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意见
(试行)
汝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五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建筑规划设计 ............................................................. 2 第三章 建筑间距 ..................................................................... 3 第四章 建筑物退让 ................................................................. 7 第五章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 10 第六章 建筑基地、绿地、公共配套设施和停车 ............... 11 第七章 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 14 第八章 附则 ........................................................................... 16 附件 ........................................................................................... 16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汝州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汝州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汝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农村个人建房以及中心城区私人住宅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以及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 本意见施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汝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组织本意见的修订工作。
第二章 建筑规划设计
第五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并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第七条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 (一)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总平面规划图:
(1)周围道路名称、规划红线;
(2)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 (3)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
(4)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标示出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或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5)拟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出入口位置、层数与设计标高,以及地形复杂时
2
主要道路、广场的控制标高;
(6)配套设施、辅助用房及构筑物的布局; (7)技术经济指标;
(8)指北针或风玫瑰图、比例;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鸟瞰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 3.日照影响分析报告;
4.交通影响分析报告(视需要); 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6.竖向规划设计; 7.文字说明;
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以及注册师章。 (二)建筑单体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建筑的总平面规划图(内容同上);
2.建筑物的平、立、剖面图、基础图(比例1:100—1:300,其中平面图应注明各层的使用功能);
3.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轴测图和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 4.日照影响分析报告(视需要); 5.交通影响分析报告(视需要); 6.文字说明;
7.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及注册师章。
(三)室外装饰装修工程、临时建筑、零星建(构)筑物及一般建(构)筑物的规划设计要求可适当简化。
第八条 城市重点控制地区或地段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不应少于两个。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九条 建筑间距系指两栋相邻建筑主体外墙之间的最小距离。
第十条 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防灾、消防、环保、国家安全、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建筑节能、视觉卫生以及空间环境、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第十一条 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日照标准要求,结合汝州市实际
3
情况,作如下规定:
东环、南环、西环、北环以内的老城区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其他区域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要求;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要求。新建建设项目对周边现状建筑日照影响,仅考虑与新建建设项目基地相邻现状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以及已办理拆迁手续的拟搬迁住宅建筑不视为被遮挡日照的建筑。
第十二条 住宅建筑间距除应满足第十一条日照标准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多、低层住宅间距 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
(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南侧为多层时,控制间距不应少于20m。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应按不小于间距20m的要求控制。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
(1)最小控制间距:山墙开窗时,控制间距不应少于13m;山墙不开窗时,控制间距不应少于9m,同时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要求。
(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3m;大于13m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要求控制。
3.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的间距
(1)山墙不开设窗户且不设置阳台的,最小控制间距多层为6m,低层为3.5m。 (2)山墙开设窗户或者设置阳台的,最小控制间距(含阳台)为8米,山墙间距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市政设施和防灾安全通道要求。
(二)中高层住宅控制间距
1.中高层与中高层、多低层平行布置时,主朝向为南北向时,南侧为中高层时,建筑间距不应少于25m,主朝向为东西向时,建筑间距不应少于20m。
2.中高层与中高层、多低层垂直布置时,当南北朝向建筑和其南侧建筑呈垂直关系时,建筑间距不应少于20m,其他垂直布置关系,建筑间距不应少于15m。山墙开有居室窗的应适当加大间距,山墙宽度大于13m的,其间距应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3.中高层与中高层、多低层并列布置时,板式建筑山墙间距不应少于9m,点式建
4
筑不应少于15m。
4.中高层与高层住宅的控制间距参照本条款(三)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的间距控制要求。
(三)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的间距
1.高层塔式住宅与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1所列要求:
表1 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高度(m) 主朝向 南北向(m) 东西向(m) 25 20 30 25 35 30 24<H≤40 40<H≤60 60<H≤100 2.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2所列要求:
