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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工 参 考 第 [2010] 13 期 总第 66 期

河北工业大学学生处主办 2010年2月26日

犯错一阵子,真的要受污一辈子?南开在全国高校率先推出“处分期间”制度----

大学生受处分不再一背终身的反思

作者:张剑 刘慕鑫来源:《中国教育报》2010年2月25日 “真郁闷,就因为巴掌大的一页纸,我就彻底没戏了。”

这几天,大四毕业生小杨的心情十分低落。尽管出身名校,还做了多年的学生干部,小杨的求职之旅还是非常坎坷。每次,他都能顺利通过网上报名、笔试和面试,可一到提档案的环节,他就无一例外地败下阵来。让他郁闷的,是一张学校出具的“处分文件”。

“大一的时候,我一时冲动跟同学打了架,受到了学校的警告处分”,小杨懊恼地说,“后来我努力改掉了自己爱急躁的毛病,还当上了班干部,和同学们相处得很融洽。没想到,处分的污点还是印在身上,现在找工作都成了问题。”

“犯错一阵子,真的要受污一辈子?”小杨无奈地摇了摇头。 南开大学日前在全国高校率先推出“处分期间”制度,为警告、记过等各项学生处分设定了具体期限,让学生有改正的机会,处分不再一背终身。

这一措施的出台,引起了各方关注,公众会有一连串的问题:南开首创“处分期间”制度出于怎样的考虑?对南开大学学生管理会带来怎样的改变?是否会降低惩罚教育的力度?

【一旦犯错,一纸“罚书”塞进档案,要跟着你一辈子】 学生处分解除机制一直是高校空白

学生处分是指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规定对违反行为规范的学生所采取的一种处罚性措施。近年来,由高校处分学生引起的争议频发,随着高校依法治校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学生处分制度的不断完善,高校学生处分解除机制的进一步规范,也受到广泛关注。

根据教育部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各高校制定的违纪处理规定,大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要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这几类处分之一。

多年从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索老师告诉笔者,从近几年大学生违纪处理的情况看,大学生容易违纪的方面主要有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网络违纪、偷窃、打架等。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学生犯了错,学校惩罚是理所应当的,因为只有不断地鞭策,学生才能成长成熟”,索老师深有感触地说,“可学生一旦犯错,学校将一纸„罚书‟塞进档案,学生每天背着处分忧心忡忡,还要担心毕业时能否拿到学位证、日后是否因此而错过好的用人单位……巨大的心理压力,对学生的成长尤为不利。”

笔者了解到,长期以来,有关学生处分的解除机制一直是国内高校的空白,学生一旦受到学校的处分,就要背着一辈子抹不去的“污点”,为其日后的工作生活带来许多不利影响。

一名高校辅导员举例说:“比如一名学生因在校期间打架受到了处分,那用人单位会考虑,引进这名学生是否会给单位造成不安全影响?如此一来,即使最终单位聘用了这名学生,但给人的感觉就好似„打架分子‟,永远也抹不掉。”

另一位辅导员不无遗憾地介绍说,自己带过的一名受过处分的毕业生,十多年后成了一家知名企业的高层主管,可就是因为档案中的一页处分文件,影响了他下一步的晋升。

南开大学教务处处长沈亚平说,高校加强管理的本意是希望大学生都能健康成长,顺利毕业,但现实中难免有个别学生出现违纪违规的情形,无论是教育该学生还是警示其他学生都应该处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向社会输送的是合格的大学毕业生。那么对学生的处分,怎样的方式才能让学生觉得合情合理,这是高校管理应当探讨的问题。

他指出,一方面学校管理离不开校规;另一方面,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也要求学校管理实现法治化。

沈亚平说,国家有关法律对学生管理的规定,抽象性、原则性强。例如,《高等教育法》在学籍管理、学校和学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学生违纪处理及权利救济等缺乏具体规定。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在学籍管理等方面提供了可操作性的细则,但终因上位法存在内容缺陷,因此,关于学生处分的解除机制没有引起学校的重视。

【处分“解除”与“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处分解除的意义是否有限?

