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 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 Journal of the Yinchuan Municipal Party College of C.P.C 第13卷第4期 更合理有效地提议“立法” 李淑萍 (宁夏社会主义学院,银川 750002) 摘要:法律和法治既是社会文明的标志,又是建设社会文明的重要设施。法律和法治以什么方式进入社会生 活领域,也应当符合文明发展和人类进步的要求。 关键词:合理有效法治舆论立法提议 文章编号:1671—1 157(201 1)04—0092-02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 在法治舆论的导向上,当代中国的立法和法治似 乎被国人寄托了无限的希望,需要承载无数它们不应 当承载也承载不了的重任。每年的两会上,代表、委员 们建议中出现得最多的字眼都是“立法”。比如,“呼吁 立法限制未成年人使用手机”;呼吁制定《好心施救者 有失灵的时候。一旦哪里的矛盾、麻烦、困难等问题解 决不了,轻者就对法治失望、对法律不信任;重者法律 和法治就要受到责备,成为“替罪羊”,背上“无能”的 恶名,在个别地方和部门,法律和法治的“无能”甚至 还要为干部失职或领导决策失误承担责任。法治万能 主义下的法治泛化,必然导致一些法律不能实现或者 难以实施,成为“法律白条”,进而又反过来使法治应 有的权威受到损害。 保护法》,以消除“好人无好报”的彭宇恐惧案;建议立 《农民工工资法》打击拖欠农民工血汗钱;建议尽快给 中国足球立法,助中国足球走向世界。还有什么“自主 创新法”、“西部大开发法”、“扫黄法”……这些建议和 意见的路子都完全一致,就是“社会问题+立法”,觉 得什么问题难解决,就在后面加个“法”。一法就灵,加 我们应当理性地对待法律和法治,切不可对它们 抱有过高的不切实际的期望值,更不能从“人治”的极 端又走到“法治”的极端。现代社会中,没有法律和法 治是万万不能的,但是法律和法治都不是万能的,是 有现实局限和理性边界的。备受社会关注的罗彩霞被 冒名顶替上大学案终于“偃旗息鼓”了——据报道,经 过庭审及调解,罗彩霞和8位被告及代理律师达成和 解协议,罗彩霞放弃对各被告的其他诉求,被告王峥 嵘一次性给付罗彩霞赔偿金4.5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作为本案最大的也是最让公众感到不安的疑点,最后 竞因一声“和解”而告终,这让人难以释怀。法制忽略 个“法”后缀就可以成为一个提案、议案,这样的参政 议政就太简单不过了,成了话语组合的技术活。有些 人在提这些建议时,为什么不好好想一想:立法能不 能解决这些问题?有没有可行性?谁去执法?会不会 形同虚设?会不会滋生更多问题……如果缺乏这样缜 密和细致的考量,没有任何可行性论证,那说了等于 白说,浪费了参政议政的资源。 在现代社会,法律和法制不是万能的 一、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可以看到的思维定势是:哪 里出现了矛盾和问题,哪里就想到了立法(法治);哪 里需要保护、奖励、促进,哪里就搬出了立法;哪里的 麻烦不能化解、困难不能克服、纠纷不能解决,哪里就 呼唤立法……立法(法治)成了当下某些人心目中包 治百病的“名方良药”(“万金油”)。法治万能主义必然 社会的丰富多彩和个体的不同,把所有的一切都整齐 划一,毫无疑问,在此案中显得多少有些无奈。罗彩霞 被人顶替,从程序上看,不可能绕过诸多关键环节,其 实,此案最应受到审判的也许不是王峥嵘等个体的舞 弊行为,而是那些为炮制顶替案而长袖善舞的权力, 应该让那些为所欲为的弄权者付出应有的违法成本。 收稿日期:201 1-03—1 1 作者简介:李淑萍(1969一),宁夏银川人,宁夏社会主义学院教师,主要从事统战理论研究 这样,才有可能避免类似事件重演。正所谓“法网恢 恢,疏而不漏”。法律(法治)应当与社会保持一定张 力,形成适当比例关系:两者的比例过低,难以成为法 治社会;比例过高达到一定程度,则可能导致法律(法 道德作为一种个人化的素养,当个人达不到一定的道 德要求时,社会往往把它归咎于个人道德修为的失 败。但实际上,个人的道德并不是单独的、自足的,它 治)对社会的专制和恐怖,导致社会的窒息。 二、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但法律和法治必 须有其边界和限度 也处在与其他复杂社会因素的互动之中。如果一方 面,对个人提出圣徒般的道德要求,另一方面,制度又 对人性在暗处的诱惑洞开大门,则最后的结果可想而 知。 四、从目前的情况看,监督比立法的难度更大。 