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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地方投融资平台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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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在积极财政和适度宽松货币的推动下,2009年中国企业融资规模创造了新的纪录,银行新增贷款9.59万亿元,包括各类企业债券、IPO、信托等在内的直接融资2万亿元以上。其中,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融资规模达到4-5万亿元。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债务迅速增长,其连带风险也受到了广泛关注。

国家财政金融司徐林在接受《中国投资》采访时表示,加强地方债务管理要在中国当前发展阶段和现有特征基础上,客观看待地方投融资平台的作用,动态地、有区别地看待其投融资行为所产生各类收益,避免将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债务风险不合理放大的倾向和做法。

对于主张“开前门、堵后门“,允许地方发行地方债券或市政债券,以满足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需要的观点,徐林指出,在目前制度框架和条件下,在短期内每年需要发行上万亿元的地方债券,才能合理满足地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融资需求,而这种做法无论从基础制度还是债务管理的角度看,都具有一定的风险。

他指出,如此大规模的债务融资需求都集中到审批,也会带来制度过于刚性等问题。一旦不能在数量上合理满足地方正常的融资需求,对宏观经济就可能产生一些难以预料的影响。

“出于上述考虑,比较现实的解决办法是正视现实、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徐林表示。具体而言,首先要尽快摸清各个地方的债务底数。其次,要有区别地采取措施规范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债务融资行为。要区分不同类型的投融资平台采取分类管理和规范的措施。将与信用支持相关的地方投融资平台债务纳入债务管理的范畴,严格按照债务风险控制标准审核其举债行为和规模,就可以有效控制地方债务规模的无序扩大,防范可能出现的债务风险以及连带的金融风险。

徐林还表示,在探索发行地方债券的同时,要进一步提高投融资平台债券融资包括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的比重,也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其融资行为,增强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应客观分析融资平台风险

《中国投资》: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在积极财政和适度宽松货币的推动下,2009年中国企业融资规模创造了新的纪录,银行新增贷款9.59万亿元,包括各类企业债券、IPO、信托等在内的直接融资2万亿元以上。其中,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融资规模达到4-5万亿元。地方投融资平台债务迅速增长,其连带风险受到了广泛关注。您是如何看待当前条件下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融资冲动及其风险防范的?

徐林:首先,要在中国当前发展阶段和现有特征基础上,客观看待地方投融资平台的作用。我国处在城市化速度加快的结构转换期,城市化的高速发展一方面是经济发展的必

然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城乡差距过大、迫使农民离开农村和农业、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市地区追求更高收入的结果。过去30年,我国城市化水平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左右,每年有1000多万人口需要在城市地区就业居住。这意味着需要进行大量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以及城市住宅等方面的投入。在传统计划下,我国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一直是的职责,由投入、建设、运营,由于受财政收入和融资手段的制约,加之直接投、直接建、直接运营的低效弊端,这一不适应经济发展对基础设施能力日益增长的需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和环境下,地方投融资平台应运而生。地方投融资平台一般承担指定或外包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投资、建设和运营任务,是依法注册设立的企业法人,地方大都采取整合注入资产的模式,使其相应具备项目融资和建设运营的能力。这一模式的出现,突破了地方不得直接举债融资的制度性,为各地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开辟了渠道。与此同时,由于实行以企业为主体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机制,也相应提高了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效率,与我国正在进行的市场化改革方向是吻合的,对各地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善以及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应该客观看待地方投融资平台存在的合理性。 其次,要客观合理地分析判断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债务风险。由于地方投融资平台所承担的项目大都带有公益性,项目本身的收益率很低,难以通过项目自身运营产生的现金流来实现还本付息。因此,许多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债务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和发行各类企业债券,都采取了对应收账款质押、项目回购、土地资产质押、第三方担保等方式增信。一些增信措施与地方财政收入和支付能力密切相关,形成了财政隐性担保以及连带的金融风险。这一风险是多年来累积的风险,在去年实施积极的财政和适度宽松的货币背景下,得到了进一步放大。但是,我们在判断地方投融资平台风险时也应该看到,并不是所有地方都存在程度相等的风险。一些发达地区的经济和财政增长能力很强,其负债水平相对适度,地方的信用支持一般不会导致实质性的风险;还有一些地方通过融资平台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大大改善了当地的商业环境,带动项目周边土地增值,给地方经济和收入带来了增长空间。这也是投融资平台虽然存在了十多年,但并未导致系统性债务风险和金融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当我们分析判断地方投融资平台所带来的债务风险时,必须动态地、有区别地看待其投融资行为所产生各类收益,将收益增长潜力与性负债综合加以考虑,避免将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债务风险不合理放大的倾向和做法。

