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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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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目录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 3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4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 9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 10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 16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17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 19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 22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 25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 27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 29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35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 38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3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 48 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 .......................... 49 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 ..... 50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 .................... 51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组长(副组长)的职责 组长是本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负责人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矿井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3、认真组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听取职工对本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比国内责令有关部门技师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矿井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参加本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领导小组的职责

在组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执行督促执行。

2、根据矿井机构设置,明确各班、组、人员职责。 3、制订矿井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惬意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和档案。

5、组织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记性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各班、组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及时解决。

7、经常听取各单位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回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矿内发声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10、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11、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研究处理。

12、对本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矿职业卫生工作,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各项规定要求。 2、负责全矿职业卫生督促检查工作,制订全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长期和年度规则,督促相关部门制定尘毒职业危害防治的中、长期规划,年度有计划,有措施,有总结。 3、组织有关部门,迎接上级职业病防治部门的职业安全健康检查。

4、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统计报告和公布.

5、负责定期督促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6、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活动,提高职工自我防范意识。 7、协调好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 (四)、安全科职责

1、督促检查全矿防尘措施的落实。

2、对各防尘点设施安装是否完备、设施是否完好进行检查,并对有关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3、参与审查各类防尘的技术措施。 4、参加矿职业安全健康危害检查和验收。

5、负责定期检查各单位、部门置业危害防治措施、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五)、培训科职责

1、教培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制订培训制度、计划,抓好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人员的岗前、岗中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和培训课程时按《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档案. (六)、经营管理部工资

1、做好受职业病危害人员的管理、核定工作,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AQ1051)规定及时落实个体防护用品的计划汇总、上报以及劳保用品审批工作。

2、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通知劳动者。

(七)、“一通三防”和职责

1、结合矿粉尘及有害气体危害治理现状和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预防和治理制度(措施),明确各工种岗位责任制,落实好职业病防护设置(施)的日常维护,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申请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工作。

2、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标准,并配合安监处、医院建立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3、通巷工区负责针对粉尘及有害气体危害因素制定应急预案,负责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治,负责井下采掘工作面和机电铜室温度的检测.

(八)、提升运输料职责

1、结合矿噪音、振动危害治理现状和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噪音、振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预防和治理制度(措施)的日常维护,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申请上级或集团公司防疫站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估工作.

2、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标准,并配合安监处、医院建立完善的职业安全健康档案。

3、针对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制定应急预案。 (九)、各基层单位职责

1、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学习.

2、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和职业安全健康制度措施的要求。 3、教育并管理本单位职工遵守职业安全健康规定,做好个人职业安全健康防护。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完善组织机构,全面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在历史发展的今天,职业危害防治越来越受到国家及企业的重视,为了突出“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核心,我矿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职业病防治方针,结合我矿实际情况,成立了以矿主要领导为核心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组.把职业危害防治列为安全工作重点之一,按照抓生产必须抓职业危害防治的原则,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列入公司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在每月的安全例会通报职业危害防治开展的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制度管理,全面提升职业危害防治水平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矿各个不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各种生产性的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广大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我矿出台

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防治工作实施细则》,严格进行实施。通过有效运行,规范了员工操作和作业行为,超前地预防了事故、事件的发生。特别是本安体系的运行,完善了人、机、环、管的有机结合,把对资源可持续开发、环境保护、依法保护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理念融入到安全管理制度中,扩大了安全管理的内涵,为煤矿企业提供了以人为本、关注煤矿文化建设与传承、重视创新与承担社会责任的全新的安全管理方法.并通过日通报、月考核,对防尘工作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反之则严格处罚.进一步推进了我矿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

为确保一旦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能做到行动迅速,救治及时,把灾害降到最低限度,我矿根据实际,制定了《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了熟悉演练.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员职业危害防治素质

