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法与完善
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向⼈民提出诉讼请求,⼈民在双⽅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下⾯是⼩编收集整理的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法与完善,希望⼤家喜欢。
2001年12⽉6⽇,最⾼⼈民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这标志着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已经初步体系化。⽂章对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体系作了⼀个简明的阐述,从宏观上表达了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宏观发展⽅向的⼀些见解。 ⼀、证据规则的⼀般界定
任何证明活动都必须遵循⼀定的规则,否则便不能保证证明结果的正确性,⽽司法证明活动作为严格的国家司法机关和当事⼈依法运⽤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更要遵循⼀定的规则。作为证据规则发展最为深远的英美法系国家,他们的证据规则重在指证据的可采性规则。即那些在庭审中或审理中对证据的可采性问题起⽀配作⽤的规则。其中,关联性证据规则是可采性规则的前提,⽽证据排除规则是可采性规则的例外。在我国则不同,鉴于我国的诉讼程序⽴法起步较晚,直到20世纪90年代以后,证据规则的概念才在我国流⾏起来。故我国⼀般将证据规则界定为收集和运⽤证据的规范和准则。具体概括为,关于诉讼过程中取证、举证、质证、认证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准则。
证据规则的基本特征有三:第⼀,设置证据规则的⽬的是为了规范和约束诉讼过程中的取证、举证、质证、认证活动,以保证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第⼆,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是有关在诉讼过程中如何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的规范和准则。第三,证据规则并⾮某⼀个或⼏个证据规范,⽽是由⼀系列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整体。 ⼆、证据规则的法律属性
证据规则是程序法的⼀个相对独⽴的组成部分。证据规则的许多内容规定在程序法之中,本⾝就是程序法规范。但是,作为程序法的⼀个特殊的部件,证据规则⼜具有⾃⼰的特殊性,是⼀个相对独⽴的法律体系。具体来说证据规则具有以下法律属性:
⼀是具有强制的效⼒,即约束⼒。不管是执法⼈员还是律师、当事⼈和诉讼参与⼈,只要他们的⾏为违背了证据规则的规定,该⾏为就将被认定为违法⽆效。
⼆是具有明确的指导性。因为证据规则是具体的.操作规程,执法⼈员、律师、当事⼈和诉讼参与⼈可以直接从证据规则中得出⾃⼰应当做什么,可以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的答案。
三是具有明显的程序性。证据规则总体上属于程序法的范畴,是程序法中的⼀个相对独⽴的组成部分。但是,其与实体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证据规则是执⾏实体法的⼿段之⼀。其着眼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过程,主要任务是为实体法提供必要的事实要件。另⼀⽅⾯,实体法规范是形成和确定证据规则的根据之⼀,在证明对象和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实体法的规定起决定性的作⽤,许多证据规则甚⾄规定在实体法中。
但是,总的来说,证据规则本质上是程序法,是当事⼈之间进⾏公平“竞赛”的规则。 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法现状
证据规则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是以法律形式规范司法证明⾏为的准则。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传统和制度不同,所以在不同国家证据规则的⽴法形式和内容也有所不同。我国建设现代法律制度的历史不长,基本上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迄今,已形成了以《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政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定为主⼲的⼀切有关证据法律规范的多层次证据法律体系。它共分为四个层次,⽽证据规则在很⼤程度上就紧密依附于现⾏证据法律体系之中:第⼀层⾯是,它具有最⾼的法律效⼒。第⼆层⾯是全国⼈⼤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基本法律,如《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以及《民法通则》、《刑法》等实体法。第三层⾯是最⾼⼈民、最⾼⼈民、针对证据问题所作的⼀系列司法解释、部门性规章。例如,《最⾼⼈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民刑事证据规则》等等,他们是最具操作性的法律规范。第四层⾯是我国缔结的⼀些证据⽅⾯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如《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等等。
我国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和2001年l2⽉最⾼⼈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等司法解释中。在我国现⾏民事诉讼⽴法中已经基本确⽴的证据规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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