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实现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学校内审工作质量,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暂行)。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由专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的内部经济监督活动。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校和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增加教育经费投入,提高办学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审计机构,根据学校2000年机构改革方案设置,校审计室与校纪委、监察室合署办公。校审计室在校长和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能,并对学校主要领导负责和报告工作。审计业务遵守国家内部审计准则,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校长和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依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规定,加强对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工作的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聘评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热爱审计事业、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并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审计队伍相对稳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人员;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按规定应征求教育部审计主管部门的意见;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依照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第六条 审计室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恪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树立审计机构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学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三章 审计室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学校审计室对学校和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收支计划及有关经济活动,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与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国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所属单位、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内部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六)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和预决算以及基建(含自筹、捐赠)投资计划的管理及执行情况;
(七)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八)对外投资项目和各种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九)对国家财经法规、上级部门和学校财经规章、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十)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一)学校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室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进行三年一轮的定期财务审计,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向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加强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室对学校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需经审计处审签,方为有效:
(一)学校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二)科研、课题经费等各种专项经费结算和决算的上报; (三)学校自筹经费用于基建项目的投资,基建、维修工程的结算; (四)所属企业单位、校办产业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
(五) 学校领导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审计室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由审计室;
第十五条 审计室对学校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对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 学校审计室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软件和电子数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三)参加学校制定财务计划、预算分配、奖励办法等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它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学校领导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校长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资料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向上级部门、学校领导和被审单位反映真实情况,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对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建议;
(八)检查经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并决定后续审计; (九)参与制定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经学校批准后施行;
(十)学校审计室的审计、审计调查结果经学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作为工作依据;审计室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室根据主管校领导的意见,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结合学校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室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和审计方式,组织不少于2人的审计组,了解被审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制定审计方案,主要包括:
(一)编制审计方案依据; (二)被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方式、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等; (四)审计组长、成员名单及分工;
(五)提前三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银行账户、会计凭证及报表、会计资料等; (二)相关的财务运作及内部控制情况;
(三)任前的基本情况(包括审计及检查情况等); (四)主要领导的述职(经济)报告;
(五)被审单位出具对送审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情况。
以上材料应加盖被审单位公章,并由其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时,应收集有关资料、对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据以确定审计范围和重点,采取相应的审计方法。
(一)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工作证件或审计通知书副本;
(二)审查被审单位银行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据;
(三)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取得审计证据和证明材料;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须经被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签字后,方可作为报告依据;
(四)审计组长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的检查、复核、汇总;审计组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时影响审计机构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终结,审计小组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连同审计报告送交审计小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无异议。 若有异议,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室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还应做出审计决定,并应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报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应当尽快批复,并责成审计室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经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重要的审计报告应抄报上级主管审计机构。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书面提出,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或审计处对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教育部审计主管部门或上级审计机关提请复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室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五条 审计室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规定管理。
第五章 审计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审单位(个人)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及学校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但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计意见书中予以指明,并令其纠正;对有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及学校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除作出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作出审计决定,向学校领导依法提出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室接受有关部门提请或委托所进行的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后只提出审计报告,不出据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
第六章 审计档案的建立
第二十八条 审计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建立和保管,定期检查保管情况,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九条 下列文件和材料应当分类归入审计档案:
(一)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建议书、审计决定及部门、单位领导的审批意见、单位下达的行文;
(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单位的书面意见书、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
(三)审计调查资料和群众来信来访记录; (四)其他按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和材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室可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建议,报请校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薄、报表、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所列各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审计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不遵守保密规定的;
上述所列各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部各事业单位,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学校产业集团及附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单位)、后勤集团、附属医院、科技园。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审计业务规范
工程审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建筑法》,认真执行各级政府部门有关建筑行业方面的法规、政策,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保证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机构的咨询、参谋、保护、监督等方面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列入基建计划的各种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校内独立核算单位预算造价在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的扩建、改建、维修和装饰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对学校范围内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造价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陕西省和西安市建筑行业管理文件和规定;
(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及陕西省建筑、装饰、安装价目表,西安市房屋维修工程预算定额等行业取费标准,省市发布的有关建筑行业调价文件等规定; (四)学校现行的有关管理办法;
(五)依法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有关招投标文件等。 (六) 当地材料的同期市场价格。 第五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范围
(一)工程预算造价在 1 万元以上(含 1万元) 100 万元以下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由学校审计室负责实施结算审计;
(二)工程预算造价在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或造价不足 100 万元,但工程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学校审计室按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委托审计。
经学校批准的单项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均须审计,否则不得办理结算、决算和销项手续。财务机构依据审计审核后的签字意见办理价款结算。 第六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职责分工
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明确工程项目主管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收集相关证据和完整的施工资料,防止出现事后争议,为审计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条件. 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申报、立项、招标; (二)草拟并送签建设工程项目合同; (三)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方案;
(四)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管理; (五)负责工程价款支付审签;
(六)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报送审计;
(八)负责配合审计工作并落实审计决定。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组织和管理;
(二)负责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并接受监督; (三)负责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四)负责协助项目主管部门落实审计决定。 审计室主要职责
(一)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和审核标底; (二)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三)审定建设工程项目结算金额; (四)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资金审计; (五)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
(六)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并进行管理监督。 社会中介机构主要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审计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做好与审计处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审查招标文件、合同协议,审定工程造价;
(四)及时向审计处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并征求审计处意见; (五)按照学校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竣工结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清单、定额使用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三)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第八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工程项目送审资料; (二)组成审计小组并对工程项目实施审计;
(三)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进行核对; (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根据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九条 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变更签证,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校内非新建工程项目在正常范围内的变更签证累计金额在该工程中标价的 10% 以下或变更后累计投资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在预算范围内严格按规定控制;若超过该工程中标价 10% (含 10% )或变更后累计投资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经费预算,写出详细情况说明,报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处。校内新建工程项目的变更、签证,按照规划与基建管理中心相关制度严格管理.