宣传教育工作是企业安全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搞好职业危害防治必须要全员参与,上下联动,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防御网络。鉴于此,我矿首先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宣传橱窗、标语横幅、宣传简报等阵地,对职业危害方针及其相关的内容进行了广泛的培训和宣传;二是每周二、五组织相关人员对劳动卫生及职业病防治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学习,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卫生知识水平;三是注重新员工上岗前劳动卫生知识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四是按

照上级要求积极参加了各类人员劳动卫生知识培训班;五是建立了员工健康教育培训档案,做为每名员工的培训学习依据。六是对我矿存在的职业危害现状全员进行贯彻学习,让员工了解工作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

四、加强个体防护,确保员工身心健康

由于煤矿井下作业的特殊性,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和一些有毒有害气体,严重的威胁着广大员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对此,我矿根据实际情况,为员工配备了防尘口罩、防雾滤棉,定期发放口罩和及时更换滤棉,切实保障了员工对粉尘的有效防治。并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由各队组建立健全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按时对员工发放劳保用品及个人防护用具,由物资供应部严格按标准采购高质量、高标准的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的防护用品,由安全科和生产技术科对员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还加强了井口入井人员管理,对不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品或佩戴不合格防护用品的人员一律禁止入井。

五、落实安全费用,确保职业危害防治有力推进,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我矿在每年年初由基层单位、业务部门制定全年安全费用计划,经矿主要负责人审核上报集团公司批准后予以实施。我矿在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做到了专款专用,仅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健康体检就投入数百万元,确保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正常运行。

六、加强现场监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了防治现场粉尘及其它职业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的危害,我们建立了《矿井粉尘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及《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管理规定.

一是加强监测监控设施的完善。为了控制作业环境中的粉尘、一氧化碳和瓦斯气体等对人体的危害,我们引进了监控系统,并进行了合理布置,对井下各区域进行连续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二是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由监控部门对设备仪器进行定期调校,达到了监控有效、准确;由通风部门认真进行现场检查。每旬对各扬尘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下达整改通知书。

三是每月进行一次职业危害专项安全大检查,并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按日进行复查,确保隐患及时消除.

四是对重大危险源进行适时评价,制定治理措施和改进方法,确保安全工作的有序、健康发展。

七、创新管理机制,完善综合防尘体系建设 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建立防尘工作领导小组,由矿井主要负责人(矿长)担任组长,要求生产、通风、安全、卫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员参加,并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各级领导小组切实把防尘工作作为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来抓,研究制定防尘规划和措施,及时解

决存在的问题,有效地推动了安全工作的健康发展。 2、创新管理,综合防尘。

一是建立了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按循环图表表对巷道定期进行清扫和冲洗.特别对容易积尘的运输机两旁、转载点等定期进行冲洗灭尘;二是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防尘设施,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落实;三是加强对采掘工作面防尘管理,并严格执行湿式打眼、放炮喷雾、开机开水等管理制度,综掘工作面安装了净化水幕,有效的降低了割煤时粉尘浓度,普采工作面使用了机组的内外喷雾,净化水幕,降低了粉尘浓度。 八、加强全员监护,普及职业健康检查

为了实施“以人为本,和谐发展\"战略,我矿接尘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和职业病诊断,确保职业病及时发现,及时治疗。同时,由办公室负责,建立了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信息管理制度。

尽管我们在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朱家店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经验尚且不足,仍需我们认真地学习总结和不懈努力,以使我矿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上取得更大的成绩.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1总则

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责制度。

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本规定适用于朱家店煤矿各作业场所、科室、班组。 2 告知制度

2.1生产技术科协助企业安全科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集团公司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2生产现场所用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后勤中心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2.3生产技术科、安全科协助办公室根据危险源辨识方法,应将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

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4办公室将上级部门检测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一式二份(存档一份),按时发放到各生产班组。班组周一安全活动期间,将报告书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数据记录在活动记录本中。 2。5生产技术科、安全科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告知生产员工,所有参与研发和实施人员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

3 本办法解释权归离柳集团有限公司朱家店煤矿调度会议。

4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一、 为规范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工作,促使职工真正认识到职业危害防治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素质,减少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 劳动人事科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宣传和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

三、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制度.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是职工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职工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并优先保证其所需人员和经费.