南开大学在全国高校率先推出“处分期间”制度,为警告、记过等各项学生处分设定了具体期限,让学生有改正的机会,处分不再一背终身。只要在处分期间内表现良好,处分期满便可以“重新做人”。

南开大学新修订的《本科学生学则》明确规定:“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3个月;严重警告,6个月;记过,9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学则》规定,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各项评奖、评优活动。受开除学籍以外处分的学生,只要在处分期间内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纪行为,处分期满后经过本人申请、经院(系)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等程序,可以解除或终止处分。

南开的这一规定了参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条款。笔者了解到,《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沈亚平表示,高校的责任在于育人,惩罚只是一种手段,设立“处分期间”制度,旨在实现学校教学秩序与学生权利的平衡,做到依法管理、奖罚得当,最大限度地维护学生的权利。

著名心理咨询师、南开大学心理指导中心主任袁辛指出,目前的在校大学生,年龄大多在18岁至25岁之间,这个年龄段通常缺乏成熟的辨识能力,容易受到错误思想的引导,体现出一定的盲目性和片面性,往往容易冲动,做出一些违背学则的事情,受到学校的处分。

“„处分期间‟制度充分把握学生的心理特点,从制度上帮助他们,给予他们一个改过的机会,使处分不再终身制,这对于学生的心理健康也有着积极意义。”袁辛说。

然而“处分解除”并非“处分撤销”。在南开大学的新规定中,撤销处分的书面通知还将与之前的处分决定一同收入该学生的档案中。对此,有人质疑,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污点”还是“历历在目”,并没彻底消除,其意义相当有限,要想彻底,处分解除时还不如将处分决定从档案中取出销毁。

对此,沈亚平回应:“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根据这一规定,学校需要将解除处分通知书与之前的处分决定一同收入该学生

的档案中。这表明,对受过处分后真正改正了错误、表现良好的学生,曾经受到的处分事实依然存在,解除是对学生受处分后良好表现的肯定。”

笔者了解到,学生“处分解除”和“处分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处分解除”是指受处分学生在一定期限内如符合相关要求,学校将对其作出的处分予以解除,解除后恢复处分前的状态;而“处分撤销”的前提是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是不当或者错误的,是学生处分工作的一种纠错机制。

【处分解除须申请,并非自动解除,否则处分制度容易流于形式】 是否会降低惩罚教育的力度?

“处分期间”制度推出后在社会上产生了热烈反响。南开大学2006级硕士生常殊昱说:“南开首创的„处分期间‟制度,从一个小小的改进折射出尊重学生正当权益、呵护学生健康成长的深远意义,其中体现出的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令我们感动。”

光明网一位观察家评价:“大学之道在于育人,从学生的角度予以制度关照,最终实现制度管理和学生权益的和谐双赢。南开大学在保障学生权利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处分期间‟的南开模式值得在各地高校推广。同时,也期待着更多以人为本、符合现代教育理念的制度出台,使高校的管理制度日臻完善。”

有人质疑:为学生处分设置期限,是不是会降低惩罚教育的力度?

“并不是所有受处分学生的处分都能够解除,只有符合条件的、表现良好的才能予以解除,不符合条件的是不能被自动解除的。”沈亚平补充说。

他介绍,处分解除采用的是申请解除的形式,而非自动解除,“自动解除容易造成处分制度流于形式,达不到鞭策受处分学生追求进步的育人效果。在处分期满后,只有经过学生本人申请、经院(系)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等程序,才可以解除或终止处分。”

南开大学常务副校长陈洪指出,“处分期间”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不是对学生纪律处分制度的否定,而是旨在充分发挥学生纪律处分制度育人功能与价值,促进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在这项制度的设计与实施中,不会放低、放松、放宽对学生的严格要求。

陈洪表示,这项制度也将在未来的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在依法完善高校处分权制度的同时,我们也将继续健全与之相应的学生

权利救济制度,这不仅是高校对学生管理制度法治化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依法治校和教育管理民主化的重要举措。”

■通讯员 张剑 刘慕鑫 各方观点:

为人性化制度叫好

人非圣贤,学生犯错亦是难免。学校给予犯错学生相应处罚理所应当,因为只有不断地鞭策,学生才能健康成长并成熟。以往,学生一旦受到处分,那么各项评奖、评优活动就甭想参加了,每天背着处分受人指指点点。巨大的心理压力,直接影响到学生的成长和人生之路的选择。

有关学生处分的解除机制在此之前一直是国内高校的空白。高校的责任在于育人,学生犯了错,惩罚、教育之后,还应该给其应有的宽容,宽容学生曾经的过错,帮助学生卸下包袱,轻装前行。

