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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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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5 (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分析题

分析题

案情:王某,男,36岁;吴某,男,24岁。因涉嫌抢夺罪于4月被人民提起公诉。某区人民指派审判员张某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法庭审理中的被害人陈述的最后阶段,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自己的财产损失。人民予以受理。法庭审理终结前,王某在看守所中与他人殴斗致严重伤害,经抢救无效死亡。于4月28日对吴某先行作出刑事判决,判决吴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5月10日收缴其罚金。经调查发现,已死亡的被告人王某无其他近亲属,只有一姐王甲有经济能力,遂于5月8日,判决王甲承担附带民事责任,赔偿李某财产损失1200元。李某不服,以赔偿数额过少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受理该案后,李某又于5月20日撤回上诉。审查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准许撤回上诉,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李某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王某在抢夺过程中还对自己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要求赔偿人民币2000元。对该项诉讼请求进行了调解,调解未成,二审遂做出判决,判处王甲赔偿李某人民币500元。 问题:

1. 是否应当受理李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为什么?

正确答案:应当受理李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根据《高法解释》第147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本题中,李某提出的时间符合法律的规定。 涉及知识点:附带民事诉讼

2. 能否可对吴某先行作出刑事判决,为什么?

正确答案:可以对吴某先行作出刑事判决。《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因此,本题中,王某在案件审理终结前死亡,其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所以为了防止刑事部分的审判过于迟延,可以对吴某作出先行判决。 涉及知识点:附带民事诉讼

3. 能否判决王甲承担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王甲可以代替王某承担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按照《高法解释》第143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 涉及知识点:附带民事诉讼

4. 收缴罚金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高法解释》第314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

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知识点:附带民事诉讼

5. 对于李某撤回上诉,二审不准许的其撤回上诉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高法解释》第305条第1款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本题中,李某在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审查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 涉及知识点:附带民事诉讼

6. 二审对李某提出诉讼请求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高法解释》第332条规定,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题中,对李某在二审中提出的新的诉讼请求,经调解后不能达成协议的,二审不能直接判决,应告知其另行起诉。 涉及知识点:附带民事诉讼

案情:王某与郭某本来是一对好朋友。但由于共同喜欢上了肖某,两人时常相互讥讽,有时还会发生斗殴行为。后肖某答应王某的求婚。郭某知悉这一消息后,怒从心生,拿了一把匕首便去找王某算账。见到王某后,郭某举刀便砍,王某的父亲和哥哥从屋内冲出挡开了郭某,但王某父亲的胳膊被匕首割伤。郭某赶紧逃走。后王某的父亲到县控告,但认为郭某的行为非常轻微,因此不予受理。王某的父亲又向人民提出,人民认为县不立案的做法是正确的,也不予受理。王某的父亲非常气愤,引起心脏病发作,并最终死亡。王某的哥哥又向人民提出了控告。 请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7. 根据我国立案管辖的有关规定,最初受理本案的法定机关应当是哪个?为什么?

正确答案:机关。《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负责。审判由人民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本案只是普通

的刑事案件,自然应由机关立案侦查。 涉及知识点:立案

8. 人民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高法解释》第260条第1款规定:“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王某的父亲有权利提起刑事自诉,王某的哥哥作为其近亲属,在其死亡之后可作为合法的自诉人。应当依法受理。 涉及知识点:立案

9. 王某的父亲死亡之后,案件中提到的哪些人可以提起诉讼?为什么?

正确答案:王某和王某的哥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提起诉讼。而《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故王某和王某的哥哥均可提起诉讼。 涉及知识点:立案

10. 案情:2012年8月,某市印染厂女工李某被人打成重伤。该案经机关立案、侦查,认为该印染厂的司机钱某有重大嫌疑。后经批准,逮捕了钱某。侦查终结后,机关于2012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接到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由检察员孙某对犯罪嫌疑人钱某进行了讯问,讯问结束,孙某即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作出退回机关补充侦查的决定。12月19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经过审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经检察长批准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后于2013年2月10日公开宣布该不起诉决定,并于2月12日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了机关和犯罪嫌疑人钱某。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向上一级提请复议,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李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人民提起诉讼,该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公、检、法机关的不当之处有: (1)检察员孙某一人讯问犯罪嫌疑人钱某,是错误的。《高检规则》第3条第1款规定,人民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据第192条第1款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不得少于2人。 (2)检察员孙某对犯罪嫌疑人钱某进行讯问后,孙某即认为证据不足,作出退回机关补充侦查的决定,是错误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人民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还应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3)12月19日机关才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超过了法定期限一个月。补充侦查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3款规定,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

