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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税收处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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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税收处理有哪些

企业分⽴以原有法⼈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划分为新设分⽴和派⽣分⽴,按被分⽴企业股东换取的对价⽅式分为股权⽀付、⾮股权⽀付或两者相结合。店铺⼩编⼀⼀探讨分⽴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税收处理。

流转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2011年第51号和2013年第66号公告,纳税⼈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出售、置换等⽅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的⾏为,不属于营业税和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地使⽤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

⼟地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地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后的企业,暂不征⼟地。但是,对如何掌握“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未作规定。笔者建议将“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明确为分⽴前后出资⼈不发⽣变动、出资⼈的出资⽐例也不发⽣变动。

企业所得税处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分⽴业务可以根据不同条件,分别适⽤⼀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因为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些企业往往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上做⽂章,实务中应当严格执⾏其标准。企业如果选⽤特殊性税务处理,分⽴时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新分⽴企业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变,后期经营时会相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所得税处理

税法对⾃然⼈股东在分⽴时取得新设企业的股权如何征收个⼈所得税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参考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的精神,如果被分⽴企业的⾃然⼈股东在分⽴发⽣时取得的股权⽀付⾦额是其交易⽀付总额的100%,且该⾃然⼈股东在新设企业中股权⽐例与被分⽴企业的股权⽐例保持⼀致,则该⾃然⼈股东以被分⽴企业分⽴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企业全部净资产的⽐例,先调减原持有的被分⽴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作为新设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暂不确认分⽴过程中的个⼈所得。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然⼈股东取得的股权及其他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计算缴纳个⼈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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