终于,南开大学开了宽容受处分大学生的先河。这样一来,受处分的学生便有了盼头,至少,他们在校期间可以为了终止或解除处分而好好学习、好好表现了。与其让学生背着处分忧心忡忡甚至不思进取,还不如设一个“处分期间”,让学生有个盼头,有了目标,学生自会为之努力奋斗。

为学之道重在育人,倘若国内所有高校都能借南开大学之石,摒弃以往高高在上的制度规定,多些包容与理解,多些关爱与呵护,最大限度地维护学生的权利,岂不是学生之福、学校之福!据《焦作日报》

还有进一步改进的必要

俗话说“年轻人犯错,上帝都会原谅”。而且,学生在这个阶段尚未形成稳定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一些事情还缺乏判断能力,也相对容易冲动。所以,除了在诚信等品德方面须严格要求外,因一时冲动脑热做出的糊涂事,学校尽可宽容待之,而不是动辄处分。

一些学校的处分规定依旧死板甚至滑稽,如不按规定佩戴胸卡,甚至连自带食品到学校食堂就餐都会受到警告或记过处分。这样严苛地规定学生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的行为,其实并不利于学生的健康发展,容易抑制孩子们的个性,影响他们的创造性。

其实,学校的很多规定,反映的都是一定时期的价值判断标准,而这些标准并非永恒不变。比如20年前高校里不允许谈恋爱,否则就记过甚至开除,可现在的大学生又有几人没有过校园恋情?20年

前因恋爱惨遭处分,在档案里留下“污点”的人,如今看来岂不是太冤?

在我国的一些地区,未成年人轻微犯罪,尚可不必存档,以免给孩子造成不良影响。学校处分的对象并不涉及违法犯罪,更应给学生“改过自新”的机会,及时抹掉档案里的污点记录,更是应该。

因此,南开的举措无疑值得肯定。不过,也还有进一步改进的必要。比如新规定中规定,撤销处分的书面通知还将与之前的处分决定一同收入该学生的档案中。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污点”还是“历历在目”,并没有彻底消除,其意义相当有限。要想彻底,处分撤销时还不如将处分决定从档案中取出销毁。据《新华每日电讯》

国外大学关于作弊的处罚

伊利诺斯大学(美国):对于作弊的处分,任课教师拥有很大的权力,但各个系制定出最低的指导标准:对于初犯者,考试记零分;若是作业剽窃则记零分,并带入期末成绩;如果再次作弊,该科记为零分。

除此之外,教师在决定处分上有相当的灵活处理空间,可以严格执行标准或者稍作放松。一般而言,学院或系会在学生档案上追加本次事件的永久记录。此外,一旦处分下达,就需要上报学院。如果一个学生在两个课程中作弊,学院或系一般就会作出开除的决定。

艾塞克斯大学(英国):对一项作弊行为有严格的认证程序,并且会依照严格的标准来衡量作弊发生的具体条件和因素,然后作出适当的惩罚。一般而言,处罚是由系主任、院长和学术不轨委员来分工处理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需要考虑下列情节:作弊的严重程度;是初犯还是累犯;学生的年级和学习阶级(一年级、研究生或本科生等);是否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在考虑上述情况的条件下,艾塞克斯大学制定出一张处罚作弊行为的表格。

华盛顿大学(美国):对于学生的作弊和违纪行为,处罚一般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警告:通过口头或者字条通知学生,他们的行为不符合大学行为准则,如再出现就面临严厉的惩罚。2.申斥:用书面的通知告知学生已经触犯了大学的规定,再犯将面临严厉的惩罚。3.恢复原状:要求学生赔偿大学或其他人的损坏、损失、伤害。4.留校察看:一般由学校的委员会决定时间和长度,一般适用于初犯者。5.停学:这项处罚内容包括了停止的时间长度。6.开除:与停学不同,开除视为一项永久处罚。据《教育与职业》 专家点评:

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要尝试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学院教授 沈亚平 近年来,由高校处分学生引起的争议频发,随着高校依法治校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学生处分制度的不断完善,高校学生处分解除机制也受到广泛关注。

