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和法人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
县直有关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新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今年起取消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有效期调整为5年。我县现有184家事业单位必须在每年3月31日前依照相关规定应向我办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在县政府网站公示《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相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具体如下:
一、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 2014年度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从2015年1月1日开始,3月31日结束,各法人事业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按时内完成本单位的年度报告工作。
二、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二)资产损益情况;
(三)对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 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五) 涉及诉讼情况;
(六) 社会投诉情况;
(七)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三、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主管部门审查的2014年度<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纸质必须打印请勿手写,封皮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三)交回旧法人证书正副本。 四、年度报告的程序
(一)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示程序与往年的事业单位年检一样,在网上办理。
(二)《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在网上填写,经县登记局审核合格后,正式下载一份送主管部门审核。
(三)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填写的《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进行真实性和保密行审查,由举办单位出具确认该年度报告书可以向社会公示的审查意见,一并报县登记局。
(四)事业单位年度报告结束后,由县登记局在县政府网址进行公示。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更换
事业单位应在2015年3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工作,并更换旧法人证书,领取新的法人证书,新证书有效期延长为5年,未按要求年度报告的单位,法人证
书自动废止。
六、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监督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事业单位法人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第三条 事业单位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事业单位法人对公示的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事业单位法人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在公示年度报告前,应当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报送举办单位进行保密审查,由举办单位出具确认该年度报告书可以向社会公示的审查意见。 第七条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应当包括: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经费来源、举办单位等;
(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三)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 (四)资产损益情况;
(五)对《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六)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七)涉及诉讼情况; (八)社会投诉情况;
(九)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事业单位法人公示的年度报告与事实不符,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投诉举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违反本办法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通报其举办单位并责令限期改正。违反实施细则的,依照其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意见。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格式及内容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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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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