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4)2月10日宣布不起诉决定,是错误的。因为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即从12月19日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最长一个半月,故2月10日宣布该不起诉决定超过了审查起诉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款规定,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规定,人民对于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5)不起诉决定由检察长批准,不正确。应当由检察委员会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高检规则》第403条第1款规定,人民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6)不起诉决定书只送达机关和犯罪嫌疑人钱某,不正确。不起诉决定书还应当送达给被害人李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高检规则》第413条规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 (7)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向上一级提请复议,不正确。应当向原不起诉决定的提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对于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机关。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请复核。 (8)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不正确。被害人李某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提起诉讼。《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起诉。 涉及知识点:起诉

11. 案情:9月2日,某高中女教员甲突然失踪,其家人多方寻找未果,几天后,一路人在郊区的森林中发现一具女尸,经甲的家人辨认死者正是失踪的甲。法医验尸发现甲死前曾遭强暴,而后被人用绳状物勒死。市经立案、侦查,认为高中生乙有作案嫌疑。侦查终结后,于10月4日将案件移送至该市审查起诉。市接到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由检察员丙对犯罪嫌疑人乙进行了讯问,丙在讯问后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0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12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市经过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仍不足以证明乙实施了杀人行为,遂于12月9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市公开宣布该不起诉决定,并于12月11日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了市、犯罪嫌疑人乙和被害人甲的丈夫丁。市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向该省人民提请复议,省维持了不起诉决定。之后市及时释放了羁押在案的乙。丁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提起诉讼,该要求丁先向市人民申诉,并拒绝受理。 请找出本案中各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应少于2人,所以市接到移送起诉的案件,不应仅由检察员丙一人来讯问犯罪嫌疑人乙。 (2)根据《刑事诉讼法》170条的规定,

人民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本案中被害人已经死亡,但这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就可以不听取被害方的意见。丙应该听取被害人丈夫丁或由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3)《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款规定,补充侦查的期限为1个月,并且不得超过2次,市自10月21日接到案件,至12月1日才补充侦查完毕,超过了补充侦查的法定期限。(4)《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所以,市除了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乙外,还应该送达乙所就读的高中。 (5)市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继续羁押被不起诉人乙。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机关对在押的被不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 (6)对于不起诉决定机关认为人民的不起诉决定有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核。故本案中市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直接向上一级提请复议。 (7)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起诉。人民受理案件后,人民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本案中,不

应要求丁先行申诉,并拒绝受理李某的起诉。 涉及知识点:起诉

案情:某地发生一起重大盗窃案。被告人魏某、高某为首共同邀请李某盗窃作案。三人乘夜晚无人之机,人室。盗窃了某公司财务室现金20000元,三人平分。作案后,魏某在亲属的教育劝导下,到机关投案自首,交出全部赃款,在魏某的检举揭发下,机关不仅捕获了畏罪潜逃在外地的李某、高某,而且破获了另一起盗窃团伙案,捕获了三名案犯。另外,在审讯三人犯过程中,还发现李某犯有虐待父母的罪行,发现高某抢劫被害人王某并致伤被害人的行为。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提出要求高某赔偿因治伤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元,同时,李某、高某提出请律师为其辩护但被拒绝。最后,向人民起诉李某犯有盗窃罪和虐待罪,起诉高某犯有盗窃罪和抢劫罪。同时,以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为由,经检察委员会批准对魏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通知了机关、魏某和被害人王某。王某不服,遂向同级提起诉讼,以被害人无权起诉为由不予受理。在收到移送的案卷后,认为虽然起诉书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也有相关证据材料,但证据不确实,因此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后,才决定开庭审理,并对李某的盗窃、虐待行为和高某的盗窃、抢劫行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由合议庭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了判决。 请回答以下问题:

12. 能否对犯罪嫌疑人魏某作不起诉的决定?