南开大学新修订的《本科学生学则》提出了两个重要的创新性制度:“学业警示”和“处分期间”制度。南开大学学业警示制的施行,是有其自身背景的。南开素来以严谨治学著称。在2003年以前,学则的规定是这样的:同一学期有14学分以上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不及格,或连同以前学期共计20学分不及格的,予以退学处理。此外,在对学生考试作弊问题的处理上,曾经颁发过文件,该文件规定凡考试作弊者,一律勒令退学。

2003年,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和依法治校的要求,学校新制定了《南开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和处理办法》。同年,在原有的弹性学制基础之上,学校又进行改革,作出了新的“4+2”学习年限的规定,使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生活情况用3年至6年时间完成学业。为了尽量使每个学生能够完成学业,成为社会有用之才,当时废止了退学制度。这些制度变迁反映出以学生为本的治学理念。

从2003年开始到2009年,改革已经经历了一个循环。2009年上半年,学校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启动了新的调研活动。对此次调研,学校十分重视,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团委和高等教育研究所等单位联合组成调研组,面向相关院(系)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工作。政府管理学院的教师们设计了学籍管理调研问卷,调研对象包括教师、学生和教学管理人员三类人群。

通过全面而深入的调研,综合各方意见,并考虑2008年对全校学生课程重修情况的调查结果,经研究,学校决定有限度地恢复退学制度,这也正是学业警示制的由来。设立学业警示制度,既有利于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同时又兼顾到学生的实际学习情况与权利。作为一所学风严谨的高等学府,这个方案的提出彰显了南开的人性化管理,不拘于旧制,虽沉稳踏实却不失灵活变通的管理特色。

学业警示制的推出在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积极的评价占据多数。诚然,也有人提出一些质疑。采取这一措施是因为学校与家长的共同目标都是让学生能更好地成长成才,因此,通过学业警示这一中介,搭建起学校与家长沟通的桥梁,合力促使学生努力学习。对于学生在新学则下可能产生的心理压力,我们认为,压力与动力是可以相互转化的。现在有的大学生需要一些学习的动力。家长的监督会促使学生作好规划,这有利于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作为一种学籍管理的变通措施,学业警示制为学生提供了一种缓冲机制。通过善意的提醒,使荒废学业的学生重视宝贵的大学学习机会,苦读成才,因而显示了学校对学生的关爱。当然,被警示的学生仍然不珍视机会,那么就必须自己承担责任。新《学则》明确指出,受到学业警示后再次达到学业警示条件的学生,学校将作退学处理。这种宽严相济的做法体现了严格管理与人性化的结合,既体现了对学生、对学校的教育事业负责的态度,又有利于和谐校园的建设。

高校的责任在于育人,处分只是一种管理手段。任何学生都有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处分的学生也不会例外。只要改过自新,迷途知返,高校就应该给他们卸下包袱轻装前进的机会。否则,受处分的学生容易破罐子破摔,自暴自弃,放任自流。青少年学生正处于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时期,往往容易迷失方向,如果让他们背上难以卸下的包袱,无疑会为其日后的成长造成心理阴影。因此,学校的处分制度应从尊重和维护学生的权益、更加有利于学生成长的长远角度出发进行重构。

“处分期间”模式体现出学校对学生权益的尊重和维护,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学校教学秩序与学生权利的平衡,做到依法管理、奖罚得当,尽可能或者最大限度地维护学生的权利,有利于受处分学生的日后成长。

大学之道在于育人,从学生的角度予以制度关照,最终实现制度管理和学生权益的和谐双赢。而这项制度,也将在未来的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在依法完善高校处分权制度的同时,也应随之建立起一套与之相应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这不仅是高校对学生管理制度法治化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依法治校和教育管理民主化的重要举措。

我们也期待着更多以人为本、符合现代教育理念的制度出台,使高校的管理制度日臻完善。

【编后】

目前我校的学生处分除留校察看有“处分期间”外,均无时效性,但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评定和奖学金评选的标准中,对违纪学生有相关的限制,即本学年内无违纪受处分现象。

南开大学为学生处分设立“处分期间”作为一种探索未尝不可,但只要不将处分决定从学生个人档案中取出或在学位授予条例中明确将解除或终止后的违纪处分不再作为授予学位的否定性条件,否则仅仅在档案中塞进一张处分解除或终止的通知,意义不大。而“将处分决定从学生个人档案中取出”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禁止的,为曾受留校察看处分但已解除的学生授予学位,也将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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