表2 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高度(m) 主朝向 南北向(m) 东西向(m) 30 25 35 30 45 35 24<H≤40 40<H≤60 60<H≤100 3.高层板式住宅与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3所列要求:
表3 高层板式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高度(m) 最小距离(m) 24<H≤40 18 40<H≤60 20 60<H≤100 25 垂直布置的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应小于等于16m,大于16m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要求控制。
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4所列要求:
表4 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高度(m) 24<H≤40 40<H≤60 60<H≤100 5
板式山墙最小间距(m) 塔式最小间距(m) 15 18 18 20 20 25 5.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平行布置
(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南侧时,除应满足相关退界及日照要求外,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满足相关规定时,建筑物间距应满足表1和表2规定;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不满足相关规定时,在满足日照标准的前提下,新建建筑间距可适当减少。
(2)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北侧时,应以满足建筑退界和日照要求为基础控制建筑物的间距。
6.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小于表5所列要求。
表5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两类住宅垂直布置时相对位置 高层住宅在南侧时 高层住宅在其它侧时 最小控制间距(m) 20 15 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得少于13m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山墙有卧(居)室窗户的应适当加大。
8.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超高层住宅与各种层数住宅的最小控制距离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9.以上表中高层住宅建筑高度涉及两个区间的,以较高高度区间的要求控制间距。
(四)建筑成角度布置的控制间距:
1.当两栋建筑夹角小于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 2.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的0.8倍控制。
3.当两栋建筑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间距控制。 第十三条 有日照要求的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之间间距参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执行。
非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相关专业要求进行控制。
第十四条 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
6
卧室、起居室,中、小学的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幼儿园、托儿所的主要生活用房(寝室、活动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十五条 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日照影响分析中应增加或减去地形相对高差。
住宅建筑底层规划设计或现状为商业、车库等非住宅用房时,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窗底标高为基准。
规划区内道路规划红线宽30米(含3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的沿路建筑,按规定后退红线后,其相对之间的建筑间距,可不计算遮挡因素。
第十六条 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
第十七条 本章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和布置形式的建筑间距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第四章 建筑物退让
第十八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城市绿地、河(渠)道、铁路两侧及电力线路、文物保护区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符合消防、防灾、防汛、交通、安全、管线敷设、环境保护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
第十九条 沿用地边界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当退界距离小于消防要求时,应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用地界线起计算退界距离,退界距离不得小于表6所列要求:
表6 各类建筑退地界最小距离表
主要朝向 (m) 低层 多层 文教卫生建筑 6 10 住宅建筑 5 9 非住宅建筑筑 5 6 7
高层 低层 次要朝向(山墙) (m) 多层 高层 18 3.5 4.5 10 15 3 4.5 7.5 15 3.5 4.5 7.5 (二)界外为住宅建筑时,除应满足表6退界距离规定外,应同时满足本意见第三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要求。
(三)地下建筑物的最小退界距离为5m,同时地下建筑物退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0.7倍,与周围建筑物最小距离为10m,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多、低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3m、高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大于16m时,退界距离按主要朝向控制。
(五)在双方相邻产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后,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满足规范的情况下,退界距离可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除经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控制距离不得小于表7所列要求。
表7 各类建筑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表
L>35 道路宽度L(m) 新区 建 筑 高 度 H (m) 60<H≤100 25 20 20 15 15 15 24<H≤60 20 15 15 12 15 10 H≤24 15 旧区 10 新区 10 旧区 6 新区 10 旧区 6 35≥L>25 25≥L≥10 注:旧区是指汝州市东环、南环、西环、北环以内的区域,新区指除旧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一)退线距离以建筑最外轮廓投影线起算。
8
(二)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5m,且不得占用道路绿化。
(三)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后退道路转角视距红线的距离,应按表7中较宽道路指标要求执行。
(四)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超高层建筑或建筑长达大于60m的,应在表7的基础上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大型商场、宾馆、其他较大公共建筑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满足停车、人流集散的要求,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25m,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二十二条 围墙退规划道路红线(绿线)不少于1m,大门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6m,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退红线距离可适当增加。
第二十三条 商业步行街、历史街区和传统街道两侧的建筑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敷设前提下,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少。