四、 矿井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和省、市组织的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五、 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安全职业健康专业知识以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

六、 在安全生产月或必要时开展大型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活动,安全科要根据上级领导的安排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工作.

七、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和管理能力。

八、 各部门负责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

识;

3)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师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九、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 3)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6)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十、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强制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十一、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教育实践不得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实践不得小于2学时。

十二、 办公室要对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档案,

并长期保存。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1.技术科、通风科、安全科负责企业防护设施维护、管理以及监督、指导实施等工作.

2.其他专业部门负责本部门使用范围内的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3. 矿井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 物资供应部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 安全科检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

常应立即督促相关部门组织检修。

6. 安全科应每月进行一次以上正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7. 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队组管理责任人,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账,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8. 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错做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9. 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抢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井内各部门、队(车间)、班组。 1、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2、 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

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具体执行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3、员工在矿内调动工作时,其享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随身转带。工种变化的劳动防护用品(除特殊工种外),安全环保部门有权作出相应调整。

4、 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安全环保部门认定后配置或借用。

5、 凡作业环境超过对从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岗位按照标准规定发放保健品。

6、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防尘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7、劳动防护用品由专人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由矿安全部门监督、检查发放情况。

8、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9、 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安全部门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各施工生产单位。 2。 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有害作业——--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3。 职责

(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4. 一般规定

(1)各级安全部门、工会组织、各施工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各施工生产单位和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3)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4)施工生产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5)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6)各级安全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并送检测结果。 (7)各施工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 5。 职业病管理

(1)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项目合同医院初步诊断,报企业安全监督部,由企业安全监督部报告市职业病防治所,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

(2)当企业安全监督部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6. 保健食品

(1)保健食品费是针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营养需要,有助于增强抗毒害能力,预防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一项劳动保护辅助措施。

(2)保健食品费按从事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20天以上者按一个月发放,不足20天的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3)在设备、容器及通风不足的场所配合有害作业者,可与直接从事有害作业人员享受同等保健食品。

(4)保健食品费申请表由有害作业施工生产班组填写,经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签字后,报项目部安全部门审批发放;无项目的现场由各专业企业安全员审批发放.

(5)保健食品费发放范围和标准参照施工所在地现行标准执行,改、扩建及检修工程参照企业方标准执行.

(6)暑期施工的防暑降温费标准参照企业文件规定执行。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我矿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特制定此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朱家店煤矿所有在岗职工。 3、内容及职责

3。1职业病防治科为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机构,遵照国家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职业健康年度计划。 3。2职业病防治科配合矿办公室组织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4。1上岗前和离岗时体检:

4.1。1办公室将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以及脱离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人员(含退休、内退和转换岗)名单通知人事科,由人事科向公司人力资源处提出上岗前、离岗和转岗健康体检申请。

4。1.2对体检查出的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进行上岗前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关危害作业;对没有进行离岗体检,并未取得疾控中心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调动、离岗、退休等手续。

4.1.3对检查出的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进行上岗前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关危害作业;对没有进行离岗体检,并未取得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调动、退休等手续。 4。1.4 各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对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

4。1.5对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等情形的,应组织安排从事结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体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4.2在岗期间体检:

4。2。1根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安排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参加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定期体检,对在体检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体检的,应进行书面说明,并在补检时间内组织安排体检. 4.2.2对检查出的职业禁忌症,应通知办公室,将其调离原

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检查出的可疑职业病,应组织诊断资料,报公司安全处。确诊的职业病纳入职业病管理,进行康复治疗.