正确答案:《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犯罪嫌疑人魏某犯罪情节轻微,又有自首立功表现,依

法可免除刑罚,对其决定不起诉是合法的。 涉及知识点:起诉

13. 被害人王某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是否有权向起诉?不予受理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起诉。人民受理案件后,人民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可见,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有权向起诉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该接受,依法处理。本案中的将不起诉决定通知被害人的做法是正确的,被害人王某向起诉也是合法的,而以被害人无权起诉为由不予受理是不合法的、错误的。 涉及知识点:起诉

14. 能否将李某盗窃案和虐待案一并向提起公诉?能否对这两案合并审理?

正确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审查决定。”“自诉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直接起诉。”由此可见,由提起诉讼的案件仅限于公诉案件,即自诉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对于自诉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应由被害人决定是否起诉,不能由检察机关起诉,否则就是对被害人诉权的侵犯。对于被害人没有起诉的自诉案件,人民不能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而审理,也不能在没有任何人起诉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否则就违背了“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的原则和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起诉的规定。本案李某犯有盗窃罪和虐待罪两罪,前者是公诉案件,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才能审理,后者是自诉案件,不能由检察机关起诉而应由被害人起诉才能审理。由于李某的这两个罪的管辖机关不同,起诉主体不同,起诉和审理程序不同,因而必须分别按照有关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规定进行处理,由一并起诉的做法是错误的,合并审理也是不合法的,正确的做法是,只起诉盗窃罪,同时告知李某父母有向起诉虐待案的权利。如果李某父母向起诉,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可对两罪均进行审理和判决。否则,不能将两罪一并起诉,也不得将两罪合并审理。 涉及知识点:起诉

15. 拒绝李某、高某委托律师的请求合法吗?

正确答案:《刑事诉讼法》第33务第l、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

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此,本案拒绝李某、高某委托律师提供辩护的做法是不合法的,错误的。 涉及知识点:起诉

16. 退回案卷的理由是否成立?

正确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人民开庭审判公诉案件的条件是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注意,“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即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在2012年修正时已经该规定删除,因第172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进行全案卷宗移送的制度)。可见,庭前审查并不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因为只有在开庭审理后才能确定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公诉案件。应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开庭审判。本案以案件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为由退回卷宗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其理由是不正确的。 涉及知识点:起诉

17. 由合议庭提交案件给审判委员会讨论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关于“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规定,本案应由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合议庭提交是不正确的。 涉及知识点:起诉

18. 案情:被告人白某,男,29岁。8月3日,白某发现邻居苏某(女)一人在家,遂以借工具为由进入苏家,用刀胁迫苏某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完事后顺手将苏某手机带走。事后,当地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向提起公诉。被害人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向提出不要公开审理。但为扩大宣传教育,允许当地记者及当地公众旁听此案。同时为提高庭审效率,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当即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意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说有意见,审判长于是向辩方宣布:“给予辩护人2分钟时间提出辩护意见,由于被告人委托了辩护人,被告人的意见应由辩护人一并提出,不再允许被告人陈述自己的意见。”辩护人对此提出,但审判长未予理睬。在审判的最后阶段,审判长告知被告人有5分钟时间进行最后陈述,被告人陈述时首先主动交代拿走了苏某的手机,但当其交代完毕后,审判长即打断白某的陈述,不让他再说下去。然后,审判长当庭作出判决,以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白某有期徒刑15年。 问题:本案的审理程序有哪些错误,应如何纠正?

正确答案:(1)本案公开审理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本案中被害人是遭受强奸案件的被害人,涉及个人隐私,应当不予公开审理。 (2)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当即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5条和《高法解释》第190~194条的规定,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应当首先查明当事人的身份、宣布案件来源、起诉案由、是否公开审理、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等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3)人

民被告人的辩护时间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对于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发问或者讯问,审判长认为发问、讯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或者发问、讯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但无权被告人的辩护时间。 (4)本案中,不再允许被告人陈述自己的意见并打断其最后陈述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3款的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5)人民审理案件判决被告人同时构成盗窃罪是错误的。人民应当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对于人民未起诉的事实,人民不应当予以审理并加以判决。本案中被告人在最后陈述阶段表示自己曾将被害人的手机拿走,人民并没有起诉该事实,根据《高法解释》第243条的规定,审判期间,人民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6)人民仅根据被告人供述就判决其构成盗窃罪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涉及知识点:第一审程序