建立地方债务管理体系

《中国投资》:从2009年的情况看,根据有关方面的调查,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负债规模增长很快,一些落后地区的投融资平台形成的债务规模,已经超出其企业自身和当地财政的偿债能力,发展下去可能形成地方债务危机。您认为,应该采取什么有效手段来控制并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呢?

徐林:的确,在一些地区,地方投融资平台的举债规模,已经超出了企业自身和当地财政的偿债能力,这是一个历史累积的问题。对地方债务问题,确实需要加以重视并采取措施积极予以化解。解决的办法,关键在于确立适合我国国情和特征的债务管理办法。我个人认为,具体的管理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要尽快摸清各个地方的债务底数,这需要确定合理的性债务统计口径,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一套用以控制地方债务风险的指标体系。对于已经超出债务风险指标控制范围的地方,要采取措施加强偿债力度,控制新的性举债行为,使债务的规模尽快回到债务风险控制标准以内。

其次,要有区别地采取措施规范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债务融资行为。要区分不同类型的投融资平台采取分类管理和规范的措施。对于那些具有较好公司治理结构和资产质量、其项目运营收益能够承担债务融资还本付息责任、无须地方或财政进行信用支持的投融资平台,应允许其按照市场原则融资;对于那些承担基础设施项目或市政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职责的投融资平台,其收益不足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需要地方或财政予以信用支持和还本付息支持的,必须将平台公司的财务条件与地方的债务负担水平结合起来考虑,将信用支持形成的平台公司债务纳入债务的口径,对于超出地方债务风险控制水平的,要其进一步扩大债务性融资规模,并采取措施降低其负债水平;对债务累计规模在债务风险控制水平以下的,仍可允许平台公司适度进行债务融资。

过去之所以出现一些问题,是因为我们一直没有提出并建立地方债务管理的体系和制度。只要将与信用支持相关的地方投融资平台债务纳入债务管理的范畴,严格按照债务风险控制标准审核其举债行为和规模,就可以有效控制地方债务规模的无序扩大,防范可能出现的债务风险以及连带的金融风险。 放开地方债尚不现实

《中国投资》:据我们了解,在有效管理地方债务风险方面,还有一些不同的解决思路。有的主张“开前门、堵后门”,允许地方发行地方债券或市政债券,以满足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需要。您对此有何看法?

徐林:当前,如何规范地方和投融资平台的举债行为,防范债务风险,的确有不同的解决思路。比较有影响的思路是允许地方作为债务主体直接举债,或直接发行市政债券,用以替代投融资平台的融资行为。对此,我个人认为,允许地方发行债券,在我国已经有了尝试,比如去年财政部代地方发行的地方债券,就是一个例子。主要目的是为应对金融危机,为4万亿元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提供融资渠道。地方投融资平台发行的各类企业债券(包括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实际上就是中国的市政债券。

从制度建设的角度看,允许地方直接发行地方债券或市政建设债券,需要在制度上尽快消除障碍,应该作为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但从当前应对地方债务风险的具体措施看,以地方作为举债主体直接举债,还存在制度性缺失和障碍。一是现行预算法尚未修订完毕,仍不允许地方直接举债编制赤字预算;二是各级地方尚未编制完整的资产负债表,难以对不同地区的债券进行债信评级;三是我国的政体是党领导下的政体,对地方的债务风险依然存在连带处置责任,不可能像联邦制国家那样,允许任何地方破产。这些制度性差异,直接关系到允许地方直接举债的制度安排和建设,是需要时日才能完成的课题。如果发行地方债券的制度基础都具备,相对于投融资平台企业而言,市场一般会认为地方的信用比投融资平台的信用更高,这样的话地方债券的发行利率可能会比同一地区投融资平台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利率更低一些,有利于降低地方基础设施融资的成本。同时,从控制地方债务风险来看,也会更简单透明一些。