第十条 工程预算造价在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程序进行招投标,审计室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竣工决算后,由审计室实施审计.
工程预算造价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五万元以下(不含五万元),不需要招标,开工前建设单位需将施工图纸、合同样本和施工预算报审计室审核后,才能正式签订合同并组织施工。
工程项目不得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否则,审计室不予审计,财务处不得付款。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完成后,工程主管部门应尽快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及时整理结算资料。工程结算先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核对,对该项工程的数量和质量签注意见并盖章后再报送审计处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工程结算送审必须报送的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设计文件、概算及调整文件;
(二)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经济签证(所有现场签证单必须有经办人、项目主管人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会议纪要、工程预结算;
(三)工程进度报表、竣工决算报表;
(四)预算金额在审计起点以上的总价包干合同,必须在合同签定前报送审计;
(五)审计所需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报送审计相关资料,应是完整、准确内容,审计工作开始后,原则上不得再进行补充或修改。确需补充的,须经审计室、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三方确认相关内容后方能调整修改。 送审后,一般不得补办签证,对原有签证进行补充澄清说明可由建设单位办理,出具相关书面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 基建及修缮工程结算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送审,最长不超过45日(如有特殊情况,经协商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若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工作、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对审计项目拒不进行核对的,审计处可退还项目资料,并由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审计室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核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 5 日内与审计室核对完毕,超过 14 日不进行核对的,视为同意工程结算审计结论,审计处将据此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十七条 审计室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可以聘用有关专业人员或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发生的委托审计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八条 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部各单位。学校资产公司、学校附属医院等独立法人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建设工程管理和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 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学校建设工程的立项、投资、招标、工程造价结算和施工过程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计。
第三条 全过程审计的主要目的是:有效控制并真实合理地反映工程造价,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完善建设工程管理, 促进廉政建设.
第四条 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将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第五条 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社会审计机构 实施。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办理,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学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将根据工作需要相应增加审计人员,以保证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主要依据和范围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主要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国内部审计规范》;
(二) 《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三)国家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四)陕西省和西安市有关建筑行业的管理文件和规定; (五)学校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六)依法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有关招投标文件等。
第八条 工程概算造价在 1000 万元(含)以上的新建工程实施全过程审计。工程造价未达到以上标准,但经工程管理部门书面提请,并经审计部门同意的工程也可实施全过程审计。
第三章 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职责
第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的职责:
(一) 负责学校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 认真做好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查和委托工作,代表学校签订委托合同; (三) 审核并批准社会审计机构编制的跟踪审计具体实施方案,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控制和监督,重点检查其过程跟踪深入现场是否及时到位,发表的咨询意见是否真实、客观,出具的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是否按规定时间完成,结算审计确认的最终工程造价是否客观、公正,是否最大化地维护了学校经济利益等;
(四) 对于重大工程在必要时将组织复核,并审定最终的工程造价,及时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五)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对社会审计机构的违约行为实施经济处罚或采取其他维权措施;
(六) 支持并配合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学校工程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 配合并支持审计部门开展全过程审计工作;
(二) 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审计部门、审计项目组提供经本部门复查核对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的相关资料; (三) 协调、督促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等各方,按时、有效地落实审计意见; (四) 协同审计部门和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及时解决全过程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五) 对全过程审计中发生的问题以及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的评定,向审计部门反馈意见或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社会审计机构根据学校的委托合同,履行以下的职责:
(一) 遵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咨询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 成立全过程审计项目组,制订跟踪审计实施方案,方案包括项目经理、人员安排、工作计划、技术手段和方法、工作制度、工作进度等内容;
(三) 全过程审计过程中,社会审计机构应该及时深入现场,了解详情,掌握工程整体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
(四) 对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拦标价、投标报价、经济洽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设备材料价格、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索赔费用、竣工结算等事项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意见或咨询意见; (五) 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提出改进意见; (六) 跟踪、鉴证、审查隐蔽工程,参与工程验收;
(七) 审计材料和设备的价格,提供材料、设备价格的咨询意见,并进行简要的技术经济分析;
(八) 做好与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和工程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工作,促进全过程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九)对全过程审计进行全面总结,并向学校审计部门递交全过程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四章 全过程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阶段
(一)检查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的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决策之前是否经过多方案的比较、优化.
(二)检查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经济技术的论证是否充分,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效益的分析是否客观、真实.
(三)审核项目投资估算,为学校立项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 设计阶段
(一)审核工程设计对建设项目是否全面规划,是否清晰描述实施意图,设计质量和深度是否达到国家标准,功能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是否实施了优化设计和限额设计,施工图预算是否超过概算等问题。
(二)审核设计招投标文件及设计合同。对设计招标文件的审核主要包括:内容的完整性,招标程序的合规、合法性;对设计合同的审核主要包括:主体的合法性,收费的合理性,责、权、利及违约条款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并要强调对低劣设计质量的索赔问题.