4.2.3在应急情况下,向公司安全处及时提出申请,组织对紧急接触人员进行相应项目的体检;如因事故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疾控中心进行应急性体检。 4。2.4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妥善保存,并纳入职业卫生档案中;对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的体检档案本人有权查阅并复印。

4.2。5对需要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的,应组织安排。 4.3 应急性体检

4。3。1 在应急情况下,由于工作需要进行检修、抢修或事故等原因,解触或准备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时,需进行应急性体检,以掌握接触者的健康状况,减少职业危害对健康的影响。 4。3.2 在应急情况下,应及时提出申请,组织对紧急接触人员进行相应项目的体检;如因事故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应急性体检。

4.3。3 对应急性体检结果即刻报告被体检单位,在身体健康状况允许下开展检修、抢修或事故处理,体检结果应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5、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1要建立健全厂内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档案,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保存。

5。2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妥善保存,并纳入职业卫生档案中;对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的体检档案本人有权查阅并复印。

5。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5.3.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5.3.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 5。3.3职业健康休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5。3。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6、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6.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和下列有关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吕梁市煤炭工业局。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 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 5日内进行申报.

4、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 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5、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地点个数,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

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

业危害防治规定》为了防治职业病,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要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检查周期按下列期限执行;

接触有害物质·检查对象检查周期 煤尘(以煤尘为主)在岗人员2年1次 观察对象、

Ⅰ期煤工尘肺患者每年一次

岩尘(以岩尘为主)在岗人员、观察对象、 Ⅰ期矽肺患者 噪声在岗人员 高温在岗人员

化学毒物在岗人员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

确定检查周期

接触职业危害作业退休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例的,应当通知本人.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职业病诊断应到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诊断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要为职业病诊断鉴定,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的真实资料。

本矿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人时,本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复查.对于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职业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本矿职工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如本矿职工未参加工伤社会保

障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本矿承担.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要专款专用,要有专用台账,要统一管理,要有一个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给你发一个作为参考。 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安全工器具的管理,保障职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有效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规范了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配备、保管、检验、使用、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1。3 本规定适用于朱家店煤矿各单位、部门参照执行。 2 安全工器具分类

2.1 电气绝缘器具包括:验电器、高压绝缘棒、零克棒、绝缘靴、绝缘手套、绝缘垫、绝缘夹钳、绝缘台、绝缘档板、携带型接地线等.

2。2 安全防护器具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腰绳、防毒面具、防护面罩、站脚板等。

2.3 安全警示、防护设施包括:临时栅栏、警戒绳、警告牌、警示标志等。 3 管理规定

3.1 矿安全生产部门是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

定相关规定、制度,并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严格执行安全工器具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3。2 各使用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管理的规定和职责.

3。3 各单位安全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管理专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的计划、申报、选型、选用、领发、建档立卡、监督检验和报废等管理.

3.4 班组安全负责人对本班组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及正确使用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单位领导及安全员反映情况.公用安全工器具应设专人保管,个人安全防护用具由个人自行保管。 3。5 各单位绝缘工器具的电气试验,由电务部试验班负责;机械检验由各单位负责。试验内容、方法、标准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4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

4.1 购置安全工器具的资金,按照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每年从更新改造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由矿部统一安排,安全生产部门监督使用。

4。2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每半年提报一次年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按厂物资计划管理要求批准实施。

4.3 计划经过批准后,由矿安全生产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安全员对所购对象,根据使用需求、技术指标、产品质量等,确定厂家、型号、规格,由物资部门按规定的渠道定货、采购.

4。4 购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须是国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或省级以上劳动安全部门公布认定的合格产品。新购产品必须具有以下证件:a)产品生产许可证; b)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 c)产品鉴定合格证;d)产品使用说明;防爆合格证。

4。5 新购进的产品,须经矿安全生产部门及使用单位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 5 安全工器具的配置

5.1 生产现场公用安全防护用品的配置,由矿安全生产部门、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确定。

5.2 班组公用安全工器具的配置,由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及有关规定,确定配置品种、规格、数量.

