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就《关于公司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事项通知我们并进行充分的沟通,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年度框架采购协议》、《房屋租赁协议》、《物业服务合同》、《计量委托合同》、《广电科技园车位租赁协议》以及与关联交易有关的资料,并就相关事宜和我们关注的问题与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认为上述交易行为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体现了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李新春、崔辉、杨炜岚、王亚和
二○一一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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