19. 案情:某日,甲到乙开办的饭店用餐,饭后离开时不慎将背包遗忘在座位上,背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乙发现后私自隐匿。甲发丢失手提袋后立即返回饭店寻找,乙声称没有看到。甲遂向市机关报案,机关称该案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不予受理。甲只得聘请律师,向该市人民提起诉讼。该市人民经审查认为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乙实施了侵占行为,故将案件移送机关侦查。在此期间甲聘请的律师取得了关键证人丙的证言,遂又向人民提交了自诉状。18日后人民受理此案。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乙下落不明。人民只得宣布延期审理,同时由该院院长在全市范围内通缉乙。后乙重新到应诉,该市人民决定逮捕乙,并在经该市人民批准后由的司法将乙依法逮捕。在法庭审理结束后,判决宣告前,乙提出愿意归还原告的物品,并加倍赔偿其损失。原告甲同意后向提出撤诉,而人民认为法庭审理已经结束,不准撤诉。乙在看守所接到一审判决,判决书宣告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并认为乙对甲的赔偿协议不再有效。 问题:请指出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存在哪些程序方面的错误?

正确答案:(1)《高法解释》第263条第2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证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因此,对于侵占案的自诉,人民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只能说服原告撤回起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而无权将案件移送机关侦查。 (2)《高法解释》第263条第1款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在本案中,人民在18日后受理案件是错误的。 (3)《高法解释》第275条规定:“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到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可见,应当是中止审理,而非延期审理。 (4)《刑事诉讼法》

第153条第1款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因此,只有机关才有权发布通缉令。本案中由发布通缉令是错误的。 (5)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的规定、《高法解释》第131条的规定,人民作出逮捕决定后,应当将逮捕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同级机关执行,并将逮捕决定书抄送人民。逮捕被告人后,人民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本案中,人民经检察机关批准并自行执行的做法错误。 (6)根据《高法解释》第272条第1款的规定,自诉案件在判决宣告前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7)《高法解释》第273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应当立即解除。”在本案中,被告人在看守所接到判决书,这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 (8)《高法解释》第276条规定:“对自诉案件,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和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对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应当予以支持,而宣告其无效是错误的。 涉及知识点:第一审程序

20. 案情:被告人王某,男,1998年2月1日出生,2013年3月2日,因涉嫌绑架罪被某县人民起诉至县人民。县人民经过审查发现王某在绑架过程中杀害了人质田某,不属于本院管辖,遂决定将案件移送市中级人民。市中级人民受理该案后,于同年3月31日依法由审判长赵某,审判员钱某、华某和人民陪审员刘某、孙某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的同胞弟弟王某某以审判员钱某是被害人的舅舅,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为由申请钱某回避,审判长赵某经审查决定钱某回避,由审判员关某代替钱某继续审理此案。4月5日,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因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仍昏迷不醒,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审判长故宣布延期审理。后经医院全力治疗王某清醒,市于6月7日继续审理此案,6月11日以故意杀人罪当庭公开宣告判处被告人王某无期徒刑,6月17日将判决书送达了当事人和市。 问题:本案一审程序有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县人民认为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不应决定将案件直接移送市中级人民,由市中级人民直接受理。认为提起公诉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依据是《高法解释》第181条第1款第2项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 (2)市中级人民的合议庭组成不合法。市中级人民一审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可以全部是审判员也可以是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但都应当是3人,而不是本案中的5人。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7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中级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市中级人民不应对本案公开审理。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4)被告人王某的同胞弟弟王某某无权申请审判员钱某回避,只有王某自己和王某的法定代理人才有权申请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和第31条规定,申请回避的主体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王某某不属于此列,无权申请回避。 (5)审判长赵某无权决定审判员钱某是否回避,钱某是否回避只能由市中级人民的院长决定。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 (6)审判过程中,王某突发脑溢血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仍昏迷不醒,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审判长不应宣布延期审理,而应裁定中止审理。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7)市不应在宣判后的第6天才送达判决书。而应当在当庭判决5日以内送达。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8)市还应当将判决书同时送达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涉及知识点:第一审程序