因此,发行地方债券是值得探索发展的一种融资模式。

但是,在目前制度框架和条件下,短期内每年需要发行上万亿元的地方债券,才能合理满足地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融资需求,无论从基础制度还是债务管理的角度看,都具有一定的风险。如此大规模的债务融资需求都集中到审批,也会带来制度过于刚性等问题。一旦不能在数量上合理满足地方正常的融资需求,对宏观经济就可能产生一些难以预料的影响。出于上述考虑,比较现实的解决办法是正视现实,规范运作,防范风险。正视现实,就是要承认地方投融资平台的现实存在以及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作用;规范运作,就是要规范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融资、投资、建设、运营行为,完善平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规范发展,提高运营效率;防范风险,就是要合理控制投融资平台的债务规模,防范投融资平台债务风险连带形成财政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

将发行地方债券与投融资平台融资完全对立起来、非此即彼的想法,既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在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领域,越来越多的地方将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的职责外包给企业来进行,这些企业既包括投融资平台企业,也包括部分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与企业之间形成了委托经营的关系,采取向企业提供现金流补贴、应收账款协议、项目回购协议等补贴方式,帮助企业维持运营并保持一定幅度的利润。企业利用补贴形成的现金流、项目回购协议和应收账款协议作为信用支撑,为所承担的项目进行融资,是目前普遍实施的做法,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这也是我国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市场化改革的普遍做法。基础设施领域的PPP、BOT、TOT、BT融资建设模式,都是基于这一理念。这一做法本身不存在任何问题,关键是将信用支撑形成的相应债务规模,纳入债务管理的范畴,这样就可以控制债务风险的不合理放大。管理地方债务,关键是要把与相关,需要兜底偿还的债务纳入债务管理的范畴,而不应该投融资平台的融资方式,否则,我们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实施的以外包给企业投资、建设、运营为主的,将受到制约。

在防范并应对地方投融资平台可能出现的风险时,要特别注意防止矫枉过正,使地方投融资平台正常运营的资金链断裂,导致潜在风险的显性化。从各类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运营看,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延续和运营,需要3条腿的支撑,一是企业项目的收益,由于平台类企业所投资运营的项目大都属于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项目收益一般都不足以满足项目融资还本付息的要求;二是地方财政补贴或投入,平台公司替承担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职责,为这类项目的外包付费,是各国通行的做法,是企业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企业融资的信用支撑;三是正常的融资安排,企业通过不同方式的融资安排,一方面为项目建设持续注入资金,另一方面也建立了相应的还债机制。如果我们采取过于严格甚至一刀切的措施,截断平台企业正常的融资渠道,或割断企业与的补贴与被补贴关系,企业的现金流和融资渠道就可能被截断,从而导致资金链断裂,不仅潜在债务风险会立刻暴露,一些不存在债务风险的项目也会受到影响而产生风险。这不仅不利于风险防范,而且还会提前放大风险,导致系统性风险的产生。

地方债务规模在短期内增长过快,确实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地方债务增长过快的原因比较复杂,涉及到现行财税、预算支出结构、间事权和财权划分、投资冲动等诸多性问题,其根本解决需要采取综合性的措施。由于我国的城乡差距还很大,在未来20多年,我国还处在城市化动力强、发展快的阶段。在这一过程中,各地的道路、地铁、管网、垃圾污水处理、保障性住房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任务

和投资需求还将保持比较旺盛的状态,是支撑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重要力量。因此,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保证地方基础设施投资的正常增长,对推动城市化进程、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完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增长,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采取措施控制地方债务风险的同时,仍然要为地方投融资平台的正常融资提供通道。从各种融资方式看,进一步提高投融资平台债券融资(包括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的比重,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其融资行为,增强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在加强地方债务管理、规范投融资平台融资行为工作中,我们要注意防止出现地方基础设施投资需求发生大的波动,否则对正在进行的大量基础设施项目续建,对正在经历的经济复苏,对宏观经济的稳定等,都可能产生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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