复制品 ☆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重点难点】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的认定原则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 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 证人提供的对其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的有利证言,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的证言

4.民事诉讼时效

4.1 诉讼时效的内涵

■ 概念——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 超过诉讼时效的处理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但实体权利依然存在) ■ 实体权利存在的含义

☆ 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

☆ 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4.2 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情形(重点) ■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中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 其它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4.3 诉讼时效的种类

■ 短期诉讼时效——1年(重点)

☆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 延付或拒付租金 ☆ 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 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 ■ 特殊诉讼时效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 ☆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为1年 ■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 4.4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 一般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4.5 诉讼时效的中止-时效先停止再继续计算(PAUSE) ■ 条件

☆ 权利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 发生在诉讼期的最后6个月 4.6 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重新计算(STOP)

■ 条件(三类条件)——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重点难点】下列情形,认定为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五种情况) ■ 作出分期履行承诺 ■ 作出部分履行承诺 ■ 提供担保 ■ 请求延期履行 ■ 制定清偿债务计划

【重点难点】诉讼时效的其它规定

■ 对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中断

■ 债权转让的,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之日起中断 5.民事诉讼的一审程序(分为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 5.1 规定

■ 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 普通程序应在6个月内结案;需延长,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再延长,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5.2 起诉和受理 ■ 起诉的条件

☆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组织 ☆ 有明确的被告

☆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注意起诉时不要求有完备的证据) ☆ 属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 5.3 受理

■ 受理——法院在收到起诉状7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 送达起诉状副本给被告(6种送达方式,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 直接送达 ☆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依法将诉讼文书放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 委托送达:委托其它法院将法律文书递交送达人 ☆ 邮寄送达:法院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 转交送达:受送达人是军人、被监禁人员、被劳教人员,由其单位转交送达 ☆ 公告送达:发布公告,视为送达 6.第二审程序

■ 上诉期间——判决的,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 二审的处理

(1)维持原判决(2)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3)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4)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 二审的效力

☆ 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且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强制执行

☆ 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原审法院仍将按一审程序进行,当事人不服的还可以上诉 7.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 再审的提出(三类)——、法院内部、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 7.2 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 法院再审的条件(两种情况)

☆ 本法院院长发现判决裁定有误,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 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判决裁定有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审,同时中止

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7.3 当事人申请的再审 ■ 规定——当事人提起的再审,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记两个特殊的情况即可) ☆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

☆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 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审判人员有严重问题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8.民事诉讼的执行 8.4 执行措施 ■ 报告财产情况

☆ 一般规定——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财产发生变动的,自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 ☆ 报告的财产内容 ▼ 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 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 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1Z308030 仲裁制度 2.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 申请仲裁的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注意不需要证据完备);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 申请方式——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协议及副本 ■ 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 当事人情况

☆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2 仲裁的受理 ■ 审查与受理

☆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5 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 将仲裁规则与仲裁员名册送交双方

☆ 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的进行 ■ 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 由仲裁委员会将申请转交被申请人所在地或其财产所在地及证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裁定 3.仲裁的开庭和裁决 ■ 合议仲裁庭 ☆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 双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

☆ 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 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 独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 ■ 仲裁员的回避(注意第四条)

☆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2 开庭和裁决

■ 开庭形式——应当开庭裁决,当事人可以协议不开庭

☆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2 申请撤销的法定事由 ■ 没有仲裁协议的

■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 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3 仲裁裁决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 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双方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重新具有了或裁或审的选择权) 6.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6.1 涉外仲裁的类型与机构

■ 涉外仲裁的三种类型(主要发生在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等事件中) ☆ 一方当事人是中国公司企业,另一方是外国公司的仲裁 ☆ 双方当事人都是外国公司的仲裁 ☆ 涉及港澳台的案件参照涉外案件处理

■ 我国的两个涉外仲裁机构(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建立)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 特别规定

☆ 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国内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

1Z308040 调解、和解制度与争议评审

1.我国调解的主要方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专业机构调解

8.2 我国对争议评审的规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的争议解决部分进行了规定)■ 程序(2个28天,2个14天) ☆ 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提交仲裁或者诉讼前可以申请由专家组成的评审组进行评审 ☆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28天内,或者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 争议评审组由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1Z308050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审查对象 具体+抽象行政行只对具体行政行为 为审查 审查性质 审查合法性和适只审查合法性 当性 效力 复议后一般可行诉讼后不得再提政诉讼 起复议 ■ 行政复议的范围

☆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 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 对行政许可类决定不服的 ☆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权 ☆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履行义务 ☆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但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 ☆ 认为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 下列事项不能提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申诉);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告调解人,只能告对方当事人)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 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 ☆ 认为行政机关应颁发但不颁发许可证和执照 ☆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遭到拒绝的 ☆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的 ☆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 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接受复议的机构——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

☆ 复议机关在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的,可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 ☆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

☆ 起诉的时间——未经复议直接起诉的,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经复议不服起诉的,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行政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 法院7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 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一般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保密、涉及隐私的除外)

■ 侵权的赔偿责任

☆ 当事人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向法院起诉;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 ■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 行政机关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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