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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监局2011年16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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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1〕165号

发布者: 付璐璐 信息来源: 安监一处 发布时间: 2011-10-08

渝安监发〔2011〕165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和《重庆市委托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渝府令第175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行政监管效能,强化属地分级监管责任,现将有关工作意见通知如下:

一、严格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准入管理

(一)严格控制矿山数量。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9〕338号)

核定的非煤矿山保有数量,严格控制新批矿山建设项目。超过核定保有控制数量的区县(自治县)不得新增报建矿山项目(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并通过关闭整合、兼并重组等方式减少矿山至控制数量以内。

(二)严格建设项目安全条件。新建非煤矿山须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项目(包括迁出原矿区范围重新建设的项目,下同),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安监局会同国土、公安、环保、乡镇(街道)政府等单位对拟建项目进行联合选址。建设项目的选址确定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新建小型露天采石场设计开采范围周边300米范围内、改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设计开采范围周边200米(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300米)范围内、需爆破作业的新(改、扩)建其他非煤露天矿山设计开采范围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相邻非煤露天矿山或其他单位(居民)的生产生活设施。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手续。地质灾害危险区、自然保护区、民居及其他人口聚居活动区和主要铁路公路、河流湖泊及重要建构筑物等安全影响范围内不得新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审核安全开采条件符合相关规定后,填写《重庆市金属非金属矿山选址安全条件审核表》,报市安监局备案和核发配号。经市安监局核发配号的建设项目,方可进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

新建非煤矿山项目在市安监局核发配号之日起6个月(非煤地下矿山和大中型露天矿山1年)内,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要按照停建矿山项目处置,不予继续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建设施工手续。如有特殊原因需延长期限的,应向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三)控制服务年限和生产规模。新建非煤矿山项目的开采服务年限不得小于3年(开采年限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新建露天采石场的最低生产规模实行分区域控制: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合川区不

低于30万吨/年;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壁山县不低于20万吨/年;其他区县(自治县)不低于10万吨/年。其余矿种非煤矿山的最低生产规模参照《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执行。

二、强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核管理

(一)分级审批管理。新(改、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或尾矿库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实施分级管理。

1.市安监局负责管理的内容:

(1)负责非煤地下矿山、大中型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和尾矿库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以书面形式批复或答复。

(2)负责组织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大中型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2.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负责管理的内容:

(1)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或尾矿库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审查备案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可结合实际,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审查备案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2)负责小型非煤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除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以书面形式批复或答复。

(3)负责组织开展小型非煤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除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二)安全设计管理。新(改、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项目应当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矿山类)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应包含安全设施设计),新(改、扩)建尾矿库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严禁不具备设计资质或借用资质的单位及个人,非法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工作。新(改、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或尾矿库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地质条件、安全生产条件等发生较大变化,如原设计的矿山开采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要生产系统需要作调整变更的,应立即停止施工,由设计单位按规定要求修改调整设计,并出具设计变更通知(说明)书。变更后的设计应提交负责原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的安监部门审查备案,完成备案手续后的矿山或尾矿库企业方可按变更后的设计恢复施工。

(三)建设工期管理。新(改、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或尾矿库项目完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后,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设计通过审查,由区县(自治县)安监局下达同意建设施工通知书后,建设单位方可动工建设。建设施工期由初步设计确定,需要延长施工期的,企业应向当地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施工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建设施工期从区县(自治县)安监局下达同意建设施工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四)试生产期管理。新(改、扩)建非煤地下矿山、大型露天矿山或尾矿库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工程内容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试生产,并应将试生产工作方案报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备案。试生产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确需延长试生产期的,企业应向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试生产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试生产期从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同意试生产工作方案备案之日起计算。

(五)竣工验收管理。金属非金属矿山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工程内容施工完成,试生产期结束后,须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对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予以认定。矿山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承担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的单位不得出具该项目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告。在完成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和审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提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或报市安监局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新(改、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或尾矿库项目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超过3个月未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或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改建或扩建矿山项目)的,须重新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三、抓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管理