案情:某县人民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2年,县人民认为量刑畸轻,提起抗诉,并将抗诉书抄送市人民。市人民经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正确,决定向市中级人民撤回抗诉,并通知了县人民。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21. 市人民的撤回抗诉是否合法?其法律和法理根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市人民有权撤回抗诉。《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规定,上级人民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这是市人民撤回起诉的法律根据。之所以这样规定,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检察一体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上下级人民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与人民之间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并不相同。正是基于这种对下级的领导权,对于下级的抗诉,上级也可以撤回。另外还有一个比较直接的原因就是:二审程序中出庭支持抗诉的是市人民。这也决定了县人民的抗诉必须得到市人民的支持。这是该做法的法理根据。 涉及知识点:第二审程序

22. 若市中级人民发现此案确有错误,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市中级人民应当如何处理,取决于市人民撤回抗诉时抗诉期限是否已经届满。《高法解释》第307条规定:“人民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不再向上一级人民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

一审人民和当事人。”由此可见,若在抗诉期限届满前撤回抗诉,只能准许。但中级人民可在一审判决生效以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中的错误进行纠正。若抗诉期限尚未届满,则中级人民可以案件确有错误为

由不予准许,并通过审理作出不同的处理。 涉及知识点:第二审程序

23. 案情:张某(聋哑人)在黄某(23岁,与张某同住A市B区)的带领下,在A市C区持刀拦路抢劫致人死亡后逃匿。张某因害怕而向机关自首。机关在抓获黄某并对该案侦查终结后,移送A市C区人民审查起诉,C区人民审查起诉后,以黄某、张某涉嫌抢劫罪向C区人民提起公诉。在对该案的庭前审查阶段,C区人民认为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遂驳回C区人民提起的公诉。C区人民于是又向A市中级人民提起公诉,A市中级人民认为,由B区人民审理更能震慑不法分子,遂指定B区人民审理此案。B区人民受理后,决定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并将此决定通知B区人民,要求B区人民移送全案的卷宗和证据材料。B区人民提出,尽管B区人民适用简易程序,但是B区人民仍要派员出庭,因此不能移送全案的卷宗和证据材料。B区人民认为张某在审判时系未成年人,于是,指定B区司法局副刘某为其辩护。但张某表示不要辩护人为其辩护。B区人民只好让张某自行辩护。开庭时,黄某认为审判长秦某态度凶狠,请求其回避,审判长秦某当庭驳回了黄某的申请,同时告知黄某若不服可以申请复议。黄某未申请复议。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B区人民发现此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是裁定中止审理,按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审理结束后,合议庭评议并当庭予以宣判。判决书送达后,B区人民认为该案一审判决量刑偏轻,向A市中级人民提交了抗诉书。A市中级人民接受了抗诉后,对案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讯问了二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确实畸轻,于是,在经过这种调查讯问式的审理之后,A市中级人民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试分析案例中、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A市C区人民审查起诉并向C区人民提起公诉的做法是错误的。依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该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A市C区人民和C区人民对该案均无管辖权。 (2)C区人民无权驳回C区人民提起的公诉。依据《高法解释》第181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在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 (3)A市中级人民将案件指定B区人民审理是违法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人民管辖,上级人民不能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人民审理。 (4)B区人民决定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是正确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第1款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只要符合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②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③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条件,且未出现《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的情形,即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③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④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本案符合上述条件,故对此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认

为,尽管适用简易程序,但其还要派员出庭,所以不移送全案的卷宗和证据材料,是错误的。注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人民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6)B区人民认为张某在审判时系未成年人,指定B区司法局副刘某为其辩护,是错误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在审判阶段,对于出现法律援助辩护情形的,人民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7)B区人民只好让张某自行辩护,是错误的。依据《高法解释》第45条的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案中,张某系聋哑人,属于应当依职权提供法律援助辩护的被告人。 (8)审判长秦某允许黄某对驳回回避申请不服申请复议,是错误的。依据《高法解释》第30条的规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第29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本案中,黄某认为审判长秦某态度凶狠,请求其回避,这里申请回避的理由就不属于法定的回避理由。 (9)B区人民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裁定中止审理,是错误的。依据《高法解释》第29第2款的规定,应当适用决定。 (10)B区人民直接向A市中级人民提交抗诉书是错误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提出抗诉书。 (11)二审用调查讯问式的审理此案是错误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对人民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12)A市中级人民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是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涉及知识点:第二审程序

案情:叶某、胡某故意伤害赵某一案,由甲县人民以故意伤害罪向甲县人民提起公诉。甲县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人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后,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诉。 请回答以下问题:

24. 如果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害人赵某不服判决,可否直接向人民提出上诉?为什么?