更需要进一步加强 权力是一种对于资源的强制性支配能力,在这种 法律在一个文明、理性、有序的和谐社会里,浸入 社会关系的限度,似可按这样的原则来定夺:凡是可 以用道德、纪律、乡规民约、习俗、政策等社会规范解 决的问题,就尽量不要纳人法律调整的视野;凡是既 可以用法律和法治又可以用其他社会规范解决的问 题,就尽可能减少法律和法治的介入,而尽可能多地 采用其他社会规范来调整和解决;法律和法治应当恪 守“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通常只覆盖那些必须 且应当由法律和法治来分配的社会利益、调整的社会 关系、规范的社会行为,此外的社会利益、社会关系和 社会行为应当尽可能地由其他社会规范来分配、调整 和规范。 法律和法治既是社会文明的标志,又是建设社会 文明的重要设施。法律和法治以什么方式进入社会生 活领域,也应当符合文明发展和人类进步的要求。有 人说,一个国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 例就能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 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在一个文明、理性、有序 的和谐社会里,法律和法治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 行为的方式,应当多向善而勿为恶,多民事而少刑事, 多经济而少行政,多轻刑而少重刑(死刑),多教育而 少惩罚,多明确而少模糊,多细腻而少粗旷。一言以蔽 之,法律和法治的功能设计,应当充满和体现现代人 文精神、理性精神和民主精神,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 人权与基本自由。 三、法律制度往往只是提供一个所要达到的道 德目标,而疏于提供具体的达到目标的技术和细节 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当一个人出现问题时,社 会习惯于从这个人的道德品质上寻找原因。近年来宁 夏查出的李堂堂也好,曹刚也好,在他们“出事”之后, 个人的道德堕落总是被列为主要的原因(最起码是原 因之一)。然而,从对曹刚的报道,似乎这曾经也是一 个好人和一个好官,最低限度,这曾经是一个在他周 围的人看来,品行尚属端正的人。为什么一个品行尚 属端正的人,在居于执掌权力的职位之后,就会成为 一个道德堕落的人?仅仅是放松了道德自律吗?一个 社会普遍道德的形成有其制度基础。中国人习惯上把 对他人和他物的支配能力中潜藏着对人性的巨大诱 惑,正因如此,公共权力才被视为“不得已的恶”,才有 那句名言“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辽宁抚顺市国 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原局长罗亚平,涉嫌犯罪金额达 1.45亿元,超过了震惊中外的“沈阳慕马大案”,刷新 了辽宁贪污腐败的最高纪录。她的案子被有关领导批 示为“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被民间称为 辽宁“三最”女贪官。“三最”女巨贪委实雷人,比如,她 敢会后撒泼大骂领导;再比如,面对拆迁户,她“敢说 敢做”用手指着对方的脑袋破口大骂,什么脏话都说 出来了。甚至,去拿着工具亲自去拆房子。被双规之 后,依然强悍,对纪委书记直接表白:“给你600万,你 把我放了”。罗亚平如此疯狂,其实有迹可循。首先畸 形的土地财政依赖。当前,“土地腐败”时有发生,诚如 报道所称,在那块区域开发什么项目,罗亚平拥有绝 对的话语权。正是因为这项权力,让众多的机关单位、 企事业单位和开发商都围着她团团转。其二,缺位的 权力监管。罗亚平官职不高,但权力很大。比如,一旦 开发商将资金缴纳到土地经营中心后,这笔钱的流向 在很大程度上都有罗亚平一人说了算。而且,这些数 目庞大的资金并没有被列入国家财政系统,无人监 管。因此,只有从制度上和执行力上解决权力过分集 中又得不到监督制约的问题,腐败才能锐减。 动不动就提立法建议,这是一种最为偷懒的议政 表现,所以也是诸多建议中最马虎、最没有价值的意 见。现在的问题关键不在立法,而在立了法却得不到 严格执行和尊重。这才是代表、委员们应大力呼吁的 问题.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有法不依的问题 正在逐步解决。合理有效地提议“立法”走向“立法与 监督并重”,是代表、委员职责的进一步体现与落实。 让代表、委员强化自身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权形成共 识,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加以执行落实,这才不负民 意、舆论之重托,也才能确保人大、政协的制度效力不 仅仅停留于两会期间。 93