(一)新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金属非金属矿山或尾矿库企业提出新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由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负责指导企业编制申请材料、受理申请和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对企业生产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报送市安监局核准,由市安监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1.金属非金属矿山或尾矿库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手续的,由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负责指导企业编制申请材料,对办理延期换证所需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办理变更所需的申请等材料进行审查,并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报送市安监局核准后,由市安监局换发(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2.金属非金属矿山或尾矿库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除应提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新换发过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还应提供上一次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手续时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尾矿库除外),以便核实采矿范围是否发生变化;

(2)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和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不采用爆破作业的矿山除外);

(3)由具有资质的设计机构编制,并通过市或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审批的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4)办理“三同时”手续的矿山企业,还应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5)经考评合格达到国家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包括考评机构的考评意见及区县安监局的评定认可文件)。

3.除按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执行外,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山企业,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1)未采用台阶式或分层式开采的小型露天采石场;

(2)使用人工装运矿岩的非煤露天矿山;

(3)无开采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设计的主要生产系统、开采方式等与现场不相符的;

(4)对未达到国家级安全标准化等级的。2011年9月1日后申报国家级标准化的企业按国家新的三级标准考评,之前经考评合格达到原国家级标准化的企业,本轮换证予以认可。在2013年底前未通过国家级安全标准化考评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或尾矿库,由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由市安监局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5)采用爆破作业的非煤露天矿山与相邻矿山设计开采范围之间或与其他单位(居民)的生产生活设施的间距不足200米的;

(6)非煤地下矿山未按期完成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和紧急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

4.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企业,除应提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须对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相关文件作相应修改调整。

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有关管理要求

(一)新(改、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或尾矿库项目(包括尾矿库回采、闭库工程项目),须履行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三同时”手续。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不得由同一个中介机构编制。对不具备安全评价或设计资质、借用资质的单位及个人,非法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或尾矿库安全评价及安全设施设计等工作的,由市、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依法从严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新(改、扩)建金属非金属矿山或尾矿库项目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超过建设施工期或试生产期的,须立即停止施工或试生产。擅自施工或试生产的,由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责令停止施工或试生产,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并告知公安部门不予批准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予供电,限期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的编制和审查工作,督促非煤矿山或尾矿库企业达到法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评价机构要按照《重庆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现状(验收)评价检查表》及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要求,客观公正地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和编制安全设施设计,通过安全评价报告对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予以认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单位,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安监局依法从严查处。

(四)对已取得采矿证等相关证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或生产系统),由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责令停止生产,并实施经济处罚。对继续非法违法生产的,由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单位和人员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应根据国发〔2010〕23号文件等规定,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责令限期整改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未按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报请市安监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的非煤矿山企业须立即停止生产。对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满超过3个月,且未进入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的非煤矿山企业,由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报请市安监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非煤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应当将原采矿许可证和新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提交区县安监局查存。如果有新建(矿址发生变化)、改建(开采方式发生变化等)、扩建(生产规模扩大或开采范围扩展等)等情形,须重新履行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许可。

(八)对发生死亡事故的非煤矿山或尾矿库,由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立即停产整改,在整改内容完成后,企业须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整改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作安全现状评价。对评价结论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企业提出申请,由市安监局会同区县(自治县)安监局组织专家对矿山企业的整改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通过复核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九)承担非煤矿山新(改、扩)建项目的营业性采掘施工单位、从事非煤矿山工程爆破作业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须按规定取得采掘施工类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建设单位不得将矿山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或作业。对违规发包和承包的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责令立即停工停产整改,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十)市、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在组织或指导机构对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及评审时,须在市政府或市安监局专家库中抽取3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职称的专家担任,并出具评审意见。市安监局专家库的专家由市、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分别推荐,经市安监局组织审查认定后方可参加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的评审工作。

附件:重庆市金属非金属矿山选址安全条件审核表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非煤矿山 行政许可 管理 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9月30日印发

版权所有: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众信息网 http://www.cqsafet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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