5.3 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等,按岗位工种及作业范围配发至个人使用、保管。 6 安全工器具的检验

6.1 安全工器具必须按规定、依照标准定期进行检验。由单位安全员按照检验周期规定,安排到指定部门进行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的检验。检验内容及标准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国标有关规定。

6。2 安全工器具检验后应及时予以标识,由单位安全员发证,检验合格的贴合格证;检验不合格的贴不合格证,并由单位统一收回、集中隔离存放、销毁,防止误用.

6。3 每件检验后由检验部门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二份,分

别由使用和检验部门存档,保存二个检验周期.

6。4 安全工器具的检验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进行。未经检验或超过检验周期的安全工器具禁止使用。 7 使用管理

7。1 安全工器具必须有统一的、永久性编号。编号第一位为单位编号,各单位应到安生部申请编号备案,第二位及以后编号由各单位自行编排。

7。2 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方可使用,不合格或无合格标识的禁止使用。

7.3 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橱柜、货架或指定地点,不得靠近高温物体。定置、定位,妥善保管。安全工器具应随时处于完好备用状态,不得挪作它用。

7。4 绝缘器具不能与金属、油脂混放、保管或运输。橡胶制品的绝缘用具,应避光存放在橱柜内,层间撒滑石粉. 7.5 防毒面具应按照使用说明、存放要求、有效期严格管理,并做好登记。单位安全员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完好性、有效性,确保可靠,使用后应及时更换、配齐.

7.6 现场消防逃生用具,由矿部统一管理,每月检查维护一次,保证齐全有效,使用后应及时补充更换。紧急情况下,任何人均可打破玻璃取出,按说明正确使用。

7.7 班组的安全工器具由班组指定专人保管,建立健全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检验记录齐全。未经单位安全员同

意、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批准,班组不得将安全工器具随意借出. 7。8 班组每月由班长或班组安全员对本班组安全工器具外观检查一次;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安全员每季对所辖班组安全工器具外观及管理检查一次,抽查率不低于30%;厂安监部门每半年对各单位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进行检查,抽查率不低于10%,所有检查、抽查均应有记录。 8 常用安全工器具的使用 8.1 安全帽

8。1.1 安全帽使用期,从制造完成之日起计算:植物条编帽不超过两年;塑料帽、纸胶帽不超过两年半;玻璃钢(维纶钢)橡胶帽不超过三年半。

8。1.2 每顶安全帽应有以下四项永久性标志:制造厂家、商标、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合格证和检验证;生产许可证编号。 8。1。3 安全帽应按规定颜色使用:管理人员红色; 一般工人黑色.

8.1.4 安全帽配发到个人保管使用,不得随意借用、交换和挪作他用。

8。1。5 安全帽使用期间如果有丢失、破损,由个人向本单位申请补发或更换,其补偿费用由单位自定。如调离应交回原单位,并向新单位申请领发。单位和个人不准发放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安全帽。

8.1。6 安全帽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完好无损、扣带齐全,否则

不准使用。

8.1。7 未按要求佩带规定颜色的安全帽、帽扣未锁好、帽带未扎牢、随意摔砸或坐踩安全帽、使用的安全帽破损或有乱涂乱划严重污痕等情况,应按违章对待。

8。1。8 安全帽的正确使用由使用人负责,各级领导及安监人员监督。

8.2 安全带、绳

8.2。1 安全带、绳必须是锦纶、维纶、蚕丝料制成,电工围杆带可用黄牛革,金属配件用普通碳钢或铝合金钢. 8。2.2 安全带金属配件上应打上制造厂代号;带体上应缝上永久字样的商标、合格证和检验证。

8.2.3 合格证应注明:制造厂家、产品名称、出厂年月、使用年限;检验报告应注明:拉力试验450kgf、冲击试验100kgf、检验员姓名等。

8。2.4 安全带、绳使用前应检查是否完好无损、配件齐全,否则不准使用。使用时应将挂钩或挂绳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设置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且必须高挂低用。