(三)参加初步设计的审查会议。通过分析建筑经济指标,提供优化设计方面的咨询意见.
(四)审核施工图设计内容和设计概算,为学校确定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 工程招投标阶段
(一)审核招标文件。主要审核施工招标文件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等。审核招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严密性,重点审核计价依据、价款结算与调整办法、合同主要拟订条款。
(二)审核工程量清单和拦标价。审核工程量清单中主要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清单项目描述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明显漏项,拦标价是否预先控制及价格水平是否合理。
(三)审核招标答疑文件.审核文件内容表述是否准确、完整。
(四)检查招投标程序的执行。检查招投标全过程程序的执行是否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中明确的程序相符,检查招标程序的合规、合法性,投标人入围、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公正、公平性. 第十五条 施工阶段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施工合同
主要审核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内容的完整性,结算及价款调整条款的内容表述是否准确、完整。总价或单价包干合同的包干总价或包干单价须事前审计。 (二)审核主要隐蔽工程鉴证跟踪及工程验收
1.对隐蔽工程,现场跟踪人员主要采取抽查的形式进行监督与鉴证,并做好相关跟踪记录。对于结算时容易产生分歧的隐蔽工程,如土方工程、路基工程、拆除工程等,应重点跟踪。
2.工程验收主要包括: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 (三)检查主要材料、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及工程材料的价格咨询
1.审核甲方直接采购或甲控乙供的大宗材料、设备是否按规定组织招标,资格预审、入围名单确定以及招标程序是否合规、合法;审核招投标文件及甲方直接采购的合同;
2.对于非招标确定的甲控乙供工程材料,根据工程管理部门的书面要求,按照学校确定的品牌、规格,提供价格方面的咨询意见。 (四)审核工程进度款
主要审核:所报进度是否与实际工程进度及实物工程量相符,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将建设单位直接采购的材料设备虚报的现象,工程预付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扣回等。 (五)审核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
1.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对确实需要设计变更的,主要审核:是否符合设计变更的批准程序,变更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设计变更引起的造价变化是否能作为结算依据;重大设计变更,尤其是指可能引起工程造价超出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的设计变更,必须事先按审批程序报批。
2.对工程签证的主要审核包括:是否符合工程签证的管理程序和批准权限,签证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计量计价方式是否与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相符(或另做合理约定),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六)审核索赔费用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积极做好索赔与反索赔的工作.
1.对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重点跟踪,并及时提供相关咨询建议,以力求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索赔事件,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事件发生、发展、终结等相关记录,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工程管理部门一起及时处理索赔事件。
2.对于由施工单位的过错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和工期延误,积极协助工程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反索赔。 第十六条 竣工结算阶段
(一)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审核验证应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主要包括:招投标文件和中标资料;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地质勘探报告和全套施工图纸;施工图会审纪要;工程结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并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单位)的公章和负责人及预算员专用章;甲方直接供应设备、材料的清单和合同书;材料差价证明资料;全套设计变更图纸、工程签证单以及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决策程序的相关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质量验收合格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其他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资料.
(二)组织、安排现场勘测,核查实际施工情况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三)审计工程结算造价是否合理
第五章 全过程审计的主要程序
第十七条 设计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工程管理部门将签署意见的设计招标文件、设计合同送交审计项目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组在 3 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二)工程咨询公司审计项目组审计设计概算并参与设计方案会审. 第十八条 招投标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工程管理部门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在招标公告前 10 天内提供给审计项目组;
(二)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组在 7 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三)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完善,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十九条 施工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施工合同审计
1.工程管理部门草拟施工合同后送交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组; 2.审计项目组在 3 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3.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施工合同进行完善,报有关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签订正式合同。 (二)隐蔽工程审计
1。隐蔽工程应该在封闭前 2 天内书面通知审计项目组; 2。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组查看后 1 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3.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落实并实施。 (三)大宗材料设备采购审计
1。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应及时向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组提供产品名称、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格等资料;
2.审计项目组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并参与材料设备的考察和采购招投标; 3.审计项目组经考察和市场询价后,提出该材料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 4.工程管理部门或施工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妥善组织相应材料设备招投标,促使厂商充分竞争,择优选购材料设备。 (四)工程进度款审计
1。由施工单位提交当月的工程量统计资料和月度工程支付申请; 2.监理公司审核,在 2 天内提出审核意见;
3。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组审计,在 2 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4.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提请学校财务部门支付工程进度款。 (五)工程洽商、变更审计
1.如有洽商、变更的要求,需由主张单位或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应与审计项目组协商一致后执行;
2。洽商、变更事项应在事前提交有关变更费用的书面材料,并附变更费用预算书;
3.监理公司对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审核,在 3 天内提出审核意见;
5.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签订正式的变更洽商,作为结算依据.