第二十四条 各类建筑退城市绿线距离不得小于5m,商业设施(含住宅底层商业)退城市绿线距离不得小于10m;市级公园周边新建建筑物退公园地界应符合表6退界距离规定,并不能对植物生长所需阳光有较大遮挡。
第二十五条 沿河(渠)道规划蓝线两侧的建筑其后退河(渠)道规划蓝线的距离,应结合防洪、生态水系及其他专项规划进行合理控制,不得小于5m。
第二十六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工程(直接为铁路服务的设施除外),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构)筑物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m;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0m;地方铁路、专用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5m;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m,且围墙高度不得大于2.5m。铁路两侧的建(构)筑物工程、围墙与铁路路基坡脚的距离不得小于5m。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最小距离应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9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后退导线边线距离除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2.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五章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二十八条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建筑物高度除应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人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条 在涉及文物保护的区域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形式、高度的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历史、古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论证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第三十一条 下列建筑物的地上层数设定: 1.无电梯的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2.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10
3.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
4.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及生活用房不应超过三层;
5.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并做无障碍设计。
第三十二条 多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80m,高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60m。 第三十三条 主次干路两侧的建筑应符合城市景观要求,不得临街布置有碍市容观瞻的建(构)筑物。建筑物不准擅自外扩、改门、改窗、掏孔、挖洞,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造型和立面,不得擅自改变夜景照明效果。
第三十四条 行政办公、科技研发、商业设施和各类公共场所应逐步取消沿路围墙围栏设置,宜采用绿篱、花池等作为隔离形式。其他项目除特殊安全要求外,应采用绿篱、透空围栏等形式设计,其高度不得超过1.8m。
确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如油库、煤气罐站、水源厂、部队营房等,可建封闭式的围墙,墙高不得超过2.2m。围墙饰面及外观应进行合理设计,有利城市观瞻。
第三十五条 沿街建筑立面要全面装修、粉刷,必要的应装具夜景照明设施。其立面装修标准、装饰材料、色彩、格调及所要设置的牌匾、楹联、霓虹灯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穿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如国道、省道等)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区,其宽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
第六章 建筑基地、绿地、公共配套设施和停车
第三十七条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二)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小边缘线不应小于5m;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第三十八条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
11
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第三十九条 各类建筑用地内的绿地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指标,应与建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一并交付使用。
建筑基地内的公共绿地面积在居住区内组团不少于0.5㎡/人,小区不少于1㎡/人,居住区不少于1.5㎡/人,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其中居住区内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少于8米,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且有不少于1/3绿地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的要求。
各类新建建设项目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项目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二)单位庭院绿地不低于30%,其中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低于35%;
(三)商业商务、交通枢纽、市政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应小于25%; (四)工业项目绿地率不得超过20%。
本条(二)(三)项所列建设工程属于旧区改建项目的,其绿地率指标可以降低,但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
第四十条 位于旧区改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本章规定要求的,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将屋面地栽绿地面积(每块不得小于100㎡,覆土厚度不得低于0.6m)折算成地栽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如下:
F=M×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地面积,N—有效系数(见表8)
表8 屋顶绿化折算系数表
屋面标高与基地面的高差(m) H≤1.5 1.5<H≤5.0 5.0<H≤12.0 12.0<H≤24.0 H>24.0 有效系数(N) 0.8 0.6 0.4 0.3 0 12
注:H为建筑屋面标高与基地面的高差。
第四十一条 居住区内公共设施配套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执行。 第四十二条 建筑基地内地下车库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下车库出入口距基地内道路的交叉路口不应小于7.5m;
(二)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直时,出入口与基地内道路边线应保持不小于7.5m安全距离;
(三)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7.5m长的缓冲车道汇入基地道路。 第四十三条 各类建筑均须按表9所列指标设置相应的机动车停车位。
表9 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表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配建指标 建筑面积≥144㎡ 住宅 120≤建筑面积≤144 建筑面积≤120 公租房 办公建筑 市区综合商业大楼 仓储式购物中心 商业、服务 批发交易市场 独立农贸市场 餐饮 居住区配套商业设施 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展览馆 文体公共设施 博物馆及图书馆 影剧院及会议中心 体育场馆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车位/百座位 车位/百座位 车位/户 1.5 1 0.8 0.5 1.0~1.5 0.8~1.0 1.5~2.0 1.0~1.5 0.8~1.0 3.0~5.0 0.8~1.0 1.0~1.5 1.0~1.2 0.8~1.0 3.0~5.0 5.0~8.0 13