8。2。5 安全带、绳外观检查合格标准: a)组件完整、无短缺、无伤残破损; b)绳索纺织带无脆裂、断股或扭结; c)金属配件无裂纹,主要环扣无焊接、无锈蚀; d)挂钩舌咬口平整不错位,保险装置完整可靠; e)铆钉无明显偏位,表面平整无毛

刺。

8.2.6 安全带每半年进行一次225kg、5分钟静荷重试验,并按《安全规程》要求进行检查。

8.2.7 安全带使用期限一般为3~5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

8.3 绝缘手套

8。3。1 使用前应检查是否漏气,无误后方可使用. 8。3。2 不能用防酸、防碱或医用橡胶手套代替绝缘手套。 8。4 电气绝缘工器具的使用、保管及检验,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厂安生部解释。现行文件规定与本文不一致之处,按本文规定执行。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矿井的实际,对矿井各单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矿区各生产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厂区各生产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 3、矿区各生产单位工艺流程简图(用箭头表示);

4、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5、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6、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7、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8、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9、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10、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11、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2、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4、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5、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6、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7、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

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六、随时、定期地根据公司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七、“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档案室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十、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

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三、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吸烟,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十四、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1、 职业防治办公室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2、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

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5、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6、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7、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8、其他依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 编制目的

为增强我矿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做到科学、快速、有效、安全地处理职业危害事故,最大限度的减少对职工身体健康的危害,防止事故扩大,规范煤矿事故应急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煤炭生产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危害因素影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 应急救援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采取必要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职业危害事故损失,保障职工利益和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在确保不使事故扩大的前提下科学施救,并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防护,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2、救援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科学施救,以人为本的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各级救援组织的职责、任务,保证救援体系更加严密、统一、完整。

3、坚持依靠科技,预防为主的原则.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积极开展煤矿职业危害因素排查工作,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章 危险源及其危害性

根据煤矿生产过程中的自然危害因素和特性及由于生产诱发的危害因素和多年安全生产实践积累,以及对地质条件等各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确定我矿主要具有以下几种职业危害危险源:

一、 有毒有害气体超出允许浓度,确定依据:

依据一:煤层自燃发火和外在因素都有可能造成井下火灾事故的发生,火灾会产生一氧化碳,而且在井下复杂的地质环境下的岩层本

身和坑木腐烂、等诸多因素影响下,都会产生二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氢和氨气等有毒有害气体.

依据二:爆破会产生大量一氧化碳,吸入一氧化碳,会造成红细胞输送氧的能力下降,轻者头痛、眩晕,重者昏迷,直至死亡。危害性:有毒有害气体超出国家和行业标准对人员身体健康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危害,达到一定浓度后,会导致人体器官受到损坏、腐蚀甚至死亡。

二、 煤尘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标准, 确定依据:

我矿生产形式为井工开采,在煤炭生产过程中伴随着煤和岩石被破碎从而产生混合性粉尘。井下生产工序主要是掘进和采煤,由于井下作业面的空间环境狭小,空气流通较差,而在掘进、采煤、爆破、装车和运输等生产工序中都会产生大量粉尘。危害性:如果防尘措施不健全,作业面的粉尘对作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危害都十分严重。煤矿的粉尘危害主要表现在长期暴露于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可引起作业人员患煤工尘肺,包括矽肺、煤矽肺和煤肺病等疾病;发生煤尘爆炸事故;影响作业安全及危害矿区周围的生态环境。

三、 噪音超出规定标准,确定依据:

煤矿生产随着科学技术的提高和普及,已经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许多大功率的设备已经取代原有的不能适应生产需要人工作业和设备,井下凿岩、打眼放炮、运输机等作业环节使用的大型设备仪器能够产生暴露噪声. 危害性:如果管理不到位,防护措施不健全,在人员工作过程中,由于长期暴露噪声而会导致感音性听觉损伤。大强