(六)工程索赔费用审计
1.施工单位在索赔事项发生后 28 天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书面材料;
2.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在 3 天内提出审核意见; 3.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组进行审计,在 3 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4.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与施工方落实索赔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条 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须及时向工程管理部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工程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 30 日内将经监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后的竣工结算书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交审计部门,对时间延误的应作书面说明。
(二)审计部门会同社会审计机构组织审前会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与审计部门签署《结算审计承诺书》。
(三)社会审计机构将在以下规定时限内完成结算审计工作并出具施工单位签字认可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30 天内;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 2000-5000 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45 天内;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60 天内。
结算审计过程中,如出现重大分歧,审计部门将及时组织工程管理部门、咨询公司和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协商解决.如出现因重大分歧导致的反复协商、反复验证、申请仲裁等情形发生时,以上时限按中断处理。
(四)审计部门将《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发与工程管理部门,并返还完整的原始送审资料。
(五)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审计意见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第二十一条 在全过程审计过程中,社会审计机构审计项目组应对每个审计事项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重要事项需经学校审计部门同意后,发给工程建设相关各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务收支审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学校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高等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室依法对学校一级、二级财务机构及所属的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购置、管理、保值增值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三条 审计人员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应围绕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净资产管理、财务决算等方面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 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财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并适应本单位发展需要;
(二)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条 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是否贯彻 \"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编制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学校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照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合理的原因和明确的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并经审查批准后执行;是否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为保证预算的完成,在加强管理、增收节支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预算执行情况及产生差异的原因,预算执行结果报告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完整。
第六条 财务收入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它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帐;是否严格控制非独立核算单位银行账号开立,充分发挥校内结算中心服务与监督的职能作用,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违纪问题。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是否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是否建立健全票据领发、保管和回收制度;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
(三)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四)捐赠收入的核算是否合规;是否设置限定性捐赠辅助账,对其支出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第七条 财务支出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正确划分各类支出的界限;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建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计划执行,有无未经批准发生的超预算或无预算的开支项目。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无损失浪费、虚列虚报、以领代报和违反规定滥发钱物问题及其它违纪违规问题.
(三)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各种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相互挤占、挪用等问题,有无利用过渡性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四)是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等资本性支出是否在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并按规定报批;
第六条 结余及其分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划清各类结余的界限,正确计算各类结余;对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非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资金的使用及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按照高校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结转;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第八条 资产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账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法乱纪等问题,有无风险性投资等问题;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和被其它单位、个人占用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借出款有无借给与学校无经济联系的单位;是否控制周转金借出的限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督促有关单位按期归还。
(四)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规定的审批手续;是否建立健全存货验收、领用、保管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是否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规定的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等问题;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对固定资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折旧的计提及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五)无形资产的取得、计价、转让、捐赠和投资是否按规定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充分利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并依法合理地利用无形资产.
(六)资产的出售、转让、报损、报废等处置是否按规定进行鉴定或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资产有无流失、无偿占用等问题;
(七)资产的出租、出借是否按规定报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并统一核算;
(八)资产的处置收入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九)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是否明确学校与被投资企业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对外投资收益是否纳入预算并统一核算.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条 负债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借入款发生的借款利息或资金使用费的支付及列支渠道是否正确;对各项负债的管理核算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三)是否建立负债的风险控制机制,借入款项的管理是否科学、规范。 第十一条 成本费用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是否正确归集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是否按规定合理摊销。
第九条 专用基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比例和列支渠道是否正确;学校提取和设置的其它基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是否专款专用,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的设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设置专门账户进行管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收支是否有计划,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三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上报表的格式和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问题。
(三)年度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该单位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五)是否合理设置反映财务综合实力、财务运行绩效、财务发展潜力等方面的指标;是否定期编制反映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财务分析报告;
(六)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是否真实、准确。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确定财
务收支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原则上对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每四年审计一次,对二级财务机构以及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每两年审计一次。特殊事项采取不定期专项审计或专题审计调查。 第十五条 审计室应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审计室主任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 根据不同情况,可采用送达审计或者就地审计的方式,进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或定期审计.
第十七条 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组要求的时限提供与审计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等财务规章制度; (二)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办法和规定; (三)经学校审查批准的被审计年度的预算;
(四)被审计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的文件、预算管理台帐等; (五)被审计年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 (六)被审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七)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审计室开展财务收支审计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和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提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意见,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 审计室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党政领导,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按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及其附属单位。 学校产业集团、后勤集团和其它经济实体可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审计处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经济责任审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及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党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处级和处级以下,机关部门、学院(研究院)、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负有经济责任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及资产公司委托审计的企业主要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单位、部门(以下简称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和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本办法所称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室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任期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依法审计并做出评价。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指导原则是“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 学校对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有关领导干部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的工作业绩,揭示存在的问题,明确应负的责任,以促进单位加强经济管理,维护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和办学效益,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学校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对象由学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组织部、人事处等向审计室出具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审计通知书;审计室接到委托审计通知书后实施审计.属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审计通知书原则上应在责任人离开现职岗位前一个月送交审计室。
审计主要领导干部时,应根据组织部、资产公司的委托,同时对分管财务的副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七条 审计处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以及回避制度,对国家及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学校应当保证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委(监察室)、审计室、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和资产公司等单位组成.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制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通报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汇报经济责任审计开展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讨论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研究解决审计工作的困难与问题.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草拟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根据组织部和资产公司提出的委托建议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是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机制,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支持审计处履行职责,共享并用好校内外审计及检查结果,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部、资产公司及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审计处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纪委(监察室)对审计发现的领导干部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等问题进行处理,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根据职责配合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资产公司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征询纪委(监察室)等部门意见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确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审计处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根据组织部和资产公司的书面委托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决算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和效益,并按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是否贯彻了 “ 收支两条线 ” 的规定;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入等问题,各项支出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现象; (五)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有无公款私存、私设 “ 小金库 \" 、滥发钱物等问题;
(七)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手续是否完备,工程招投标是否符合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经审计后付款;
(八)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九)本人是否清正廉洁,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委托审计部门及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十一)履行经济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监督情况。
第十八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国家、学校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制度情况; (三)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
(五)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属于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室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室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审计室主任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室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室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审计室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单位以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室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或检查结果以及校内纪检、监察、财务的专项检查结果. 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完整地向审计室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审计室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审计或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五日内向审计组提交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书面述职报告及相关资料;述职报告应包括本人简历、任职时间、任期目标、任期内的主要业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应承担的责任;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审计工作,审计室履行职责时可以提请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组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所在单位教职工代表及相关单位有关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室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室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党政领导,提交委托审计的部门,发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学校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处可以根据《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制止、纠正、经济处罚等处理意见;对审计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申诉,审计室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财经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学校财经领导小组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三条 审计室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及经济责任考核目标等,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评价有关行政负责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应当采用对比审查法,将审计结果与上级和学校的要求相比,与他们的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相比,与他们任职时学校或部门的经济状况相比,与社会公认的原则相比.