娱乐、健身服务 游览场所 交通枢纽 公园 火车站 汽车站 幼儿园及小学 学校 中学、中专及技校 大专院校 科研 社会福利 工业 老年公寓 社会救济 厂 房 仓储区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车位/千旅客设计量 车位/千旅客设计量 车位/百师生 车位/百师生 车位/百师生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车位/万平米建筑面积 3.0~5.0 5.0~10.0 3.0~5.0 2.0~3.0 3.0~4.0 3.0~4.0 3.0~5.0 1.0 0.2~0.4 0.1~0.3 0.2~0.4 5.0~8.0 第四十四条 居住区所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宜采用地下车库,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第四十五条 非机动车停车场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七章 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第四十六条 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面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以土地证坐标点划定的建设用地面积为准(不包含城市道路、绿化带等)。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之外按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住宅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4.5m,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m (2.7m+2.2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14
第四十八条 办公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4.8m,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5.5m(3.3m+2.2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等于8.8m(3.3m×2+2.2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第四十九条 商业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5.0 m,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商业建筑层高大于等于6.1m (3.9m+2.2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商业建筑层高大于等于10m(3.9m×2+2.2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商业建筑结构转换层除外。
第五十条 计算有阳台建筑的容积率指标时,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部分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部分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其数值单列并计入地块容积率。当单个阳台出挑尺寸大于2.0m、水平投影面积大于6㎡者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数值单列并计入地块容积率。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
第五十一条 飘窗突出外墙的距离不得大于0.8m。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当飘窗窗台高度不小于0.45m时,或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时,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五十二条 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应大于0.8m。
第五十三条 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m以上(含1.5m)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m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m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第五十四条 建筑底层布置层高2.2m以上(含2.2m)架空层部分,其面积(层高小于2.2m计一半)计入总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地块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
15
等围合部门应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第五十五条 住宅、办公、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屋顶,独立式住宅建筑和特殊用途的大型商业用房,工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类建筑暂不按本节规定计算容积率,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或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建筑面积或容积率计算出现难以界定的情况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以专家论证结论作为项目审批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汝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组织本意见的修订工作,并报汝州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才能正式发布,同时修订前的废止。
第五十八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录1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16
附录2
名词解释
1.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低层住宅为一至三层。
2.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的建筑,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中高层住宅:层数为七层至九层的住宅建筑。
4.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高层住宅为九层(不含九层)以上。 5.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高度小于等于24m,大于24m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6.高层塔式住宅:指主要朝向长度小于等于40m次要朝向宽度大于等于16m的高层住宅。
7.高层板式住宅:指主要朝向长度大于40m次要朝向宽度小于16m的高层住宅。 8.大型商场/大型商业建筑:单层建筑面积5000㎡及以上或总营业建筑面积15000㎡及以上的商业建筑。
9.建筑间距的计算
(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的垂直距离(见附表1)。
(2)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m长(含3m)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m,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10.离界距离的计算
离界距离指建筑临地界外墙面距离用地界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方法同上。
11.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计算
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指建筑临道路外墙面距离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方法同上。
12.建筑高度的计算
17
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本规定用词说明
执行本技术规定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四)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执行”。
18
主 编 单 位:汝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局 长:张振伟 分管副局长:李 涛 总 规 划 师: 总 工 程 师: 工作组组长: 工作组副组长: 主要参加人员: 技 术 指 导:
19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