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220207-002 工程名称 东莞思朗食品有限公司总部 致 湛江市粤西建筑工程公司 (施工单位): 我监理公司对贵单位于2014年8月18日上报的相关专项施工方案组织相关的监理人员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1.《高支模》 1)编制依据应增加《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 2)根据《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4.4.4规定“高度大于4.5米的模板支撑系统不宜采用门式架,宜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所以高度超过4.5米的模板支撑方案应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支撑系统; 3)电梯井顶板模板支撑系统中为确保作业安全,在工字钢上面满铺一道脚手架板及下部应该设置安全防护网,或者按《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4.2.3采用木板作全封闭; 4)钢管材质采用φ48*3.0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中3.1.2“脚手架钢管宜采用φ48.3*3.6” 规定; 5)厂房(一)中成品仓库四周柱及梁模板支撑高度为9.5米,属于高大模板范围,应单独编制专项方案报专家论证。 2.《钢筋安装工程施工方案》 1)编制依据应增加《东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 2)P10中10)中“...每1000*1000米”应该为1000*1000mm。 3.《沉降观测方案》 1)观测点布置不符合《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5.5.2.1规定“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20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应重新按要求重新布置沉降观测点。 4. 《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 1)编制依据应增加《东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 2)P1中《GB50300-2001》应改为《GB50300-2013》 5.《脚手架搭设与拆除》 1)编制依据应增加《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 2)钢管材质采用φ48*3.0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中3.1.2“脚手架钢管宜采用φ48*3.6” 规定。 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章) 总/专业监理工程师: 日 期: 年 月 日 抄送: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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