正确答案: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害人赵某不服判决,不能直接向人民提出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和第21的规定,被害人不享有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提出抗诉。人民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涉及知识点:第二审程序

25. 若被害人赵某在二审阶段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对此二审应

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二审应当驳回该请求,或者不予受理。根据《高法解释》第147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提起。因此,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

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涉及知识点:第二审程序

26. 如果叶某没有上诉,甲县人民没有抗诉,二审经过审理,

改判胡某有期徒刑4年,叶某有期徒刑3年。请问这种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合法。这种作法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根据《高法解释》第32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而根据第4项的规定,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故本案中二审虽然减轻了被告人胡某的量刑,但将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叶某的原判缓刑改判为实刑,也是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 涉及知识点:第二审程序

案情:肖律师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肖律师将王某打成重伤。以故意伤害罪向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问题:

27. 如果一审宣判后,肖律师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

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本案中,肖律师和王某分别对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根据前述规定,

第二审应当对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一并直接改判。 涉及知识点:第二审程序

28. 如果一审宣判后,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第二审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对民事部分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一审宣判后,对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上诉期满后,附带民事部分生效。根据《高法解释》第33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故在本案中,二审应当

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涉及知识点:第二审程序

29. 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王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

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王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上诉期满后,刑事部分生效。根据《高法解释》第331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审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本案中,二审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

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涉及知识点:第二审程序

30. 如果一审宣判后,王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的诉讼

请求,肖律师在二审中也对民事部分提出了反诉,二审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高法解释》第332条规定:“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故第二审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

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涉及知识点:第二审程序

31. 如果在一审程序中,审查王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

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高法解释》第149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因此,如果一审时王某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应驳回起诉。 涉及知识点:第二审程序

32. 如果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高法解释》第153条规定:“人民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1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因此,调解应当在双方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涉及知识点:第二审程序

33. 案情:叶某、胡某共同放火一案由S市中级人民审理,一审判处叶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胡某有期徒刑12年。判决宣告后,二被告人没有上诉,S市人民没有抗诉。上诉期满后,S市中级人民直接将胡某送交监狱执行;并报请M省高级人民复核叶某死缓案件,但仅报送了叶某犯罪部分的诉讼案卷和证据。M省高级人民指派审判员李某对此案进行了复核,李某通过书面审查的方式,仅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和证据。经过复核,审判员李某认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叶某是案件主谋,并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犯罪后果,原判决量刑过轻,因此决定提审该案。M省高级人民最终以提审方式改判叶某死刑立即执行。 问题:本案的死刑复核过程中存在哪些程序性错误?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S市中级人民只报送叶某犯罪的诉讼案卷和证据错误。根据现行《高法解释》第346条第2款规定,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 (2)M省高级人民指派审判员李某单独复核死缓案件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规定,高级人民复核死缓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审判员李某复核案件时完全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仅查阅案卷材料和证据的做法错误。根据《高法解释》第345条第2款的规定,高级人民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4)M省高级人民以提审方式改判叶某死刑立即执行错误。根据《高法解释》第349条第2款的规定,高级人民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涉及知识点:死刑复核程序

案情:北京市中级人民一审以劫持航空器罪判处王某和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不服,认为自己是胁从犯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经开庭审理,改判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北京市人民检察分院认为北京市高级人民对该案的改判确有错误。最后此案经依法提出抗诉,由北京市高级人民重新审判,撤销原判,裁定维持原一审判决,并已依法执行两人死刑。 问题:

34. 北京市检察分院认为北京市高级人民对该案的改判有错误,可依何程序提出?

正确答案:北京市检察分院只能向北京市人民提出意见,北京市人民发现此判决确有错误,应向最高人民提出意见,由最高人民向最高人民提出抗诉。 涉及知识点:死刑复核程序

35. 处理本案在报请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时,发现二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最高人民应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二审重新审判。根据《高法解释》第350条第6项规定,最高人民复核后认为原审人

民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涉及知识点:死刑复核程序

36. 如果本案在报请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时,发现对李某的死刑裁决认定事实不清,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根据《高法解释》第352条规定:“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涉及知识点:死刑复核程序

37. 如果本案在报请最高人民复核死刑案件时,认为对王某的死刑裁

决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参见上引《高法解释》第352条规定。 涉及知识点:死刑复核程序

38. 如果本案被核准死刑,应由哪一级签发死刑执行令,并由哪一级执行?