第三十四条 审计室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应负直接责任、主管责任、一般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
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各有关单位对外公开审计结果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要主动整改存在的问题、落实审计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审计室.领导干部离任要做好经济事项的交接工作,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交接的重要内容之一.新任领导负责全面落实审计意见,离任领导有配合的责任。
第四十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要求,主动运用审计结果。纪委(监察室)、组织部、人事处、资产公司要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室。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在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经主管校长批准,审计室可聘请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二条 学校产业集团、后勤集团下属各单位的领导干部、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产业集团、后勤集团内设的审计机构依照《公司法》、《企业法》及本办法组织实施,并接受学校审计室的指导、检查。
科研经费决算审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保障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 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室运用审计手段,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及项目任务书,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的内部控制、财务收支情况及其资金使用效益等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范围: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按照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由审计室审签后方能上报科研经费财务决算的审计项目。其具体审签范围,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以下简称“自审”)。此类审计主要是指审计室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状况,重点抽查部分科研项目并对其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
(三)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是指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按
照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将要进行结题验收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处根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按第四条所列审计类型分类的具体内容进行审计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1.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决算是否符合预算的要求,有无超预算现象;
3。科研项目决算编制及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4。项目预算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
5。经费决算的开支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6。决算报表数据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准确;
7。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
(二)自审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主要内容
1 .科研经费的管理情况,包括对财经法规和各项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科研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学校科研、财务等部门及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经费管理使用中的权限分工情况,以及针对学校财务工作特点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情况;
2.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3。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包括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规范性,拨付合作单位预算资金规范性及监管情况,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情况;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自行分解、擅自转拨科研经费等问题;
4.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包括科研经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相关管理规定和遵守学校科研管理相关办法,重点关注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 ;
5 .资产管理情况,包括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情况,如批复购置设备预算的执行情况,资产出入库管理情况,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购置设备纳入学校资产管理情况,知识产权管理情况等;
6.科研经费决算情况,包括编报决算和结题财务报告情况,及时清理账目、确定科研经费支出情况;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科研项目 预期成果及效益完成情况;
7。科研经费资金结余情况,是否存在科研经费结题不结账或不及时结题,导致科研经费沉淀闲置、长期挂账,效益丧失;是否存在 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余资金的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组织方式
(一)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和自主安排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二) 按规定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审计处组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程序执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 .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上报决算规定的时间,提前核对经费账目和资产,核实拨款和各类支出情况,并依据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账等,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经财务处审核并加盖财务处印章;
2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经费决算报表及固定资产购置清单等相关资料送审计处;
3 .审计室收到资料后,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对其经费决算进行审查,如发现决算报表所填内容、数据与财务账簿记录不相符、不准确、不真实,经费开支内容不符合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资料;
4 .审计室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盖章。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自审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由审计室、科研院、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综合考虑学校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单项科研项目经费的额度、项目的重要性,提出科研经费审计立项计划,立项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科研院向审计室出具审计委托书,审计室根据审计委托书,开展科研经费审计工作;
2.审计室根据工作安排,在实施审计前 3 天将审计通知书送达科研院,并抄送财务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
3。审计室在开展审计前,必须进行审前调查,向科研院、财务处等相关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了解情况,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重点内容及审计时间安排等;
4。审计室牵头组织召开由科研院、财务处、相关学院及项目负责人参加的审前沟通会,告知计划审计项目,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提出审计要求,布置具体审计事宜;
5.项目负责人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按时报送审计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室按照规范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
6.审计室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 项目负责人、科研院及财务处 意见后,依据反馈意见进行复核后,向学校提交审计结果报告,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
7。审计室向科研院提交审计报告,对科研经费使用是否合理、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损失浪费或闲置沉淀现象,科研成果是否达到预期研究目标等方面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并提出改进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8。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进行落实、整改,审计室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未落实整改的项目不得结题验收并进行通报。
9.审计室负责对科研项目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三) 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审计室在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指定范围内通过规范程序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明确审计范围、内容和要求,并负责协调和解决项目负责人在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室指定专人负责对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复核,经复核后的审计报告征求科研院、财务处及项目负责人意见, 经 科研院、财务处及项目负责人确认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一式五份(项目负责人 2 份、科研院、财务处、审计室各 1 份)。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批复预算;
2。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清单 ( 需由课题负责人、国有资产管理处、所在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 ) ;
3.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原件;
4.经财务处签字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5.其他相关资料.
