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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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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促进本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本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佛山市三水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佛山市三水区金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是本公司的持续责任,本公司应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条 本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五条 本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六条 本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认为无法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可以免予披露:

(一)本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二)本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 (三)主管机关认定的其它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格式和时间

第七条 本公司应按月向市政府金融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提交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调查统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并定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要求,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每年4月30日前,小额贷款公司负责向公司股东、有关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八条 本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等,应当由公司综合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立即履行向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需相关主管部门报批的宗达事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九条 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第十条 经营管理层的责任

(一)经营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本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及盈亏情况等,同时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经营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本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本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的责任

(一)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本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本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二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对涉及检查本公司的财务、资产质量,对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本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本公司信息,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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