正确答案:由最高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令,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交付北京市中级人民执行。根据《高法解释》第417条第l款规定:“最高人民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交付第一审人民执行。第一审人民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 涉及知识点:死刑复核程序

39. 如果王某在被执行死刑时揭发一重大抢劫案犯罪嫌疑人的,最高人民裁定停止执行后,经查清确有其事的,王某构成重大立功,最高人民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根据《高法解释》第422条规定:“最高人民对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二)确认罪犯有其他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三)确认原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四)确认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涉及知识点:死刑复核程序

40. 案情:程某于某日外出走在乡间小路上被以诸某为首几个人拦住,要求拿些“买烟钱”。程某声称没钱,诸某便手拿铁锤向程某打过来,程某被打得满脸是血,无奈之下用挑东西的扁担打向诸某,结果打在诸某胳膊上,造成其粉

碎性骨折。案件经县人民审理后,认定双方互有责任,对诸某、程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一审宣判后,二人不上诉,人民也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程某的父亲听人讲儿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正当防卫,不属于犯罪,于是向县人民申诉。县人民受理申诉后,经过1年的时间仍然没有给予答复。县人民新到任的院长在接待来访群众的时候,听取了程其父亲的申诉,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当即决定由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重新审判。重新审判后,程某被改判无罪,但人民检该院认为改判错误,在抗诉期限内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审理后,用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市人民于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对抗诉进行2个月的审查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需要自己审理,于是指令县人民再审。 问题:试分析本案诉讼程序中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本案诉讼程序中的不当之处有: (1)县人民受理程某父亲的申诉1年后未给予答复是错误的。《高法解释》第375条第1款规定,人民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2)县人民院长决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进行重新审判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的规定,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故本题中,县人民院长应当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县人民院长决定由原合议庭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4)第二审人民用判决驳回人民的抗诉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人民驳回抗诉,应当用裁定。 (5)市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提出抗诉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3款的规定,只有上级人民才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本案重新审判后,经过了第二审后判决、裁定生效,生效裁判是由市中级人民作出的,因此,有权提出抗诉的是市中级人民的上一级人民。 (6)市中级人民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指令县人民再审是错误的。根据《高法解释》第381条的规定,对人民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包括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可能有错误,需要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抗诉的人民。 (7)市中级人民对人民的抗诉进行2个月的审查后才指令县人民再审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7条第2款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接受抗诉的人民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 涉及知识点:死刑复核程序

案情:陈某,男,37岁,J省H市黄县人。因涉嫌抢劫被黄县人民提起公诉。黄县人民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陈某提出上诉,同时提起抗诉。经过二审审理,H市中级人民终审判处陈某无期徒刑。判决生效后,陈某在被送进监狱后就向人民提出申诉,陈某的父亲向人民提出申诉,二人申诉的理由是陈某没有实施抢劫。9个月以后,真正的作案人被机关抓获。 问题:

41. 对于陈某的申诉,人民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对于陈某的申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的同级人民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若认为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提出抗诉。因为,《高检规则》第5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的同级人民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高检规则》第591条规定,人民认为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提出抗诉。 涉及知识点:死刑复核程序

42. 陈某的父亲向人民申诉的,人民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陈某的父亲向人民申诉的,人民应当认真审查处理。审查后,若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的,人民应当决定重新审判。因为,《高法解释》第37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应当审查处理。《高法解释》第375条第2款规定,申诉不具有本条第1款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

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涉及知识点:死刑复核程序

43. 对于本案,人民如何启动再审程序?

正确答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2款的规定,对于本案,H市中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或者J省高级人民如果发现H市中级人民的裁判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涉及知识点:死刑复核程序

44. 对于本案,人民如何启动再审程序?