(二)自审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项目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书;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对外协作、加工协议)等;
3。科研项目结题财务验收申请报告;
4。项目经费使用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以及设备购置明细清单;
5.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会计报表;
6.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7.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8.课题承担单位基本情况、课题立项基本情况、课题实施情况、课题产业化现状及趋势说明 ;
9。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审计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的,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审计室和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收支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决算,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而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审计室依法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五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及所属单位规范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保证预算有效执行与决算编制质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
第六条 预算执行审计是在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等方面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七条 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有效;
(二)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预算编制能否与本单位发展目标相适应,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是否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是否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预算编制的方法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规定;
(三)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编制超越单位财力的赤字预算,预算是否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四)预算调整依据是否充分,预算调整项目是否明确,调整是否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收入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收入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三)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隐瞒收入、少列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行为;
(四)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并及时上缴预算收入,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预算收入或私设“账外账\"、“小金库”行为;
(五)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有无无证收费、使用非法票据收费、收费不开票据、收费后不及时缴入单位法定账户等问题;
(六)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利用应付及预收、代管经费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等问题;
(七)分析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及其差异和原因。 第九条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和用途开支;有无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改变经费用途、突破预算金额等预算外开支行为; (二)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预算支出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三)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支出的分类、确认标准、计价方法是否准确,有无利用应收及预付、应付及预收、代管经费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四)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现象,有无挤占、挪用、滥发钱物、损失浪费等行为;
(五)专项资金、代管经费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 (六)支出结构是否合理,各项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分析与评价支出预算执行的绩效;
(七)分析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及其差异和原因.
第三章 决算审计
第十条 决算审计是对年度决算报表及其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一条 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决算的编报原则、方法、程序、时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要求,报表是否真实、完整、准确,相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
(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三)财务分析指标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十二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资产管理是否安全,运行是否正常,资产变动是否合法合规,资产计价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 (二)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抵库、非法融资以及舞弊盗用的情况;定期存款是否合规合理,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三)应收及预付款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虚挂账等问题,有无呆账、坏账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四)财产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固定资产、存货是否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按规定及时调整和处理;
(五)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是否及时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进行回收,有无投资失误和损失问题;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恰当、合规; (六)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负债的行为;
(二)各项负债分类是否准确,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三)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四)债务是否控制在适当规模,是否存在潜在财务风险; (五)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或有负债等事项。 第十四条 净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净资产的存在、变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有无编造或隐瞒长期资产占用、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余额及增减变化情况,财务结果、收支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是否合规,使用效益如何。
第十五条 收入与支出的审计,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确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室应在实施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审计室主任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可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事前介入以了解预算编制和调整情况,年中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调查以检查预算收支进度,下年初对本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进行确认和评价。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一)预算、决算编制和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和文件;
(二)已批准的预算方案,包括预算编制方案、分配方案、调整方案;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数据资料,包括下属单位的上报数据、历史年度预决算数据、对应列支项目明细等; (三)与预算执行和决算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相关专项统计调查表等;
(四)被审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及其编制说明(含电子数据)、年度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银行对账单及有关的重要经济合同、会议记录等; (五)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在了解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风险和具体审计方法,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报经审计室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室主任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党政领导,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按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室。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内部控制审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保证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完整并得到合理有效利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保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而制定的一系列控制方法、保证措施和业务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审计室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测试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规章制度; (二)信息的真实、可靠;
(三)资产和记录的安全、完整; (四)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 (五)提高管理的效率、效果. 第五条 内部控制审计的原则
(一)内部控制审查与业务活动、财务活动审查相结合; (二)内部控制审查与风险管理审查相结合;
(三)内部控制审查与促进推动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相结合。
第六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有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预防和减少人为错误、串通舞弊、超越制度、环境变化及成本限制等因素对内部控制执行的影响。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各项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主要由控制环境、风险管理、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要素组成,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围绕以上要素实施。 第八条 控制环境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业务活动的复杂程度;
(二)管理层的权责分配、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
(三)管理行为守则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四)管理层对逾越既定控制程序的态度;
(五)工作人员对管理层管理理念和工作作风的理解和认同; (六)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知识和技能; (七)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的合理性;
(八)重要岗位人员的责权相称程度和胜任能力; (九)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
(十)工作人员业绩考核与激励机制。 第九条 风险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正确识别风险,分析引发风险的内外因素;
(二)对风险进行正确评价和衡量,测算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预计带来的后果; (三)风险转移措施; (四)对抗风险的能力;
(五)风险管理的具体方法及效果。 第十条 控制活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业务流程、处理手续、业务记录和检查标准等控制活动建立的适当性;
(二)目标控制、授权控制、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资产和记录接近限制等控制方式的正确性;
(三)财产物资控制、会计信息控制、财务收支控制、管理决策控制、经济效益控制、管理目标控制等控制内容的完整性; (四)控制活动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 信息与沟通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获取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能力; (二)信息处理的及时性和适当性; (三)信息传递的便捷与畅通;
(四)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第十二条 监督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及所属单位实施独立监督的有效性; (二)管理层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的有效性。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确定内部控制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室应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审计室主任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室结合实际情况,科学选定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和重点.既可以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选择对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等关键环节进行局部的内部控制审计。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计的实施过程 (一)收集与描述内控制度阶段; (二)符合性测试或实质性测试阶段;