度噪声会使内淋巴液和基底膜过度振动,使细胞发生损伤,导致噪声聋。

四、 中暑, 确定依据:

煤矿工人工作环境特殊,长期在湿热的井下进行强体力劳动,由于生理饱和差很小,如果风速又不大,汗液蒸发很慢,散热能力变低,易导致体内热蓄积或水、电解质平衡失调,从而诱发中暑。危害性:先兆中暑会出现头晕、眼花、耳鸣、恶心、胸闷、大汗,甚至呕吐、血压下降、循环衰竭,以致昏迷或痉挛。

第三章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一、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总 指 挥:冯冬生

副总指挥:孙永亮 武兴贵 李伟华 闫思宽 张世军

成旭平 王振江 赵红庆

成 员: 宋月光 杨元红 牛保平 王应平 李旭栋 郭建军 张正辉 白云平 郭 强

二、救援组织机构职责:

(1)、组织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 (3)、确定现场指挥人员。 (4)、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 (5)、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6)、事故状态下各级人员的职责.

(7)、事故信息的上报工作。 (8)、接受政府的指令和调动. (9)、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10)、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数据. 三、事故状态下各级人员及组织人员职责:

(1)、矿长是处理职业危害病事故救援的全权指挥者,负责组织制定营救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

(2)、矿总工程师、副矿长协助矿长组织抢救和处理事故,保证调集救援所必须的设备材料。

(3)、救护队,根据事故救援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规定的任务,及时到现场完成对人员的抢救和事故处理.

(4)、安全科,根据批准的事故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以及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抢救工作的安全和入井人员的控制实行有效的监督。

(5)、通风负责人,按矿长、总工程师的命令会同机电队队长负责改变矿井通风制度,注视主扇的工作状态和组织完成必要的通风工程以及与通风有关的其它措施。

(6)、与事故有关的区、队、班长,负责查清留在井下和工作面的人数,并采取措施,将他们有组织地撤到安全地点直到地面,将现场所见到地事故性质、范围和发生原因等详细情况准确地报告给矿井调度室,并随时接受矿长、总工程师的命令,完成有关救援任务。当发生煤尘爆炸时,所有井下工人必须在本班班长(班长不在时,由有经验

的老工人代理)组织与带领下,撤到安全地点直到地面。 (7)、矿井值班人员接到汇报后,负责立即将事故情况汇报给矿长、总工程师及矿有关领导,及时向下传达作战指挥命令,召集有关人员到调度室待命。

(8)、值班领导接到灾害通知后,立即切断与事故无关的一切电话,并按照《计划》中规定的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召集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及时按顺序通知到会议室待命,并负责通知统计和掌握出入井人数及留在井下各地区的人数。

(9)、矿灯房负责人,根据灯牌号码,检查井下人数及其姓名,并迅速报告给矿指挥部,对没有经矿长同意的所有人员,停止发给矿灯。 (10)、供应处负责人,及时准备好必要的抢救器材,并根据矿长命令,迅速发送到救援地点。

(11)、机电队长,根据矿长命令,会同通风负责人,负责改变矿井主扇工作状态,保证其正常运转,并掌握矿井的停电工作及时抢救或安装机电设备。

(12)、机电队负责将人员及时运往井上,保证救灾人员和器材及时运到事故地点,满足需要。

(13)、技术室负责准备好必须的图纸和资料。

(14)、公司医院负责对受伤、受害人员不失时机地进行抢救。

第四章 报警与通讯联络

一、事故报警方式与方法:

1、作业人员一经发现有事故发生或能预见事故的发生,必须将危险

警报传递给所有受威胁的人员,并汇报给班长、区长、队长等现场指挥人员,如条件允许,可直接汇报矿值班领导。

2、井下班组长、区、队长发现或接到危险警报时,必须第一时间汇报矿值班领导,汇报内容包括现场情况、事故性质、范围及发生原因等,针对不同事故,班组长应立即查清井下和工作面的人数并采取措施,将工人有组织的撤至安全地点。