正确答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3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或者J省人民如果发现H市中级人民的裁判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

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涉及知识点:死刑复核程序

45. 案情:大岭市中级人民对武某、康某、尹某、杜某四人虚开专用一案作出判决,武某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康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15万元;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杜某被判决免除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人民立即对武某、康某、尹某三名被告人判处的罚金予以执行。武某、康某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经过第二审程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杜某予以释放。省高级人民又核准

了对武某的死刑判决。原审人民接到省高级人民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该死刑判决可能有错误,于是停止执行。经过有关依法审查,发现该判决并无错误后,原审人民立即对武某执行了死刑。康某在执行期间,由于有严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考虑到其身体原因不致再危害社会,有关机关批准对康某暂予监外执行。尹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于提供了重要线索,从而阻止了一件重大恶性犯罪的发生,因而被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负责考察尹某的派出所便提出减刑建议书。县人民在收到减刑建议书后3个月由审判员俞某裁定对尹某减刑。 问题:本案中有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正确答案:(1)一审宣判后,人民立即对武某、康某、尹某三名被告人判处的罚金予以执行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第1款的规定,判决应当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才能执行。 (2)杜某在第二审结束后才被释放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9条的规定,第一审人民判决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3)省高级人民核准对武某的死刑判决并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核准。故本题中对武某的死刑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核准死刑并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4)经过审查认为死刑判决没有错误后,人民立即对武某执行了死刑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在收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因判决可能有错误而停止执行的,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陇长再次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才能执行。 (5)有关机关批准对康某暂予监外执行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康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只有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情形,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因此,对康某不得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6)县人民在收到减刑建议书后3个月才作出裁定书是错误的。根据《高法解释》第449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人民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7)县人民由审判员俞某裁定对尹某减刑是错误的。根据《高法解释》第453条的规定,人民审理减刑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涉及知识点:执行

案情:被告人胡某,因贪污罪被A市中级人民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未抗诉。判决生效后,报请高级人民核准。 请回答以下问题:

46. 胡某的刑罚如何执行?

正确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款的规定,胡某被判处死刑缓

期二年执行,应由机关将其交监狱执行刑罚。 涉及知识点:执行

47. 如果胡某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根据《高法解释》第44和第449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胡

某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当由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根据

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裁定减刑。 涉及知识点:执行

48. 如果胡某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故意殴打他人至重伤,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根据《高法解释》第415条的规定,胡某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故意殴打他人至重伤,应当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核准执行死刑。 涉及知识点:执行

案情:张某因为绑架犯罪被一审中级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某认为量刑过重,向省高级人民提出上诉。 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49. 一审中级可否在对张某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减刑?

正确答案: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死刑缓期执行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减刑。”本案中,张某实施了绑架犯罪,人民根据其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对其减刑。 涉及知识点:执行

50. 若一审中级决定对张某减刑,在判决书中如何表明?

正确答案:根据《关于死刑缓期执行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所作的减刑决定,应当在判决书主文部分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故应当在判决书主文部分单独将对张某所作的减刑的决定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涉及知识点:执行

51. 若省高级在二审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证据都没有问题,但是

一审遗漏了减刑的适用,省高级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根据《关于死刑缓期执行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高级人民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根据该法条,省高院既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涉及知识点:执行

52. 案情:某市人民在审理甲、乙、丙共同抢劫和丁窝藏一案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甲系抢劫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乙亦为抢劫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万元;丙系抢劫从犯,罪行较轻,且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故减轻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丁明知甲犯有抢劫罪,却为其提供隐匿处所,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上述被告人在判决前已被羁押5个月。 问题:甲、乙、丙和丁所判各种刑罚应当如何执行?执行机关分别是哪个机关?

正确答案:(1)甲、乙被判处的有期徒刑,由机关将其送交监狱执行刑罚;丙被判处的有期徒刑,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1、2款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据此,本案中,甲、乙被判处的有期徒刑,由机关将其送交监狱执行刑罚;丙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因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2)甲、乙、丙和丁被判处的剥夺政治权利和丁被判处的管制,由机关执行。《刑法》第3第3款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事诉讼法》第25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据此,本案中,甲、乙、丙和丁被判处的剥夺政治权利,由机关执行。丁被判处的管制依法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3)对于甲所被判处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人民执行;在必要时,可以会同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适用,都由人民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机关执行。”据此,本案中,对于甲所判处的没收个人财产的刑罚,由人民执行;必要时,可以会同机关执行。 (4)对于乙所处的罚金,由人民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据此,罚金刑由人民执行。故本案中,对于乙所被判处的罚金,应由人民执行。 涉及知识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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