(三)评价阶段。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评价内部控制时,按照项目的性质和需要,既可以对全部控制要素进行评价,也可以只对部分控制要素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用文字叙述、调查问卷、流程图等方法对内部控制进行描述和评价,并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并应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室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党政领导,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按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委托审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教育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财务审计、工程咨询、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室在专业力量不足或者缺乏专业资质的情况下,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将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建设工程等审计业务委托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执业资格人员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委托审计业务,由审计室统一归口管理.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中介机构的,校内相关单位须向审计室备案说明。审计室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审计力量等情况,确定是否对外委托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 委托审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出委托审计项目建议、审核中介机构资质、监督委托过程、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问题、审核审计费用等。 第六条 委托审计程序
(一)审计室将拟委托审计项目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审计室按规定以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三)学校与中介机构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四)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并向审计室提交审计报告; (五)向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第二章 委托审计招标
第七条 委托审计遵守《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因各种原因不能实行招标的审计项目,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中介机构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 委托审计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好、业
务质量高、收费价格合理的中介机构。
第九条 委托审计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一)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中介机构中选择;
(二)项目具有时限性,按公开招标程序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条 根据项目的审计金额或审计费用确定招标方式
工程类、财务类审计的项目招标起点分别为投资总额3000万元、审计费用5万元。起点及以上的按照项目单独招标;起点以下的按照年度整体招标,确定中介机构及费率,分类集中实施零星委托审计项目。
第十一条 委托审计的招标程序
确定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报送学校审批、发布招标公告、资格资质审查、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并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初选3家以上的中介机构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报名时须提供有关资质和业绩证明文件,由审计处对其进行资格审查。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依法成立并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注册地一般应在西安,在外地注册的机构应在西安设有正式的分支机构;
(三)注册会计师10人以上或者注册造价工程师6人以上;工程咨询机构具有乙级以上资质,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具有甲级资质; (四)具有良好的执业记录和社会信誉,近5年内未被国家机关或行业协会处罚或通报,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六)具有承担审计风险的能力,能够依法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并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根据项目特点,设定科学合理的评审内容、标准、分值和权重,在商务报价、工作方案、人员配备、工作业绩、执业记录、质量控制和招标人评价等方面分别计分,综合评判投标人的商务标和技术标。
第十五条 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由监督部门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并推荐中标单位。
第十六条 评委依据评标标准对投标单位进行评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人。原则上推荐综合得分第一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单位,第二名、第三名为中标候选单位.
第十七条 中标单位对承接的审计业务,须自行完成全部工作量,不得转包或由其他机构协助承担部分工作(招标人允许联合体投标的项目除外)。否则,招标人可中止其中标资格。 第十八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内容为依据,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审计范围、时间、内容、费用、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 委托审计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后,审计室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将审计目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受托中介机构名称以及具体要求等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条 按照“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要求,中介机构必须保证其独立、
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完成审计项目,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审计室对中介机构的执业立场有管理监督的职责。在委托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室应参与相关工作,协调各方关系,监督审计质量,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在结束审计业务后,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向审计室提交审计结果,同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调整明细表、工程量计算底稿等审计证据材料复印件及相关电子文件送交审计室存档。
第二十三条 审计室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结果进行审核,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并报送学校党政领导,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按照《兰州大学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室。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审核)报告时,审计室要求其补充相关资料或者重新审计.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审计室终止委托审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
第二十七条 审计室必要时可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若项目复审的审减率超过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审计室将解除与中介机构的合作,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责成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中介机构,审计处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审核)报告、审计工作不规范、审计结论避重就轻,且拒绝纠正的,1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二)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存在严重失实、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2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三)存在未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财务事项等重大错漏的,3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四)通过弄虚作假、串通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委托审计业务,审计(审核)报告未真实、客观反映情况或揭露问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5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第二十九条 校内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委托审计费用分别在学校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或相关经济业务的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委托审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审计调查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审计调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调查工作,及时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经济管理和决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调查,是指审计室依法运用审计手段,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特定事项进行的不定期的专项调查活动. 第三条 审计调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四条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调查时,应如实反映调查事项的真实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作出符合事实的结论。
第二章 审计立项
第五条 审计室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调查
(一)学校内部有关部门、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学校重点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三)学校领导和师生员工关注的、对加强经济管理、维护校内经济秩序和提高经济效益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四)学校经济活动中具有代表性的事项及各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 (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由审计处选定的专门事项;
(六)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以及有关部门的其他调查事项;
第六条 审计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确定审计调查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七条 审计室应在实施审计调查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审计室主任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八条 审计组制定审计调查实施方案并报经审计室主任批准。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调查的立项依据、目的、范围、内容、程序、时间、方法、人员分工等。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组提出的要求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调查工作。
第十条 审计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一般的审计技术方法或普遍调查、重点调查、访谈、座谈会、问卷调查及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十一条 审计组应取得客观、相关、充分和合法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所调查事项。 重要事项的证明材料,应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公章。未能取得签名或公章但并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该证明材料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审计组对收集到的相关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取舍后,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工作记录。
第十三条 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及时向审计室提交审计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调查报告应反映被调查单位的总体情况和主要问题,调查报告所反映的情况应当客观、真实、依据充分、结论客观,文字表述应当力求准确、简洁、通俗易懂。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调查的范围、内容、起讫时间等情况; (二)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问题和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组结合项目审计实施审计调查的,应单独形成审计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调查后,应将审计调查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调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审计调查报告由审计室主任审定,重大事项的审计调查报告需经主管校领导审定。
第十八条 审计室将审计调查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党政领导、校内有关单位以及委托单位.