3、区队负责人接到危险警报后,立即成立区队救灾领导小组,并汇报给矿领导,根据事故大小,成立相应事故救灾组织机构。 二、通讯联络方式与手段

矿值班室为救援通讯联络的中枢,现已安设128门的程控交换机,作为救援调度的通讯设备。井下各工作面安设本安型调度电话,与矿值班室保持24小时无间断联系。 矿值班室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任何情况下不准脱岗。值班人员应经常检查通讯设备的完好情况,一经发现设备异常,立即找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保证通讯设备的完好及畅通。 值班调度接到危害通知时,立即切断与事故无关的一切电话,按预案中应召集的单位或人员,按顺序通知到值班室待命。 三、救援主要联络方式 (一)、应急救援单位通讯电话 安全生产指挥中心:5072785 (二)、矿内联系电话

矿 长: 8142 书 记: 8205 总工程师 : 8125 生产副矿长: 8126

安全副矿长: 8127 机电副矿长: 8121 通风副矿长: 8179 调度信息中心:5072784

第五章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一、汇报程序

1、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报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

2、调度室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3、领导小组成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通知通讯组迅速向上级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4、领导小组成员到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组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5、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并成立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二、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一)综合防尘措施

1、采取有效的综合防尘降尘措施.

2、加强通风管理,确保供风充足. 3、佩戴好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 (二)噪音防护措施

1、保持设备的经常性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 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

2、工作人员配备切实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

3、对于突发性噪声,提前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其他能够人为控制的突发性噪声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本\"的原则,使噪声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4、在设备选型时选择低噪声的设备.

5、对职工进行定期体检,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6、加强设备维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 (三)高温防护措施

1、在高温季节来临时,应准备好职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 2、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 3、加强职业危害学习培训。 (四)有毒有害气体防护措施 1、加强气体监测. 2、加强通风管理。

3、准备好个人防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 4、加强职工培训,掌握自救互救知识.

第六章 有关规定和要求

1、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矿内所有有关部门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应急救援预案。各井、各科室,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

2、应急救援小组,在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度的同时,要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本预案加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1. 【工作场所 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2.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3。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4.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5.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6.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8.【职业病 管理措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

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版)及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一律由矿安全部审批,财务部统一支出、集中管理。

二、合理编制财务预算。 贯彻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科学规划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的编制工作。其中,预算内资金按国家开支标准进行编制,做到不漏、不错。预算外资金要在参照预算内开支标准的基础上,准确、合理编制. 三、计划使用资金。 根据批准的预算资金,制订好预算执行计

划,分别按季按月有计划安排使用,期中体检费用的使用情况,避免前松后紧或者前紧后松的现象发生。按期编制年报及年度财务决算,分析使用效果。

四、严格财务审批和验收.职业危害的一切财务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原则,严格先批后报程序,杜绝白头票入帐。需添置设备、物品时,必须经矿长批准后购置,各种设备应及时登入《固定资产》和《财务登记册》内,再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五、严格经费支付报销的审核工作。 对经费的交纳、支付、报销工作,会计应按照职权条例规定进行审查、复核.办理报销手续,必须要有原始凭证,坚决杜绝手续不齐、用钱混乱等现象的发生。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对未经批准和违反财务纪律的支出,会计应拒绝入帐。

六、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版)及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在产生职业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二、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三、向我矿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供货方,我矿应派专职人员进行验收方可入库、使用,并要求供货方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四、向我矿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供货方,我矿应派专职人员进行验收方可入库、使用,并要求供货方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版)及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我矿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度。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特做如下规定:

1、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并缩短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

2、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3、在产生粉尘、煤尘等其他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应采取相应的灭尘措施,工作人员并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在浓度较大时应缩短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超过最高允许浓度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4、任何领导和组织都不得让员工在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下加班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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