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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课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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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作业

前言:总体说来,工程建设程序方面的主要法规有《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1978)、《关于编制建

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通知》(1984)、《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1982)、《关于建设

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1983)、《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暂行规定》(1987)、《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1994)等规范性文件,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工程建设程序的一些规定。

学科楼从项目立项到项目竣工所涉及的工程建设程序和相应阶段的建筑法规:

一、 工程建设前期阶段------决策分析(立项阶段)

(一)投资意向

投资意向:投资主体发现社会存在合适的投资机会所产生的投资愿望。基于合工大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合工大领导层决定投资建设一座学科楼。

(二)投资机会分析

投资机会分析是投资主体对投资机会所进行的初步考察与分析,在认为机会合适、有良好的预后效益时,则可进行进一步行动。

(三)编制项目建议书(由实施)

项目建议书按要求编制完成后,按照建设总规模和限额的划分审批权限报批。

(四)可行性研究(包括初步可行性研究)

1.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经过国家资格审定的适合本项目的等级和专业范围的规划、设计、工程咨询单位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并形成报告。 2. 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

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建设筹建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论证。 3.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本项目的筹建单位是合肥工业大学)提交书面报告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其他附件(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手续、环保审批手续、拆迁评估报告、可研报告的评估论证报告、资金来源和筹措情况等手续)上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83)等对此作了相关规定

(五) 审批立项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即国家、省、市(地、州)、县(市、区)同意该项目进行建设,即审批立项成功。

《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1983)对审批权项作了具体规定; 还有《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1982)等

二、 工程建设准备阶段

(学科楼建设项目在合工大校内空地建,所以征地、青苗补偿、拆迁安置等程序就省略了)

(一) 项目规划

学科楼建在合工大内,它的规划建设除了要符合合工大的整体规划外还要满足合肥市城市规划的要求,要依法先后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选址意见书”“ 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方能进行设计施工等相关建设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等建设部门规章及各地地方性法规对项目的规划做了详细的规定。

(二) 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在环保部门办理。

《环境保》(19)、《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水污染防治法》(198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等相关法律对此作了规定。

(三) 报建

建设项目被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必须持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等资料,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1994)

(四) 招标投标

业主自行招标或通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或比选等方式择优选定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备供货单位,签订设计合同、勘察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设备供货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有两种方式:招标投标和直接发包。

1. 项目核准;发改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和国家规定,对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

形式、发包初步方案等进行核准。

2. 比选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发售招标文件; 3. 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4. 中标通知;招标人须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文件即中标通知书 5. 签订承包合同;《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因此还会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 提交招标投标报告;《招标投标法》规定:强制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有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报告。

我国现行的与建设工程承、发包有关的主要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两部法律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0)、《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 工程建设实施阶段

(一)勘察设计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1983)规定:设计阶段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复杂程度而决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198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1996)也对其有相关规定。

设计阶段内容:

1. 总体设计

2. 初步设计;项目筹建单位应根据可研报告审批意见委托或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有相应资

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3. 初步设计文本审查;-初步设计文本完成后,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原可研审批部门

审查批准。 4. 技术设计; 5. 抗震防震设计;

6. 办理消防手续;到消防部门去办理。 7. 抗震防震设计 8. 施工图设计;

1)施工图设计;通过招标、比选等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2)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备案;施工图文件完成后,应将施工图报有资质的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1983)规定:施工图设计除主管部门规定要审查者外,一般不再审批,设计单位要对施工图的质量负责,并向生产、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流,听取意见。

3)编制施工图预算;聘请有预算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 9. 办理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手续;

勘察设计方面的主要法规:《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1978)、《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1983)、《基本建设勘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1983)、《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1980)、《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198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199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等

(二)设计文件审批;

设计文本完成后,应报相应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1983)对设计文件具体审批权限作了详细规定。

(三)施工准备;

编制项目投资计划书;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备案;建设工程项目招标;

(四)工程施工;

1. 开工前准备

1).场地平整; 2).完成“ 三通一平”即通路、通电、通水,修建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 3).组织设备、材料订货,作好开工前准备。包括计划、组织、监督等管理工作的准备,以

及材料、设备、运输等物质条件的准备。

4).准备必要的施工图纸。新开工的项目必须至少有三个月以上的工程施工图纸。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等都有相关规定。

2.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第六章即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除此之外还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管理条例》(2000)、《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管理条例(试行)》(198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暂行规定》(1983)等等。

3. 办理施工许可证; 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4. 项目开工前审计; 建设单位应向审计机关提供资金来源及存入专业银行的凭证、财务计划等

有关资料。

5. 报批开工;按规定进行了建设准备并具备了各项开工条件以后,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工

申请。建设项目经批准新开工建设,项目即进入了建设实施阶段。

四、 工程验收与保修阶段

(一)工程验收

1. 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1)整理工程技术资料(2)绘制竣工图纸。(3)编制竣工决算。(4)竣工审计。

2. 竣工初验;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单位进行初验。

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

3.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

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竣工验收的工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做了相关规定。

《建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项目用(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保修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限内,承包单位要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承担保修和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的第九章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做了详细规定

五、 补充

由于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之中,因此质量工程质量管

理法规同样贯穿项目的始终,

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试行)》(198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暂行规定》(1985)、《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工作规定》(1985)、《关于确保工程质量的几项措施》(198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0)、《关于建筑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1995)、《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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