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 — 浅析现阶段我国检察官办案责任模式 谭金星 (445000 张弘弦 湖北恩施)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是当前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的重 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 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将“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任务。 高检院在2013年就在全国7个省的17个试行主任 检察官制度,其中上海的闵行、浦东都已经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积累了不少可供参考的经验。笔者结合有关规定和各地的探索 情况,将此次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总结如下: 一察部门进行汇报的义务。 二、基层应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对传统的办案责任模式的一种 突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大部分 案件采取检察官单独承办的基层院,试行此种办案模式则忽略 了多数非主任检察官的地位和作用,尤其是冲击了“承办负责制” 这一检察权运行的基本制度。在基层院,更应该实行检察官办 案责任制。 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主任检察官的职责权限,突出检察官执法 、(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肯定多数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 “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有明 显的区别,通过主任检察官的选任条件可以得知,主任检察官 原则上应当从检察员中择优选配;对于政治过硬、业务精通、 综合能力强、作风优良的助理检察员,也可以选配为主办检察官, 这就意味着主任检察官是检察官之中的精英群体,其范围远远 小于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把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主 体范围缩小了。 办案主体地位 在选择出理论水平与业务能力过硬的检察官担当主任检察 官后,明确界定主任检察官职责,既突出自身的主体地位,又 坚持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领导和指挥。 首先,明确规定主任检察官不得行使法律明确规定属于检 察长、检察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行政机 关在权力配置和运行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要按照检察机关组 织和职权的特点设计检察机关的办案机制和工作制度。检察长 有权领导和指挥的各项工作,上级检察机关有权指导和 纠正下级检察机关的工作。这是改革检察机关办案机制,建立 科学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首要前提。各地实践中呈现出“抓 两大、放两小”的趋势,对于法律监督调查、检察建议、书面 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具有监督性质、影响其他执法机关的权力也 要强调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 其次,明确规定主任检察官对于执法办案中的非终局性事 项、事务性事项有权作出决定;主任检察官可就检察长授 权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作出决定。上 海启动司法改革后,必须由检察长、检委会行使的职权从原来 50多项减至17项。而在四个先行试点单位,由检察官决定、不 再“三级审批”的案件数量比改革前上升40%以上,正、副检 察长直接办理案件数量上升75%,闵行区办理审查起诉 案件的平均天数,2014年比2013年同期缩短3.52天。 (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更能有效减少层层审批手续 主任检察官制度虽然取消了科对案件的审批权限,但 却实际上将案件的审核、监督权力赋予主任检察官,使得主任 检察官成为之前的“科、”的变形,有违改革“落实谁办 案谁负责”的初衷。 (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划分责任权限更为清晰 在主任检察官办案模式下,主任检察官才是案件办理的责 任人,组内其他检察官虽然也承担一定的办案任务,但并不对 案件办理的结果负责,这就意味着如果是因为组内其他检察官 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所有的结果还是由 主任检察官一人承担,这必然是不合理的。实行检察官办案责 任制,采取由谁承办案件,谁就在承办权范围内对案件质量、 效率负主要责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克服我国检察权运行机制 行政化过重的固有弊端。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不仅要 促使检察官公正行使职权,承担责任,而且要强化检察 官的职业保障。一是从优严格选任检察官,将具有较高政治素 (二)明确了以主任检察官为主体的基本办案组织 在检察官办案责任的各地试点过程中,基本上都采取了“主 质、通理论、精实务的专业化人才任命为检察官。二是要提高 任检察官+其他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办案组形式,一名主 检察官的待遇,建立区别于其他普通公务员的检察官工资制度,任检察官设立二至三人的助手队伍,再配以若干检辅人员。各 体现检察官职业特点,鼓励办好案、多办案。 地结合各自人员力量、办案能力的差异,采取了固定办案组、 临时办案组和临时指派办案三种形式,更有试点院将检察官、 检察辅助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形成“人力资源池”,根据办案 需要,临时指派其协助主办检察官工作。 (三)优化了办案审批权限 改变以往“三级审批制”层层审批的方法,将一部分文书 审批权以及案件决定权直接下放到主任检察官手中,缩短了审 批周期,大幅提高执法办案效率,让主任检察官切实体会到“权 责利”相统一。 (四)完善了监督制约机制 在突破“三级审批制”的基础上,完善了对主任检察官的 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加强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有全力随时监督主任检察官的执法办案活 动,也有权力变更主任检察官做出的决定;二是强化来自检察 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监督。部门负责人通过案件管理工作对主任 检察官的执法办案进行监督、检查,对主任检察官的廉洁自律 情况进行监督;三是注重同一办案小组人员的监督,办案组成 员在对主任检察官的决定有异议时可以提出自身建议,并有对 主任检察官存在的滥用职权等渎职行为及时向检察长、纪检监 ——62- 2O15年第9期 职工法律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