审计室可根据具体情况,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在学校范围内采取恰当的方式披露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九条 审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调查单位有重大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审计处。审计室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及审计程序进行处理、处罚或依法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审计室对办理的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按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室。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绩效审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绩效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绩效审计工作,优化配置资源,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审计,是指审计室依据有关法规和标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对校内各单位资源使用、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审计室依法独立开展绩效审计工作,也可与社会中介机构合作或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
第四条 绩效审计应着眼于解决问题,立足于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发展目标的实现.
(一)对被审计单位是否正确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并且经济、有效地执行有关经济政策进行审计; (二)对被审计单位实现既定经济目标的程度及影响进行审计,为学校提供绩效评价意见;
(三)对被审计单位在资源使用、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以整改提高。
第二章 审计立项
第五条 选择和确定绩效审计项目应遵循重要性、时效性、增值性和可行性原则. (一)重要性原则。所选项目对学校事业发展影响较大、社会和师生员工关注度较高; (二)时效性原则。选择项目应围绕学校当前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介入时机适宜; (三)增值性原则。所选项目在管理和效益上有改进的空间,审计成果的可利用程度较高;
(四)可行性原则。选择项目时要考虑被审计单位的配合程度、审计实施的可操作性。 第六条 审计室根据实际需要,既可将绩效审计单独立项,也可将绩效评价作为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等其他审计业务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审计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以及审计力量的可能性,确定绩效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绩效审计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绩效、专项资金绩效、固定资产投资绩效、对外投资绩效、校办企业经营绩效等方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拓展绩效审计范围。 第九条 预算执行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预算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分析偏差及原因;
(二)分析和评价预算支出效益、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三)审查预算单位的绩效管理措施及执行效果; (四)评价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考核情况;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条 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 (一)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审查资金预算安排及到位情况、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分析项目资金预算的合理性、拨付的及时性以及专款专用、跟踪监管的措施.重点审查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截留、挪用及损失浪费情况;
(二)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主要审查项目立项、批复、实施、管理、完成、验收等情况,分析管理制度的健全情况及执行效果,评价项目实施程序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 (三)项目绩效目标及完成情况。分析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果性,评价项目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在评价项目经济效益的同时,要关注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绩效审计分为建设工程投资绩效审计和大型仪器设备投资绩效审计。
(一)建设工程投资绩效审计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实施和运行效果。
1。项目立项情况。审查基建工程投资立项的程序和手续,分析投资决策程序和结果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效益性;
2。项目实施情况。审查项目施工、设备、建材的采购招标程序,分析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情况,评价项目建设、管理、使用、监理、审计等单位沟通协调的有效程度;
3.项目运行效果。评价项目运行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对当地环境的影响,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等立项文件的预期目标.
(二)大型仪器设备投资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采购程序、调试验收、管理制度、运行状况、综合绩效等方面。
1。审查设备购置立项、采购招标、调试验收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相关手续是否完备; 2.审查是否建立健全设备运行管理制度以及执行效果;
3。分析设备运行次数及开机时间,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产生的作用和成果,综合绩效是否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立项)书的目标。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项目管理、投资效益等方面。 (一)项目立项情况.审查项目决策程序的合规性,评价可行性研究的科学性;
(二)项目管理情况。审查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评价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活动的监督管理情况;
(三)项目投资效益。评价项目投资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是否存在因决策或操作失误而导致的损失和浪费问题。
第十三条 校办企业经营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经营活动及经营绩效。 (一)企业经营活动。审查企业经营决策的合规性,评价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二)企业经营绩效。审查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分析企业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非正常盈亏的原因,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室应在实施绩效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项目组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审计室主任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绩效审计。
第十五条 在绩效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组的财务收支不实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审计室可中止绩效审计并启动其他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和项目组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时提供相关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和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查阅、观察、访谈、咨询、抽样、函证、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方法进行审计取证.
第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组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组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计室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绩效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室将绩效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党政领导,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一条 绩效审计评价应遵循重要性、客观性、准确性和谨慎性原则。 (一)重要性原则。从绩效分析角度,对影响绩效的重要问题进行评价;
(二)客观性原则。在审计查证的基础上,依据评价标准,对相关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 (三)准确性原则。审计评价应措词恰当,表述清楚,审计结论要有事实和依据的支持; (四)谨慎性原则.审计评价应稳健谨慎,对超越审计范围、依据不充分、难以定性的的事项不予评价。
第二十二条 按照科学性、客观性、先进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选择绩效审计评价标准。
(一)法定标准。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准则、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的标准; (二)技术标准.主要包括国际标准、国家制定的行业技术标准;
(三)经济标准。主要包括经济指标、工作任务、历史最好水平、行业最好水平等; (四)参考标准。主要包括预算、计划和合同规定的标准,公认的业务惯例和民意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绩效目标、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专业机构和专家的意见等. 第二十三条 绩效审计评价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评价方法,具体包括比较分析法、成本效益法、因素分析法、专家评估法、公众评价法等. 绩效审计评价时可根据各项目的特点和管理要求,选择一种或多种评价方法。
第二十四条 绩效审计的定量评价以结果导向分析为基础,围绕绩效审计评价内容设置评价指标,逐步建立系统、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十五条 对实施周期较长的跨年度项目,可根据管理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阶段性评价。主要对被审计项目的完成进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效益与预期目标的偏
差情况等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按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室。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年1月1日起施行.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审计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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